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的文书是行政指导

合集下载

行政法简答题

行政法简答题

问答题:行政主体的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它国家机关、组织区分开来。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职权的特征: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有另外,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还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国家行政机关特征(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

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是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完成统治阶级的国家任务而组织起来的,与其他组织相比,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权威性。

(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

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行政机关可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或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等,均是属于执行性行为。

(3)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执照科学方法依法活动。

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法律依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况: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

行政职务关系产生的主要程序:选任、委任、调任、聘任。

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1)性质不同。

被委托组织不具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而被授权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

(2)产生的依据不同。

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

(3)行为的后果不同。

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是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而不是被委托组织。

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方的权利(1)提出申请的权利(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的程序规定和禁止性规定

《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的程序规定和禁止性规定

《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的程序规定和禁止性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的程序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今年初,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

一、《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的程序规定1.一般程序(1)主动实施和申请实施程序。

《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第九条规定,行政指导可以依职权主动实施,也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实施。

对依申请实施的行政指导,行政相对人要求撤回或者变更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准许。

(2)告知程序。

《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责中,认为有必要主动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人员等事项。

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做相应准备的,应当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

(3)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程序。

《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行政指导书面申请后,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其他不适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4)行政指导方式程序。

根据《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约谈以及其他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指导方式。

同时,《行政指导工作规则》还对实施行政指导相关文书制发和送达程序、行政相对人自主选择程序、终止行政指导程序、行政指导文书立卷归档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简易程序《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简易程序,即直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发放材料等简便形式实施行政指导。

3.特别程序(1)可行性分析程序。

《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对实施该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分析,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指导工作领导机构批准。

《行政法学》模拟题三

《行政法学》模拟题三

《行政法学》模拟题三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4 题* 5 分= 20 分)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二、简答题(3 题* 10 分= 30 分)1.简述我国行政指导的主要原则。

答:1.正当性原则。

正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必须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导指导的可接受性。

2.自愿性原则。

自愿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应为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3.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行为比实施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的一种主观认识。

2.简述行政立法的主要程序。

答: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1、编制立法规划;2、起草;3、征求意见;4、审查;5、通过;6、公布和备案。

3.简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四项1合法行政原则: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合理行政原则:高效、便民,符合立法思想,符合公序良俗三、辨析题(2 题* 10 分= 20 分)1.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南京市司法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

南京市司法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

南京市司法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3.08.26•【字号】•【施行日期】201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司法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司通〔2013〕82号)有关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具体安排,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有效促进管理职能的转变,加强执法(业)为民、服务发展工作,营造规范、和谐、有序的司法行政执法(业)环境,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行政指导的目的和意义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有效实现行政目的而实施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是对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和执法方式的重要变革和补充。

司法行政指导,是指司法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和所管辖的事务的范围内,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和政策,在司法行政相对方的同意和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性措施和业务性、技术性指点,实现一定的司法行政目的但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推行司法行政指导,是在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司法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提升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有利于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促进执法和发展的统一,有利于拓展和延伸司法行政部门的服务职能,促进执法和服务的统一,有利于提高司法行政依法行政能力,促进执法和监管的统一。

二、行政指导工作原则(一)自愿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为前提,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等方式迫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

(二)合法原则。

行政指导的工作内容和实施方式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不得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采取的方法应必要、适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综合考虑指导成效,避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简易行政指导记录本主要用于什么机关统计使用与检疫行政指导的答

简易行政指导记录本主要用于什么机关统计使用与检疫行政指导的答

简易行政指导记录本主要用于什么机关统计使用与检
疫行政指导的答
一、简易行政指导记录簿。

“简易行政指导记录簿”用于行政机关定期归集统计适用简易行政指导的档案案卷。

行政机关可以按照行政指导的方式、时间等分类,对简易行政指导统计表或简易行政指导书定期进行归档。

二、简易行政指导统计表。

“简易行政指导统计表”用于行政机关根据日常管理、行政执法或为满足行政相对人的简单需求,通过电话、短信、发放材料等简便易行的方式实施的行政指导,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简要统计,对于大量的、口头方式实施的简易行政指导可不予统计。

“序号”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时间”填写实施行政指导的日期。

“行政指导的方式、对象和内容”对实施行政指导进行简要概括,如“为辖区农户发放‘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宣传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提醒农民卖粮应注意事项”。

