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分类】行政法类 - 城乡建设 - 城乡规划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
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
“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
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行政法热点论文题目

⾏政法热点论⽂题⽬⾏政法热点论⽂题⽬ 所谓⾏政法,是指⾏政主体在⾏使⾏政职权和接受⾏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政相对⼈、⾏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的各种关系,以及⾏政主体内部发⽣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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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法平衡理论:功能、挑战与超越 2、⾏政法的治理逻辑 3、论⾏政法与公共⾏政关系的演进 4、⾏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构 5、现代⾏政法基本原则之重构 6、⼆⼗⼀世纪的⾏政法 7、美国规制影响分析与⾏政法的发展 8、中国⾏政法(学)的发展趋势——兼评“新⾏政法”的兴起 9、社会⾏政法的范畴及规制模式研究 10、论⾏政法的⾃由意志理念——法律下的⾏政⾃由裁量、参与及合意 11、论⾏政法上的公法权利 12、英国⾏政法上合法预期的起源与发展 13、⾏政法的适⽤ 14、国家建构与美国⾏政法的史前史 15、⾏政法平衡理论⽐较研究 16、权责对等的⾏政法控制研究 17、论⾏政法的宪政基础——对⾏政法与宪法之间关系的再认识 18、公共⾏政变迁与新⾏政法的兴起 19、经济⾏政法理论探源——经济法语境下的经济⾏政法 20、论⾏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 21、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政法的回应 22、风险⾏政法研究的前提问题 23、民法规范在⾏政法中的适⽤ 24、⾏政法案例的'范畴及价值研究 25、论⾏政法理念的塑造——契约理念与权⼒理念的整合 26、风险规制的兴起与⾏政法的新发展 27、论调整公私协⼒的担保⾏政法——域外经验与中国建构 28、⾏政法理论基础回眸——⼀个整体观的变迁 29、英美传统⾏政法“合法性解释模式”的困境与出路——兼论对中国⾏政法的启⽰ 30、⾏政法基本原则新探 31、新世纪⾏政法发展的⾛向 32、论⾏政法领域的类推适⽤ 33、部门⾏政法与⾏政法总论的改⾰——以药品⾏政领域为例证 34、论⾏政法的效率原则 35、社会⾃我规制与⾏政法的任务 36、论⾏政法上的意思表⽰ 37、论德国⾏政法的基本原则 38、⾏政法理论基础⽐较研究 39、⾏政法基本原则重要性与确⽴标准之再认识 40、⾏政法规范之违反与过失实⾏⾏为之认定——基于新过失论的阐释 41、中国⾏政法(释义)学的本⼟⽣成——以“⾏政⾏为”概念为中⼼的考察 42、现代⾏政法的终结与后现代⾏政法的来临——后现代⾏政法精神之论析 43、中国⾏政法发展:现状、瓶颈与思路 44、新⾏政法与依宪⾏政 45、法科⽣⾏政法案例教学模式之研究 46、论市场主体的基本经济权利及其⾏政法安排 47、海事⾏政法论纲 48、⾏政法中的公法与私法 49、⾏政法中的不和谐因素研究 50、论正当⾏政程序与⾏政法的全球化 51、论⾏政法的惠民理念 52、公私合作背景下⾏政法发展动向分析 53、治理语境下的多元⾏政法 54、基于⾏政法基本原则裁判的⼀般⽅法初探——以张成银诉徐州市⼈民政府房屋登记⾏政复议决定案为例 55、论⾏政法与公共道德——兼及⾏政法与公共道德的相互转化 56、⾏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政法之论 57、论社会⾏政法 58、住宅权之⾏政法保护 59、西⽅两⼤法系⾏政法基本原则之⽐较 60、⾏政法上合法预期之保护 61、论⾏政法的合作理念 62、⾏政法案例研究⽅法之反思 63、⾏政法的失衡与平衡 64、⾏政正当性需求的回归——中国新⾏政法概念的提出、逻辑与制度框架 65、论宪法与⾏政法的统⼀与互动——兼谈宪法与⾏政法在公法体系中的地位 66、外国⾏政法对中国⾏政法的启⽰ 67、⾏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 68、论⾏政法对公产的积极保护 69、⾏政诉讼法是⾏政法发展的⼀个分⽔岭吗?——透视⾏政法的⽀架性结构 70、⾏政法上的假契约现象——以警察法上各类责任书为考察对象 71、WTO基本法律原则与中国⾏政法 72、作为私权担保性质的⾏政法——兼及对⾏政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 73、改⾰开放以来我国⾏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74、概念法学和政府管制背景下的新⾏政法 75、⾏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进路与反思——兼谈宪法规范分析⽅法的运⽤ 76、论“规制⾏政法”的范式⾰命 77、⾏政法的核⼼与理论模式 78、诚信作为⾏政法基本原则之证成 79、⾏政法中合法预期保护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 80、论⾏政法教义学——兼及⾏政法学教科书的编写 81、⾏政刑法性质的科学定位(上)——从⾏政法与刑法的双重视野考察 82、对⾏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讨论的评价 83、权⼒清单的⾏政法价值研究 84、中国的美国⾏政法研究——⼀个学术史的概观 85、⾏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问题探究——以⾏政判例制度的建⽴为视⾓ 86、论⾏政检查与⾏政法实施——以确保⾏政规范性⽂件得到真正落实为视⾓ 87、论⾏政法对刑法的规范效应 88、⾏政法是中国履⾏WTO义务的核⼼法律机制 89、全球⾏政法的进路——基于两篇经典⽂献的诠释 90、⾏政法总论与各论的“分”与“合” 91、⾏政法中的⽐例原则简论 92、⾏政法案例教学研究 93、全球⾏政法的兴起:背景、成因与现状 94、当代中国⾏政法的品质塑造——诚信理念之确⽴ 95、认真对待利益——利益的⾏政法意义 96、中国⾏政法发展的宪法学解读 97、法院如何发展⾏政法 98、论当代⾏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99、论私法原则在⾏政法上的适⽤ 100、⾏政法信赖保护与诚实信⽤两原则⽐较研究。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原则

法学07级3班刘伟文20071201323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原则——读《法国行政法》(佩泽尔)有感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其行政法被许多国家奉为典范。
法国大革命后的社会历史现实催生了行政法院。
法国行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形成并发展出行政法两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与行政均衡原则,从而推动了法国行政法运行和法治的不断进步。
法国行政法原则形成与发展的历史所显示的法律发展模式对于解决我国在行政法原则问题上的认识混乱及实践需求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行政法原则作为贯穿行政法整个运行过程的具有统摄性的基本准则,是推动行政法发展的精神内核,承担了填补行政法规漏洞、克服法律条文局限的重要任务。
