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XXXX银行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内部监督,严肃信贷纪律,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责任追究是指在办理贷款业务全过程中,对各环节、各岗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贷款责任追究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宽严适度、全程监控、责任到人、有责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责任追究的对象为本行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发放、贷后管理以及贷款收回等各环节、各岗位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信贷人员)。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界定及处罚措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分为违法违规责任和失职责任两种。

违法违规责任是指因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对相关人员追究的责任。

失职责任是指因失职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损失对相关人员追究的责任。

第六条信贷人员已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但由于客观原因酿成信贷风险的,不在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的范围之内。

客观原因主要是指自然灾害或借款人意外伤亡等非主观因素。

第七条贷款责任的界定。由责任人自主考察、发放,经贷审委审议、总行审批,本人同意承担第一责任的贷款,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发放的贷款,经认定责任人承担的贷款,属责任贷款。

责任交接:信贷人员因工作调动、区域轮换等原因变动工作岗位的责任贷款,由风险管理部逐笔建立登记簿,在稽核监保部门的监督下,交接双方共同外核、清查档案,明确责任。双方无异议的,由继任者承担收回责任。原责任人因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造成以后贷款产生纠纷或因其违规行为导致贷款到期难以收回的,仍由原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处罚措施。

经济处罚:主要以经济赔偿、扣发工资的形式做出。对经济处罚款项,设专户管理,用于归还贷款。

1.经济赔偿是指相关责任人员按照造成贷款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贷款损失金额由责任追究委员会认定。经济赔偿比例:调查责任人赔偿70%(A岗占90%、B岗占10%),调查主责任人赔偿5%(责任人为多人按同等比例分担),贷审委成员赔偿20%,决策人赔偿5%。

2.扣发工资是指根据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性质严重与否,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扣发相应的效益工资。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贷款责任追究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总行成立贷款责任追究委员会,成员5~7人,主要由监察、综合、稽核、风险管理、市场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行长任主任委员,监事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审计部,负责贷款责任

追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负责组织对贷款责任人的贷款责任认定工作,并向贷款责任追究委员会汇报,负责贷款责任追究委员会会议记录并交主任委员签字确认,负责将贷款责任追究委员会做出的处罚决定交有关部门执行。

贷款责任追究委员会的职责:负责追究信贷人员的违法、违规和失职等行为,负责督导本行贷款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条贷款责任追究委员会以表决的形式做出处罚决定,一项处罚决定需经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参加方可召开会议,经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某位委员系某笔信贷业务的相关责任人时,应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一)日常业务运行中,原则上贷款利息逾期3个月内,经办责任人在岗清收,贷款本金逾期未收回的,相关责任人经贷款责任追究委员会进行责任认定、追究,实行代偿不得超出月底。

(二)贷款业务稽核、检查发现信贷人员有本暂行规定所列违法、违规或失职等行为时,要及时列明问题清单,并提交相应的贷款责任追究委员会进行责任认定、追究。

(三)对群众举报信贷人员的违法、违规或失职等行为,由相应的贷款责任追究委员会进行责任认定、追究。

第十二条被处理责任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或有关正式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原贷款责任追究委员会申请复议,满3个工作日未申请复议的,执行责任追究;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复议决定,向责任人下达执行信贷责任复议处罚决定通知书。原则上,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只能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三条已追究贷款责任人责任的贷款,贷款本息收回后返还已扣发工资及赔偿金,但不得撤销已做出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XXXX银行制定、解释、修改。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是指对事实上已形成或即将形成不良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按承担责任主体分为贷款调查责任、贷款审查责任、贷款审批责任、贷款发放责任和贷后管理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是指对我市农村信用社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批人、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以及负有特定职责的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包括: (一)依据《***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湘信联发[2006]18号)认定列入或应列入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 (二)被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本社检查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贷款但存在借款人未按约还本付息,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贷款。 (三)下列违章违纪贷款: 1、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2、跨区域贷款; 3、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 4、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

