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伴娘”身份起纠纷,该向谁索赔?
易某某、郑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易某某、郑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9【案件字号】(2021)湘06民终3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芬胡哲任燕【审理法官】李芬胡哲任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易凯;郑模英;刘强;郑召伯【当事人】易凯郑模英刘强郑召伯【当事人-个人】易凯郑模英刘强郑召伯【代理律师/律所】彭立明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李茨安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童娟娟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立明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李茨安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童娟娟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立明李茨安童娟娟【代理律所】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易凯;郑模英【被告】刘强;郑召伯【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一审判决对刘强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认定是否正确;2、郑召伯、郑模英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郑模英是否应对本案事故承担责任,是否需要对易凯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一审法院是否具有本案管辖权,程序是否违法。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系岳阳县张谷英镇芭蕉村村民,其自2012年开始在岳阳市区租房居住,并从事打临工工作。
其长女刘某某2(2015年7月19日出生)、次女刘某某1(2018年1月12日出生)为其被扶养人,应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分别为13年和16年。
***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凭医疗费发票认定45192.35元,后续医疗费用1000元,共计46192.35元;2.误工费,依据司法鉴定结论认定***的误工期间为120天,其误工标准按上年度居民服务行业平均收入标准(61227元/年)计算,即20129.42元(61227元/年÷365×120天);3.护理费,按上年度居民服务行业平均收入标准(61227元/年)计算60天,即10064.71元(61227元/年÷365×60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60元/天计算20天,即1200元;5.营养费酌情认定1000元;6.交通费认定200元;7.残疾赔偿金,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39842元/年)和残疾等级赔偿系数(32%)计算20年,即254988.80元(39842元/年×32%×20年);8.被扶养人生活费,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26924元/年)、残疾等级赔偿系数、扶养年限和扶养人人数计算,即124927.36元(26924元/年×32%×29年÷2);9.残疾器具费,凭残疾器具费发票认定24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16000元;11.鉴定费,凭鉴定费发票认定1500元。
马珞潸、福建知秋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珞潸、福建知秋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9【案件字号】(2021)闽01民终18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哲森黄锋金光玉【审理法官】林哲森黄锋金光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建知秋动物医院有限公司;马珞潸【当事人】福建知秋动物医院有限公司马珞潸【当事人-个人】马珞潸【当事人-公司】福建知秋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卫勇学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卫勇学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卫勇学【代理律所】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福建知秋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被告】马珞潸【本院观点】马珞潸对知秋医院提供的证据虽有异议,但并未提出证据反驳,本院对知秋医院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过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举证责任倒置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知秋医院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证,全称为“知秋动物医院”的微博账号及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为知秋医院。
庭审过程中,马珞潸与知秋医院共同确认参与宠物猫节育手术的医生李广智并无相关执业证书;马珞潸与陈熠欣共同确认宠物猫的所有权人、饲养人及管理人为马珞潸。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马珞潸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2、涉案宠物猫的死亡与知秋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本案中,系陈熠欣带领宠物猫至知秋医院行绝育手术,陈熠欣及马珞潸均确认宠物猫仅是临时寄养在陈熠欣处,宠物猫的饲养人、管理人及所有权人均为马珞潸,故一审法院确认马珞潸对宠物猫享有所有权,宠物猫受到侵害,作为宠物猫的所有权人马珞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知秋医院主张马珞潸诉讼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采信。
被小区保安打伤,应由派遣公司还是物业公司赔偿

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新农村2022.10编辑同志:因发现自己停放在小区的电动车被盗,我在反映情况时与保安汪某发生争执,汪某一怒之下将我打成轻伤。
鉴于汪某已经逃逸,面对我索要赔偿,物业公司表示汪某是安保公司劳务派遣来的,是安保公司的人,我只能找安保公司担责。
而安保公司认为汪某虽然系其派遣,但已交由物业公司管理和使用,我只能向物业公司索要赔偿。
请问:究竟应当由谁担责?读者曾欣桐曾欣桐读者: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物业公司属于本案的赔偿主体。
在同时涉及物业公司和安保公司的情况下,就保安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有所区别:一是物业公司与安保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将小区内的安全保障工作委托安保公司负责,保安与安保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由安保公司直接调配、定岗、管理、支付薪酬,物业公司不直接参与管理、调配。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即此类情况下的责任主体为安保公司;另一类是物业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向安保公司聘请保安。
物业公司虽然与保安个人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可以直接对保安实施使用、管理、调配。
根据民法典第1191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此类情况下的责任主体为物业公司,安保公司除非因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本案中,鉴于汪某系安保公司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交由物业公司管理和使用,也就是说属于后一种情形,责任主体无疑只能是物业公司。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必须为汪某“买单”。