因此,明确、阐述并发展、完善行政法原则无疑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之一,也是对行政法进行细化研究所必不可少的理论准备和理论预设。
然而,时至今日,我国行政法学界就行政法原则的诸多相关问题远未达成一致,甚至行政法有哪些原则都各执一词。
这种学术上的分歧或者说混乱对于行政法学的发展与行政法制的进步所带来的消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笔者以为,从比较法领域获得借鉴,对我们解决这一问题会有所帮助;而相对其他“法律大国”而言,被公认为“行政法母国”的法国在国情方面与我国不乏相通之处。
由此,我们可以通过对于法国行政法原则的探究,寻找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
一、法国行政法原则发展的探究在讨论之初必须明确的一个事实是:哪怕是最落后的或者最野蛮的政权,对于自身权力的分配和运行,都有着一套规则体系,否则这个政权就必然由于混乱而难以为继。
但是,哪怕是最“文明”统治技巧最高超的”前法治时代”国家,其行政规则体系由于缺乏法治与权利保障的内核,依照当代的标准,充其量只能被视为较为成熟的行政组织法或者被称为”萌芽状态的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

当前位置:法律释义与问答>>行政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国人大网日期:2004-10-21浏览字号:小中大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三种违法行为及其处罚问题的规定。
第一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般公民都可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在主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骗领居民身份证;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本违法行为即可构成,至于是否骗领成功,只是情节问题。
本项规定的“虚假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姓名、性别、本人相片等与本人真实情况不符的证明材料。
“骗领”主要是指公民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欺骗发证机关,企图申请领取一个或多个与本人真实身份不符的居民身份证。
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是“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根据本项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三种具体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证件,如果出租、出借、转让给他人,就可能被他人用以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可见,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扰乱居民身份证的使用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法将这三种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并加以处罚是很有必要的。
这里规定的“出租”,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居民身份证有偿交予他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出借”,是指将居民身份证无偿交予他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转让”,是指将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权长期出让给他人,包括有偿转让(如出售)和无偿转让。
这里所指的“居民身份证”,应当是依照本法规定合法取得的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主要是行为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也可包括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如果行为人出售的是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则构成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四十八条

第四⼗⼋条 对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政策性银⾏、⾦融资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政策性银⾏、⾦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适⽤法律的规定。
政策性银⾏和⾦融资产管理公司,是⾦融体制改⾰中划分政策性⾦融和商业性⾦融以及国家处理⾦融企业不良资产的产物,其设⽴⽬的、运作⽅式不同于其他的银⾏业⾦融机构。
有的同志提出,对政策性银⾏和⾦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除适⽤银⾏业监督管理法外,还应当有别于其他的银⾏业⾦融机构。
为此,本条规定:对政策性银⾏、⾦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政策性银⾏ 为了贯彻党的⼗四届三中全会决定,适应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地发挥⾦融在国民经济中宏观调控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1993年国务院关于⾦融体制改⾰的决定提出,改⾰⾦融体制。
⾦融体制改⾰的⽬标是,建⽴国务院领导下,独⽴执⾏货币政策的中央银⾏宏观调控体系;建⽴政策性⾦融与商业性⾦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为主体、多种⾦融机构并存的⾦融组织体系;建⽴统⼀、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融市场体系。
建⽴政策性银⾏的⽬的是,实现政策性⾦融和商业性⾦融分离,以解决国有专业银⾏⾝兼⼆任的问题;割断政策性贷款与基础货币的直接联系,确保⼈民银⾏调控基础货币的主动权。
政策性银⾏坚持⾃担风险、保本经营、不与商业性⾦融机构竞争的原则。
在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设⽴前,其业务受中国⼈民银⾏监督。
按照国务院关于⾦融体制改⾰的决定,组建的政策性银⾏有:国家开发银⾏、中国农业发展银⾏、中国进出⼝银⾏。
国家开发银⾏办理政策性国家重点建设(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及贴息业务,其信贷业务由中国建设银⾏代理。
中国建设银⾏的政策性业务分离出去以后,转变为以从事中长期信贷业务为主的国有商业银⾏。
国家开发银⾏根据筹资能⼒和项⽬风险情况,与国家有关部门反复协商后,共同确定重点建设投资和贷款计划,并组织实施。
法的释义和解析

法的释义和解析
法,通常指一套管制人类行为的规则和原则。
根据不同的背景和语境,"法"可以有以下几种释义和解析:
