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质监[2005]77号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的
通知
正文:
----------------------------------------------------------------------------------------------------------------------------------------------------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年5月27日深质监[2005]77号)
为加强我市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梯维修保养活动,是指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
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修保养的期限、项目和救援责任等内容。维修保养项目可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见附表)的规定。
第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维修保养单位时,应当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不得因变更维修保养单位而导致在用电梯出现无人保养的情况。
第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并监督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保养。
电梯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电梯使用,通知维修保养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报告市、区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维修保养单位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并在其维护保养、维修、报修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第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电梯技术档案。电梯技术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三章维修保养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八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维修保养活动。
第九条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工商注册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质监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的规定办理有关工商注册和维修许可手续。
第十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可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上述证件均为原件)到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验证手续,领取验证回执和获取特种设备电子政务网登陆密码。
已办理了验证手续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可凭有效的验证回执和电子政务网登陆密码办理电梯维修告知等业务。
未办理验证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每次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均应当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以上证件均为原件)办理施工告知业务。
第十一条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在维修保养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业务电子政务网,向市质监部门办理电梯维修告知手续,并在告知中将变更的维修保养设备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
第十二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的规定对电梯及其安全设施进行预防性维修保养,保证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电梯故障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与电梯使用单位共同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电梯使用单位未能积极配合的,应立即向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三)落实维修保养过程中的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维修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
第十四条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做好下列维修保养记录,并归入电梯维修保养档案:
(一)保养记录包括电梯编号、保养日期、保养内容、作业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保养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二)应急维修记录包括电梯编号、维修日期、故障原因、处理结果、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和维修结束的时间、维修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维修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三)报修记录包括报修时间、报修单位名称、故障内容、派出维修人员的姓名及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等内容。
第四章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市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质监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发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质监部门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撤销其许可资格的建议。
第十六条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依法向监察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安全监察人员在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电梯的安全运行状态及运行情况;
(二)查阅有关管理制度、运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检查并询问其执行情况;
(三)检查电梯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四)依法查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规使用的电梯;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
警告:作业时必须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1、机房内检查及保养事项
┏━━┯━━━━━━┯━━━━━━━━━━━━━━━━━━━━━━━━━━━━━┯━━━━┓┃序号│保养项目│保养内容及要求│保养周期┃┠──┼──────┼─────────────────────────────┼────┨┃1.1 │机房的通道,│·通道应通畅无障碍物、应有适当的照明设施且有效│ 15 天┃┃│出入口门│·机房门应有告示牌、出入口锁紧装置要良好│┃┃││·机房内应清洁卫生,不得堆放非电梯用物品│┃┠──┼──────┼─────────────────────────────┼────┨┃1.2 │机房设施│·机房内温度要维持 5 ℃~ 40 ℃、天花板或窗户不应漏水│ 15 天┃┃││·消防器材在有效期内│┃┠──┼──────┼─────────────────────────────┼────┨┃1.3 │滑轮间│·滑轮间应有足够的固定照明、电源插座│ 3 个月┃┃││·滑轮间入口,急停开关动作可靠│┃┃││·滑轮间地面清洁无油污│┃┠──┼──────┼─────────────────────────────┼────┨┃1.4 │手动盘车│·手动盘车装置齐全,标识明确,操作说明清晰详细│ 1 个月┃┃│装置│·制动器松闸板手应挂在制动器附近容易接近的墙上│┃┠──┼──────┼─────────────────────────────┼────┨┃1.5 │配电盘,控制│·各开关装置及保险标识明确、工作可靠无异常│ 15 天┃┃│柜(屏)│·接触器、继电器等电器元件固定良好、工作可靠无异常│┃┃││·电子板插件固定要良好,表面无积尘,无异味│┃┃││·门锁及安全回路无短接线│┃┃││·设置有故障检测功能的微机电梯,需检查故障记录并做相应处理│┃┃││·布线整齐,线槽盖板齐全、严密,接地良好│┃┠──┼──────┼─────────────────────────────┼────┨┃││·各接线端子标志和编号清晰、并紧固,无氧化及接触不良│ 1 个月┃┃││·清洁卫生良好│┃
