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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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家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合家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合家富”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广大贫困群体致富,确保我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桐政发[2010]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行贷款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家富”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具有一定创业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下列人员,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过程中自筹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贴息政策:1.持《**县失业证》人员;2.城镇退役军人和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3.持《**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以下简称<求职登记证>)人员。

第三条“合家富”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

其中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或文化创意类项目以及大学生创业,最高额度可提高为10万元。

第四条“合家富”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基准利率不低于上浮30%执行,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按期归还,信用状况良好的借款人,允许其再次贷款。

同一扶持对象贷款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

第五条“合家富”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人条件:1.由县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提供的担保。

2.由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本县户籍在岗职工提供的担保。

3.以申请人自有或共有的本县范围内房产作为担保。

4.由在县内进行工商注册、具有担保能力的企业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合家富”小额担保贷款流程。

1.申请人自愿向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室)提交贷款书面申请书。

如家庭成员均符合申请条件,且经营项目和范围性质相同,只有其中一方可以申请。

2.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初审符合条件的,出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意见书》报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

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通过的,在《小额担保贷款推荐意见书》意见栏中拟定意见,并向本行经办支行推荐。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三章借款用途第四章资信评定及贷款限额第五章贷款的发放与管理第六章贷款的期限与利率第七章信用村(镇)的评定条件第八章附则各区(县)联社、市农信社营业部: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大力推进我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市联社对《××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资金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卡),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卡),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本管理办法中的"农户"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六条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1、本辖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未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4、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项目规模符合借款承受能力。

第三章借款用途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范围1、种植业、养殖业、休闲旅游业等生产所需贷款;2、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3、小型农机具贷款;4、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5、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6、助学及消费贷款等。

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篇: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暂行)为提升信用联社(以下简称本社)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根据《宝塔区信用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社实际,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小组,小组以行政村(乡、镇、街道)成立,成员有:组长:副组长:成员:、、、、、、小组成员共人。

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为辖区内所有农户,根据农户的家庭净资产、年纯收入、生产经营项目、经营能力、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相关情况,综合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划分为“特级”、“优秀”、“较好”、“一般”、“级外”等五个等级,具体评定标准如下:(一)“特级”户评定标准:1、家庭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项目,包括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进城务工经商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农产品流通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城乡个体经营户;2、家庭净资产在30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5万元以上;3、农业生产经营正常,遵纪守法;4、家庭成员诚实守信,在与金融机构往来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参评户主年龄在60周岁以内;5、在本社开立存款账户,家庭收入30%以上存入本社。

(二)“优秀”户评定标准:1、家庭净资产在15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3万元以上;2、符合特级户3-5项条件。

(三)“较好”户评定标准:1、家庭净资产在5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1万元以上;2、符合特级户3-5项条件。

(四)“一般”户评定标准:1、家庭净资产在2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2、符合特级户3-5项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划定为级外户,不参加评级、授信,不发放贷款证:1、农村五保户、单身户、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参评户主年龄超过60周岁,家庭无基本劳动力户;2、举家外出打工或者主要劳动力长期外出打工,不在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户主和家庭成员结欠本社贷款已形成不良的农户;以前年度结欠本社贷款依靠法律、行政等强制措施收回的农户;以前年度尚欠本社有收本挂息贷款的农户(原则上指五年内);4、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好逸恶劳,家庭成员中有参与黄、赌(含参与地下六合彩)、毒等违法活动行为的农户;5、不符合“特级”、“优秀”、“较好”、“一般”标准的农户。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升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的信贷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xx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和《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区居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各级经营机构;所称县联社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指借款人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贷款的农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贷款人基于借款人的信誉、资产和还款能力等情况,核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在核定的额度、期限小额农贷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

第六条小额农贷业务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

第七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效率和方便农户快捷地获得贷款.第九条贷款人对本社社员发放小额农贷,实行贷款优先。

第十条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以下简称农贷证)制度,贷款以户为单位,每一农户家庭只允许发放一本贷款证,严禁向同一农户家庭不同成员发放多本贷款证在信用社获得贷款.第十一条小额农贷业务应与创建信用小组、信用村、信用乡(镇)为载体的信用工程相结合,创建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第二章贷款条件与用途第十二条申请小额农贷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口在借款人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二)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婚的,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借款人必须有个人独立的固定住所);(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资信良好;(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六)贷款人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2024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2024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居民向银行、信用社、农村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借款以解决农业生产、农村经营和个人生活需求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统一农户贷款管理,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制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展开,分别是:借款资格要求、贷款申请流程、贷款审批标准、贷款利率与还款方式、贷款管理机制。

