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教案
民法典主题班会教案

民法典主题班会教案一、引言班会是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班会的开展,能够加深学生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本教案以民法典为主题,旨在通过班会的形式,引导学生了解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和实施意义,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提高其合法权益保护的能力。
二、目标1. 了解民法典的产生背景和重要意义。
2. 掌握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和构成要素。
3. 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三、活动设计1. 热身活动:法律知识抢答在班会开始之前,教师可以进行法律知识抢答活动,提出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并奖励答对的同学。
2. 导入:民法典的重要性- 介绍民法典的定义和作用,解释为什么民法典对我们每个人都至关重要。
- 引导学生回顾学校生活中的一些实例,让他们认识到民法典对于学校纪律和公平公正的保障作用。
3. 学习:民法典的基本内容- 分小组讨论,每组负责一个章节,了解该章节的主要内容。
- 带领学生梳理各个章节的内容,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家庭关系、侵权责任等。
- 引导学生思考各章节内容之间的联系和重要性。
4. 拓展:法律故事分享- 鼓励学生分享现实生活中与民法典相关的故事,可结合新闻事件或课堂案例等。
- 学生分享后,通过教师的引导和点评,进一步深化学生对民法典的理解和应用。
5. 反思与总结:我的法律意识- 提问学生对民法典的认识、理解和感受。
- 鼓励学生就自己的法律意识进行反思,表达自己在保护自身权益方面的想法和决心。
四、结语通过本次班会,学生们对民法典的产生背景、内容和实施意义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拓宽了学生的法律知识面,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合法权益保护的能力。
同时,本次班会也为今后类似主题的班会提供了有益的教学经验和参考。
教案结束。
2024年学习《民法典》主题班会教案-(含多款)

学习《民法典》主题班会教案-(含多款) 教案学习《民法典》主题班会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和意义。
2.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3.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运用《民法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教学重点:1.《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和意义。
2.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
教学难点:1.《民法典》的具体内容和条款的理解。
2.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治观念的引导。
教学准备:1.教师准备《民法典》的相关资料和案例。
2.学生准备笔记本和笔。
教学过程:一、导入(5分钟)1.教师简要介绍《民法典》的背景和意义。
2.引导学生思考《民法典》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
二、学习《民法典》的基本内容(10分钟)1.教师向学生介绍《民法典》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2.学生阅读《民法典》的相关章节,了解各个部分的内容。
三、案例分析(15分钟)1.教师提供一些与《民法典》相关的案例,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
2.学生分组讨论案例,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解决方案。
四、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10分钟)1.教师引导学生思考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重要性。
2.学生分享自己的理解和体会,讨论如何培养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五、总结和反思(5分钟)1.教师对本次班会进行总结,强调《民法典》的重要性和学习法律的意义。
2.学生反思自己在学习《民法典》过程中的收获和不足。
教学延伸:1.组织学生参加法律知识竞赛或模拟法庭活动,加深对《民法典》的理解和应用。
2.邀请法律专家或律师来校进行讲座,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
教学评价:1.观察学生在班会中的参与程度和发言情况,了解他们对《民法典》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2.收集学生的反思和总结,评估他们对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情况。
注意事项:1.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思考和分析能力,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和运用《民法典》。
2.在案例分析环节,教师要给予学生充分的讨论空间,鼓励他们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解决方案。
3.在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环节,教师要注重引导学生的思考,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大学民法法院教案

课时:2课时教学目标:1. 让学生掌握《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特征和种类;2. 帮助学生理解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法律程序;3. 通过案例分析,提高学生运用担保物权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学重点:1. 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2. 担保物权的种类及其设立、变更和消灭程序;3. 案例分析中的担保物权运用。
教学难点:1. 担保物权与债权的关系;2. 担保物权设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学过程:一、导入新课1. 引导学生回顾《民法典》的相关知识,引入担保物权概念;2. 提问:什么是担保物权?它与债权有什么关系?二、讲解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1. 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而设定的权利;2. 担保物权的特征: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等。
三、讲解担保物权的种类及其设立、变更和消灭程序1. 担保物权的种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2. 担保物权的设立: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达成合意,签订担保合同;3. 担保物权的变更:因主债权债务关系变更,担保物权随之变更;4. 担保物权的消灭:主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四、案例分析1. 选择一个与担保物权相关的案例,引导学生分析;2. 讨论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如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3. 学生总结案例中的担保物权运用。
五、课堂小结1. 总结本节课所学内容,强调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特征、种类及设立、变更、消灭程序;2. 强调担保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关系。
六、作业布置1. 查阅资料,了解我国《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2. 撰写一篇关于担保物权的论文,论述担保物权在债权实现中的作用。
教学反思:本节课通过讲解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特征、种类及设立、变更、消灭程序,使学生掌握了担保物权的相关知识。
在案例分析环节,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提高了运用担保物权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民法教案完整版

民法教案完整版一、教学内容本节课的教学内容选自人教版小学《道德与法治》五年级下册第五单元《依法办事》中的《民法教案》。
本节课主要讲解民事法律关系,通过具体案例让学生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和特点,以及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等方面的知识。