┠──┼──────┼─────────────────────────────┼────┨┃││·各电气部件的工作状态及检测点的工作参数符合产品说明要求│ 3 个月┃┠──┼──────┼─────────────────────────────┼────┨┃││·断错相保护功能正常│12 个月┃┃││·动力和控制回路的电气绝缘符合标准要求│┃┠──┼─┬────┼─────────────────────────────┼────┨┃1.6 │曳│减速箱│·表面无积尘及油污,油漆无剥落;箱体密封可靠,漏油无异常│ 15 天┃┃│引││·运转时应无异常响声及振动│┃┃│机││·传动部件啮合状态良好,无异常温升│┃┠──┼─┼────┼─────────────────────────────┼────┨┃│││·油位正常,无杂质,按厂家要求定期更换│ 1 个月┃┠──┼─┼────┼─────────────────────────────┼────┨┃1.7 ││曳引轮│·曳引轮绳槽无严重油垢,磨损无异常│ 1 个月┃┃│││·正常运行时曳引轮与钢丝绳之间无严重滑移现象│┃┃│││·曳引轮线槽磨损严重时,需满足曳引条件要求,并确认更换或监│┃┃│││控使用│┃┃│││·所设置的防止机械伤害的安全装置固定可靠,警告标识清晰│┃┃│││·所设置的防止钢丝绳脱离装置应稳固│┃┠──┼─┼────┼─────────────────────────────┼────┨┃│││·曳引轮在各负荷状态下的垂直度偏差不大于 2mm │12 个月┃┠──┼─┼────┼─────────────────────────────┼────┨┃1.8 │曳│轴承│·应无异常发热、无异常声音│ 15 天┃┃│引│││┃┃│机│││┃┠──┼─┼────┼─────────────────────────────┼────┨┃│││·按润滑要求定期加注│ 6 个月┃┠──┼─┼────┼─────────────────────────────┼────┨┃1.9 ││制动器│·制动器动作灵活、各部件齐全并可靠固定、所设置的电气触点接│ 15 天┃┃│││触良好│┃┃│││·制动轮光洁、无异常划痕,运行时无异响│┃
┃│││·制动器线圈表面无异常发热、电气接线可靠│┃┃│││·制动器机械机构各相关尺寸按产品标准要求调整正确│┃┃│││·制动器闸瓦工作可靠、磨损无异常,接近使用期限时应更换│┃┠──┼─┼────┼─────────────────────────────┼────┨┃│││·制动器解体清理、各运动部件选用规定润滑剂│12 个月┃┃│││·解体清理装配完毕的制动器性能应满足相关制动要求│┃┠──┼─┼────┼─────────────────────────────┼────┨┃1.10││导向轮 /│·旋转顺畅、无异常声响;绳槽无严重油垢,磨损无异常│ 1 个月┃┃││复绕轮│·所设置的防止机械伤害的安全装置固定可靠,警告标识清晰│┃┠──┼─┼────┼─────────────────────────────┼────┨┃1.11││电机│·工作无异常发热和异常声响、表面清洁卫生│ 15 天┃┠──┼─┼────┼─────────────────────────────┼────┨┃│││·定子线圈应清洁、无积尘│ 3 个月┃┠──┼─┼────┼─────────────────────────────┼────┨┃│││·电机的接线端子固定可靠、接触良好,无明显氧化及锈蚀│ 6 个月┃┠──┼─┴────┼─────────────────────────────┼────┨┃1.12│编码器 / │·固定可靠、清洁卫生、转动灵活,无异常声响│ 15 天┃┃│测速电机││┃┠──┼──────┼─────────────────────────────┼────┨┃││·接线端固定可靠、接触良好│ 6 个月┃┠──┼──────┼─────────────────────────────┼────┨┃1.13│选层器│·所设置的传动钢带受力均匀无扭曲,无裂痕或破损现象│ 15 天┃┠──┼──────┼─────────────────────────────┼────┨┃││·固定 / 运动各触点位置固定可靠、表面清洁、磨损值在允许范│ 1 个月┃┃││围内│┃┃││·电气接线标志清晰、接触良好、无明显氧化│┃┠──┼──────┼─────────────────────────────┼────┨┃1.14│限速器和│·各运动部件转动灵活、无异常声响,铅封或漆封标记齐全,无移│ 15 天┃┃│安全钳│动痕迹│┃┠──┼──────┼─────────────────────────────┼────┨
┃││·钢丝绳及绳槽无严重油垢,磨损无异常│ 1 个月┃┃││·所设置的电气开关及触点工作可靠,接线良好│┃┠──┼──────┼─────────────────────────────┼────┨┃││·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可靠;限速器可靠固定、垂直度偏差不│12 个月┃┃││大于 0.5mm │┃┠──┼──────┼─────────────────────────────┼────┨┃││·定期现场检测限速器各动作速度符合铭牌及标准要求│24 个月┃┠──┼──────┼─────────────────────────────┼────┨┃1.15│曳引机减震装│·限位挡块及缓冲橡胶齐全并固定可靠;橡胶表面无裂痕、老化现│ 6 个月┃┃│置│象│┃┠──┼──────┼─────────────────────────────┼────┨┃1.16│停电自动│·所使用的蓄电池接线端子无明显的氧化腐蚀│ 1 个月┃┃│救援装置││┃┠──┼──────┼─────────────────────────────┼────┨┃││·定期检查其功能正常。如需停电检修,应采取措施,防止误动作│ 15 天┃┗━━┷━━━━━━┷━━━━━━━━━━━━━━━━━━━━━━━━━━━━━┷━━━━┛