“指导结果”填写实施行政指导后的情况,如“村民们表示将认真了解相关政策和注意事项”。

“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共发放材料300份”。

三、简易行政指导书。

“简易行政指导书”用于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当场通过书面形式实施的简易行政指导。

本文书除送达行政相对人外,留一份归档。

“编号”可按照“行政区划简称+行政机关简称+文书简称+年份+序号”的方式填写,如“豫政简行指2017第001
号”,也可依本单位实际自定。

“行政指导方式”
填写具体的行政指导方式,如“提示”“规劝”“建议”等。

“行政指导内容”简要叙述实施行政指导的原因、指导的内容、相关建议意见等。

2021年0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法学真题(含答案)

2021年0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法学真题(含答案)

2021年0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法学真题姓名年级学号题型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判断题计算题附加题总分得分评卷人得分一、单选题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

A.国家立法机关B.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C.国家军事机关D.国家审判机关解析: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

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现代行政已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

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

A.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B.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C.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D.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解析: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行政主体之间原则上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

3.下列不属于行政权的特点的是()。

A.裁量性B.强制性C.单方性D.获利性√解析: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和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权利不同。

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权利而言,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行政权无获利性。

4.行政复议属于()。

A.行政司法权√B.行政命令权C.行政立法权D.行政执行权解析:行政司法权是一个复合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作为某项纠纷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裁决和复议的权力。

换言之,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总称为行政司法权。

5.下列不属于公务员身份判断要素的是()。

A.履行公职B.纳入国家行政编制C.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D.考试录用√解析:我国《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


行政指导内容:
(可续页)
(可续页) 行政指导对象应注意的事项:
(可续页) 行政指导人员(签名及行政执法证件号):
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之九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行政机关名称) 约谈通知书
编号
(行政指导对象)

约谈事由:
我局(单位)认为需要与你(单位)交流沟通有关事项,你
(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接受,如你(单位)同意,
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之一
行政指导方式
(行政机关名称) 简易行政指导年度记 Nhomakorabea录
簿
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之二
(行政机关名称) 简易行政指导统计表

时间
行政指导的方式、 对象和内容 指导结果 备注

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之三
(行政机关名称) 简易行政指导书
编号 (行政指导对象) :
行政指导方式:
行政指导内容:
可以对行政指导的方式、内容等提出异议,如果你(单位)同意,
请与我们协力合作,以便行政指导工作顺利开展。
行政指导对象意见: 联系方式和电子送达地址:
签名(盖章): 年月日
我局(单位)联系人:
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之八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指导书
编号 (行政指导对象) :
行政指导事由:
年 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指导通知书
编号
(行政指导对象) :
为了
(行政指导的目的)
,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经你(单位)申请(本机关依职权),
拟采取下列方式实施行政指导:
提示
辅导

自学考试专题:行政法学

00261行政法学名词解释:1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消和不可争辩力.2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3听证程序: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一方和当事人一方的参与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一种程序.4行政法的空间效力:指行政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即关于行政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及上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5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对本应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其处罚.6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7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8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来执行的法律行为. 9代履行: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10行政追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11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12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13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能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14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物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15法律优先原则:指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活动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和支配力,行政主体不得采取任何违反行政法规的措施.16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17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18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19行政赔偿:是因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20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21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016环保局推行行政指导方案

2016环保局推行行政指导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环保行政指导,是指环境保护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执法机构(以下称环保部门)在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定或政策,采取符合法律宗旨或政策的辅导、劝勉、提示、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力,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环保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活动。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提高管理效能,创新管理方式,改善执法环境。

提高环保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积极适应新形势对环保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配置、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通过推行行政指导工作,进一步转变环保行政管理职能。

(二)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

环保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与职能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所实施的指导行为不应违背法律、国家相关政策。

2.合理性原则。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从环保工作实际出发,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适应工作环保特色、职能特点和执法环境的需要,科学构建行政指导项目体系。

同时,要考虑到被指导对象的主观和客观因素,综合考虑经济与社会效益,尽量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3.必要性原则。

如果采用柔性行政行为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环保部门就不应实施权力性行政行为。

如果实施行政指导的客观依据不存在,则不能实施行政指导行为。

正确处理好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等其他管理方式的关系,不能因行政指导而放弃依法应当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也不能一味强调强制性管理方式而忽视行政指导方式作用的发挥。

