检修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检修停送电管理制度(5篇)

设备检修停送电管理制度1.在配电室从事检修工作的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与工作内容有关的各项停送电规定和规程。
2.凡属需要停电才能进行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停电(包括断开备用电源),并且经过验电证实无电压后,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警示牌才能进行工作。
3.对于必须实行高压设备停电的工作项目,必须要指派停送电联系人,到变电所办理工作票,并且中途不得换人。
4.电容补偿装置的停电,不管有无放电回路,都要经过放电后才能进行工作。
5.严禁带负荷拉开或闭合供配电系统的隔离刀闸,联络刀闸,对经常断电的隔离刀闸,应悬挂“严禁送电”警示牌。
6.担任配电室检修工作的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做好停送电操作的监护工作和停送电的检查工作。
7.对于妨碍工作的带电体,要采取绝缘隔离等防护措施,对于结构复杂和多回路设备,一定要详细检查,确定全部停电项目。
8.在车间内检修电气设备时,一定要对该设备所在配电室(点)的配电盘面采取可靠停电措施,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警示牌,工作结束后,由工作人员摘牌送电。
9.责任与权限(1)各中心检修人员负责低压配电室的停送电工作。
(2)安全生产指挥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10.检查与考核(1)在停送电过程中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停送电的,在当月绩效考核中扣责任部门____分。
11.在高压设备上进行的检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并且工作中途不得换人。
12.高压配电室的停电工作必须有负责人同意才可进行。
设备检修停送电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设备检修停送电管理,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设备检修停送电管理制度适用于电力系统内的设备检修停送电工作。
第三条设备检修停送电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设备检修停送电管理应做到规范、科学、合理、公正。
第五条设备检修停送电管理应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相衔接,服从上级电力部门和电力公司的统一管理。
临时用电及停电检修制度(5篇)

临时用电及停电检修制度一、为了加强安全用电,临时用电须经副部长批准,指定专人负责。
二、临时施工用电,应设有临时电箱,电箱内应设有总熔丝和漏电开关,插座电线应符合有关要求。
三、临时用电装置应做到装置合格,严禁乱拉,还须定期检查,定期保养,到期拆除。
四、临时用电须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器防火措施。
五、临时电箱如安装在露天,应配有防雨措施。
六、检修设备各方面可能来电的电源都要断开,对每一个电源应有一个明显断开点,即拉脱闸刀或拨去熔丝。
七、在断开的开关和闸刀手柄上持“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志牌,必要时加锁。
八、对于在工作中容易偶然触及或可能接近的导电部分,应加装临时遮栏或护罩。
九、工作前必须验电,用电笔再检修设备验明无电后方能工作,并应正确穿戴防护用品。
十、对于可能送电到检修设备的电源侧或有感应电的设备上还应装临时接地线。
十一、检修工作完毕后的送电前的顺序:1.仔细检查施工现场所有的工具、材料是否遗落,标志牌是否全部取下,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离。
2.拆除临时接地线、临时遮栏及护罩等。
3.拆除开关或闸刀手柄上的锁。
临时用电及停电检修制度(2)是一种规范和管理临时用电和停电检修行为的制度。
主要目的是确保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安全。
具体内容包括:1. 临时用电制度:- 仅在必要情况下使用临时用电,如设备检修、紧急维修、施工等;- 临时用电需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使用临时用电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安全标准,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临时用电结束后,必须及时停止使用并拆除设备。
2. 停电检修制度:- 对电力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停电检修需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制定详细的停电计划;- 停电期间,禁止任何人员进入停电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完成停电检修后,需进行电力设备的安全检测和验收。
临时用电及停电检修制度的实施需要各部门和人员共同遵守和执行。
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从而确保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安全。
供电所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供电所停送电操作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电所内所有停送电操作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停送电操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停送电操作前的准备工作第四条停送电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规程,掌握设备运行状况,了解相关安全知识。
第五条操作人员应检查设备状态,确认设备符合停送电操作条件,确保设备无异常。
第六条操作人员应向相关人员通报停送电操作的时间、范围、原因等信息,取得相关人员的同意。
第七条操作人员应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绝缘靴、安全帽等。
第三章停送电操作程序第八条操作人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停送电操作:1. 检查操作票,确认停送电操作内容、范围、安全措施等无误。
2. 向相关人员报告停送电操作准备情况。
3. 关闭设备开关,断开电源,确认设备处于停电状态。
4. 检查设备绝缘情况,确认无异常。
5. 标记停电设备,防止误操作。
6. 向相关人员报告停送电操作完成情况。
第九条送电操作程序与停送电操作程序基本相同,但在确认设备绝缘情况后,方可进行送电操作。
第四章停送电操作后的工作第十条停送电操作完成后,操作人员应清理现场,恢复设备原状。
第十一条操作人员应填写操作记录,详细记录停送电操作的时间、范围、原因、安全措施等信息。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应定期对停送电操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章安全责任第十三条供电所所长对本所停送电操作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对停送电操作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供电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供电所停送电操作,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供电所停送电操作安全、可靠,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的电力服务。