二、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和特点,理解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含义。
2. 培养学生遵守法律、尊重他人权益的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3. 引导学生学会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重点: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和特点,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含义。
难点:如何引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1. 教具:PPT、黑板、粉笔、案例资料。
2. 学具:笔记本、文具盒、案例资料。
五、教学过程1. 情境导入(5分钟)通过一个生活案例,让学生了解民事法律关系,引出本节课的主题。
案例:小明的爸爸给他买了一辆自行车,小明骑着自行车去上学,途中不小心撞到了小红。
请问,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哪些民事法律关系?2. 知识讲解(15分钟)讲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和特点,以及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含义。
3. 案例分析(10分钟)分析刚才导入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让学生进一步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知识。
4. 课堂互动(5分钟)学生分组讨论,分析其他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分享讨论成果。
6. 课后作业(5分钟)设计一道课后作业,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六、板书设计民事法律关系1. 基本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构成要素:民事主体、权利义务、法律依据。
3. 特点:平等性、自愿性、合法性。
4. 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5. 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一种权益。
6. 民事义务: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的一种责任。
民法学课程设计

民法学课程设计一、教学目标本节课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掌握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部分:1.知识目标:(1)了解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学科地位;(2)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等基本制度。
2.技能目标:(1)能够运用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2)具备查阅法律文献、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3)学会与他人合作,进行法律讨论和分析。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1)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2)培养严谨、求实的学术态度;(3)增强社会责任感,关注民生问题。
二、教学内容本节课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
具体安排如下:1.民法学基本概念:介绍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法律地位等;2.民法基本原则:讲解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3.民事法律关系:阐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种类和变动规律;4.民事主体:介绍公民、法人、其他等民事主体的资格和权利能力;5.民事权利:讲解财产权、人身权等民事权利的性质、内容和行使方式;6.民事义务:分析民事义务的种类、履行方式和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7.案例分析:选取典型的民事法律案例,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
三、教学方法为了提高教学效果,本节课采用以下教学方法:1.讲授法:教师对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进行系统的讲解,引导学生理解和掌握;2.案例分析法:选取典型的民事法律案例,让学生分组讨论,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小组讨论法:学生就民法学相关话题展开讨论,提高学生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4.实验法: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实验,锻炼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
四、教学资源为了支持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实施,本节课准备以下教学资源:1.教材:选用权威、实用的民法学教材,为学生提供系统、科学的学习资料;2.参考书:提供相关的民法学著作、论文等参考资料,丰富学生的知识视野;3.多媒体资料:制作精美的PPT课件,运用图片、视频等形式展示民法学相关内容;4.实验设备:配备模拟法庭设施,为学生提供实际操作和法律实践的机会。
民法学简答题讲课教案

代理制度基本原理
代理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 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 生效力。
代理分类
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本 代理和复代理等。
代理权行使规则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 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 代理权;应尽到勤勉、谨 慎义务等。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概念
无权代理法律后果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 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
法定代表人制度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 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非法人组织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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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 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 织。
非法人组织类型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专业服务机构等。
归责原则
确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 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形式
包括损害赔偿、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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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行为
实施了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 为。
过错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
损害事实
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方面的 实际损害。
因果关系
民法学简答题讲课教案
目录
• 民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 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 法人制度及非法人组织 •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 • 物权法律制度 • 债权法律制度 •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01
民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民法概念及调整对象
