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标准化

1总则

1.1目的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人身、设备、设施安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规范湖北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作业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1.2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现行法律、法规。

1.3.2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导则、指南、办法等。

1.3.3湖北省人民政府、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

1.3 与其他相关规范的关系

本指导意见是对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规范的细化、补充,在使用过程中未涉及的内容,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执行。

1.4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省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1.5总体要求

1.5.1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5.2建设、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生产的特点、作业环境和

条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人员和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1.5.3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1.5.4建设、施工单位应安排和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过程监控、专款专用”的原则。

1.5.5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按照“专人、专室、专柜”的原则对安全生产档案进行管理。

1.5.6本指导意见主要涵盖了高速公路路基、桥梁、隧道、路面、交通安全设施等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其它专业如房建、绿化、机电等专业参照执行。

2 通用部分

2.1 临时用电

2.1.1 一般规定

2.1.1.1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须编制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的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2.1.1.2 临时用电方案主要内容:现场勘测、用电设备容量统计表、用电负荷计算、变压器台数及容量的选择、导线截面的选择(考虑机械强度、安全载流量、允许电压降)、低压电气元件的选择(自动空气开关、漏电保护器、磁力起动器、交流接触器及各种继电保护装置)、绘制临时供电平面和系统图、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2.1.1.3 临时用电应采用TN—S系统,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电气设备须满足“一机、一闸、一箱、一漏”。

2.1.1.4 变压器、配电房、配电柜、配电箱等用电设施应设置明显的“禁止攀爬、当心触电、请勿靠近”等禁止、警告标志、标识。

2.1.1.5 电工须经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可上岗工作,并按照规定定期复审。

2.1.2安全防护设施

2.1.2.1 变压器

(1) 变压器应设置安全防护屏障或网栅围栏,屏障宜采用砖墙,高度不低于2.5m。

(2) 室内变压器的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门的净距离分别不小于0.6m 和0.8m,并留出足够的检修通道。

(3) 变压器台座应高于室外地面0.6m,并设置集中沟、挡油墙。

2.1.2.2 配电房(图2-1-1)

(1) 配电房应设在地势较高和干燥的地方,避免有腐蚀性气体和强烈

震动以及粉尘较多的场所。

(2) 配电房建设应采用砖混结构,室内须设置配电柜布线地沟,周边须设置30×30cm的排水沟,并保持排水通畅。门窗应采用坚固的铁质材料,做到自然通风。顶部采用防火、防雨板材,设置保温层或隔热层,坡度不小于5%。配电房与变压器的水平安全距离应在3m以上。

图2-1-1 变压器安全设施

(3) 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2m;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0.8m,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地方,通道宽度可减少0.2m;配电柜侧面的维护

通道宽度不小于1m。

(4) 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应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小于 1.9m。配电室围栏上端与其正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0.075m。配电室的顶栅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3m,配电装置的上端距棚顶不小于0.5m。

(5) 配电柜和控制柜应做好接地保护。

(6)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外各设1组(2个)4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室外应设置消防沙池,消防锹不少于4个。

2.1.2.3 低压配电装置

(1) 配电系统中的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等应安装空气开关,总配电箱和开关箱还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2)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渡塑铁板制作,铁板厚度应大于1.5毫米。

(3) 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须通过PE线端子板与PE线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须采用不小于2.5mm2的多股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4)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并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须加绝缘护套,成束做好防水弯卡固定在箱体上,且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

(5)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6)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垂直距离应为0.8~1.6m,如图2-1-2所示。

图2-1-2移动式配电箱图2-1-2发电机房外消防沙池

2.1.2.4 发电机房

(1) 发电机房宜采用砖混砌筑或阻燃板材搭建,做到防尘、防雨,大门应向外开启,排烟管道须伸出室外。发电机房须配置设1组(2个)4kg 以上的干粉灭火器,室外应设置消防沙池,消防锹不少于4个,如图2-1-3所示。

(2) 发电机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TN-S接零保护系统,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气设备接地的要求。

2.1.2.5 低压配电线路

1)架空线路

(1) 架空线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线杆宜采用混凝土杆或木杆,其长度不小于8m。电杆埋设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现象,埋设深度为杆长的1/l0+0.6m,装设变压器的电线杆的埋深不小于2m。

