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
GB2760标准修订情况介绍

≤100mg/kg,(干样品,以Al计) 海蜇
≤100mg/kg,(干样品,以Al计)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China National Center For Food Safety Risk Assessment
食品分类号
食品分类号 食品名称 原最大使用量 修订后最大使用量(g/kg) 备注
暂定每周耐受摄入量(PTWI): 1 mg/kg bw(2006年)
硫酸铝钾 硫酸铝铵
暂定每周耐受摄入量(PTWI): 2 mg/kg bw(2011年)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China National Center For Food Safety Risk Assessment
删除“膨化食品”的使用规定 • 膨化食品是儿童含铝食品添加剂摄入的主要来源 • 减少膨化食品带来的儿童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摄入量
附录F 附录D 附录C 正文
修订的主要内容
关于营养强化剂规定的修订
• 营养强化剂相关内容列入GB14880 管理
附录B
修订
带入原则的修订
• 3.4.2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 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 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 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含量应符合本标准 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 应明确标示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含铝添加剂使用规定修订背景
JECFA关于铝的评价结果
暂定每周耐受摄入量(PTWI):7 mg/kg bw( 1988年 )
“06.03小麦粉及其制品”修改为“06.03.02.05油炸面制品”和“06.03.02.04面糊(如用于 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使用量和残留量不变 • 2011年我国居民铝膳食暴露评估结果,面粉及面制品是含铝食品添加剂摄入量主要来源 • 国家卫生计生委征求意见的情况 • 馒头等发酵面制品中不再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由酵母、发酵粉、复合膨松剂等替代 “09.0水产及其制品”修改为“09.03.02腌制水产品(仅限海蜇)”,残留量为500mg/kg (以即食海蜇中Al计) • 实地调研显示海蜇的“三矾工艺”生产加工过程中必须使用明矾,否则不能生产海蜇。 • 农业部海蜇中铝残留量监测数据显示,即食海蜇的铝含量平均值为473.1mg/kg,73.5% 即食海蜇的铝含量为300~800mg/kg,94.5%即食海蜇的铝含量低于800mg/kg。因此建 议修改为“500mg/kg(以即食海蜇中的Al计)” • 经评估,即食海蜇中铝残留量500 mg/kg的限量水平对海蜇食用人群,包括高消费频次的 人群具有较充分的健康保护作用,同时可保证市场销售的多数海蜇产品的铝残留量符合新 限量标准要求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5号――关于氨基甲酸铵等2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5号――关于氨基甲酸铵等23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的公告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5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4.25
【实施日期】2016.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6年第5号)
关于氨基甲酸铵等23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的公告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氨基甲酸铵等23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
特此公告。
附件:1.氨基甲酸铵等15种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新种
2.三氧化二铝等2种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
3.1-癸烯与4-甲基-1-戊烯的聚合物等6种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树脂新品种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4月25日
附件1
氨基甲酸铵等15种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新品种
一、氨基甲酸铵。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食药监食监二[2016]29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3.14【实施日期】2016.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做好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餐饮服务场所行政许可及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认真落实好取消餐饮服务场所卫生许可证相关工作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减少重复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部署,认真落实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整合调整工作,加强沟通合作,密切配合。
自《决定》印发之日起,取消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切实落实对餐饮企业的监管责任。
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停止上述4类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受理;已受理的,停止审批。
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注销上述4类场所的卫生许可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征求拟批准三氧化二铝等物质为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意见的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征求拟批准三氧化二铝等物质为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1.13
•【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5〕20号
•【施行日期】2015.01.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征求拟批准三氧化二铝等物质为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意见的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5〕20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经审核,拟批准三氧化二铝、氨基甲酸铵、聚乙二醇400二月桂酸酯、淀粉与甘油和乙二醛的反应产物等4种物质为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新品种,1-丁烯与乙烯的聚合物为食品包装材料用树脂新品种;拟批准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氢化蓖麻油乙酸单甘油酯扩大使用量。
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0日。
传真:************
邮箱:**********************
附件:
1.拟批准的4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新品种.doc
2.拟批准的食品包装材料用树脂新品种1-丁烯与乙烯的聚合物.doc
3.拟批准扩大使用量的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氢化蓖麻油乙酸单甘油酯.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月13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12.26【实施日期】2017.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5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我委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食品原料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二)在第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安全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撤销许可,且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
”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三)删除第十条第三款。
(四)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安全性、技术必要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少吃含铝食品等11则

龙源期刊网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少吃含铝食品等11则作者:来源:《家庭百事通·健康一点通》2014年第07期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少吃含铝食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近日举办“控铝”开放日活动。
开放日中,评估中心副研究员马宁表示,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制定的铝的“暂定每周耐受摄入量”为2毫克每公斤体重。
对于我国的高食物量消费者、爱吃面食的北方地区居民和膨化食品食用量较大的14岁以下儿童,这三类人群通过摄入含铝添加剂食品已导致铝摄入量超过临界值,具有较高的健康风险,需予以重点关注。
研究显示,铝可导致运动和学习记忆能力下降,并会影响儿童智力发育。
据介绍,食物中的铝主要来源于含铝食品添加剂,包括作为膨松剂用于面制品,作为固化剂用于海蜇加工,作为抗结剂用于面粉中等。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铝含量较高的食品可能包括海蜇、油条、油饼、粉条、麻花、馒头等使用含铝添加剂制作或加工的食品。
在购买食品时,消费者也可通过阅读外包装的标签,了解食品中是否添加了含铝添加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要海外代购抗癌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提示:抗癌药均为处方药,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
消费者不要盲目购买使用,以免上当受骗,威胁生命健康。
近期部分商家在互联网上宣称通过海外代购向国内低价销售印度版“易瑞沙”等抗癌药。
经查,这类药品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均为假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示消费者,抗癌药均为处方药,根据规定,互联网禁止销售处方药。
