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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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4篇)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4篇)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建筑企业资质是指建筑企业依法取得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或者设计的资格。

第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主要包括资质条件、资质等级、资质备案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经过审批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八条建筑企业在从事建筑工程活动期间,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或者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证。

第十条建筑企业应当在其负责的建筑工程现场设置明显的企业标识,并经过核验备案。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十一条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法定代表人具备建筑工程领域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二)具备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三)具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并且技术人员中至少有若干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四)具备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备;(五)具备相关的业绩和信誉。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资质的等级划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企业规模、经验、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二)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不同等级;(三)不同等级的建筑企业在进行建筑工程活动时,承担的工程规模和难度有所不同。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资质的评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一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价和评审;(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规模、业绩、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三)评价结果将作为建筑企业资质等级划分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资质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二)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具备变更申请要求中规定的条件;(三)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能力测评制度

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能力测评制度

⏹当前文档修改密码:8362839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当前文档修改密码:8362839⏹更多资料请访问.(.....)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能力测评办法根据《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过程中的能力测评,制定本办法。

一、职业经理人应具备的能力:1、基本能力:包括学习能力、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思维分析和想象能力、社交能力等。

针对不同等级的职业经理人,基本能力的水平应有不同的要求。

2、职业能力:不同等级的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不同的职业能力。

1)高级职业经理人应具备:贯彻执行和正确理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能力;领导和管理能力;战略管理能力;经营决策能力;人力资源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公共关系协调能力;应变与危机处理能力。

2)中级职业经理人应具备:目标管理能力;执行能力;沟通协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应变与适应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创新能力;学习能力;开发指导能力。

3)初级职业经理人应具备:学习能力、执行能力;分析能力;应变与适应能力;辅助管理能力;协作能力。

二、职业经理人应具备能力的测评标准:为了进一步提高职业经理人能力评价的科学化水平,不断改进职业经理人能力测评手段,努力提高职业经理人能力测评方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参照现代人才测评技术,编制《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能力测评模型》。

《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能力测评模型》对职业经理人应具备的能力项目分别进一步细化为若干子项目,并将各子项目确定为三个水平等级,根据各水平等级的定性表述制定能力测评的量化分值。

职业经理人能力测评模型分为“基本能力测评模型”和“职业能力测评模型”。

其中“职业能力测评模型”包括:“高级职业经理人能力测评模型”、“中级职业经理人能力测评模型”、“初级职业经理人能力测评模型”。

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业绩考核办法

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业绩考核办法

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业绩考核办法一、根据《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标准》的要求,制定业绩考核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高、中级职业经理人相应资格的评价。

二、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业绩评价考核,由本人所在企业经营业绩和个人业绩两部分组成。

业绩考核具体计分标准见附表。

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1、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包括:销售(营业)增长率、销售(营业)利润率、资本保值增值率、社会贡献率、劳动生产率。

2、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附表中对企业经营业绩的五项评价指标规定了基本分值,以本人任职期间(超过三年按三年)企业经营指标的年平均值,与本人任职前一年(任职时间超过三年按三年)企业经营业绩指标相比,按其增长(减少)幅度计分。

计算方法:(详见附表中说明)⑴、经营业绩持平,按基本分值计分。

⑵、经营业绩增长,在基本分值的基础上按增长幅度加分的方法计分。

在计分中不设上限。

⑶、经营业绩下降,在基本分值的基础上按下降幅度与增长同比减分。

四、个人业绩考核1、个人业绩考核内容包括:近三年来企业施工安全、工程质量、优质工程奖、科技进步奖、个人获集团公司及地(市)级以上奖励、个人获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经营(工程)管理研究成果文章发表、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管理指标等八项内容。

2、个人业绩的考核办法:附表中对个人业绩评价八项内容的前两项规定了基本分值,其考核方法按三年来的指标计分。

其余各项按实际情况计分。

在计分中不设上限。

(具体计分方法见附表说明)五、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业绩综合考核1、高、中级职业经理人业绩综合考核,按照《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业绩考核标准》计分,即企业经营业绩实际得分与个人业绩实际得分之和为业绩考核总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