1. 法律:法律是国家或社会制定的规范行为的准则,通过立法程序确定,并由政府机构强制执行。
法律可以分为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不同的领域。
它的主要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公正与公平。
2. 法则:法则是自然界或社会规律的普遍原理和规律。
例如,物理学中的物理法则、数学中的数学法则、社会学中的社会法则等。
这些法则描述了事物发展和相互作用的规律性,可以通过观察和实验证明。
3. 法治:法治是指以法律为基础,通过法律手段来治理社会,保障公众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政治理念或实践。
法治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化、保护人权和公民自由、司法独立等。
4. 法则:法则还可以解释为思考或行为的原则或指导准则。
例如,生活中的道德法则、职业道德法则等。
这些法则指导着人们的行为和决策,在道德层面上起到指引和规范作用。
总的来说,"法"这个词的释义和解析是多样的,根据具体上下
文和领域,可以有不同的含义和用法。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税款征收(1)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税款征收(1)本章是关于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或解缴税款这一环节中,征纳双方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
具体体现了征纳双方在征收税款与缴纳税款这一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把这一环节中征纳双方应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无疑对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征管法》在本章共有26个条款,凡是与税款征收或间接相关的内容,基本上都纳入了这一章的范围。
和旧《征管法》比较,本章对原来的12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时新增加了12个条款的内容,《实施细则》涉及本章的内容相应进行了调整。
第一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征税权合法性的原则性规定。
征收税款权,是指税务机关凭借国家政权赋予的权力,以国家的名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权力。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本条规定体现了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的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具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任何违反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税收的开征和停征、多征和少征、提前征收和延缓征收以及摊派税款,直接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
而且行政法上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虽然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和义务并不平等,这也是行政法的特点。
鉴于纳税人处于弱势地位,应当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此,为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征收行为的侵害,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权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讲 行政行为原理

行政私法行为的公法控制
公共目的 法律授权 预算控制 程序要求 司法监督
e.g.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检察院提起
公益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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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法行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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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 v. 抽象行政行为
区分的由来 区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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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抽象行政行为区分的由来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 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 的具体行政行为。
符合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
e.g. 2012年《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 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 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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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行为
“通知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内容而异。若通知的内容 为单纯告知此前作出的行政决定内容,或重复引述行政合 同条款,对外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若 通知同时具有针对特定相对人独立产生实际影响的内容, 应属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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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合法要件
符合法定管辖权
e.g. 公安机关销毁假冒伪劣产品
进行的主要由民法调整的行为。
e.g. 购买办公用品、聘请建筑商修建办公大楼、招聘保 安、购买办公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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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行政法释义2015年局工作任务九个着力之一是着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检,为推进法治教育,加强普法宣传,也应部分同事提议,现将行政法讲课要点,经删减整理,供学法参考。