2、轿厢和对重检查及保养事项
┏━━┯━━━━━━━┯━━━━━━━━━━━━━━━━━━━━━━━━━━━━┯━━━━┓┃序号│保养项目│保养内容及要求│保养周期┃┠──┼───────┼────────────────────────────┼────┨┃2.1 │轿内标示牌│·轿内应有标明额定载重量、人数和制造单位的铭牌│ 15 天┃┃││·电梯使用守则、紧急情况时联络电话│┃┃││·电梯注册登记标志│┃┠──┼───────┼────────────────────────────┼────┨┃2.2 │轿厢壁、天花板│·轿内应清洁(须与业主明确责任)│ 15 天┃┃│及地板│·不应存在严重的变形、磨损、生锈、腐蚀│┃┃││·如轿厢重新装修,不应使用易燃材料,且需检查及调整平衡系│┃┃││数│┃┠──┼───────┼────────────────────────────┼────┨┃2.3 │轿内操纵箱│·按钮、开关无明显的老化、损伤,标记清晰、功能正常│ 15 天┃┃│及显示器│·所
设置的轿内检修盒面板锁有效,检修盒内各开关功能正常│┃┃││·显示器表面无破损,显示状态正确无误│┃┠──┼───────┼────────────────────────────┼────┨┃2.4 │轿厢照明和│·轿厢内照明和通风装置工作应正常,轿内地板的照明度要在│ 15 天┃┃│通风装置│50Lx 以上│┃┠──┼───────┼────────────────────────────┼────┨┃││·应定期检查及清洁轿厢风扇,风扇的轴承应定期注油润滑│ 3 个月┃┠──┼───────┼────────────────────────────┼────┨┃2.5 │轿厢门、地坎、│·不应存在严重的变形、磨损、生锈、腐蚀│ 15 天┃┃│护脚板│·轿厢地坎及上坎清洁无积尘│┃┃││·轿门门滑块齐全,无脱落│┃┠──┼───────┼────────────────────────────┼────┨┃││·护脚板符合标准要求并固定可靠│ 3 个月┃┃││·阻止关门所需的力不应大于 150N │┃┃││·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框、地坎之间的间隙符合标准要求│┃┃││·轿门门滑块、轿门门挂轮、门挂板偏心轮检查磨损及间隙调整│┃┃││·不应出现因轿门滑块磨损而产生噪音│┃┠──┼───────┼────────────────────────────┼────┨┃2.6 │轿门开关│·开关安装应紧固、无松动│ 15 天┃┃││·开关动作位置应适当,开关动作时电梯不能启动或停止运行│┃┃││·如两扇轿门不是直接连接,副门锁也应正常动作│┃┠──┼───────┼────────────────────────────┼────┨┃2.7 │门机系统│·各部件固定可靠、运动机构传动灵活、润滑良好│ 1 个月┃┃││·开关门顺畅,无异响及卡阻│┃┃││·开、关门装置的传动链、带不应松驰和过度磨损│┃┃││·所设置的光电安全触板清洁无积尘,发射接收准确无误动作│┃┠──┼───────┼────────────────────────────┼────┨┃││·接线端子标记清晰、固定可靠、接触良好,无明显氧化及锈蚀│ 3 个月┃┃││·机械安全触板相关尺寸调整符合产品要求│┃┃││·安全装置动作应迅速可靠;安全装置动作时轿门应反向开│┃┃││门,运转应平稳
│┃┃││·开关门位置、速度传感装置工作正常│┃┠──┼───────┼────────────────────────────┼────┨┃2.8 │轿厢地坎、轿门│·不能超越规定尺寸 150mm │12 个月┃┃│边缘与井道壁之││┃┃│间的距离││┃┠──┼───────┼────────────────────────────┼────┨┃││·轿厢地坎与厅门地坎间隙、轿厢地坎与厅门门锁轮间隙检查符│ 6 个月┃┃││合标准│┃┠──┼───────┼────────────────────────────┼────┨┃││·如装有井道壁防护网或防护板,防护网(板)不应松脱或损坏│ 3 个月┃┠──┼───────┼────────────────────────────┼────┨┃2.9 │紧急出口(安全│·出口门(窗)开、关顺畅,锁紧装置可靠有效并符合标准要求│ 15 天┃┃│窗、安全门、检│·出口门(窗)应附带开关,打开出口时电梯停止│┃┃│修门、活板门│·出口门(窗)强度足够,不应破损│┃┃│)││┃┠──┼───────┼────────────────────────────┼────┨┃2.10│轿门机械锁│·应符合相关的动作条件,动作应灵活、可靠│ 1 个月┃┃│装置│·如依靠电磁装置动作,电磁装置动作正常,温升不应过高│┃┠──┼───────┼────────────────────────────┼────┨┃2.11│应急照明、│·停电后应急照明装置应正常,并保证应急照明至少能持续 1 │ 15 天┃┃│警铃和电话│小时│┃┃││·报警装置、通话装置的按钮标记清晰、功能正常│┃┃││·外部的警铃及电话等设置在管理员常驻的消防中心或值班室│┃┃││·为方便紧急救援、检修,机房与轿厢间应设置电话联络装置│┃┃││·设置在轿内的紧急联络装置要使用方便,停电时应能通话 1 │┃┃││小时以上│┃┠──┼───────┼────────────────────────────┼────┨┃2.12│轿顶检修装置│·轿顶检修装置应优先于其他一切检修装置│15 天┃┃││·检修开关动作应灵活可靠│┃┠──┼───────┼────────────────────────────┼────┨┃2.13│轿顶停止开关