(2) 架空线路须固定在针式绝缘子或蝶式绝缘子上,电线与横担的距离不少于5cm。架空线路绑线材质与导线相同,直径不小于2mm,绑扎长度不小于150mm。

(3) 拉线宜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钢绞线,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应在450~300之间,拉线埋设深度不得小于1m,拉线从导线之间穿过时应装设拉线绝缘子。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

撑杆埋深不得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撑杆与主杆的夹角为30°。

(4) 架空线导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导线中的负荷电流不大于其允许载流量;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额定电压的5%;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为满足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16mm2,绝缘铜钱截面不小于10mm2;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的架空绝缘铝线最小截面不小于35mm2,绝缘铜钱截面不小于16mm2。.

(5) 在一个档距内每一层架空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数的50%,且一根导线只允许有一个接头。线路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不得有接头。导线接头采用压接或焊接,接头长度为导线直径的7~15倍。线路安装时,先安装用电设备侧,再安装电源侧;拆除时反之。

(6) 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得大于35m,线间距不得小于0.3m。

2)电缆线路

(1)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

(2)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米,在电缆周边均匀敷设不少于50mm厚的细砂,并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保护层应超过电缆两侧各50mm。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0m高到地下0.2m处,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在拐弯、接头、终端和进出建筑物等地段,应装设明显的方位标志,直线段上适当增设标桩,桩需露出地面15cm。

(3) 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卡固定,绑扎线须采用绝缘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带来的荷载。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5m。

3)室内配线

(1) 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过墙应穿管保护,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2) 室内须采用绝缘铜导线、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应尽量减少接头,管内、槽板内不得有接头,接头应放在接线或分

线盒内,线路交叉或与管道交叉时,每根导线应穿绝缘管进行防护。

(3) 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铜线截面应不小于1.5mm2。

(4) 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小于3m,室内灯具不小于2.4m,插座接线时应符合规范要求。

(5) 各种用电设备、灯具的相线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严禁在床头设开关。

2.1.2.6 防雷设施

(1) 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大型拌和机、龙门架等机械设备,以及钢制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金属结构,当安置在空旷地带时,应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电力变压器的高压侧须安装高压避雷器,低压侧应安装380V/220V低压避雷器。

(2) 机械设备或设施的防雷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扁钢,亦可利用该设备或设施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

(3) 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为1~2m,自制避雷针宜采用不小于16mm圆钢或不小于25mm焊接钢管制成。

(4) 接地装置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角钢或圆钢,圆钢直径不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小于100mm2,其厚度不小于4mm,角钢厚度不小于4mm,钢管壁厚不小于3.5mm,接地线应与水平接地体的截面相同。人工垂直接地体的长度不小于2.5m,在土壤的埋设深度不小于0.5m。

2.1.2.7 接地装置

(1) 保护零线的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2) 水平接地体宜采用圆钢、扁钢,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不宜采用螺纹钢材;一般优先采用水平的接地体。

2.1.3安全管理要点

2.1.

3.1 低压配电系统

(1) 配电箱、开关箱须防雨、防尘,各种电气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清洁。

(2)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和杂草。

2.1.

3.2 发电机房

(1) 发电机房内不得堆放杂物,严禁存放贮油桶,并采取漏油收集措施。

(2) 发电机电源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还应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及低压保护装置。

2.1.

3.3 低压配电线路

(1) 架空线路

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设施的距离应符合表2-1-1规定。

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设施的距离表2-1-1

(2) 电缆线路

三相四线制配电电缆线路须采用五芯线缆,五芯线缆中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2.1.

3.4 防雷设施

(1) 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2) 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3) 避雷设施须经当地专业主管部门检测合格。

2.1.

3.5接地装置

(1) 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并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2) 配电箱金属箱体,施工机械、照明器具,电器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等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与保护零线的连接应采用铜鼻子连接。

(3) 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施,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4) TN-S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和末端做重复接地,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级以上导体,在不同的点与接地体做电器连接,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5) 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钱。在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绿/黄双色线作负荷线。

(6) 重复接地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压接,搭接长度不小于扁钢宽度的2倍或圆钢直径的6倍。垂直接地装置应深埋地下2.5m。

(7) 同一供电系统内不得同时采用接零保护和接地保护两种方式。

2.1.