鉴于你所受伤害发生在汪某上班期间,电动车被盗、交涉电动车被盗事宜也与汪某的职责有关,即汪某当时属于履行职务,物业公司自然应当为其在履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及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郑州市第四十七高级中学、郑州市第四十七初级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州市第四十七高级中学、郑州市第四十七初级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3【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87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晓斐【审理法官】邵晓斐【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郑州市第四十七高级中学;郑州市第四十七初级中学;白松;张琼;白峻祎;白娟【当事人】郑州市第四十七高级中学郑州市第四十七初级中学白松张琼白峻祎白娟【当事人-个人】白松张琼白峻祎白娟【当事人-公司】郑州市第四十七高级中学郑州市第四十七初级中学【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郑州市第四十七高级中学;郑州市第四十七初级中学【被告】白松;张琼;白峻祎;白娟【本院观点】在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中,学校应当是赔偿的义务主体,受到伤害的学生可以向学校请求损害赔偿,在诉讼法律关系上,学校应当是被告,故上诉人所提请求确认学生的损失数额及并根据责任比例抵减的诉讼不具有诉的意义,上诉人的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一审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管辖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中,学校应当是赔偿的义务主体,受到伤害的学生可以向学校请求损害赔偿,在诉讼法律关系上,学校应当是被告,故上诉人所提请求确认学生的损失数额及并根据责任比例抵减的诉讼不具有诉的意义,上诉人的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一审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郑州市第四十七初级中学、郑州市第四十七高级中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4:40:45【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上饶市第三人民医院、聂大妹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饶市第三人民医院、聂大妹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9【案件字号】(2021)赣11民终27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全敏万利剑聂晓红【审理法官】范全敏万利剑聂晓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饶市第三人民医院;聂大妹【当事人】上饶市第三人民医院聂大妹【当事人-个人】聂大妹【当事人-公司】上饶市第三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孙哲卿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许盛冬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哲卿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许盛冬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哲卿许盛冬【代理律所】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上饶市第三人民医院【被告】聂大妹【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对本案定性是否存在错误?2.上诉人是否存在过错?3.一审判决的赔偿标准是否正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结合在卷的证据材料,本院对此综合分析评判如下:1,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定性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
本案系身体权纠纷,被上诉人聂大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将聂大妹送至上诉人处治疗,与上诉人之间建立起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上诉人对于聂大妹既有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也有保证其不受伤害的义务,现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治疗期间摔伤,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和合同法律关系的竞合,被上诉人既可以选择合同之诉,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
从本案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及事由来看,被上诉人选择的系侵权之诉,故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不代表被上诉人不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定性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宋彦海、刘嘉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彦海、刘嘉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1)豫13民终9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晓峰郭国旗吴霞【审理法官】李晓峰郭国旗吴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彦海;刘嘉丽【当事人】宋彦海刘嘉丽【当事人-个人】宋彦海刘嘉丽【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宋彦海【被告】刘嘉丽【本院观点】本次纠纷发生后,新野县公安局即出警进行处理,并经调查后于2020年8月23日作出新公(五)行罚决字〔20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宋彦海因其女儿宋瑶在刘嘉丽家中居住,宋彦海喊宋瑶回家,被宋瑶拒绝后两人发生争执,宋彦海恼怒之下准备对宋瑶实施殴打,刘嘉丽见状进行阻拦时宋彦海对刘嘉丽头部实施殴打,决定对宋彦海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四日。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证据交换质证拘留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次纠纷发生后,新野县公安局即出警进行处理,并经调查后于2020年8月23日作出新公(五)行罚决字〔20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宋彦海因其女儿宋瑶在刘嘉丽家中居住,宋彦海喊宋瑶回家,被宋瑶拒绝后两人发生争执,宋彦海恼怒之下准备对宋瑶实施殴打,刘嘉丽见状进行阻拦时宋彦海对刘嘉丽头部实施殴打,决定对宋彦海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四日。
公安机关并未对刘嘉丽作出行政处罚,宋彦海提交的新野县公安局对刘嘉丽奶奶李金梅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刘金梅因孙女刘嘉丽被宋彦海殴打,与宋彦海理论期间持凉鞋击打宋彦海背部,决定对李金梅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三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能证明刘嘉丽存在过错,宋彦海关于因刘嘉丽的奶奶李金梅存在过错且受到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即应认定刘嘉丽也存在过错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依据本次纠纷的起因和宋彦海单方对刘嘉丽实施殴打的事实,判令由宋彦海对刘嘉丽的损害承担全部过错赔偿责任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照准;刘嘉丽在受伤后即前往新野县人民医院治疗,主诉外伤后头疼头晕,伴间断呕吐11小时,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复合伤、多发软组织受伤等伤情,住院4天于2020年8月13日出院。