5、冒名贷款; 6、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 7、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9、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 10、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 11、其他违法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 (一)对贷款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是上述人员对每笔贷款业务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书面意见。没有明确意见或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视为同意。 (二)对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是上述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与形成不良贷款之间的关联度。 第六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有责必究、尽职免责原则; (四)违规程度与处罚力度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责任的认定 第七条有责情形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 为了强化信贷资产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风险积累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 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逾期贷款和虽未到期但已经形成事实风险的次级以上不良贷款)、贴现、信用卡透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 理制度规定明确应尽的责任;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管理等事项的各岗位责任人,含在职职工、提前离岗、内部退养、退休职工等。 (一)坚持“事实清晰、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处置、堵后清前”的原则。 (四)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本行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不良贷 款责任事项的认定追究工作。本行行长担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信贷部、综合部、纪检监察部、安保部和各营业网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检查和监督本办法的执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本办法合用202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之前 的按本办法“老不良贷款责任处理意见”和“从轻兼从旧”的原则处理。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流程:数据采集→尽职调查→异议复 议→审查→审批→报行长、董事长备案→签发意见→执行、督查、处置→档案归档。 信息采集。贷款责任单位的主办信贷员(或者客户经 理) 在次月5日前,以表格形式将上个月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上报信 贷部汇总,经信贷部审核后提交稽核安保部进行尽职评价。 尽职调查。稽核安保部尽职调查中心收到信贷部提交的 不良贷款情况统计表后,组织人员采取内审外核的方式,对调查、复查、审查、审批等岗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进行调查、取证、评价,并提出责任追究与认定的建议(含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尽职认定结论需经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对尽职认定结论有异议的,相关责任人有权进行书面申辩,责任人逾期不提交书面申辩的,视同认可。 异议复议。对责任认定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有异议的,在收到书面认定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报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本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复议申请的受理,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复议的不良贷 款进行再次认定,复议意见提交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领导小组会办,复议审议结论经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领导小组组长审定,此意见为最终审议意见,再也不复议。 尽职审查。稽核安保部尽职调查中心形成的尽职调查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 (1)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 (修改) (1)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中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落实风险防控要求,促进微小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责任认定原则 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和方式 第四章处理程序和要求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认定原则: 银行在办理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中,应按照“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公正合理、保护客户”的原则,对不良贷款责任进行认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制度、规 则进行责任追究。具体原则如下: (一)“审慎经营”原则。银行贷前管理应履行尽职调查、尽职审查、风险定价等职责,合理把握微小企业客户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风险情况,确保 贷款经营风险可控和授信安全。 (二)“风险可控”原则。银行应根据微小企业客户不同风险情况、资信情况、业务特点等,制定不同的授信策略,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防控措施,如设置授信审查流程,对风险较高的授信进行额外审批,拓宽担保物范围等。 (三)“公正合理”原则。银行应依法依规使用公正、客观、合理的方式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不得有利于自身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保护客户”原则。银行应足额、及时向客户披露贷款利率、费用、期限、责任等信息,注重维护客户利益,规范服务,提升质量,切实保护客户权益。 责任追究范围和方式: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如下追究方式: (一)责任监管。银行内部应建立健全的租一把赢财富监管机制,确保授信监管到人,包括拈判准入、风险分类、贷款执行情况、贷款损失等方面做好风险管理。 (二)责任追究。银行内部应对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区分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针对不同因素采取不同的追究措施。具体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 客观因素。银行在授信过程中已尽职调查、尽职审查,但由于外部环境变化或客观因素导致贷款出现不良情况。在此情况下,银行不应追究对应客户的责任。 2. 银行内部原因。银行内部制度、规定、流程等存在问题,导致贷款管理不善或者出现瑕疵。在此情况下,银行应对自身进行责任追究,督促银行内部加强管理。 3. 主观错误。银行业务人员对客户资信情况、经营实际情况未尽职调查、核实,未做到客观选定合适的授信方式,致使贷款发生不良情况。在此情况下,银行应追究 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欺诈行为。银行需追究其客户在贷款申请、贷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欺骗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其返还相应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5. 其他原因。银行贷款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资料丢失或遗误等“其他原因” 的情况。在此情况下银行应追究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的责任,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或承担法律责任。 处理程序和要求: 银行在进行微小企业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追究等程序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具责任认定决定。银行内部应成立以高管为主的责任认定委员会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由主要负责人会签,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认定决定; (二)责任追究程序。对于被认定为有责任的人员应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理,如调整、停职或辞退等; (三)责任追究结果告知。将责任追究的结果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惩。 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在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中发生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本办法作为银行内部管理规定,适用于银行内部员工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分支机构。本 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参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的内部管理规定执行。在执行本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发放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是指对事实上已形成或即将形成不良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按承担责任主体分为贷款调查责任、贷款审查责任、贷款审批责任、贷款发放责任和贷后管理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是指对我县农村信用社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批人、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以及负有特定职责的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包括:(一)依据《星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星农信发[xx] 1号)认定列入或应列入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 (二)被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本社检查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贷款但存在借款人未按约还本付息,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贷款。