4.正当性原则。

正当性体现了行政指导是一种以理服人的“软性”行政管理方式。

环保管理部门通过说理过程向行政相对人展示行政指导的正当性,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主动配合。

5.平等性原则。

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双向互动方式,交换行政管理意见,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行政法课件:事实行政行为

(一)补充性(后续性)行政事实行为 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个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
的内容而实施的行为。如没收非法违禁物品后的 销毁违禁品的行为。 (二)阶段性行政事实行为
即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的一些阶 段行为,这些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 而存在,如行政处罚作出前的调查行为等。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为了实现这种部署和安排,行政主体还需要 再作出具体的行为。
三、行政规划的性质
行政规划的性质取决于“确定规划裁决”的性 质,而“确定规划裁决”性质取决于其所能够产 生的法律效果。在我国,由于目前尚无相应的法 律规范对行政规划的“规划确定裁决”进行规定, 因此,其能否产生“权利形成效果”也是不确定 的。在目前,行政规划只能被认定为行政事实行 为,也不能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 即行政主体为避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
不必要的损失,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作出 的判断,而向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可以实施或不要 实施某种行为的忠告、建议等。 (四)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
即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社会或者特定的行 政相对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如公布统计数据、道 路养护 。
第二节 行政指导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 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 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的一种非强制行为。
二、行政指导的特征
(一)行政性 (二)多样性 (三)自愿性
三、行政指导的原则
(一)正当性原则 (二)自愿性原则 (三)必要性原则
在目前,行政指导不适用法律救济。
第三节 行政规划
一、行政规划的概念 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而作 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关于某一范围之事务的部 署与安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的文书是行政指导序言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市场监管总局”)对有关垄断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引发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监管总局于4月6日发出了一份《行政指导书》,该单位除根据指导意见进行全面整改外,还要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自查合规报告。

因《行政指导书》在日常工作中出现频率较低,不仅社会公众,即使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对行政指导的过程、后果等问题都了解不多。

本文拟对行政指导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归纳总结。

一、《行政指导书》的性质是行政指导1、什么是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主体或其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指导的三个典型特征第一、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范畴。

传统行政主要是消极行政,政府基本扮演守夜人的角色。

伴随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和多样化,要求行政机关实施积极的行动,包括采取行政指导方式,以补充单纯行政强制手段的不足。

第二、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

与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命令不同,行政指导主要以指导、劝告、建议、鼓励等柔性、非强制性方式进行,以促使行政相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行政指导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第三、行政指导是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行政指导大多并非基于具体法律规范作出,不直接导致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的增减,进而也就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行政指导书》是行政指导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国家工商总局早在2013年就已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下称“《工商行政指导规则》”),对行政指导工作作出具体的规范和指引。

《工商行政指导规则》第四条明确,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效率、合理、自愿、公开等原则。

其中,公开原则要求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开进行。

这也是此次《行政指导书》会进行公开的原因。

至于采取《行政指导书》这种方式,则属于《工商行政指导规则》第13条规定的行政指导的书面形式。

二、行政指导作用及历史沿革1、行政指导的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60年代以来,行政指导作为一种灵活有效的行政方式,在市场经济国家的行政管理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成为对传统上依法行政的一种补充。

具体到我国,行政指导既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转换我国政府职能和行政模式的要求。

同时,行政指导也是我国现代行政法制成本效益原则的要求。

2、行政指导的历史沿革1982年《宪法》第8条、11条等规定,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国家机构必须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检查、指导和调节。

1991年《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要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适当扩大指导性计划的范围。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国家计划以市场为基础、总体是指导性计划。

应当说,行政指导是伴随着我国施行改革开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不断发展的。

3、采取行政指导实施行政管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中国的要求。

国务院2004年3月22日印发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其中进一步要求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十一)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

具体到行政执法领域,根据《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为了发挥行政指导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辅导和促进、预防和抑制的作用,行政机关在进行重大行政处罚的同期,也可能会同时辅以行政指导。

4、行政指导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层面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不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都有关于行政指导的相关规定。

例如,《注册会计师法》(2014)第5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第20条,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的运行予以指导。

国家发改委2004年发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八条“国家引导和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商务部等部门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也都属于行政指导。