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确保停送电作业的安全有效进行,维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停送电作业,包括计划停送电和紧急停送电。
第三条停送电作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第四条电力设备的停送电作业应由专职停送电操作人员执行,并经过专职电工的监督。
第五条所有员工必须参加停送电安全培训,熟悉停送电作业的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持有相关证书。
第六条停送电作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停送电方案,并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停送电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权利,停送电操作人员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核实并处理。
第八条停送电作业结束后,应恢复被停电的设备,确保顺利恢复供电。
第二章停送电的程序和要求第九条停送电前,应根据停送电方案召开会议,明确停送电的目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确认。
第十条在停送电过程中,应按照停送电方案的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一条停送电操作人员在进行停送电作业前,应检查设备的状态和周围环境,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排除。
第十二条停送电期间,相关岗位应严格控制进出电力设备的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
第十三条在停送电作业结束后,应恢复被停电的设备,并进行设备的检测和测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停送电的安全措施第十四条停送电作业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准越权操作,不准随意更改停送电方案。
第十五条停送电操作人员在进行停送电作业时,应戴好带有防静电功能的安全帽,并穿戴好防护服和绝缘手套。
第十六条在进行高压设备的停电作业时,需要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包括戴好防护面罩、佩戴安全带等。
第十七条停送电操作人员应与现场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密切配合,确保操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停送电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范文(4篇)

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范文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之一,主要目的是确保矿井设备和电力设施运行安全稳定,防止因电力故障引发事故,并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一个简要的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的内容:1.制定停送电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明确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要求。
2.编制停电计划: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生产安排,制定停电计划,包括停电时间、停电区域和停电设备等内容。
3.停电申请与审批:矿井需要停电时,相关责任人需要提前向电力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停电申请,申请经过审批后方可执行停电操作。
4.停电操作:停电操作需要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负责,确保操作过程安全可靠。
停电前需要进行设备检查,禁止操纵设备产生临时电荷。
5.停电期间管理:矿井停电期间,需要设立专门的管理岗位,负责统一协调停电期间相关事宜,确保停电期间其他设备的安全运行。
6.恢复供电:停电结束后,需要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后再恢复供电。
恢复供电前要进行试电检查,确保电力设施运行正常。
7.停电记录和分析:每次停电都需要进行记录,包括停电的原因、停电时间、停电区域和设备等信息,分析停电原因和影响,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以上是一个简要的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的内容,具体制度的编制还需要根据不同矿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煤矿停送电过程中的安全和正常进行,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煤矿停送电过程中的所有操作人员,包括电力设备操作人员、矿井相关工作人员及煤矿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停送电的定义停送电是指煤矿为了维修、检修设备,保障工作期间安全而进行的电力中断操作。
第四条停送电的准备工作4.1 煤矿管理人员应当提前安排好停送电的时机和范围,明确停电的目的和原因,并通知相关操作人员。
4.2 停送电前,应当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停电过程中不会造成任何安全隐患。
停送电安全管理规定(3篇)

停送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停送电操作的安全,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电网供电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国家电力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运营单位停送电操作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安全原则:停送电操作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科学、合理、高效地进行。
第四条质量目标:停送电操作的质量目标是保证电网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
第二章停送电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停送电申请:进行停送电操作前,必须提前向电力设施所在的供电单位申请停送电。
第六条停送电审批:供电单位接到停送电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给予批准。
第七条停送电计划:停送电操作涉及到供电设备或线路的停运,应根据申请情况制定详细的停送电计划。
第八条停送电通知:供电单位在停送电操作前,应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发出停送电通知,明确停电时间、范围以及注意事项。
第三章停电准备与操作第九条停电准备:停送电操作前,应对相关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准备充足。
第十条停电操作:停电操作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停电区域。