3.6 低压电气设备

(1) 同一级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分路设置,照明线路应接在动力开关上侧。

(2) 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用于潮湿环境和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2.1.

3.7施工照明供电电压

(1) 一般场所应为220V。

(2) 行灯电压不得大于36V。

(3) 高温、有导电粉尘、狭窄场所以及隧道作业地段,不得。大于

36V

(4) 潮湿和易触及照明线路场所,不得大于24V。

(5)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不得大于12V。

2.1.

3.8 其他

(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

(2) 汽车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

(3 现场开挖沟糟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4) 安全距离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最小的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2-1-2规定。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最小的安全操作距离表

2-1-2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外电线路的一侧。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2-1-3规定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

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

(5) 当达不到以上安全距离的要求时,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6) 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予以清除或做防护处理,防护等级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7) 施工单位须对现场的用电设备、供电设施、线路等进行经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的须立即整改。

(8) 日常维护检查须由取得相应资格的专职电工进行操作,并作好巡视、维修记录,严禁无证上岗。

(9) 定期对用电设备、供电线路、闸箱的接线、绝缘等进行检测,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标牌,停送电须由专人负责。

(10) 定期对供电系统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11) 大风、雨雪后对整个施工现场的供电系统及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后再投入使用。

(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①临时用电方案的全部资料及修改用电方案的资料;

②临时用电工程安装完毕后的调试验收记录;

③项目部定期检(复)查记录;

④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⑤用电技术交底记录;

⑥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2.2 消防安全

2.2.1一般规定

2.2.1.1 施工、监理单位应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预警机制,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定期布置、检查消防工作。

2.2.1.2 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消防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消防重点部位,按消防要求进行采购、储备消防应急物资,建立消防器材台账、布置图和责任人,定期对应急物资保管、状态进行抽查,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消防器材的有效性。

2.2.1.3 施工单位应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的有效性进行检验,保存相关文字、影像资料备查。当人员、工作场所、施工

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2.2.2安全防护设施

2.2.2.1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小于

2.2.2.2施工单位应在施工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用品等部位,设立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2.2.2.3 施工驻地和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其种类、规格和数量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1) 厨房、食堂:各配备磷酸铵盐干粉(ABC)4kg灭火器2个。

(2) 材料仓:配备磷酸铵盐干粉(ABC)4kg灭火器2个。

(3) 办公室:每100 ㎡配备磷酸铵盐干粉(ABC)4Kg灭火器2个。

(4) 水泥仓:配备磷酸铵盐干粉(ABC)4kg灭火器1个。

(5) 电工房、配电房:各配备磷酸铵盐干粉(ABC)4kg灭火器2个。

(6) 拌和楼及控制室:各配备磷酸铵盐干粉(ABC)4kg灭火器1个,共2个。沥青罐区、导热油炉、油料存储区各配置手推式磷酸铵盐干粉(ABC)35kg灭火器2个,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ABC)4kg灭火器4个,并在拌和楼区域设置消防沙、消防铣,并留有消防车道。

(7) 门卫:配备磷酸铵盐干粉(ABC)4kg灭火器2个,以及1条20m 长,直径为65mm的消防水带。

(8) 集体宿舍:每50㎡配备磷酸铵盐干粉(ABC)4kg灭火器1个。

(9) 临时动火作业场所:配备磷酸铵盐干粉(ABC)4kg灭火器1个和其他消防辅助器材。

(10) 周转材(木模板)堆放场和散装水泥塔各配备磷酸铵盐干粉(ABC)4kg灭火器1个。

(11)油库:配置手推式磷酸铵盐干粉(ABC)35kg灭火器2个,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ABC)4kg灭火器4个,并在拌和楼区域设置消防沙、消防铣,并留有消防车道。

(12)火工品仓库:值班房配备磷酸铵盐干粉(ABC)4kg灭火器2个,消防铣2把,消防桶4只;炸药库、雷管库墙壁上各配备磷酸铵盐干粉(ABC)

4kg灭火器2个,消防铣2把(挂于墙1.5米高处),防火沙置于两库中间,旁边设一2m×2m×2m蓄水池。

(13)试验室:力学室、混凝土室配备磷酸铵盐干粉(ABC)4kg灭火器各1个,集料室、土工室、化学分析室、沥青室、抽提室各配备磷酸铵盐干粉(ABC)4kg灭火器各2个。