大学老师试讲民法课程教案
课程名称:民法授课班级:法学专业2021级1班授课时间:2023年3月15日授课地点:法学院阶梯教室教学目标:1. 知识目标:使学生了解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基本知识。
2.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运用民法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3. 情感目标:激发学生对民法的兴趣,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教学重点:1.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难点:1.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2. 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教学过程:一、导入新课1. 提问:同学们,什么是法律?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有什么作用?2. 回答并总结: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用来统治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3. 引入主题:今天,我们将一起学习民法这门课程,了解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基本知识。
二、讲授新课1.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民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愿性、自治性等特点。
2.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指人与人之间基于血缘、婚姻、收养等产生的法律关系。
- 财产关系:指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产生的法律关系。
3.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公平对待对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
三、课堂讨论1.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2. 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四、课堂小结1. 回顾本节课所学内容,强调民法的基本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2. 强调民法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布置作业1. 阅读教材相关章节,了解民法的基本知识。
2. 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大学民法课程设计教案范文
课程名称:民法授课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授课时间:2课时教学目标:1. 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体系;2. 掌握民法中常见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方法;3. 培养学生运用民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4.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教学重点:1. 民法的基本原则;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 常见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
教学难点:1. 民法原则的具体应用;2. 复杂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
教学方法:1. 讲授法:系统讲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体系;2. 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民法知识解决问题;3. 讨论法:组织学生就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
教学过程:第一课时一、导入新课(5分钟)教师简要介绍民法的重要性,以及民法课程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二、讲授新课(40分钟)1. 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体系- 解释民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介绍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阐述民法的基本体系,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等。
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分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解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5分钟)教师选择一个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民法知识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课堂讨论(10分钟)教师提出一个与民法相关的问题,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
第二课时一、复习巩固(5分钟)教师回顾上一节课的重点内容,检查学生对民法基本概念、原则和体系的掌握情况。
二、深入讲解(30分钟)1. 民法原则的具体应用- 结合具体案例,讲解民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分析民法原则在处理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2. 常见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 以物权法、债权法为例,讲解常见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方法;- 强调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遵循法律原则和程序。
三、课堂讨论(15分钟)教师提出一个与民法相关的问题,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
民法(教案)
民法(教案)[教学目标]知识方面:了解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各要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民事权利及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免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种类。
能力方面:培养民警运用民法解决纠纷的能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觉悟方面:增强民警的法律意识,使民警能自觉地公正、文明、严格执法。
[教学重点]民事责任[教学难点]民事法律关系[教学对象]新录用干警[教具准备]多媒体[教学方法]实例法、提问法、讲授法[课时安排]4课时[教学过程]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调整的对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基本原则:是贯穿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的指导方针,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
1、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四)诉讼时效1、概念: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给予保护的权利的制度。
2、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某些特殊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但《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法律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3、诉讼时效的计算(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法典教案设计初中
民法典教案设计初中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民法典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2. 使学生掌握民法典中的主要内容,如合同、财产权、人格权等。
