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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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职工代表

第四条公司职工代表必须为与本公司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工会成员也可以依法参加选举为职工代表。

第五条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

1、满十八岁以上中国公民;

2、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3、有良好的道德的。

第六条职工代表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办法,职工代表选举前,公

司工会根据职工总人数确认职工代表候选人数,职工代表候选人数不得低于职工代表人数的150%。

职工代表候选人数确定后,按照公司各部门现有人数将职工候选人分配到各部门,由各部门推举候选人。

各部门确定候选人后报公司工会处,工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职工对候选职工代表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工会申诉,工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七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的选举应当由本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举人应当获得本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选举结果由工会公示、公布10日,期间有异议的可向工会申诉。

第八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其中青年职工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职工不低于代表总数的50%,如果职工中有少数民族的,少数民族职工代表也应当具有一定比例。

第九条公司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应当建立职工大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30人;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50人;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70人;5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100人;1万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120

人。

第十条职工有权监督、选举和罢免本选举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罢免职工代表时,应当召开公司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其结果报下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在单位内转岗,原则上应保留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单位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联系职工群众,了解职工生产生活情况,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四)接受本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及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国家规定,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方案;

(三)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选举、罢免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第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以及改革改制中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变更的方案;

(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五)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企事业单位因劳动关系变更方案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依照规定开展集体协商形成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司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及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经公司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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