三、行政指导的主要分类及具体适用情形应当说,我国目前行政指导的立法规定所占比重较小,相关规定往往较为原则、简单,更多为宏观行政指导,更多也是在行政机关具体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实际采取一些行政指导措施。

1、行政指导的主要分类首先,以指导层级为标准,分为宏观行政指导和个别行政指导。

相关部门制定的产业政策,往往属于行政指导;此次市场监管总局专门针对一家企业发出的《行政指导书》则属于个别行政指导。

其次,以功能为标准,分为管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促进性行政指导。

其中管制性行政指导是对妨害行为加以预防或抑制;调整性行政指导是对冲突行为进行协调或调整;促进性行政指导是对鼓励行为进行促进和鼓励。

2、行政指导的具体适用情形以上述行政指导分类为基础,不同行政机关基于其各自职责不同、实施不同的行政指导。

以《工商行政指导规则》为例,其中第8条规定,行政指导主要适用的情形包括:(1)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在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等方面帮助行政相对人,促进其事业发展的;(2)指导帮助行政相对人完善经营管理行为,预防或者避免行政相对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发生的;(3)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职责,但未明确监管措施和手段的。

应当说,《工商行政指导规则》所列明的具体适用情形,也主要基于行政指导分类而来,相对宽泛,便于操作。

四、行政指导的具体方式如前所述,我国目前并无统一的行政指导专门立法。

有关行政指导的规定主要是散见在具体行业、相关部门的法律规定及规范性文件中。

按照《工商行政指导规则》第9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1)建议。

为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就工商行政管理相关问题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引导性、倾向性意见;(2)辅导。

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支持;(3)提醒。

就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的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提示;(4)规劝。

就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预警或者劝告;(5)示范。

通过推荐、评价、展示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6)公示。

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7)约谈。

召集行政相对人,就工商行政管理事项通过约见沟通、学习讲评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由于行政指导本身具有的灵活、便民、高效的特点,行政指导的具体方式也会结合行业特点、行政管理特点采取各种灵活多样的方式。

例如,《南京市司法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2013)中的行政指导工作形式还包括,执法提示(提前告知各项监管要求)、行政警示(警示纠正错误、告知正确要求而不再行政处罚)、整改告诫、案件回访、案后帮扶等。

由此可见,《行政指导书》仅仅是行政指导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像约谈、公示、示范等行政指导方式已经被我国的各级行政机关广泛、灵活加以运用。

五、行政指导的实施程序及实施方式1、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实施行政指导通常情况下,行政指导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实施。

其中,《工商行政指导规则》对行政指导的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概括来说,如属于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实施行政指导,则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人员等事项。

2、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实践中,行政指导也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实施。

《工商行政指导规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属于行政相对人依申请实施,则通常需要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指导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机关终止行政指导行为几个程序。

3、行政指导的具体实施方式行政指导便民、高效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更加简便、灵活的行政指导方式。

尤其是对于简单行政指导事项,行政指导除采取书面形式发出《行政指导书》外,还可以采取口头、电话、电子邮件、发材料等简便方式进行。

4、重大事项行政指导的实施对于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某一特定行业发展以及可能产生其他重大影响的行政指导,则对于行政指导实施程序往往还会有更高的要求。

例如,《工商行政指导规则》第20条、21条、22条规定,对于重大行政指导,工商部门要提前进行可研等分析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前,可以采取专家论证、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为了确保行政指导的效果,还要建立重大行政指导评估制度,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委托第三方评估等适当方法,对重大行政指导的效果进行评估。

六、对行政指导行为的监督1、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前所述,行政指导的两个重要特征是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因此,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第一条明确规定,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对行政指导行为的监督方式尽管如此,行政指导行为也应当依法进行。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也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抵触国家政策,不得以行政指导替代依法应当做出的行政行为,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外,有权进行救济。

例如,《工商行政指导规则》第23、24、25条等就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指导监督检查制度,对本机关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指导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就是围绕着行政指导是否合法展开。

如发现行政指导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

如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行政相对人如发现行政指导行为违法,也可采取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反映情况等方式处理。

七、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如何面对“行政指导”1、行政机关如何面对“行政指导”我国行政机关已经在很长时间开始实施行政指导,并采取了各种灵活多样的行政指导方式,行政指导效果显著。

尽管如此,有关行政指导实操层面的立法还是有所欠缺,进而导致行政指导在实操层面落实缺少法律依据,往往随意性较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