正文内容:一、借款资格要求1. 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合法的农户身份,包括有完整的农户户口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等相关证件。

2. 借款人应具备稳定的经济来源,主要以农业生产、农村经营和其他合法收入为主。

3. 借款人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逾期还款、拖欠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贷款申请流程1. 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

2. 金融机构对借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借款人的资格审核、还款能力分析等。

3. 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需提供担保物或提供担保人进行担保,并签订借款合同。

4. 金融机构进行终审并决定是否放款,放款后通知借款人进行相关手续。

三、贷款审批标准1. 金融机构将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2. 贷款金额将根据借款人需求以及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来确定,同时也会考虑担保物的价值情况。

3. 借款期限将根据借款人需求以及贷款用途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5年。

四、贷款利率与还款方式1. 贷款利率将根据市场利率和政策规定来确定,金融机构应公示贷款利率并告知借款人。

2. 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或按月付息,具体还款方式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

五、贷款管理机制1. 金融机构应及时更新借款人的贷款信息,包括还款情况、担保物情况等,以确保贷款风险的及时掌握和处理。

2. 如借款人逾期还款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催收、拍卖担保物等。

总结: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有助于规范和统一农户贷款行为,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本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公司。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架构与政策第五条本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本公司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本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

第八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

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

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模式进行管理;对其他农户贷款可以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模式进行管理。

第九条本公司应当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信、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前、中、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效。

第十条本公司应当提高办贷效率,加大惠农力度,公开贷款条件、贷款流程、贷款利率与收费标准、办结时限以及廉洁操守准则、监督方式等。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额度和有效期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凭飞天福农卡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七条飞天福农卡向农户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办,在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后,通过签约绑定启动小额贷款功能.飞天福农卡纳入重要凭证管理,丢失可按相关规定实行挂失,补发。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九条农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和范围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三)有一定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年龄(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0岁;(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及利率第十条贷款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资金需求;(二)购买农机具、机动车辆、农业机械等资金需求;(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资金需求;(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资金需求;(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资金需求;(六)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资金需求;(七)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需求;(八)符合国家政策的农户其它方面资金需求。

2023修正版《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概述《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户贷款行为,保障农户贷款利益,促进农业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农户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二、申请条件1. 农户贷款申请人必须是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农户;2. 农户贷款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农业经营证明材料;3. 农户贷款申请人的借款目的必须与农业生产相关。

三、审批程序1. 农户贷款申请人向农业银行提出农户贷款申请;2. 农户贷款申请经农业银行初步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农户的真实情况;3. 根据踏勘报告和相关材料,农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批,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政策的农户,批准贷款;4. 农户贷款申请经农业银行批准后,农户需要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借款人的权利义务;5. 农户签订贷款合同后,银行将贷款发放到农户指定的账户。

四、贷款管理1. 农户必须按时偿还贷款本息;2. 农户贷款使用必须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3. 农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农产品和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4. 农户贷款出现逾期情况,将视情况采取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方式催收、上门催收等;5. 农户贷款出现严重违约情况,农业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奖惩措施1. 农户按期还款,并经农业银行评定为良好还款记录的,可以获得优惠利率和更高的贷款额度;2. 农户出现逾期还款,农业银行将计算逾期利息,并记录在农户信用档案中;3. 农户严重违约或恶意逃避还款的,农业银行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并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后续贷款申请。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农业银行所有。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卓资蒙银村镇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为了提高信贷服务水平,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规范业务操作,更好的服务卓资当地经济、发挥本行支农作用,特制定《卓资蒙银村镇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一、农户申请,普查遴选客户辖区农户向本行提交书面《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包村信贷员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条件和要求,从中遴选出有信贷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进行调查。

操作要点:包村信贷员首先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条件,在本行信贷管理系统进行查询,查看申请人是否为本辖区社员,是否为该户户主,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主和家庭成员在本行有无冒名或跨区贷款,原有贷款是否按期归还,是否被划入黑名单等,进行初步遴选。

未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基本信息的新农户可直接调查。

二、调查建档,核实资信情况通过遴选,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包村信贷员依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进村入户调查,核实农户基本情况。

调查内容包括:1.农户基本信息。

即借款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联系方式、家庭人口、入股信息等;2.家庭成员信息。