3. 培养学生遵守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教学内容1. 民法典的基本概念和作用2. 民法典的主要内容3. 遵守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民法典的基本概念、作用和主要内容。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案例,让学生深入理解民法典的规定。
3. 讨论法:引导学生探讨遵守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义。
四、教学步骤1. 引入话题:简要介绍民法典的概念,引导学生关注民法典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 讲解民法典的基本概念和作用:详细讲解民法典的定义、特点和作用,让学生了解民法典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3. 分析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介绍民法典中的合同、财产权、人格权等基本规定,结合实际案例,让学生了解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和应用。
4. 讲解遵守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引导学生认识到遵守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性,教育学生在生活中要自觉遵守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课堂讨论:组织学生就民法典相关内容进行讨论,让学生分享自己的观点和体会,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6. 总结:对本节课的内容进行总结,强调民法典的重要性和遵守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性。
五、教学评价1. 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民法典基本概念和作用的理解。
2. 案例分析:评估学生对民法典规定的应用能力。
3. 课堂讨论:评价学生在讨论中的表现,了解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六、教学资源1. 教材:民法典知识普及读物。
2. 案例材料:选取与民法典相关的典型案例。
3. 教学课件:制作民法典知识普及的课件。
七、教学时间1课时(45分钟)八、教学建议1. 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举例说明民法典在生活中的应用。
2. 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3. 鼓励学生在课堂讨论中积极发言,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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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案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民法概念的起源一.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1.民法概念的起源:民法的概念起源于古罗马。
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
罗马法的市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类似于今日的内国法。
罗马法的万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类似于今日的涉外法。
比起市民法,万民法实际更具有今日民法的特点,已经有了今日民法概念的雏形。
现代民法的概念:现代民法的概念形成于人类社会进入工业化时代以后。
但国际社会尚无同一的、公认的定义。
大陆法系国家----多数不通过定义的方式给民法下定义;少数国家定义为私法。
公有制国家----通过民法调整对象给民法下定义。
中国民法的定义中国民法的定义:民法通则第二条----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民法,狭义民法2.广义民法的概念: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统称民法。
包括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
3.狭义民法的概念:除商法以外的民法典、其他民法规范。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所有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其他法律规范中涉及的民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
民法典指以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与民事特别法* 民事基本法--民法典。
我国尚未制定、编撰民法典,仅指定了《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但起到了民法典的作用,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指依据民事基本法制定的,规定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民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如: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继承法,等;*民事特别法--依据民事单行法制定的,对民事单行法作出具体规定或实施规定的法律。
如,专利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等。
从法律效力上看:民事基本法效力最高,是制定民事单行法和民事特别法的依据;民事单行法的效力低于民事基本法,高于民事特别法。
从法律适用上看:民事特别法的适用优先于民事单行法;民事单行法优先于民事基本法。
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单行法;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基本法。
2.民法与商法商法的概念起源于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成熟于资本主义发展以后。
商法的出现,弥补了传统民法的不足。
关于商法的概念和地位,世界上有二种体制: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与私法意义相同;存在于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的国家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商人、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民法商法并列,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3.公法与私法公法的概念--以政治、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核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私法的概念--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
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1.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指民事法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思想的体现,即民事法律基本理论在民事立法中的体现和应用;民法基本原则反映了民法的本质、人们对民法本质的认识;民法的立法原则,民事法律的制订首先应当反映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将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总则或总论中加以规定;其次,民法的基本原则必然在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中加以体现;民法适用的指导原则:因为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的立法制导原则,必然也是指导民事法律适用的原则。
民事司法活动是使民事法律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民事司法活动就是要将民事法律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
因此,在民事司法中要全面领会和正确贯彻民法的基本原则,才能正确适用法律。
民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成为民法适用的指导原则,特别是在民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主要应当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民事活动的指导准则,指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则。
民法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穷尽所有民事行为的规则。