第十一条施工保护:停电操作过程中如有施工需要,应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变电站操作:变电站停电操作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变电站设备的安全。
第四章恢复供电第十三条供电恢复:停送电操作完成后,应按照恢复供电的程序进行,并确保设备和线路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恢复验收:供电单位对恢复供电后的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录入记录:停送电操作的相关环节和数据应及时记录并归档,以备查阅和事后分析。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六条应急预案:停送电操作过程中如有突发事件,应根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发生停送电事故时,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理,保障人员安全和电力设施的稳定。
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停送电作业的安全,防止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高低压设备、配电箱和电气线路的停送电作业。
第三条停送电作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停送电申请工作票制度”。
第二章停送电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四条停送电作业前,操作人员必须熟悉作业范围内的电气系统、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以及停送电的操作方法。
第五条停送电作业前,必须对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第六条停送电作业前,必须进行验电、放电、挂短路接地线等安全措施。
第七条停送电作业前,必须填写停送电工作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三章停送电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第八条停送电作业过程中,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绝缘鞋、绝缘手套等防护用品。
第九条严禁酒后、精神恍惚者操作停送电作业。
第十条严禁带电作业,特殊情况需带电作业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停送电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四章停送电作业后的工作第十二条停送电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现场清理,确保无遗留隐患。
第十三条停送电作业结束后,必须对作业过程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停送电作业结束后,必须填写停送电工作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结束作业。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停、送电工作管理制度(4篇)

停、送电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送电工作,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提高电网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停、送电工作,包括计划停电、临时停电、紧急送电等。
第三条停、送电工作是指为了进行电网设备检修、维护、改造等工作而对特定区域的电力供应进行停断或启动的工作。
第四条停、送电工作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安全、高效、公正、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第六条电力部门应加强对停、送电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停、送电工作应以保护人身安全为首要任务,严禁违反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停、送电工作应于晚上10点至次日早上6点之间进行,避免对用户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第九条停、送电工作应提前向当地居民和相关单位通知,做好沟通工作。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电力部门。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停、送电工作人员的选拔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服从指挥,不得擅自更改工作计划和作业步骤。
第十五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应熟悉电网设备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规定,掌握相关的故障排除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车辆和工具的良好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八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应随时保持与上级部门的联系,及时接受安排和调度。
第十九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应做好工作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确保工作过程的可追溯和安全。
第三章停、送电工作流程第二十条停、送电工作应提前制定详细的计划,包括停电/送电的时间、范围、原因等。
第二十一条停、送电工作应按照计划进行,保证电网设备的安全停电和送电。
第二十二条停、送电工作应确保用户安全,采取措施避免因停电/送电导致用户损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检修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停送电工作是直接关系着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做好停送电安全工作是一项科学的技术管理工作。
根据《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及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停送电安全工作规定》。
一切电气工作人员,在执行停送电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有限公司。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三条执行停送电工作以及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是按规定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人员担任。
没有特种作业证的人员不得执行停送电工作。
第四条一切电气设备,凡在进行停送电工作时,除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外,还必须执行本规定。