即配偶及家庭成员信息;3.农户经济档案。

即农户生产经营及经济收入状况、家庭资产负债状况;4.农户资信档案。

即农户道德品质状况、信用状况、经营能力及合作情况;5.本行规定需要采集的其他信息资料等。

对调查信息要逐户填写《卓资蒙银村镇银行农户信息及资信状况调查表》。

包村信贷员调查结束后,将所有调查信息录入本行信贷管理系统,系统会自动对农户进行综合信用评分,并按分值和相关要素产生相应的信用等级,信贷员根据系统提示的评级结果,提出授信额度建议。

批量评级授信的,可从信贷管理系统打印《甘肃省本行评定小组批量评级授信登记表》,提交资信评定小组评定。

操作要点:信贷员必须上门现场调查,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将资信调查工作交村组干部直接代办。

《卓资蒙银村镇银行农户信息及资信状况调查表》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并将所有调查内容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做到录入资料真实、完整,确保系统计算农户信用分值准确。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农户的贷款管理制度和政策,旨在规范农户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和还款等环节,为农民提供更加便利和优惠的贷款服务,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申请条件1. 农户必须具备合法的耕地使用权,并提供相应的土地证明材料;2. 农户需持有有效的农业户口;3. 农户必须具有稳定的经营范围和经济来源;4. 农户需提供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包括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和还款计划等。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1. 贷款额度根据农户的经营规模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高额度不超过其经营规模的80%;2. 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和贷款用途可以适当延长。

四、利率政策1. 农户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2. 利率根据农户的还款能力、信用情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贷款审批流程1. 农户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2. 初审通过后,将进行实地考察和调查,验证农户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 经过综合评估和审查,相关部门将做出是否批准贷款的决定;4. 农户被批准贷款后,需签订贷款合同和相关协议。

六、贷款发放和还款1. 贷款发放前,农户需要提供必要的担保措施或抵押物;2. 贷款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根据农户的经营需要分期发放;3. 还款方式灵活多样,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等合理还款方式;4. 在还款过程中,农户可根据经营情况申请还款方式的调整。

七、贷款管理与监督1. 相关部门将对农户贷款进行定期审核和监督,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2. 农户需按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归还贷款本息;3. 对于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八、政策支持1. 政府将加大对农户贷款的支持力度,提供相应的贴息和优惠政策;2. 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户,将给予贷款担保费的减免或贷款利率的优惠。

九、风险控制措施1. 相关部门将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避免潜在的风险;2. 农户贷款过程中,将加强对农户的贷后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还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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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规范操作行为,实现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农信社服务辖区内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农信社向农户发放的,由自然人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准入条件 第四条 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不良嗜好及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资金总需求30%以上的自有资金; (五)在农信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农户,在其提供担保的贷款清偿前不得作为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 第五条 以下自然人可以作为农户小额担保贷款保证人: (一)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可靠收入来源的农户户主或农户家庭主要成员,一户仅限一人对外提供担保; (二)在农信社所属县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金融、 2

通信、能源、烟草、邮政等垄断性企业的正式在编在岗、有稳定薪酬收入的工作人员。 以上保证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个人。 第六条 保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住所,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不良嗜好及不良信用记录;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较充足的代偿能力。 (三)本人及其配偶同意为借款农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四)一个保证人只能为一个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 第七条 以下自然人不得作为保证人: (一)同一家庭成员的; (二)在金融机构有未还清消费贷款(住房按揭贷款除外)的; (三)有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或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有赌博、吸毒、涉黑等不良行为或不良记录的: (五)农信社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农户,不得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一)涉及经济纠纷或法律诉讼的; (二)婚姻或家庭关系不稳定的; (三)原欠贷款逾期未还清的; (四)新分家独立的农户,其在原家庭中所欠贷款应承担而未承担的; (五)外出务工连续两年以上未返乡的; (六)其他影响农信社债权实现的情况。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以下用途: (一)种植业; (二)养殖业; 3

(三)加工业; (四)农机具购置; (五)经商; (六)小型工程承包; (七)自建住房; (八)高中及以下阶段子弟学费; (九)务工费用; (十)省联社在正式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贷款额度控制: (一)用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用途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000元; (二)用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八)、(九)项规定用途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00元;其中用于出境务工费用的,不得超过10000元; (三)用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十)项规定的用途的,按照省联社文件规定执行; (四)对同一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与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之和不得超过50000元。 第十一条 保证人的保证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保证期间的家庭纯收入剔除必要的预留生活费用后,能全额代偿其担保的贷款本息; (二)对持有农信社贷款证或其他授信证明的保证人,其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其可用信用余额; (三)保证人在农信社自借信用贷款与保证担保的额度之和不得超过50000元。 第十二条 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根据资金周转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可以跨年度使用,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和 4