法律调整规范人的行为,根据调整内容不同,可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
2008年国务院发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指出,我国的法律体系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
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相关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诉讼与非诉程序法,经济法,社会法。
三个层级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一、行政法的内容、组成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吴鹏教授通俗形象的说法,行政法就是讲两个人、一件事、四个行为即214:两个人是指“官”和“民”,一件事是指“官管民、民告官”,四个行为中“官管民”——行政管理;“民告官”三个行为,民向官告——国家赔偿;民向官的上级告——行政复议;民向法院告——行政诉讼。
不同行为对应不同身份,行政管理中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国家赔偿中是赔偿申请人与赔偿被申请人或义务人;行政复议中是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级机关是复议机关;行政诉讼中是原告与被告。
例如网络和媒体曾报道,安徽检验检疫局一工作人员的亲戚,被合肥某区城管队员误当成传销人员而打伤。
在这起事件中,城管人员并非个人私自行为,而是在履职行为中,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身体健康权,造成了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如果向区城管局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即是提出国家赔偿;如果区城管局不予赔偿或对赔偿不满意,转而向其上级要求就是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向法院起诉或不经复议直接到法院起诉,就是行政诉讼。
行政法根据规范对象可划分为三个组成部分。
1.行政主体部分:《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2.行政行为部分:《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3.行政救济部分:《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通俗讲,第1部分是规范“官”的,第2部分是规范“官”怎么管的,第3部分是规范“民”怎么告的。
二、行政法的原则、核心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中提出的基本要求即是行政法的6个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合法行政是最基本、最首要的原则,要求我们具体执法时要有授权、按程序。
诚实守信原则有的教材又称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外贸易中,时常以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作为贸易结算凭据之一,比如水尺记重的重量证书、某矿物含量的品质证书、检验证书等,就涉及信赖利益保护问题。
某分支局对台进口废物证书误用出口证书缮制,后做更改。
对方律师要求解释并质疑证书作假。
在回复陈述中,我方就强调检验结果、结论始终一致不变,证书形式瑕疵,根本不可能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行政法的核心是“控权法”,它是限制公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俗讲就是对付当“官”的,保护“民”的。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人权天赋,为了国防、治安等公共利益而通过法律契约的方式,牺牲让渡部分私权给公权。
授权多少就行使多少,没有授权就不能行使,所谓公权“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法无禁止即可行”。
理解行政法的核心、本质、功能是“控权法”,能有效帮助我们深入学习、理解行政法。
现从下面三个方面阐述,帮助理解领会。
1.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是“官告民”,“民”并没有责任证明自己无罪,检察官要控告必须拿出确凿证据证明“民”违反《刑法》规定,即“官告民,官举证”。
所以,刑法帝王条款是罪刑法定。
《民事诉讼法》是“民告民”,是平等民事主体就人身、财产损害提起诉讼,因为主体平等,所以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民法帝王条款是诚实信用。
《行政诉讼法》是“民告官”,举证责任是“民主张,官举证”,举证责任倒置。
就因为行政法是控权法,公权力机关须证明自己有授权、行为合程序。
这是针对行政管理方实体上的单方意志性、强制性,从程序上对管理方限制、对相对人救济,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制衡。
行政法极重要条款是比例原则,属合理行政原则之一,即要求行政机关在多种实现管理目标的手段中,应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
对争议、疑义难决,应做出对相对人有利的解释。
2.当事主体北京大学行政法学博士舒杨先生在其《三大诉讼法比较》书中,对近亲属专门做了对比。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法院不能强制犯罪嫌疑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出庭作证。
出于打击犯罪目的,刑诉法对近亲属限制为:“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民事诉讼法》在刑诉法基础上,改“同胞兄弟姐妹”为“兄弟姐妹”,不再限制必须同父同母,增加“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扩大了以近亲属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保障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正当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在民诉法基础上再增加“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为近亲属,就因为行政法是控权法,一旦行政相对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通过尽可能扩大行政相对人求偿主体,来约束、苛责公权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具体法条《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这两个法条都有60日除外,易混淆,但只要记住行政法是控权法,就迎刃而解: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复议期限最少是60日,另有规定期限更长的,要按照更长的计算;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须在60日内完成,另有规定期限更短的,要按照更短的计算。
