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归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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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归属的界定是知识产权管理的首要环节。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确定不同的归属规则。为了更好地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建议企业在遵守各类不同法律的基础上,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或者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来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减少权属争议,规范和简化管理。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经常涉及的、需要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的情况如下:

1、职务发明及职务作品

对于专利,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如果订有合同的,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其权利归属于企业。但是,对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其权利归属以合同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其权利归企业所有。但是建议企业仍然在其专利规章制度(如企业专利管理办法)中以及在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企业员工的职务发明的范畴以及所有权归属。

对于著作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并且进一步规定了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

(1)对于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即:创作该作品的自然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因此,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并不属于企业,因而为了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利益和管理自己的作品,企业应与员工就职务作的权利归属作出约定,如约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都由企业享有。

2、合作或委托作品

合作作品,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公民合作完成的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根据他人委托而完成的作品,如企业委托他人根据合同的要求完成的产品或产品设计图。

对于合作作品和委托作品,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其权利归属首先遵循合同优先的原则。其次是按照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合作作品的所有权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委托作品的所有权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完成智力成果的受托方。

有关合作或委托发明的权利归属,对于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其归属相对复杂。对此,《合同法》第18章专门做了规定。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当事人应约定权利归属。若约定不明,又无法订立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则确定为共同所有。共有人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使用非专利技术成果,由此获得的利益归实施使用方。但一方转让技术,必须得到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所获得的利益由各方等额分享。

因此,为了维护其利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企业在与他人签订合作或委托合同的时候,在有关服务、咨询以及其他事务的约定中都应当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在必要的时候,企业还应在合同中签署合作方或受托方将其在履行合同所要求的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转移给本企业的条款,并约定在所有权转移时,合作方或受托方应配合本企业取得所述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例如签署正式的转移文件等。

3、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

按照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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