如需在互联网上购买非处方药,应选择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网上销售非处方药资质的208家药品零售企业,详情名单可以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数据查询”栏目查询。
消费者如发现销售类似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中国营养学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风味鱼干制熟食适用标准问题的批复-国卫食品函[2013]5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风味鱼干制熟食适用标准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风味鱼干制熟食适用标准问题的批复
(国卫食品函〔2013〕5号)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明确风味鱼干制熟食镉限量值标准的请示》(湘卫报〔2013〕2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第3.5项干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折算的规定,风味鱼干制熟食属于干制食品,其镉限量应当以鲜、冻鱼类的镉限量并结合其加工脱水率进行折算。
此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7月1日
——结束——。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9•【文号】国卫监督发〔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要求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关于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有关职责调整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际情况,经过清理,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一)将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中的“卫生监督中心”修改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技术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对检验结果和检验方法(或评价方法)进行验证试验的,由评审委员会确定产品的验证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样品要求以及是否采样封样。
验证试验应当由审批部门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承担验证试验的检验机构接收样品为封样产品时,应当对样品、封条及采样单等进行检查核对,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收。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附产品彩色照片、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采样单,所有材料均需逐页加盖检验专用章。
”(四)将附件1《新消毒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第二条的“卫生监督中心网上申报系统”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28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现就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感染H7N9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种管理调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病种调整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切实做好上述传染病的监测、报告、数据统计及信息发布等各项工作。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重点培训《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2版)》、《流行性感冒诊断标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技术文件,切实提高医务人员对相关传染病诊断报告水平。
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于诊断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和流行性感冒(含甲型H1N1流感)病例后24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于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并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要规范开展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重症患者的救治成功率,降低死亡率。
面点食品添加剂禁用6则
面点食品添加剂禁用6则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面点食品添加剂禁用的资料6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禁用食品添加剂(1)卫生部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序号名称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 1 吊白块腐竹、粉丝、面粉、竹笋 2 苏丹红辣椒粉、含辣椒类的食品(辣椒酱、辣味调味品) 3 王金黄、块黄腐皮 4 蛋白精、三聚氰胺乳及乳制品 5 硼酸与硼砂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 6 硫氰酸钠乳及乳制品7 玫瑰红B 调味品8 美术绿茶叶9 碱性嫩黄豆制品10 工业用甲醛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血豆腐11 工业用火碱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生鲜乳12 一氧化碳金枪鱼、三文鱼13 硫化钠味精14 工业硫磺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龙眼、胡萝卜、姜等15 工业染料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16 罂粟壳火锅底料及小吃类17 革皮水解物乳与乳制品含乳饮料18 溴酸钾小麦粉19 β-内酰胺酶(金玉兰酶制剂) 乳与乳制品20 富马酸二甲酯糕点21 废弃食用油脂食用油脂22 工业用矿物油陈化大米23 工业明胶冰淇淋、肉皮冻等24 工业酒精勾兑假酒25 敌敌畏火腿、鱼干、咸鱼等制品26 毛发水酱油等27 工业用乙酸勾兑食醋28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 猪肉、牛羊肉及肝脏等29 硝基呋喃类药物猪肉、禽肉、动物性水产品30 玉米赤霉醇牛羊肉及肝脏、牛奶31 抗生素残渣猪肉32 镇静剂猪肉33 荧光增白物质双孢蘑菇、金针菇、白灵菇、面粉34 工业氯化镁木耳35 磷化铝木耳36 馅料原料漂白剂焙烤食品37 酸性橙Ⅱ黄鱼、鲍汁、腌卤肉制品、红壳瓜子、辣椒面和豆瓣酱38 氯霉素生食水产品、肉制品、猪肠衣、蜂蜜39 喹诺酮类麻辣烫类食品40 水玻璃面制品41 孔雀石绿鱼类42 乌洛托品腐竹、米线等43 五氯酚钠河蟹44 喹乙醇水产养殖饲料45 碱性黄大黄鱼46 磺胺二甲嘧啶叉烧肉类47 敌百虫腌制食品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序号食品品种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 1 渍菜(泡菜等)、葡萄酒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诱惑红、日落黄)等 2 水果冻、蛋白冻类着色剂、防腐剂、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 3 腌菜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4 面点、月饼乳化剂(蔗糖脂肪酸酯等、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防腐剂、着色剂、甜味剂 5 面条、饺子皮面粉处理剂 6 糕点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7 馒头漂白剂(硫磺) 8 油条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 9 肉制品和卤制熟食、腌肉料和嫩肉粉类产品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 10 小麦粉二氧化钛、硫酸铝钾11 小麦粉滑石粉12 臭豆腐硫酸亚铁13 乳制品(除干酪外) 山梨酸14 乳制品(除干酪外) 纳他霉素15 蔬菜干制品硫酸铜16 ―酒类‖(配制酒除外) 甜蜜素17 ―酒类‖ 安塞蜜18 面制品和膨化食品硫酸铝钾、硫酸铝铵19 鲜瘦肉胭脂红20 大黄鱼、小黄鱼柠檬黄21 陈粮、米粉等焦亚硫酸钠22 烤鱼片、冷冻虾、烤虾、鱼干、鱿鱼丝、蟹肉、鱼糜等亚硫酸钠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包括超量使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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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
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
(2014年第8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的规定,经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含
铝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现决定撤销酸性磷酸铝钠、硅
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不再允许
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并调整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的使用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
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
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
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
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4
年7月1日前已按照相关标准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
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食品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
加强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相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
营活动。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粮食局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