│·停止开关的动作要良好│ 15 天┃┠──┼───────┼────────────────────────────┼────┨┃2.14│停层、平层装置│·各平层感应器表面清洁无积尘,感应器与感应片的各相关尺寸│ 1 个月┃┃││符合要求│┃┃││·确认轿厢运行时产生的位移不会导致感应器与感应片碰撞│┃┃││·电气连线固定可靠,接触良好│┃┠──┼───────┼────────────────────────────┼────┨┃2.15│轿顶照明及│·轿顶照明、照明开关及防护罩应齐全并良好,有备用灯泡│ 15 天┃┃│开关││┃┠──┼───────┼────────────────────────────┼────┨┃2.16│轿顶面、防护栏│·轿顶面清洁无油污,防护栏应有足够强度和合适的尺寸│6 个月┃┃││·轿顶面各装置电气布线整齐│┃┠──┼───────┼────────────────────────────┼────┨┃2.17│轿顶反绳轮│·钢丝绳槽无严重油污,不应有过度磨损,绳轮转动灵活;轴承│ 3 个月┃┃││润滑良好,无异响│┃┃││·绳轮应有防护罩和挡绳装置,挡绳装置的位置合适│┃┠──┼───────┼────────────────────────────┼────┨┃2.18│导靴(滚轮)│·运行时无异响,接触部(转动部)的磨损不应太大、润滑│ 1 个月┃┃││良好│┃┃││·导靴(滚轮)安装尺寸符合产品要求│┃┃││·轿顶、对重上油杯内油量充足且油杯不漏油不破损│┃┠──┼───────┼────────────────────────────┼────┨┃2.19│机械选层器│·机械选层器的钢带应张紧,接头固定良好│ 15 天┃┃││·断带安全保护开关位置正确,功能正常│┃┠──┼───────┼────────────────────────────┼────┨┃2.20│称重装置│·称重装置的安装位置正确,动作状态应良好│ 3 个月┃┃││·满载、超载信号所对应的电梯控制功能及相关声光信号正常│┃┃││·对于连续检测载重量变化的称重装置,应定期通过电脑数据检│┃┃││查是否正确│┃┠──┼───────┼────────────────────────────┼────┨┃││·应定期调整称重装置的初始状态│12 个月┃
┠──┼───────┼────────────────────────────┼────┨┃2.21│对重│·对重架的连接螺栓不应松动和生锈腐蚀│ 3 个月┃┃││·对重如有反绳轮,其绳槽磨损不应太大,轴承润滑良好,无异│┃┃││常噪音│┃┃││·绳轮应有防护罩和挡绳装置,挡绳装置的位置合适│┃┃││·对重块应固定可靠,运行无异响│┃┃││·绳头连接装置应固定可靠;如用螺杆连接,应至少用两个并紧│┃┃││螺母,并用开口销锁│┃┗━━┷━━━━━━━┷━━━━━━━━━━━━━━━━━━━━━━━━━━━━┷━━━━┛
3、井道、层门和候梯厅检查及保养事项
┏━━┯━━━━━━━┯━━━━━━━━━━━━━━━━━━━━━━━━━━━━┯━━━━┓┃序号│保养项目│保养内容及要求│保养周期┃┠──┼───────┼────────────────────────────┼────┨┃3.1 │井道照明│·井道照明应齐全│ 1 个月┃┠──┼───────┼────────────────────────────┼────┨┃3.2 │限速器钢丝绳│·钢丝绳槽磨损在规定值以内│ 6 个月┃┃││·钢丝绳不应有断股现象,不应有过量的断丝和磨损│┃┃││·与安全钳拉杆的连接部位材料不应有过量的磨损、锈蚀│┃┃││·端接部组装应良好,应使用三个绳夹夹紧,夹绳方向应正确│┃┠──┼───────┼────────────────────────────┼────┨┃3.3 │主钢丝绳│·钢丝绳的张力应均等,与平均值偏差不超过 5% │ 3 个月┃┃││·钢丝绳不应有过多油污;不应有断股现象,断丝数不超过标│┃┃││准,不应有过量磨损│┃┃││·绳头连接装置的各部件齐全、固定可靠,紧固件无松动│┃┠──┼───────┼────────────────────────────┼────┨┃3.4 │导轨及支架│·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后,应将安全钳动作痕迹打磨平整│12 个月┃┃││·导轨及支架表面清洁,无严重油污及锈蚀│┃┃││·导轨撑架、压板的紧固件不应松动│┃┠──┼───────┼────────────────────────────┼────┨┃3.5 │强迫换速、限位│·开关紧固可靠,开关动作部位不应生锈,滚轮无严重磨损│ 3 个月┃┃│、极限开关│·开关动