张龙根、徐秀方与王正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龙根、徐秀方与王正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6【案件字号】(2020)苏12民终8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继元吴玫宗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龙根;徐秀方;王正兆【当事人】张龙根徐秀方王正兆【当事人-个人】张龙根徐秀方王正兆【代理律师/律所】徐婧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张斌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王秀兰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婧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张斌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王秀兰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婧张斌王秀兰【代理律所】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龙根;徐秀方【被告】王正兆【本院观点】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徐秀方上诉称张龙根并非向徐秀方提供劳务,根据一审中证人罗某的证言,徐秀方相当于一个小老板,且张龙根与王正兆均陈述张龙根工钱系200元一个工,案涉工程共计6.5个工,王正兆共计给付徐秀方1600元,张龙根与王正兆不直接发生业务关系,张龙根系接受徐秀方给付的工钱,故徐秀芳并非与张龙根同工同酬,而是承揽案涉工程,从中获取利润,应当认定徐秀方与张龙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张龙根在拆模板时,明知平台上积水湿滑,本应小心谨慎,但张龙根却违背常识赤脚涉水施工致跌倒,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一审酌情确认张龙根自身承担60%的责任并无不当。
杜秋梅、贺平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杜秋梅、贺平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06【案件字号】(2022)陕07民终12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晓【审理法官】李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贺平安;杜秋梅【当事人】贺平安杜秋梅【当事人-个人】贺平安杜秋梅【代理律师/律所】张婉秋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柴栩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婉秋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柴栩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婉秋柴栩【代理律所】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贺平安【被告】杜秋梅【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贺平安分别于3月20日、3月22日两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共支付5000元医药费。
再查明,原告杜秋梅与丈夫刘洪宾结婚后,育有两个儿子。
长子刘某2005年出生,次子刘某12016年出生。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责任比例划分是否适当?本案中已查明,被上诉人杜秋梅系在为上诉人贺平安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因双方存在雇佣关系,杜秋梅在从事劳务活动时受到贺平安的指挥和管理。
本案事故发生时,因搅拌机负荷较大空转打滑,杜秋梅在扯拽皮带时右手卷入齿轮导致受伤,其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但贺平安作为雇主,未能为雇员提供安全可靠的机器设备及务工环境应负主要责任,一审法院基于查明的案件事实酌情确定贺平安承担70%的赔偿责任属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本院不做调整。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重大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贺平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大连甘井子虹德慈善养老中心二部、夏秀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甘井子虹德慈善养老中心二部、夏秀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27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隋广洲刘丽媛于长江【审理法官】隋广洲刘丽媛于长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连甘井子虹德慈善养老中心二部;夏秀华;隋秀兰;阎桂林【当事人】大连甘井子虹德慈善养老中心二部夏秀华隋秀兰阎桂林【当事人-个人】夏秀华隋秀兰阎桂林【当事人-公司】大连甘井子虹德慈善养老中心二部【代理律师/律所】王本海辽宁千江律师事务所;武凤娟辽宁青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本海辽宁千江律师事务所武凤娟辽宁青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本海武凤娟【代理律所】辽宁千江律师事务所辽宁青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大连甘井子虹德慈善养老中心二部;夏秀华【被告】隋秀兰;阎桂林【本院观点】上诉人夏秀华主张监控中没有上诉人将被上诉人隋秀兰撞到的记载,故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夏秀华主张监控中没有上诉人将被上诉人隋秀兰撞到的记载,故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监控录像只是还原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没有监控记载并不等同于侵权事实必然不存在。
结合被上诉人提交的谈话录音,可以看出上诉人亲口承认其在事故中具有责任,属于对己方不利的自认,应当认可该谈话录音的效力,一审法院推定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并有过错,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确认。
关于大连甘井子虹德慈善养老中心二部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一节,该养老中心作为面向社会吸纳护养老年人的公共场所,承担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毋庸置疑。
陈培毓、三明市梅列区无晚实景剧本娱乐馆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培毓、三明市梅列区无晚实景剧本娱乐馆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8【案件字号】(2021)闽04民终7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善坚程哲明林玮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三明市梅列区无晚实景剧本娱乐馆;李健聪;陈培毓【当事人】三明市梅列区无晚实景剧本娱乐馆李健聪陈培毓【当事人-个人】李健聪陈培毓【当事人-公司】三明市梅列区无晚实景剧本娱乐馆【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三明市梅列区无晚实景剧本娱乐馆;李健聪【被告】陈培毓【本院观点】无晚娱乐馆作为实景剧本的经营主体,负有对参与游戏人员安全的保障义务。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无晚娱乐馆作为实景剧本的经营主体,负有对参与游戏人员安全的保障义务。
无晚娱乐馆在提供恐怖剧本游戏的过程中,由李健聪扮演恐怖人员角色,应当考虑到李健聪可能对被服务的对象造成伤害,从而产生安全问题,无晚娱乐馆对事故发生因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而存在过错,应当对陈培毓承担侵权责任。
陈培毓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选择参与恐怖剧本游戏,应当对游戏规则及特点有一定的认识,其应当能够预见到在游戏过程中可能遭遇惊险场面,陈培毓在游戏过程中,有自我防护及保护的义务,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无晚娱乐馆的侵权责任。
本院结合双方各自过错大小及本案案情,酌定无晚娱乐馆承担70%责任,陈培毓承担30%责任。
一审判决未划分双方责任比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中,陈培毓因本事故遭受损失5886.4元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无晚娱乐馆、李健聪对损失数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