(14) 隧道:长、特大隧道内大型电器设备(变压器、高压开关柜、变配电室)应设置安全防护栅栏,设置警示标识,每处配备4kg干粉灭火器2个,其四周2米内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混凝土衬砌每个工作车台配备磷酸铵盐干粉(ABC)4Kg灭火器4个。

(15) 机械设备:驾驶室内配备磷酸铵盐干粉(ABC)0.5kg灭火器1个。

2.2.2.5施工驻地和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和标牌,明确消防责任区和责任人,如图2-2-1所示。

图2-2-1消防标志和标牌

2.2.3安全管理要点

2.2.

3.1 施工驻地

(1) 施工驻地消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生活设施应尽可能搭建在距离修建的建筑物20m以外的地区,禁止搭设在高压架空电线的下面,距离高压架空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

②宿舍与厨房、锅炉房、配电房之间的防火距离应不小于15m。

③驻地与贮存易燃物品、油料、炸药等所修建临时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满足有关规定。

(2) 严禁在床上吸烟,烟头、纸屑等杂物不准随地乱丢。

(3) 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不准在电线上晾挂衣服和使用超过大功率照明器材。

(4) 严禁使用电炉和超线载的大功率用电取暖设备。

(5) 严禁使用有明火的取暖设施。

(6) 保持宿舍道路畅通,不准在宿舍通道、门口堆放物品和作业。

(7)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宿舍。

(8) 每天安排专人清扫宿舍(生活区)杂物和垃圾,可燃杂物要集中堆放,不宜堆放在建筑物内和宿舍附近。

2.2.

3.2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1) 易燃仓库堆料场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高压线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有明火的生产辅助区和生活用房与易燃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30m的防火间距。

(3) 固体易燃物品应与易燃易爆的液体分间存放,不得在同一仓库混合储存不同性质的物品。

(4) 仓库或堆料场所应采用防爆防溅开关和灯具,贮存大量易燃物品的仓库场地应设置独立的避雷装置。

(5) 库区的每个库房外应单独安装开关箱,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电器保护装置。保管人员离库时,须拉闸断电。

(6)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2.2.

3.3 电气防火管理要点

(1) 不得在电气设备周围使用火源,变压器、发电机等场所严禁烟火。

(2) 建立电气防火责任制度,加强电气防火重点场所烟火管制,并设置禁止烟火标志。

(3) 建立电气防火教育制度,定期进行电气防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各类人员电气防火意识和电气防火技能水平。

(4) 建立电气防火检查制度和火警预报制度,及时消除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2.2.

3.4 电、气焊作业

(1) 电焊机应有良好的隔离防护装置,电焊机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0Ω。

(2) 电焊机应放置在避雨干燥的地方,不准与易燃、易爆物品或容器放在一起。电焊导线中间不应有接头,施焊作业应远离易燃、易爆物10m 以外。

(3) 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或易燃易爆物品之间距离不小于10m,使用时乙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应不小于5m,乙炔瓶应安装回火防止器。

(4) 气瓶严禁倒放,且不得置于高压线下面或在太阳下暴晒。

(5) 施焊时,场地应通风良好。施焊完毕,作业人员应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火灾隐患,方可离开。

2.2.

3.5 其他

(1) 施工单位须采用经消防部门检测合格的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器材要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指定专人(主要是义务消防队员)负责消防设备、器材保养管理,每季度检查一次,按期换药,确保消防设备、器材的有效使用。

(2) 消防器材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予以维修和更新配置:

①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予维修:喷嘴损坏、垫圈老化、内胆破损、压力不足。

②有下述情况的建筑场所,应更新配置灭火器材:临时建筑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贮存可燃物的种类变更。

(3) 向隧道内送风的鼓风机周围3米内禁止明火作业,以防明火被吸入鼓风机引起火灾。在隧道内斜、竖井口、横通道口明显处悬挂2个灭火器备用。

(4) 在高空焊接时,在焊接周围应备有消防设备。施焊部位下面应垫

石棉板或铁板。

(5) 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储油罐及管道内有存油时,不得电气焊作业。

2.3 爆破工程

2.3.1 一般规定

2.3.1.1 爆破工程须编制爆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安全专项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危险源辨识及分析、项目施工技术方案、爆破设计、爆破工艺、安全管理措施、项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现场文明施工、标准化施工措施、安全事故报告。