2、初级职业经理人不设业绩考核指标,其成绩根据企业对申请人的业绩评价意见认定。

六、经营管理业绩是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的重要依据,为确保业绩评价真实有效,《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申请表》中业绩考核的相关内容,申报人所在企业应该认真填写。

中建协中国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

中建协中国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

中建协中国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2 申报条件(一)高级职业经理人认证申报条件:1、在学历与工作经历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 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企业经营治理工作满10年。

本科(不含)以上学历者,研究生就学时刻可视为工作年限。

(2) 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从事建筑企业治理工作满12年。

(3)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在任职及从业经历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特级资质建筑企业任经营治理部门领导职务及以上,或在企业下一级组织担任领导职务。

(2)在一级资质建筑企业任经营治理部门正职及以上,或在企业下一级组织担任要紧领导职务。

(3)在二级资质建筑企业担任副职以上领导职务。

(4)在三级资质建筑企业担任要紧领导职务。

(5)取得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满3年。

(二)职业经理人认证申报条件:1、在学历与工作经历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企业治理工作满8年。

本科(不含)以上学历者,研究生就学时刻可视为工作年限。

(2)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从事建筑企业治理工作满10年。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在任职及从业经历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特级资质建筑企业的下一级组织担任经营治理部门正职以上职务。

(2)在一级资质建筑企业任经营治理部门副职及以上,或在企业下一级组织担任领导职务。

(3)在二级资质建筑企业任经营治理部门正职及以上,或在企业下一级组织担任要紧领导职务。

(4) 在三级资质建筑企业担任领导职务。

(三)职业经理人、高级职业经理人的申报人员,在近5年从业经历中无违法行为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违抗职业道德、个人信用等方面的不良纪录。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规范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提升建筑企业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筑领域的企业,包括施工企业、设计企业、勘察企业、咨询企业等。

第二章资质等级划定与评定第三条资质等级划定原则资质等级划定原则如下:1.根据企业注册资本、经营年限、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2.资质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依次表示资质较高、中等、较低;3.资质等级的划定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并依法公示。

第四条资质评定的程序资质评定的程序如下:1.企业在满足划定条件的前提下,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2.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对企业的各项资质条件进行综合评估;3.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划定企业的资质等级;4.资质等级划定后,将公示企业的资质等级,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资质管理的要求第五条注册资本要求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2.二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3.三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建筑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要求如下:1.一级资质企业应配备不少于5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2.二级资质企业应配备不少于3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3.三级资质企业应配备不少于15人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经营范围要求建筑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级资质企业应具备承接国家重点工程和大型工程的能力;2.二级资质企业应具备承接中型工程和一般工程的能力;3.三级资质企业应具备承接小型工程和简单工程的能力。

第四章资质管理的监督与考核第八条监督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要求:1.对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进行定期检查;2.对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承接不同类别的工程进行抽查;3.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

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行业从业者及企业的管理,规范建筑行业的发展,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行业从业者及企业的资质管理,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试验单位等。

第三条建筑行业的资质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依法保证建筑从业者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筑行业从业者及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接受资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定期进行资质审核和评估。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等级第五条建筑行业从业者的资质按照不同的专业、技术、经济实力等条件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建筑行业从业者资质的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资质等级越高,代表从业者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越高。

第七条建筑行业企业的资质按照企业的规模、实力等条件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建筑行业企业资质的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资质等级越高,代表企业的规模和实力越强。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核第九条从业者在申请资质时,应当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

第十条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注册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十一条资质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资质审核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不合理限制和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资质审核应当根据不同等级的资质要求进行,包括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考核。

第十四条资质审核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发放资质证书。

第四章资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资质管理部门有权对资质申请人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对已经获得资质的从业者和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资质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从业者和企业的评估和检查工作,确保评估和检查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中国工程建设高`中级职业经理人认证标准