若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五条停送电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对违反本规定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向发令人申述理由,提出更正符合规定要求时,才能执行。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规定避免造成事故者,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者,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任何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不论在检查、修理、安装、迁移、拆除、接电、解脱电源等工作时,要严格禁止带电作业。
有特殊情况需要带电作业时,应制定安全
措施,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八条本规定所谓“带电”按其危险程度规定如下:
(一)不论任何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其电压在36伏及以上的导电部分,和失去绝缘性能的电缆电线均认为是“带电”。
(二)不论任何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虽已切断电源,但未妥善地完成验电、放电、接地、短路之前仍认为是“带电”。
(三)一切电气设备的外壳,配电设备的构架,电缆的附件和电缆的金属外皮等的接地装置遭到破坏时,即认为是“带电”部分。
第九条本规定所谓“停送电工作”系指执行第7条任务,在变电所(台)输配电线路上,动力和照明等设备的开关上,进行停送电操作及在被停电部分的一切电气设备上进行工作,不论全部的或局部的,凡有以上工作,均称为“停送电工作”。
第十条本规定适用我公司供电范围内的停送电工作,作为贯彻《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在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现场具体要求,另制订补充措施,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十一条在执行中,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随时报业务主管部门,以便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使本规定逐步完善。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变电所,必须挂有该供电范围的供电系统图,当系统变动时应予随之修改,必须做到与实际相符,所有开关上应设标示牌,标明开关编号、供电地点或供电线路和设
备名称等,以供操作人员识别,防止发生误操作。
第十三条在备用和停用的设备、线路上进行工作时,也应履行停送电手续,事前与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清楚,并妥善地完成验电、放电、接地和短路,证明确实无电时才能开始进行工作,否则认为“带电”,不得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在进行停送电工作之前,必须准备好合格的安全用具(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台等)登杆工作必须系安全带。
第十五条如遇漏电开关突然掉闸,可按照下列规定。
(一)供现场的分路开关柜因过流动作掉闸(继电器有动指标),允许强送一次,一次强送不上必须通知有关单位查明原因,待切断事故点后进行送电。
(二)确系由于操作机构失灵,或受到某种原因的碰触和震动而造成的掉闸,可以强送。
(三)由于系统短路,电压突然降低,使装有无压释放器的分路开关柜动作掉闸,又查明确非本开关柜反馈出系统的事故(过流继电器无动作批示时),也可强送。
第十六条已经停电的设备和线路,随时都有突然来电的可能,所以在未完成安全措施之前,不得触及设备格线路或进入遮护栏内。
第四章对停送电工作人员的要求及职责范围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令其参加停电的有关工作。
(一)精神病患者。
(二)有影响工作的残废者。
(三)工作前饮酒或因其他思想致使精神不振者。
(四)未经安全规程考试合格没有发给“电工证”者。
(五)如需登杆爬高,不得患有高血压病症致头晕者。
第十八条一切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会触电紧急救法。
第十九条对停送电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全厂的停送电负责人,应由负责全厂的输配电技术人员担任。
局部性的停送电负责人,应由该专责范围内的技术人员担任。
停送电负责人不在时,可由能胜任的当班人负责代理。
(二)检修工程的停送电工作,应由该项工程的负责人或由该工程负责人委派一名能胜任的人员担任。
(三)停送电操作,由设备部专责值班人员担任,在高压(3KV及以上)设备上进行操作时,一般应有二人来执行,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
无人值班的配电室和局部地区的开关停送电操作,应由设备部负责人指派能胜任工作的人员担任,中途不得随便更换人员。
第二十条停送电工作人员职责。
(一)停送电负责人,负责安排安全停电的有关工作,审查停送电工作票,发布停送电命令,对外联系停送电事项,办理停送电手续,监督检查工作人员遵守本规定。
(二)工作负责人负责本范围内停送电工作的全部责任,正确指挥全部工作和发布停送电命令。
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规定。
(三)工作负责人在送电之前后,负责检查一切安全措施是否完备妥善,有关开关的合闸是否正确可靠。
(四)停送电操作人,必须严格按照合闸与拉闸的操作
顺序进行操作,并负责完成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不经本范围工作负责人许可,不准任何人代替。
如遇漏电、火灾等特殊情况可不受此限,但没有电气常识和电气设备及线路系统不熟悉的人,也不得进行操作。
(五)凡变电室进行停送电操作时,必须有监护人认真监护,及时纠正错误的操作,监护人的技术水平一般不得低于操作人。
(六)停送电工作,必须熟悉本范围内的输配电系统。
第五章停送电程序
第二十一条操作程序
(一)检修高压线路高压设备或其它情况需要停电或送电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做到谁停电、谁送电。
(二)各用电单位需要停电检修时,首先向生产运行部提出停电申请,并填写工作票,工作票由单位负责人填写,中控室签字,工作票上所列人员分别签名。
(三)操作员和监护员可根据操作票的内容进行操作,操作完毕,挂停电牌和有关安全标志牌,并向中控室值班人员报告。
(四)工作许可人向工作操作人员发出工作命令(口头、电话),这时工作操作人员可根据工作票要求和有关安全措施实施。
工作许可人必须始终在工作场所,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动作,工作完成后,清理现场。
(五)工作许可人向工作操作人员命令恢复送电,操作人员按规程送电,送电后由操作人员向中控室值班员汇报,送电正常则本次停电检修结束。
第二十二条管理办法
(一)各单位在申请停电前必须由设备部负责人提前与别的单位联系好,安排好单位之间的配合事项及生产安排情况,并商定停电时间。
(二)停关电操作之前,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查清所要停关的设备、线路、是否与工作要求一致经查清核对确定无误时,方可进行操作。
(三)在带电设备的非导电部分进行工作时,必须考虑到工作过程中,一旦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容易使工具、人体等可触及到导电部分,必须切断电源再进行工作。
(四)工作全部完全后要求送电前,操作人员人必须对现场进行详细检查,接线是否正确、合格;螺丝、垫圈、卡爪等是否坚固,有无毛刺,有无障阻物,以免送电后发生短路、冒火花等其它事故。
(五)生活区变电站,机修厂变电站需高压停电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负责人填写工作票,设备部并指定工作人员,按制度程序执行停送电和检修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生产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