(三)下列违章违纪贷款: 1、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2、跨区域贷款; 3、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 4、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 5、假冒借名贷款; 6、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 7、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9、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 10、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 ___受贿发放的贷款; 11、其他违法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 (一)对贷款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是上述人员对每笔贷款业务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书面意见。没有明确意见或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视为同意。 (二)对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是上述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与形成不良贷款之间的关联度。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海商行发〔2011〕187号 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XX农商行成立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贷款责任事项的评定追究工作。XX农商行行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XX农商行分管前、后台信贷业务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责任追究是指在信用业务全过程中,对已出现信用风险业务或信用业务各岗位人员所实施的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是指对本行已存在事实风险的按照五级分类应归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信贷业务,下同),拟离职、退休(含内退)人员移交的由本行认定存在重大潜在风险的信贷业务的全流程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予以免责。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逐笔认定,责任到人; (三)有责必究,尽职免责。 第五条各岗位人员在信贷业务办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导致不良贷款形成或对不良贷款的形成无关联性作用的情形,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应根据《**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进行问责,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责任人 第六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对象为本行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调查、审查、审批人员以及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清收人员等全流程责任人,包括: (一)经办信用项目部门的主协办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及其负责人; (二)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及负责人; (三)审贷委员会成员; (四)分管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行长助理、副行长及本行行长; (五)办理信用业务下柜发放及票据查询业务的相关人员; (六)信用业务发放后的管理及清收人员; (七)违法、违纪和违规办理信用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对于退休或内退时未能被发现,但后续查实对相关不良贷款负有责任的退休或内退人员,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于离职时未能被发现,但后续查实对相关不良贷款负有责任的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根据本管理办法酌情处理,保留将其责任追究情况通报至现在所在单位、银行业协会或对其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第三章问责组织 第九条本行设立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任由本行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行长、分管风险行长、分管业务行长担任,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银行机构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机制,确保责任认定准确、问责到位。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应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进行,若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还应配合相关国家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置。 第二章责任认定 第五条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基于严格的内部审查程序和专业的评估意见,按照《不良贷款分类与处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六条部门主管应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程序进行全面监督和指导,确保程序合规、结果准确。 第七条贷款风险评级应明确,准确反映各贷款项目的风险状况,并及时更新评级结果。 第八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结果应及时向相应人员通报,确保相关人员了解个人责任。 第三章问责管理

第九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后,应及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包括但不限于诫勉、通报批评、考核记分、降职、辞退、行政处分等。 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问责档案,记录问责过程和结果,依法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被问责人享有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内部销售行为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第四章追责机制 第十三条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结果应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追责。 第十四条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应与相关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加强追责力度。 第十五条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人,银行应协助国家机关进行调查和追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对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对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结果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XXXX银行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内部监督,严肃信贷纪律,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责任追究是指在办理贷款业务全过程中,对各环节、各岗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贷款责任追究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宽严适度、全程监控、责任到人、有责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责任追究的对象为本行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发放、贷后管理以及贷款收回等各环节、各岗位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信贷人员)。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界定及处罚措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分为违法违规责任和失职责任两种。 违法违规责任是指因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对相关人员追究的责任。 失职责任是指因失职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损失对相关人员追究的责任。 第六条信贷人员已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但由于客观原因酿成信贷风险的,不在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的范围之内。 客观原因主要是指自然灾害或借款人意外伤亡等非主观因素。