附件1:中国工程建设高、中级职业经理人认证标准申报中国工程建设高、中级职业经理人的人员所在企业应为取得国家认定的企业资质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注册。

申报人员应在中国境内正式注册的工程建设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或大型、特大型企业生产企业中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中国国籍的公民。

一、高级职业经理人(APM):取得工程建设相关专业、工程经济、工程及企业管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1982年7月及以后参加工作的,须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建设企业经营管理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15年以上。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一)担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或年产值200亿元以上大型工程建设企业)的正职或副职,或在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的直属公司担任过公司领导职务,现任经营、管理部门正职;担任大型或特大型生产企业主管基建工作的企业副职,或有关规划、基建、技改部门正职三年以上;担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综合甲级工程勘察企业、甲级工程设计企业正职;(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综合甲级工程勘察企业、甲级工程设计企业的副职3年以上;二、中级职业经理人(IPM):取得工程建设相关专业、工程经济、工程及企业管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1982年7月及以后参加工作的,须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建设企业经营管理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满10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职业经理人资格。

(一)担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综合甲级工程勘察、甲级工程设计企业副职;(二)担任专业甲级工程勘察企业、甲级工程监理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专业工程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正职,或以上类别企业副职3年以上;(三)在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或年产值200亿元以上大型工程建设企业)中担任企业(工程)经营、管理部门正职或副职3年以上;(四)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综合甲级工程勘察企业、甲级工程设计企业中担任企业(工程)经营、管理部门正职3年以上;注:1、企业正职包括董事长、总经理,担任过企业主要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委书记,以及由于特殊原因主持企业工作的常务副总经理。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认证条件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认证条件一、培训内容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培训的重要性、建筑业企业管理(建筑企业领导艺术与管理能力、建筑企业战略与市场营销、建筑企业人力资源与企业文化、建筑企业财务与资本运营、建筑企业法律与合同管理等)、工程总承包与项目管理。

二、培训对象各建筑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和其它管理类岗位人员等拟申报职业经理人和高级职业经理人的人员;取得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在3年以上,均需作为再教育参加培训。

(一)职业经理人认证申报条件1、在学历、职称与工作经历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取得中等学历,从事建筑企业经理管理工作满12年。

(3)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10年。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8年。

2、在任职及从业经历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具有建筑企业资质的企业的有关部门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

(2)在具有二级建筑企业资质的企业中主持或负责某项业务工作。

(3)取得建设部原颁发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

(二)高级职业经理人认证申报条件1、在学历、职称与工作经历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12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10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获得全国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2、在任职及从业经历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具有特级资质建筑企业任经营管理部门领导职务及以上,或在该资质企业下一级组织担任领导职务。

(2)在具有一级资质建筑企业任经营管理部门正职领导职务及以上,或在该资质企业下一级组织担任正职职务的领导。

(3)在具有二级资质建筑企业担任正职职务的领导(包括专业企业)。

(4)特殊贡献人才:①获得国家级工法、省部级以上科技奖; ②市级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称号。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试行)前言本标准由通用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和若干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构成。

通用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在04版基础上修订而成,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为05年研发出的部分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将替代04版标准。

本标准增加了部分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属行业标准,由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CPMQ)管理办公室起草,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CPMQ)标准专家委员会提出,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批准。

本标准于2004年8月第一次发布,2005年5月第一次修订。

1.职业体系1.1职业经理人定义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职业素养,能够运用所掌握的企业经营管理知识以及所具备的经营管理企业的综合领导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并承担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经营管理业绩突出的职业化的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

1.2职业特质职业经理人按职业特质划分为:通用职业经理人和专业职业经理人。

通用职业经理人是指具备复合型经营管理素质,能够主持企业全面领导工作并对出资人负责,或能够主持企业某一经营单位及企业综合部门领导工作,对其直接领导负责,符合相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的企业主要领导人或经营单位领导人(例如:董事局主席、董事长、CEO、总经理、厂长、经营单位经理等)以及企业综合部门领导人(例如:企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企业管理部门、战略规划部门、经营计划部门等综合部门经理、副经理等)。