《动植物检疫法》第44条当事人对检疫机关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规定,与《行政复议法》规定不一样。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以复议法为准。
三、行政法的位阶、层次法律是有上下位阶层次的,宪法、法律之下是行政法规(如上图左),再往下分叉为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简称“省法规”,同级政府制定的简称“省规章”,较大市人大、政府制定的则简称“市法规、市规章”,这较大市是指省会所在城市、特区所在市和国务院批准的市,我省目前仅合肥市、淮南市享有市级地方立法权。
省法规、省规章与市法规、市规章是上下位阶关系(如上图左),而部门规章与省法规、省规章、市法规、市规章没有上下位阶关系,仅是适用地域范围不同,部门规章适用于全国。
部门规章与省规章、市规章发生冲突,由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与省法规、市法规发生冲突,国务院觉得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就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觉得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则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规范性文件是抽象的、针对不特定对象、反复适用的,具体的、针对特定对象的、一次性的公告、处罚决定等不是规范性文件。
2000年《立法法》生效后,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明确只有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能称行政法规,一般称“条例”,也可称“规定、办法”。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以示区别,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各部、委)和直属机构(总局、总署)可以制定部门行政规章,即俗称的“部令、局令”。
部委管辖的二级局如海洋局、铁路局没有规章制定权。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相对法律原则的抽象性、模糊性,法律条文作为法律规则是具体而明确的。
但行政机关在执行中仍难免模糊、不确定,导致随意性。
如法律条文规定对一违法行为给予1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实施条例为避免行政裁量权过大、同一事不同罚和权力寻租腐败,而细化规定这一违法行为的第1种情况处10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第2种情况处3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等。
具体执行部门可能要制订部门规章,细化规定第1种情况a项处10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b项项处15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等,到基层部门可能还制订规范性文件,再做细化。
实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质检总局制订部门规章《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我局制订规范性文件《安徽进口食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行政法从粗到细的层级,如上图右所示。
四、行政行为法剖析、简述如果将《商检法》、《动植检法》、《卫检法》、《海关法》等单行法理解成具体法、实行法,行政行为法部分可相对看作是总体法、程序总则。
简略阐述如下:1.《行政处罚法》颁布较早,亮点之一是强调了被处罚人可以陈述、申辩,不会因态度而被加重处罚;亮点之二是引入了听证会制度,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都可要求召开听证会。
但在处罚设定上,法律、法规、规章均可;在委托上,可委托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听证会结果也仅作为最终处罚决定的参考。
2.《治安管理处罚法》由条例升格而来,是《行政处罚法》的特别法,即在治安领域,如果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就由公安部门依照该法处罚,这时公安部门行使的仍然是行政管理职能,对其做出的警告、罚款、吊销证照、行政拘留等不服,可复议,可诉讼。
如果达到犯罪程度,公安部门依照《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刑事侦查职能,行使拘传、(刑事)拘留、逮捕等司法行为,则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对错抓、错捕可申诉,可申请国家赔偿中的司法赔偿。
司法拘留则是法院对违反法庭秩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等人,采取的惩诫措施。
3.《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许可,就是俗称的行政审批,相对处罚是负担性行为,许可是授益性行为。
在设定许可上,该法取消了部门规章设定权,体现出限权,但做了折中,保留省一级政府规章可设定期限为一年的临时许可。
同时该法引入了“证据排他”,第48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即仅依据听证会上出示的证据做出唯一性、最终性决定,从而真正引入了听证会制度。
行政许可的收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在委托上,限定只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
4.《行政强制法》运用立法技巧,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寓于一法。
前者是预防性、临时性,与后者之间须有一个行政决定,而相对人又拒不履行或无人履行才会运用后者。
例如某企业涉嫌逃税,税务机关不能立即强制执行,可先查封厂房、设备,冻结存款,待调查清楚责令补交税款、罚款而企业拒不履行时,才可强制执行,如拍卖资产,划扣存款。
《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对染疫人隔离,对染疫嫌疑人留验,如同警察约束醉酒者醒酒一样,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非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法》是经过各方十多年博弈妥协的产物,真正体现了我国行政立法的文明进步。
该法规定设定行政强制,只有法律法规,完全排除了行政规章。
具体法规中,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2项以外的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查封、扣押2项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