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险保函(保险公司版)
农民工工资保函属于履约保函吗

农民工工资保函属于履约保函吗在建筑工程等领域,保函是一种常见的保障措施。
其中,农民工工资保函和履约保函是经常被提及的两种类型。
那么,农民工工资保函属于履约保函吗?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保函和履约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简单来说,是指由银行或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应承包商的申请,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一种保证函件。
其目的是保证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如果承包商未能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那么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将按照保函约定的金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履约保函,则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银行金融机构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做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
如果劳务方和承包方日后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则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约占合约金额 5%至 10%的款项。
从定义上看,农民工工资保函和履约保函存在一些相似之处。
它们都是由金融机构出具的,都是为了保障工程项目中的某种义务能够得到履行。
然而,农民工工资保函和履约保函在保障的具体内容和侧重点上是有所不同的。
农民工工资保函主要侧重于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权益。
其核心目的是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拿到自己的劳动报酬,避免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
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履约保函则更侧重于保障整个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它涵盖了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多个方面,确保承包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从适用范围来看,农民工工资保函通常是在涉及到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特别是在一些劳动密集型的建筑、装修等行业。
而履约保函的适用范围则更为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
从责任承担的角度来看,当出现违约情况时,农民工工资保函的金融机构承担的主要责任是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而履约保函的金融机构则需要根据具体的违约情况,按照保函约定的金额向业主方进行赔偿。
农民工工资保函申请书模板(2篇)

第1篇尊敬的银行:我单位(单位名称)为我国某地区一家合法注册的企业,主要从事(主营业务)行业。
近年来,我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秉持诚信经营、合法用工的原则,为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然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日益凸显,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行申请开具农民工工资保函。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1.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3.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额)4. 成立日期:(成立日期)5.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6.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7. 联系人:(联系人姓名)8.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1.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2. 项目地点:(项目地点)3. 项目工期:(项目工期)4. 项目合同金额:(项目合同金额)5. 农民工人数:(农民工人数)6. 农民工工资总额:(农民工工资总额)三、农民工工资保函申请原因1. 针对当前经济形势,企业面临一定的经营压力,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特申请开具农民工工资保函。
2. 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总额较高,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特申请开具农民工工资保函。
3.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特申请开具农民工工资保函。
四、农民工工资保函申请金额及期限1. 保函金额:(农民工工资总额)2. 保函期限:(项目工期结束后一个月)五、担保方式1. 申请人同意以以下方式提供担保:(1)现金;(2)银行承兑汇票;(3)房产抵押;(4)其他合法担保方式。
2. 申请人承诺在保函有效期内,如因申请人原因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申请人承诺1. 申请人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申请人承诺在保函有效期内,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
雅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如何办理

《雅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了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司按照工程合同总价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担保保证金或者保函。
该文件还指出未办理预存或者保函的公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三章保证金的缴纳、使用与退还第九条建筑企业持银行出具的保证金存储凭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按规定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一)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分别按工程项目合同价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雅安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二)承担专业承包的建筑企业,按工程承包合同价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同价保函。
(三)劳务分包企业,按工程承包合同价的30%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担保制度:(一)建设单位、建筑企业连续3年以上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的,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其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应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30%,差额部分按规定缴纳现金保证金。
(二)担保公司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其连续3年担保的工程范围内未出现农民工工资投诉的方可进行担保。
第十三条在建设单位缴纳的保证金中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视为建设单位已拨付的工程款;在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的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中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的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已支付的工资。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在建设工程主体完工后,建筑企业持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退还保证金的60%;在工程竣工备案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退还保证金余额。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13•【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相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2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为根治欠薪、保障工资支付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发挥市场化担保机制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妥有序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业务,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应施工总承包单位等企业的申请开立,按照《条例》要求可用以替代工资保证金的保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的重要意义。
《条例》第32条规定,“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生活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细致研究部署,深入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相关工作。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条例》要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积极稳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业务,持续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同时,主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把握各地政策和实际情况,增强工作效果。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严格执行相关监管和内部管理制度要求,不断完善保函业务全流程风险管理,有效开展风险评估,视情况选取风险缓释工具,切实做到风险可控。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应当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付款义务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付款请求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拒绝付款。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保函关键信息项:1、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被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担保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担保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协议目的11 本协议旨在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保障其合法权益。
12 明确担保方为被担保方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2、担保方的声明与承诺21 担保方具有合法的担保资格和足够的担保能力。
22 担保方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3、被担保方的义务31 被担保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32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做好工资支付记录和台账。
33 如实向担保方提供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4、担保金额及范围41 担保金额为具体金额。
42 担保范围包括被担保方应支付但未支付的农民工工资、经济补偿等。
5、担保期限51 担保期限自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52 在担保期限内,如被担保方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担保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担保责任。
6、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61 担保方有权对被担保方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2 被担保方应积极配合担保方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资料。
7、违约责任71 若被担保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被担保方应向担保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72 担保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争议解决8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申请函农民工工资