第七条贷款责任的界定。由责任人自主考察、发放,经贷审委审议、总行审批,本人同意承担第一责任的贷款,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发放的贷款,经认定责任人承担的贷款,属责任贷款。 责任交接:信贷人员因工作调动、区域轮换等原因变动工作岗位的责任贷款,由风险管理部逐笔建立登记簿,在稽核监保部门的监督下,交接双方共同外核、清查档案,明确责任。双方无异议的,由继任者承担收回责任。原责任人因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造成以后贷款产生纠纷或因其违规行为导致贷款到期难以收回的,仍由原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处罚措施。 经济处罚:主要以经济赔偿、扣发工资的形式做出。对经济处罚款项,设专户管理,用于归还贷款。 1.经济赔偿是指相关责任人员按照造成贷款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贷款损失金额由责任追究委员会认定。经济赔偿比例:调查责任人赔偿70%(A岗占90%、B岗占10%),调查主责任人赔偿5%(责任人为多人按同等比例分担),贷审委成员赔偿20%,决策人赔偿5%。 2.扣发工资是指根据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性质严重与否,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扣发相应的效益工资。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贷款责任追究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总行成立贷款责任追究委员会,成员5~7人,主要由监察、综合、稽核、风险管理、市场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行长任主任委员,监事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审计部,负责贷款责任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ⅩⅩXX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ⅩⅩ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XX农商行成立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贷款责任事项的评定追究工作。XX农商行行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XX农商行分管前、后台信贷业务副行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由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稽核部、合规管理部、监察保卫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贷款责任追究原则 第八条尽职免责原则。凡责任人在贷款调查、授信、审批、用信、贷后管理过程中尽职履职,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贷款手续合法、合规、完整、有效,确因借款人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难以预见的因素以及市场行情的突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可从轻或免除本办法规定的贷款责任,但应承担后续管理、催收和清收责任。 第九条追本溯源原则。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贷款进行历史成因追溯,真实反映贷款发放的过程及不良贷款的成因,客观准确认定各贷款责任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 第十条违法违规严惩原则。对违法违规贷款,无论是否造成直接资金损失,一律严格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既往从宽、现在从严原则。从贷款行为或事实发生的时间上区分,以2010年12月31日为限从严从重追究责任人新发生的违法违规贷款责任。 第十二条积极处置从轻、消极对待从重原则。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化解贷款风险、努力减少资产损失的责任人从轻处罚;对隐瞒不报、态度不积极、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贷款风险、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人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相结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支行、分理处统称“分支机构”)信贷资产结构,防范信贷风险,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根据《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和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贷款。以及下列违章违纪贷款: (一)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二)跨区域贷款; (三)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 (四)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 -可编辑修改-

(五)冒名贷款; (六)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 (七)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九)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 (十)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 (十一)其他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责任人。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①本行行长、副行长、有关高管人员、贷款管理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及信贷管理人员;②本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信贷管理人员(含信贷会计,下同);③本行分支机构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信贷人员;④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人员;⑤擅自发放贷款的非信贷岗位人员以及与不良贷款有关联的其他岗位人员。 -可编辑修改-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增强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防范、控制、化解贷款风险,实现信贷业务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2009年6月1日后新发生的不良贷款。包括: 1、逾期贷款和欠息; 2、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3、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银行卡透支等; 4、虽未到期,但因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物发生重大事项而导致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的贷款本息等。 责任追究的对象 1、支行行长、支行主管信贷副行长、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人员、审贷小组成员(支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 2、总部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人员、审核人员(指信贷管理部门经理); 3、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查、审核人员; 4、主管信贷副行长、行长; 5、总部审贷委成员; 6、在相关制度、规定中明确负有贷款“三查”责任及其他责任的管理人员。 支行行长为贷款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行长和信贷员为直接责任人。问责处罚类型 1、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工资(包括风险金、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一次性经济赔偿。 2、行政处罚:包括诫勉谈话、停职收贷、降职、解聘职务、下岗等。 3、与支行实现利润挂钩。 第五条处罚标准 (一)对支行责任人员的处罚 1、对支行行长的经济处罚。自不良贷款形成的下月开始,逐月分

