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
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作业指导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作业指导书1. 申请材料准备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是申请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重要文件。
以下是申请材料的详细要求:1.1 申请表格申请者需填写完整、准确的申请表格,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信息、生产流程等相关内容。
表格应以A4纸为标准,清晰、美观。
1.2 申请者资格证明材料申请者必须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营业资格证明材料,表明申请者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1.3 生产现场布局图提供食品生产现场的布局图,包括车间、设备摆放、通风系统等详细信息。
图纸需清晰、比例准确。
1.4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提供食品生产的工艺流程图,描述从原料采购到成品包装的生产流程。
流程图应明确、简洁,标明每个环节的重要控制点。
1.5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操作规程等文件,说明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的体系和措施。
2. 受理审查流程2.1 审查申请材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核实企业的合法性和申请表格的完整性。
2.2 现场核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实施现场核查,包括对企业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检查,确保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2.3 抽样检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满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2.4 综合评估根据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抽样检测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条件。
2.5 发放许可证如申请企业符合许可证颁发条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许企业正式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 注意事项3.1 材料准备申请者在准备申请材料时,应注意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3.2 现场整改如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申请企业应积极整改,确保生产设备、环境卫生等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3 食品安全控制申请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
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第六条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
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表

C.1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表(食品销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核查日期: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核查表适用于对申请或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进行现场核查评价。
2.每一个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为“符合”或“不符合”,对因实际情况不适用的条款可以“合理缺项”。
3.核查评价意见的确定标准:不符合项为0项,为合格;关键项不符合项目数为0项,重点项不符合项W2, 一般项不符合项W4为基本合格需整改;其余为不合格。
4.核查人员应针对不符合的项目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整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需全部整改完成才能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核查人员应如实填写本核查表,根据核查表内容填写核查记录,并将核查表和核查记录扫描件上传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
设备设施散装食品注:本表共36项,其中关键项7项,重点项13项,一般项16项。
***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
《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表(餐饮服务者、单位食堂)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场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核查日期: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核查表适用于对申请或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进行经营场所现场核查评价。
2.每一个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为“符合”或“不符合”,对因实际情况不适用的条款可以“合理缺项”。
重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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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其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食品生产企业资质审核
1.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生产许可证,且未被吊销或撤销。
2.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符合卫生要求的条件。
3.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人员培训计划。
4.食品生产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提供生产流程和品质管理的文件。
5.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有效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二、食品原材料审核
1.食品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2.食品原材料的供应商必须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
3.食品原材料必须具备追溯体系。
4.食品原材料必须经过适当的检验和排除重大风险。
三、食品生产工艺审核
1.食品生产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2.食品生产工艺应具备合理的工艺流程和相关的工艺参数。
3.食品生产工艺应具备适当的卫生控制措施。
四、食品风险评估审核
1.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进行食品风险评估,评估结果需有相关报告。
2.食品风险评估应覆盖潜在的生物、化学和物理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食品风险评估结果应在生产过程中得到适当的监测和验证。
六、样品检验审核
1.食品生产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产品的样品。
2.样品应在符合卫生要求的环境下采集,并由合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样品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七、食品生产企业的应急能力审核
1.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应急预案,并与相关部门建立紧急联络机制。
2.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物资。
3.食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
食品经营许可证 规章制度

食品经营许可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凡经营食品销售、加工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食品经营者合法营业的凭证,具有合法合规的经营食品权利,未办理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须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不得继续经营食品业务。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保证所售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确保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安全。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食品的质量、安全及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不得私自添加违法违规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篡改食品标签、包装或生产日期,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完整的食品检测设备,确保所售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从采购到销售的全程追溯,保留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文件,便于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和排查。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规定,合理定价,不得哄抬价格或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和执法工作,协助调查食品安全问题、隐患等。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避、拖延或逃漏税款,合法合规经营,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食品经营许可证规章制度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予以查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理,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检查、抽查、现场检查和投诉举报等监督机制,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稳定。
食品经营操作流程(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经营操作流程(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操作流程为保证食品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指定本工作流程。
一、食品采购: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
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
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题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
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食品质量出现问题时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
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
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
经查验不合适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按照《进货台账制度》对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行登记,建立台账。
账目保管期限为两年二、食品储存1.设立食品仓储仓库。
专门用于存放查验合格的食品。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
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存的要求进行存放。
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
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商品。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
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
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
发现食品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
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存储要求。
8.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
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1.运输食品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是当前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食安全,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细则,并实施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本文将针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是指各类食品经营者在生产、加工、配送、销售、餐饮等环节中,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并颁发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的目的是监管及管理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保障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1. 许可申请食品经营者在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向所在地的市县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许可申请材料包括个体户、企事业单位等基本信息、食品经营场所、食品设施设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2. 审核评估市县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接收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后,将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评估。
该评估将主要审核食品经营者的场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卫生标准,食品的贮藏、加工、销售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 许可决定审核评估后,市县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做出许可决定。
对于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公示相关信息。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食品经营者,要及时通知其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再次进行评估。
4. 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持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操作,并接受市县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若发现食品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吊销许可证、罚款等措施。
二、食品备案管理除了食品经营许可外,我国还实行了食品备案管理。
相比于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管理更加简便,适用于一些食品经营环节中的小型食品经营者。
1. 备案适用范围食品备案适用于以下几类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许可证持有者允许额外经营的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以及不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食品。
2. 备案流程食品经营者在开展相应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市县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申办餐饮食品经营许可证:14项管理制度清单
申办餐饮食品经营许可证:14项管理制度清单为了确保餐饮食品经营活动的合规性,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餐饮食品经营者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以下是餐饮食品经营许可证申办所需提交的14项管理制度清单。
一、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 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2.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预防措施。
3. 食品采购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查验、检验,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4. 食品储存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储存条件,确保食品新鲜、安全。
5. 食品加工操作制度:制定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防止食品污染。
二、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制度6.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要求食品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7.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8.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防护制度:要求食品从业人员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子、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9.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10.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责任人和措施。
11.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控制制度:制定预防措施,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发现、控制和处理。
四、食品标识管理制度12.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要求食品标识清晰、准确,不得虚假宣传。
13. 食品保质期管理制度:明确食品保质期,及时清理过期食品。
14. 食品退市管理制度:对退市的食品进行记录、追溯和处理。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15. 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16. 消费者知情权保障制度:公开食品原料、加工过程、营养成分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17. 消费者满意度调查制度:定期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提高服务质量。
附录18. 相关法律法规:收集与餐饮食品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查阅和遵守。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2019年精选范文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2019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刻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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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六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七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二条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三章 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至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五条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 (隔)开。 第十六条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第十七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八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 第二十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第二十一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四章 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至第四节的相应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到四节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第五、六节的规定。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点,应当设置相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第二十八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二十九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三十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给排水系统。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 第三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 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第三十三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第三十四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三十五条 更衣场所与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第三十六条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三十七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三十八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二)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三)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二节 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九条 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三十七条的要求。 第三节 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十条 申请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场所,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裱花专间应当符合第三十七条的要求。 第四节 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十一条 申请自制饮品制作应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 第五节 中央厨房审查要求 第四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内设中央厨房的,中央厨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1.中央厨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食品冷却、包装应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 2.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3.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4.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二)运输设备要求: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三)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1.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