申请函农民工工资第一篇:申请函农民工工资申请函XXXXXX:我司已完成XXXXXX建设项目,因年底农民工要工钱,公司资金紧张,特向贵校申请提取标内XXX万工程款中的XXX元整人民币,用以发放农民工工资。
望贵校领导给予支持。
此致敬礼XXXXXXXXXX年XX月XX日第二篇:农民工工资支付申请2012年底农民工工资支付申请致:宁夏亘元银北项目部:我单位本年底对贵单位拨付农民工工资500万元做如下分配,实际情况见下表。
此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后,余额部分农民工工资全部由我单位垫付解决,保证农民工全部返乡,此资金支付后若出现农民工上访或闹事现象,我单位接受贵单位的所有处罚。
特此保证(附农民工工资表)中关村建设安康花园四区项目部2012年11月21日第三篇:农民工工资履约保函农民工工资履约保函致:****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称“受益人”)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范围内承建本行已接受申请人的请求,愿就申请人履行该工程项目所涉及合同约定的农名工工资支付义务向受益人出具履约保函。
一、本行在不超过元(人民币元整)向受益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行的保证范围仅限于本保函项下工程项目所涉及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
二、本保函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三、保函的保证期间:本保函的保证期间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办理完毕且受益人出具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之日。
四、在保函有效期内,如申请人未履行工程项目所涉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本行将在收到受益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索赔通知后7个银行营业日内进行审核后,按本保函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一)受益人索赔通知书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本行;(二)受益人应申明索赔的款额并未由申请人或其他代理人以及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的支付给工程项目所使用农民工。
五、未经本行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得转让,并不得将本函为任何债权债务设定质押,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索取号:JA5610500200803010 内容分类:政策法规发布文号:发文日期:2008-03-10劳社字[2004]68号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全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以下简称支付保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包括各类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下同)要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进皖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一)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二)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三)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对市场信用好、三年内未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经劳动保障、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自行建立支付保障金,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下使用,不再按第四条规定的三种形式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可采取按年度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六条采取按年度办理的,应当在每年的元月份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其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金额的30%。
建筑业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向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降低工资支付保障额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酌情降低支付保障额度,但最低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5%。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自2003年以来,我省各地均建立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缴纳对象范围除建筑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外,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行业其他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实行区域统筹制度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设区市区域统筹制度,做到“一地缴纳,全市通用”。
在注册地所在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注册地缴纳;在本省其他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设区市市本级缴纳。
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由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企业在该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承接业务时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三、合理确定缴纳金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以承接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
各地要根据企业的主项资质类别、等级合理确定保证金缴纳金额。
原则上,总承包企业的最高缴纳金额不超过12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不超过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不超过30万元。
鼓励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缴纳,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四、实行信用浮动制度各地应结合建筑市场日常管理,根据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情况、工资支付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以及企业信用状况,制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动态浮动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施工工程保险保函(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施工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日益增加。
为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施工工程保险保函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工程招投标和施工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施工工程保险保函的定义施工工程保险保函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工程项目的承包商或招标人提供的,在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承包商违约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函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二、施工工程保险保函的类型1. 投标保证保险保函:在工程招标过程中,为防止投标单位恶意废标,招标人要求投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保险保函可以替代现金保证金,保证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履行相关义务。
2. 履约保证保险保函:在工程合同签订后,为确保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义务,招标人要求承包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保险保函可以替代现金保证金,降低承包商的资金压力。
3.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保函:为保证工程质量,招标人要求承包商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保函可以替代现金保证金,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4.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保函:为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招标人要求承包商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保函可以替代现金保证金,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施工工程保险保函的作用1. 降低企业风险:施工工程保险保函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因违约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2. 提高工作效率:使用保险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可以简化招投标和施工过程中的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3. 促进工程顺利进行:施工工程保险保函可以确保工程合同履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顺利进行。
4. 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施工工程保险保函,可以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四、施工工程保险保函的优势1. 灵活性:施工工程保险保函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定制,满足不同需求。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0•【字号】温政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0日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专项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
第三条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督管理。
市住建委应向社会公开,实现全市保证金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缴纳、使用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第二章保证金的缴纳第四条保证金实行“一地缴纳,全市通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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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 保险保函
编号:
受益人:温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总站
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3号)及《关于做好<温州市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工作的通知》
(温住建发〔2018〕50号)文件规定,被保证人 (以
下简称被保证人)须向你方缴纳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
金,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农民工工资
支付保障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1、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将随本公司依据你方启用保证金时提出的划
拨金额所支付款项递减,但被保证人向我方及时补足你方划拨金
额时除外。
2、本保函的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至 止 。
3、在本保函有效期限内,如你方启用保证金,我方在收到
你方出具的《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划拨通知
书》后,按要求无条件将保证金划拨至温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的
“农民工工资应急专户”。
4、未经你方同意,本保函在有效期限内不得撤销。保函超
过有效期限自行失效。
保险公司(公章):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