别按公司类贷款不良贷款余额的1‰、个人类贷款不良贷款余额的5%扣发工资。不良贷款余额累计计算(下同)。 形成损失的,按不良贷款损失的10%,由支行行长一次性经济赔偿。 2、对支行行长的行政处罚 (1)按不良贷款率给予行政处罚。 不良贷款率达到1%(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由行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不良贷款率达到2%(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停止行使职权,专职收贷; 不良贷款率达到3%(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解聘原职务。 (2)按不良贷款余额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当不良贷款余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经6个月不能降至500万元以下的,由行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经12个月清收不能下降至500万元以下的,停止行使职权,专职收贷,其绩效工资按50%兑现;不良贷款下降至500万元以下时恢复职权; 经18个月清收不能降至500万元以下的,解聘职务,扣发绩效工资; 经24个月不能下降到500万元以下的,下岗收贷,按全市当年社会最低工资水平标准发放工资; 不良贷款余额每增加500万元,加重一档处罚;不良贷款每减少50%以上,减轻一档处罚。 (3)按不良贷款损失额给予行政处罚。 累计损失金额在50万元(含)以内的,进行诫勉谈话; 累计损失金额在50万元—300万元(含)的,降职; 累计损失金额在300万元—500万元的,解聘职务; 累计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解聘职务,下岗收贷。 3、对支行主管信贷副行长的经济处罚,按支行行长所扣工资的20%执行,行政处罚按支行行长所受处罚降低一档执行。 4、对贷款调查人员、贷后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按支行行长所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贷风险,对本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实行持续、审慎、有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是指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清收转化、监测分类、考核奖惩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包括: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列入逾期、呆滞、呆账的贷款;按照《**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应界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资产;未能在规定到期日收回的汇票贴现款、承兑垫款、保函垫款、应收利息等。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客户部、支行(以下简称“各经营单位”在)不良贷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如实提供资产质量的真实情况,对存在风险的信贷资产及时提出不良认定; (二)负责对本单位发生的不良贷款进行调查评估、拟订具体的清收方案; (三)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实施具体的清收转化工作; (四)定期对本单位不良贷款进行分析,按季上报不良贷款分析报告; (五)配合做好呆账核销的核销报告的撰写及相关材料的收集。 第五条合规风险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在信贷业务发生不良或形成实际风险的1 个月内进行尽职调查和认定工作; (二)定期对不良贷款情况进行分析。包括不良贷款余额和户数的增减变化分析,不良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客户对象分布分析,新发生不良贷款的内、外部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分析; (三)负责指导和落实客户部、支行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和保全工作,对大额不良贷款牵头制定具体的清收方案,协调各经营单位、支行间相互关联的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督促各经营单位落实清收责任; (四)负责对各经营单位诉讼案件的管理; (五)负责本行风险代理清收的管理与风险代理清收的招投标工作; (六)按季向董事长室、行长室汇报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进度和效果等情况; (七)负责对各经营单位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实施具体的奖励和处罚措施; (八)组织开展对全行呆账贷款的核销初审工作。 第六条会计财务部负责呆帐贷款核销的上报工作。 第三章不良贷款管理流程 第七条不良上报 各经营单位在贷款发生未按期归还的情形或发现目前形态尚属正常,但具有潜在或现实风险的信贷资产时,应将事实情况和产生风险的原因及时向上报告,并填妥《不良贷款报告(认定)书》(附件)。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介绍 不良贷款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经过风险评估,判断出借方无力 或无意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不良贷款对于银行和金融机构来说是 一种重大的风险,因为它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资本损失和信誉受损。为了有效管理不良贷款,银行和金融机构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一套基本的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包括不良贷款定义、检测和分类、计提和核销、处置和追偿等方面的内容。 不良贷款定义 不良贷款的定义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1. 逾期90天以上未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贷款; 2. 借款方不符合还款条件,但仍无法追回本金和利息的贷款; 3. 根据风险评估,判断借款方无力或无意还款的贷款。 不良贷款是银行和金融机构的重要风险,需要及时发现和处理。 不良贷款检测和分类

