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县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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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市级县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内设机构 (3)
第三章人员编制 (4)
第四章领导职数 (6)
第五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公立医院机构编制
管理,有效配置医疗卫生人力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XX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市(州)和县(市区)两级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市县公立医院)。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现行的机构编制标准执行。
第三条市县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市县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既能保证当前工作的需要,又能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要求。
(二)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充分发挥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
(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等级层次医院的特点,实行总量控制、行业监管与自主调控相结合,提高医院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机构编制部门是市县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
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公立医院机构编制审批核定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县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社、卫生计生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为
市县公立医院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根据床位数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综合核拨相关经费。
第二章内设机构
第七条市县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临床医技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
第八条综合管理机构。未评等级综合医院控制在6个以内,中医医院控制在5个以内,专科医院控制在4个以内;二级综合医院控制在10个以内,中医医院控制在8个以内,专科医院控制在6个以内;三级综合医院控制在16个以内,中医医院控制在12个以内,专科医院控制在10个以内。市(州)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6个以内,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4个以内。
第九条临床医技机构。由市县公立医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条后勤服务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逐步实行社会化。
第十一条市县公立医院纪检监察机构、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置。
第三章人员编制
第十二条市县公立医院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根据市县公立医院的等级层次和类型特点、床位数和门诊量等因素核定编制。床位数由同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共同核定,报上一级机构编制、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床位数在1001张以上的,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7的比例核定;1000-801张的,按1:1.6的比例核定;800-500张的,按1:1.5的比例核定。二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床位数在301张以上的,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5的比例核定;300张以下的,按1:1.4的比例核定。未评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 1.4的比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