2.3.1.2 爆破物品的管理按照公安部门《民爆物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爆破施工应由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爆破宜采用非电导爆网络起爆。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使用防爆器材,禁止穿戴化纤服饰。

2.3.1.3 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周边环境(附近建筑物、管线、人员等)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3.1.4 爆破作业应提前告知爆破作业时间段,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的规定,并加强现场巡查、指挥。

2.3.1.5 爆破作业现场须按照最小爆破安全距离(见表2-3-1)划定警戒区,在确定的危险区边界设置明显的警戒线、警戒标志和警戒岗哨,警戒岗哨须处于通视范围,并在警戒点竖旗予以警示。起爆前应进行清场,确定安全后,按爆破信号实施爆破作业。爆破须经15分钟后(隧道爆破须通风排烟)才可接近现场检查;发现盲炮,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确定安全后方可解除爆破警戒。

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表2-3-1

注: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比表内数值增大50%。

2.3.2 安全防护设施

2.3.2.1 路基土石方爆破

(1) 在确定的危险区边界设置警戒带,在人流和交通进出口设置爆破告知牌,如图2-3-1所示。

图2-3-1路基爆破告知牌

(2) 爆破作业时宜采用手摇式警报器作为预告、起爆、解除警戒信号设施,必要时可采用声光报警装置。

(3) 飞石防护宜采用篱笆、胶管帘、草袋装土等材料进行防护。

2.3.2.2 桥梁施工爆破

(1) 挖孔桩(抗滑桩)的孔口防护宜采用炮被,其他安全防护设施按

路基爆破要求执行。

(2) 扩大基础按路基爆破要求执行。

2.3.2.3 隧道爆破

(1) 边仰坡施工按路基爆破要求执行。

(2) 隧道洞内爆破洞口应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牌,如下图所示。

图2-3-2隧道爆破警戒线、警示标志牌

(3) 瓦斯隧道应采用防爆防溅器材。

2.3.3 安全管理要点

2.3.3.1 路基土石方爆破

(1) 爆破作业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第一次警报—预告信号,第二次警报—起爆信号,第三次警报—解除警报信号。

(2) 爆破前应对爆破器材、起爆器、检测仪表和爆破主线进行检测,确保使用合格产品。同一起爆网路中,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产品。

(3) 露天爆破遇到能见度不超过100米大雾、雷电、暴风雪来临时、风力大于六级(含六级)以上恶劣天气,禁止爆破作业。

(4) 选择炮位时,炮眼口应避开正对的电线、路口和构造物。凿打炮眼时,坡面上的浮岩危石应予以处理,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5) 装药前要认真复核孔距、排距、孔深、最小抵抗线等。如有不符合要求者,应根据实测资料采取补救措施,或修改装药量,严禁超装药。

装药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

②应用木质炮眼棍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前,可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③装好的爆药包(柱)和硝化甘油类炸药严禁投掷或冲击。

④炮孔堵塞宜采用细砂土、粘土或凿岩石的岩粉,堵塞过程中,不得破坏起爆网络。

⑤已装药的炮孔须当班爆破,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的作业量为限。

⑥解除爆破警戒后,须清理作业面上的悬岩危石。清理时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撬棍的高度不得超过人的肩膀,不得将撬棍紧抵腹部,也不得将撬棍放在肩上施力。确定安全后,施工人员、机械方可进入现场。

2.3.3.2 桥梁施工爆破

(1) 挖孔桩(抗滑桩)内岩石爆破时,应采用浅眼爆破法,严格控制炸药用量。

(2) 爆破后须进行通风,检查孔口、孔壁以及孔内有害气体,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3) 其他要求参照路基爆破安全管理要点执行。

2.3.3.3隧道爆破

(1) 洞内爆破作业时,所有人员须撤离,撤离的安全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独头巷道内不小于200米;

②相邻上下坑道内不小于100米;

③相邻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小于50米;

④双线上半段面开挖时不小于400米;

⑤双线全断面开挖或深孔爆破时不小于500米。

(2) 遇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起爆:

①照明不足;

②开挖面围岩破碎未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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