为了及时发现不良贷款,银行和金融机构需要建立一套不良贷款检测和分类的方法。 不良贷款检测主要包括监测借款方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和违约风险等方面的指标。常用的检测方法包括借款人信用报告、借款人现金流分析、借款人经营状况评估等。 不良贷款分类是根据不良贷款的程度和风险来判断贷款的违约风险等级。通常将不良贷款分为次级、可疑和损失三个等级,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处置。 不良贷款计提和核销 银行和金融机构需要根据不良贷款的风险和程度计提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以应对可能的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具体办法需要根据不同的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规定。 贷款核销是指银行和金融机构对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进行清理和核销。核销不良贷款需要经过相关程序,包括内部审批、法律程序等。 不良贷款处置和追偿 不良贷款处置是指银行和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进行追偿、债务重组或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理。处置不良贷款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地挽回债权人的利益。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 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建立、完善 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 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 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合呆滞和 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 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 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其中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是风险分类中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次级类贷款系指贷款的缺陷已经很明显,依靠借款人正常经营收入已不能保证足额偿还贷款,只有通过出售、变卖资产或对外融资、或执行担保才有可能保证贷款的归还。 可疑类贷款系指贷款已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还不能确定。 损失类贷款系指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或虽然能够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已微乎其微。 以上各项不良贷款的界定标准如有变动,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不良贷款的登记、监控。 一、支行信贷部门,应按各类不良贷款,分别建立台帐(不良贷款总帐附式 二、不良贷款明细帐附式三),并逐户、逐笔登记,在发出“不良贷款通知单”及收到会计部门转入、收回或核销贷款通知单时,应及时逐笔分类登记不良贷款台帐。每月终了,支行须认真编制不良贷款监控月报,二日内报总行。

银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办法

. 中国ⅩⅩ银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一级〔直属分行、二级分行〔含一级分行营业部,下同、视同二级分行管理的城区支行等机构〔简称分支机构,下同负责人,主要是指行长、主管信贷管理副行长和主管公司业务副行长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贷款,或按照贷款12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一级、可疑二级和损失级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责任,是指分支机构负责人虽然没有直接违规违纪行为,但因工作失职或管理能力欠佳,导致所在机构信贷业务管理水平低下,违规操作行为普遍,任不良贷款明显增加,正常类贷款向关注类大量迁徙,不良贷款率大幅上升,贷款质量下降等问题,并应由其承担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实行分级负责原则。总行负责 1 / 10

组织对一级〔直属分行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一级〔直属分行负责组织对二级分行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确有必要时总行可直接组织对二级分行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 总行和一级〔直属分行控合规部门是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工作的牵头部门。 第六条管理责任认定遵循"依法合规,实事,有责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 第七条在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过程中,相关利害关系人要予以回避。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认定管理责任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认定围 第八条总行、一级〔直属分行应对每年年末不良贷款率超过3%或年不良贷款率增加1个百分点〔不含,下同以上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 第九条管理责任认定对象是分支机构在任的负责人。前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认定情况原则上以离任审计报告为准。但离任后该分支机构不良贷款率大幅反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要重新认定前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在进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时,如发现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越权审批等违规问题,除按照本办法对其进行管理责任认定外,还应按《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工银发[2008]35号追究其直接违规责任。

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XXX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XXX 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 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清收的标准为: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 (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八条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低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资抵债的标准按《X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三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组织实施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反映。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六)信息保密。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辖内经营单位或不良贷款较少的办事处也可设臵不良资产管理岗。 省、市、县各级资产管理部门作为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制度制定、监督考核、统计监测、业务指导、资产保全、项目审查(咨询)等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同时负责全辖不良贷款的集中管理与清收处臵。不良贷款原则上应全部集中管理、集中处臵。小额个人类不良贷款也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处臵方式。不良贷款管理单位要根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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