专业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策划职业经理人、采购职业经理人、物流职业经理人、营销职业经理人、公关职业经理人、广告职业经理人、财务职业经理人、客户服务职业经理人、质量职业经理人、生产职业经理人、行政职业经理人、人力资源职业经理人、信息职业经理人等)是指具备专业型经营管理素质,能够担任企业某一专业方面领导工作或担任企业某一专业部门领导工作,对其直接领导负责,符合相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的企业分管专业领导人(例如:董事局副主席、副董事长、董事、副总经理、副厂长等)或专业部门领导人(例如:××专业部门经理、副经理等)。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资质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此文将介绍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办法和措施。

二、资质管理的意义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是建立信誉和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手段。

通过规范资质管理,可以确保建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提升整体素质。

三、资质申请与审批1. 申请材料准备建筑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注册证明、工程业绩证明、人员组成和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等。

2. 材料审核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发现虚假材料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予以驳回。

3. 资质审批经过初步审核后,相关机构会进行资质审批,根据企业业绩、管理模式、技术实力等进行评定,并给予相应资质等级。

四、资质分级管理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采取分级管理制度,不同级别的企业资质对应不同的业务范围和承包能力。

1. 一级资质: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等高级资质,可以承接大型项目。

2. 二级资质:具有一定的工程承包能力,适合中型项目的承接。

3. 三级资质:主要承接一般建筑工程和小型项目。

五、资质管理的评估和监督1. 资质等级评估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评估应定期进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技术实力和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资质等级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企业依法经营,遵循规章制度。

3. 惩罚措施如发现建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机构将依法对其实施惩罚措施,包括暂停资质、吊销资质等。

六、资质管理的改进和完善资质管理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和措施,确保其适应建筑行业发展的需求。

1. 完善制度建立健全资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2. 提升监督力度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督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七、结论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办法是确保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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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组织办理方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 中“开展企业经营办理人员评价机构,探索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的要求,落实建设部下达的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与建筑企业资质办理研究 课题工作,本着当局指导、协会鞭策、市场承认的原那么,鞭策并尺度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的开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成立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该认证委员会长短常设的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的评定机构,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各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办理的局部建筑企业负责人和科研院校专家组成。

认证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 2、提出评价与资质认证各种组织机构设立及其主要带领成员人选。 3、制定评价与资质认证中持久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 4、制定资质认证方法、制度及尺度。 5、审定高级职业经理人并予公告。 6、研究确定评价与资质认证其他重大事项,并向中国建筑业协 2

会陈述。 第三条 认证委员会聘请业内具有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该专家委员会是高级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的参谋〔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 对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的尺度、条件、 培训大纲、测试题库等技术工作提出咨询定见。 2. 承担高级职业经理人的评审和面试等工作,提出高级职 业经理人认证的评审定见。 3. 对认证委员会委托的事项,提出有关咨询定见或方案。 第四条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是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指导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常设处事机构,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中国建筑业协会经营办理委员会和工程工程办理委员会、各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派专人组成,并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带领和监督。认证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经营办理专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研究和草拟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的各项办理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法。 2、编制提出评价与资质认证中持久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 3、组织拟定评价与资质认证条件、教学大纲,编写培训教材、成立测评题库和开发测评技术。 3

4、负责建筑企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指导处所建筑业协会、部分〔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办理的局部

大型建筑企业的有关处事机构开展职业经理人培训以及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 5、与相关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办理的局部大型建筑企业成立建筑企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联合办公室,负责该行业〔企业〕建筑企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的核批工作。 6、负责组织建筑企业各个级别职业经理人的培训和认证证书的印制和统一办理,成立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人才库,向用人单元保举职业经理人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负责当地域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当地域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以及建筑企业高级职业经理人的认证初审和保举上报工作。 2、负责当地域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和评价与资质认证涉及的相关工作。 3、负责对当地域经认证符合职业经理人资质尺度的人员颁布资质证书。 第六条 各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办理的局部大型建筑企业,负责本行业、本单元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4