浮动幅度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贷款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的程序进行操作。 农户小额担保贷款采取逐笔申请,逐笔调查、审查、审批的方式办理,不实行集中统一评级授信。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农信社申请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农户借款申请书; (二)本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家庭资产负债清单及有关证明; (四)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还款承诺书; (五)保证人及其家庭成员同意担保的书面承诺; (六)保证人为农户的,提供家庭资产负债清单及有关证明;保证人为工作人员的,提供其个人收入证明; (七)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农信社受理农户借款申请后,应派双人进行现场调查,管户客户经理为调查主责任人,承担第一责任。调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三)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个人品行、邻里关系; (四)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借款人家庭成员对借款及担保事项的态度; (五)借款人的劳动能力和偿债能力; (六)借款人所从事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经商、小型承包及境外务工项目的行业前景及市场风险; 5

(七)保证人家庭财产或个人收入的真实性,保证人及其家庭成员对保证事项的态度,保证人的信用基础及担保能力; (八)农信社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调查人员要根据调查情况认真填写《农户经济情况调查表》和《保证人经济情况调查表》,测算借款人财产及收入状况,测算保证人财产及保证能力,并在调查意见栏签署明确的意见;同意贷款的,将资料整理后提交农信社贷款审批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审查与审批。 (一)农信社审议。农信社贷款审批小组根据审议规则对农户小额担保贷款进行审议,审议同意的,报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贷款审批小组有70%(含)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小组成员实行记名投票方式对农户小额担保贷款进行表决,70%(含)以上与会人员同意的方为通过。与会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留档备查。 (二)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符合条件,借款和担保手续是否齐全、合规等情况进行审查,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 (三)县级联社审查中心审查。审查中心对贷款的政策性、合规性、合法性、技术性审查,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对审查同意的贷款提交贷审会审批。 (四)县级联社贷审会审批。县级联社贷审会对审查中心递交的贷款资料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县级联社可授权分管信贷业务的领导审批农户小额担保贷款,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基层信用社审批一定额度的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由基层信用社审批的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审议通过后,由农信社主任签字发放。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贷款批准后,农信社应当与借款人、保证人现场签订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会计出口监控人员应认真对借款人的身份 6

进行核查,确保借款手续由借款农户本人办理,并按规定办理贷款出账手续。 第十九条 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要严格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贷后管理。 客户经理要与借款人和担保人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按照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及时了解借款人和担保人经济实力及信用状况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有效对策。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 对借款人和保证人都因自然灾害、疫病和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展期,但只能展期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期限的一半。 第二十一条 农信社应对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保证人视同借款人进行管理,要严格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对保证人进行调查、审查和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四包一挂”制度。即实行管户客户经理“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包赔偿、与绩效挂钩”的责任制度。 (一)包发放。管户客户经理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贷款的发放负责。 (二)包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贷款的贷后管理,包括跟踪监管借款人和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偿债能力等。 (三)包收回。贷款到期后,由第一责任人负责向借款人和保证人收回。 (四)包赔偿。贷款逾期仍未收回或形成损失的,剔除免责因素外,由第一责任人负责赔偿。赔偿后,农信社应当配合第一责任人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追偿贷款。 (五)与绩效挂钩。农信社应将贷款发放笔数和金额、贷款到期收回率、信贷业务有效收入等内容作为管户客户经理的主要计酬依据,实现责 7

任和利益的对等。 第二十三条 完善农户小额担保贷款信贷档案。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档案内容包括: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还款承诺书,农户基本情况调查表,借款人家庭资产负债清单,借款人近期登记照片,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证人基本情况调查表,保证人家庭资产负债清单或个人工资收入证明,保证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证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担保承诺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据副本、贷后检查表、管户客户经理责任书、五级分类资料、贷款催收通知书(询证函)、收贷凭条存联和其他信贷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系统监测、社会监督、定期稽查、权限调整等管理,参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管理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保证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信贷工作人员进行违规追责和尽职免责的,按《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农信社服务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申请5万元(含)以下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级联社(办事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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