民事行为的种类繁多,形式多样。
在民法中将民事行为全部加以规定,将造成民法内容庞杂,适用困难;民法规范民事行为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如果民法内容过于庞杂,反而使人们的行为无所适从;客观事物的发展使民事立法大多处于落后于实际的状态,民事立法不可能将所有民事行为包括进去。
因此,民事立法总是规定一些基本原则。
当现实中出现了民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适用这些基本原则就可以确定民事行为的合法性。
2.民法为什么要规定基本原则(1)民法中的行为法部分不可能实行法定主义。
法定主义,指行为是否合法一律由法律规定。
判定行为的合法性应当由法律规范来确定,即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是合法的,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是非法的。
但法律规范不可能一览无余,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就成为判断民事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实际上,用民事法律规范来判定民事行为的合法性与否是非常困难的,只有少部分民事行为可能由民事法律具体规定。
因此,民法就确定了准则主义原则,即民事法律一般指规定民事活动的规则,对重要的民事行为、人们经常实施的民事行为、具有普遍性的民事行为加以规定,对一般的民事行为指规定准则,即只要法律不禁止就认为合法。
(2)民法作为基本法,其基本原则对民法基本制度的完善、对单行法和特别法的制定具有统帅作用,使民事法律体系达到统一与和谐。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制定民法典的指导准则,更是制定民事特别法、民事下位法的依据。
相对于民法典或民法通则而言,民事单行法和民事特别法都属于民事基本法的下位法,其规定不得与民事基本法相违背或抵触,才可能在适用上优先于基本法或一般法。
(3)民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精神,使我国民法与我国其他法律部门保持总体上的一致性与和谐。
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1.平等主体的概念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体现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论民事主体是社会组织还是个人,其法律地位平等;在社会组织内部,不论社会组织的属性、财产状况、所有制性质,其法律地位平等;在个人中,不论自然人的性别、年龄、财产和居住状况、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等,平等地享有民法所赋予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民法规定的义务。
2.平等主体的特征主体之间不存在领导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上级与下级、强制与服从的关系;任何主体无特殊权利。
民法排斥一切特权,即不允许有法外的权利;任何主体无特殊地位。
民法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主体存在。
3.平等主体财产关系的特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任何财产所有人都无一例外的享有财产权,财产权不容非法侵犯;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财产所有人都可以得到法律的救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
宪法和民法通则都确立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的原则对财产所有人,只要法律不禁止,就可以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权益。
法律所禁止的,主要也是目的或手段具有违法性的财产处分。
在处分财产权益时,民法强调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即当事人要通过一定方式将自己的意志表达出来,在表达意志时不受非法干涉。
经济上等价有偿。
这是市场经济要求在民法上的体现。
三.自愿原则1.自愿原则的含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
当事人自由意志不受非法干涉,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为民事行为;不得乘人之危为民事行为。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加以干涉。
除法律明确禁止的以外,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赋予法律的强制力。
只要法律不禁止即合法。
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就在于法律是否禁止。
法无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当事人就可以实施,不得认为是违法。
禁止干涉他人自由。
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民事行为,他人无权干涉;当事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2.非自愿行为的效力欺诈--民事行为的前提条件不平等,因此是无效的,即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因无效行为取得的民事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应当使财产状况恢复到行为发生时的状态;受欺诈的一方受到侵害的,有权寻求法律救济。
胁迫--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因此是无效的。
显失公平--民事行为的结果不平等。
这些违反平等原则的民事行为,均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法律不予认可和保护。
四.公平与等价有偿1.公平公平的含义:公平是一种观念,是人们对行为及其结果的一种评价。
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本着社会公认的原则和尺度实施民事行为,符合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
如:当事人地位是否平等、实施民事行为的条件是否公平、民事行为产生的结果是否公平;法院裁判的行使是否保证了当事人的公平。
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机会平等,不得任意剥夺一部分人的机会,使所有民事主体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民事活动,实施民事行为;权利与义务对等。
不得谋求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得谋求没有义务的权利。
取得权利需要以承担义务为前提的,没有承担义务,就不能取得权利;承担了应尽义务,就必然取得相应的权利。
合理承担民事责任。
当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利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以充分赔偿为基本要求;确定民事责任时主要考虑过错;兼顾社会公平。
实现公平原则,应当有公平的尺度。
以前提公平、条件公平还是结果公平作为公平的标准;是以个体利益为准还是以集体利益为最高准则;以效率优先还是以公平为准,都影响着公平概念和公平尺度的确立。
公平原则在民法上的体现:作为基本原则在民法通则中规定;排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民事行为的合法性;民事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为补充。
讨论问题:"撞了白撞"最近,有同学给老师发来邮件,讨论“撞了白撞”问题。
感谢同学们的积极参与和踊跃发表意见。
我也谈谈看法。
1.关于“撞了白撞”是否违反公平原则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
如果你承认其为行政法规,行政法本身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不平等的,是政府(以国家的名义)实施对社会秩序、公共秩序的管理,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另外,在该行政规章中又规定了民事赔偿问题,这反映了我国立法方面还有欠缺。
不应在行政法规中规定民事责任。
2.“民事行为前提条件平等或显失公平”问题民事行为主要有物权行为、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等。
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行为。
在确定侵权责任时必须考虑公平。
“撞了白撞”争议的核心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显然,按照现在的法规,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非机动车方面有无过错,机动车方面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行政规章当然是有权制定法规的行政机关单方面制定的,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