1、负责本行业、本单元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以及高级职业经理人的认证初审和保举上报工作。 2、负责本行业、本单元职业经理人培训和资质评价与认证涉及的相关工作。 3、负责对本行业、本单元经认证符合职业经理人资质尺度的人员颁布资质证书。 4、个别申报人数多、工作根底好的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办理的局部大型建筑企业,经认证委员会批准,可以与认证办公室成立建筑企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联合办公室,负责该行业〔企业〕建筑企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的核批工作。 第七条 对在认证过程中有以下违规行为的,经认证办公室查询拜访核实后,采纳必然的方式对违规机构和人员进行传递批评、限期整改、遏制认证工作资格等。 1、超范围开展认证工作的。 2、未按有关规定,超范围或超尺度收取各种费用的。 3、 在开展资质评价与认证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损害认证工出声誉的。 第八条 按照 培训与认证别离和先培训、后评价认证的原那么,各行业建设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负责保举申报认证培训机构〔单元〕,报认证办公室承认。经确认合格的培训机构,负责按照认证委员会统一编制的教材进行培训,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注册、考勤、考评、测试与信息等办理。培训 5

机构每年一月份应当提交培训工作陈述,经保举其资格的行业建设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签署定见后报认证办公室。工作陈述内容包罗 :培训工作的底子情况,主要经验与做法,每期培训班收费尺度,测试通过率,企业反映有关违规操作及“乘车〞收费等。 第九条 对在开展培训工作中呈现以下违规行为的,经认证办公室查询拜访核实后,将打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发布。 1、超范围开展认证培训工作。 2、未按照有关规定超范围或超尺度收取各种费用的。 3、未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完成认证培训,降低培训质量,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对在开展认证培训工作中呈现违法行为的,由当事机构和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培训实行统一教材、统一测试命题和统一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采纳自愿申请的原那么。申报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的个人,必需符合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条件 中规定的条件。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各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办理的局部大型建筑企业负责评价与认证。认证通过后将合格人员名单报认证办公室存案,由认证办公室统一颁布证书。 6

第十二条 符合高级职业经理人申报条件的申报人需向其人事关系地点单元提交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条件 中规定的申请材料。单元初审合格后,统一报送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国资委办理的建筑企业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将申报人的底子情况,以及地点地址、邮政编码等申报详细信息汇总后报送认证办公室。 第十三条 认证办公室对报送的高级职业经理人材料汇总整理,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提出评审定见后报认证委员会审定;对于审定通过的,由中国建筑业协会予以发布,由认证办公室将资质证书发至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及国资委办理的有关建筑企业,由其向本人颁布。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证书的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未予从头登记的,其资质证书自动掉效。 第十五条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晋级可采纳测试和评审两种方式。 第十六条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执业范围: 1、担任建筑企业的中高级办理人员。 2、从事建筑企业的经营办理工作。 3、担任建设工程工程经理。 4、担任法律、法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规定的其他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聘用单元对任期内的职业经理人进行业绩查核并形成业绩评估成果。 7

第十八条 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经理人,要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并参加相应测试, 继续教育成就作为保留或晋升上一级别职业经理人的依据。 第十九条 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收费尺度 1. 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费用〔包罗 评审及证书、公示 等费用〕:申报职业经理人的,每人600元;申报高级职业经理人的,每人1000元。 2. 高级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费用分配为: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各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办理的有关建筑企业,将所收申报费每申报人300元留用,700元交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办公室。 3. 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费用由各认证机构自行收取 和办理使用。认证办公室收取证书工本费和公示费每人20元。 第二十条 本方法由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8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 工作机构登记表

单 位 姓 名 填表日期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委员会办公室 9

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机构登记表 单元名称 性质 上级主管部分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元通讯地址 联系人: 座机

E-mail

申 请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盖章〕

年 月 日

审定定见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单元须提供附件:1.有效的法人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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