作位置要适当,符合产品要求│┃┃││·电气触点接触良好,各开关相应功能应正常│┃┃││·轿厢或对重接触缓冲器前极限开关应动作│┃┠──┼───────┼────────────────────────────┼────┨┃3.6 │厅门│·门头清洁,无垃圾杂物,厅门不应严重变形、磨损、生锈、│15 天┃┃││腐蚀│┃┃││·门开关动作应顺畅良好,无卡阻、异响│┃┠──┼───────┼────────────────────────────┼────┨┃││·厅门关门到位的电气保护装置功能正常│ 1 个月┃┃││·门扇采用间接机械联动时,被动门电气连锁保护装置功能可靠│┃┃││·在层门最不利位置,施加外力,门扇之间的间隙不超过 30mm│┃┃││,且无停梯现象│┃┠──┼───────┼────────────────────────────┼────┨┃││·厅门三角锁动作、复位灵活,开锁钥匙应经授权使用│ 3 个月┃┃││·厅门验证锁紧的电气保护装置功能正常,锁紧元件的最小啮合│┃┃││尺寸为7mm│┃┃││·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框、地坎之间的间隙符合标准要求│┃┃││·门锁滚轮的间隙及与开门刀的配合尺寸符合产品说明要求│┃┃││·门偏心轮检查及调整、门挂轮磨损检查│┃┃││·闭门器功能在各层工作正常│┃┠──┼───────┼────────────────────────────┼────┨┃3.7 │厅门地坎│·厅门门脚胶齐全,无脱离│ 15 天┃┠──┼───────┼────────────────────────────┼────┨┃││·厅门护脚板可靠固定,运行时不得与轿厢部件相摩擦│ 3 个月┃┃││·不应出现因厅门门脚胶磨损而发生的噪音│┃┠──┼───────┼────────────────────────────┼────┨┃││·轿厢开门刀与厅门地坎间隙应在510mm│12 个月┃┃││·厅门地坎和轿厢地坎之间的间隙应符合产品及标准要求│┃┠──┼───────┼────────────────────────────┼────┨┃3.8 │随行电缆及│·随行电缆两端应可靠固定,不应有打结及波浪扭曲现象│ 6 个月┃┃│附件│·运行时随行电缆不应触及其他部件而导致磨损或损坏│┃┃││·轿厢完
全压缩缓冲器后,电缆不得与底坑地面及其他部件接│┃┃││触│┃┃││·轿厢监控线与随行电缆同步捆绑时,必须确保不产生大的晃│┃┃││动和表面破损│┃┠──┼───────┼────────────────────────────┼────┨┃3.9 │大厅按钮及│·按钮、开关功能正常,且不应有显著的老化、损坏、卡阻现象│ 15 天┃┃│显示器│·显示器的显示应正确、没有缺划、错划的现象│┃┃││·候梯厅应有足够照明(须与业主明确责任)│┃┠──┼───────┼────────────────────────────┼────┨┃3.10│消防功能│·消防迫降和消防员专用各项功能应正常,基站消防开关应有适│ 3 个月┃┃││当防护│┃┗━━┷━━━━━━━┷━━━━━━━━━━━━━━━━━━━━━━━━━━━━┷━━━━┛
4、底坑检查
┏━━┯━━━━━━━┯━━━━━━━━━━━━━━━━━━━━━━━━━━━━┯━━━━┓┃序号│保养项目│保养内容及要求│保养周期┃┠──┼───────┼────────────────────────────┼────┨┃4.1 │底坑停止装置│·不应有显著的生锈、腐蚀现象,开关动作应正常可靠│ 15 天┃┠──┼───────┼────────────────────────────┼────┨┃4.2 │底坑爬梯│·底坑爬梯固定可靠并方便人员安全进出│12 个月┃┠──┼───────┼────────────────────────────┼────┨┃4.3 │缓冲器│·液压缓冲器被压缩后应能自动复位,完全复位后开关才能恢复│ 15 天┃┃││正常│┃┃││·液压缓冲器的电气保护开关动作灵活,功能可靠│┃┠──┼───────┼────────────────────────────┼────┨┃││·液压式缓冲器的液量应正确│ 3 个月┃┃││·缓冲器顶面至轿厢、对重的距离应符合标准要求│┃┠──┼───────┼────────────────────────────┼────┨┃││·缓冲器固定可靠,无生锈、腐蚀现象│ 6 个月┃┠──┼───────┼────────────────────────────┼────┨┃4.4 │安全钳│·安全钳及联动机构各部件齐全,无过量磨损及损坏│ 3 个月┃┃││·安全钳各楔块与导轨间隙均匀并符合产品要求,夹紧位置正│┃┃││
确│┃┃││·安全钳各部件无过多油污,应定期清洁│┃┠──┼───────┼────────────────────────────┼────┨┃4.5 │限速器钢丝绳张│·限速器钢丝绳张紧轮坠陀不应离地过低│ 15 天┃┃│紧轮、坠陀及保│·钢丝绳断裂或松弛时应确保能使保护开关正确动作│┃┃│护开关│·电梯运行中不应存在显著的振动、噪音现象│┃┠──┼───────┼────────────────────────────┼────┨┃4.6 │底坑地面│·应保持良好的清洁状态,防水良好、无渗水漏水现象或消防水│ 15 天┃┃││倒灌现象│┃┠──┼───────┼────────────────────────────┼────┨┃4.7 │补偿链或│·补偿绳的张紧轮装置及行程限制开关固定,位置正确,开关功│ 15 天┃┃│补偿绳│能可靠│┃┃││·补偿链或补偿绳无破损及断裂,无生锈和腐蚀现象│┃┠──┼───────┼────────────────────────────┼────┨┃││·补偿绳张紧力要充分、均匀;电梯运行时补偿链或补偿绳不应│ 3 个月┃┃││离地过低│┃┃││·补偿绳的张紧轮不应离地过低,也不应脱出导向轨道│┃┠──┼───────┼────────────────────────────┼────┨┃││·补偿链或补偿绳两端固定可靠,补偿链的二次保护装置正确可│ 6 个月┃┃││靠│┃┗━━┷━━━━━━━┷━━━━━━━━━━━━━━━━━━━━━━━━━━━━┷━━━━┛
5、整机功能检查
┏━━┯━━━━━━━┯━━━━━━━━━━━━━━━━━━━━━━━━━━━━┯━━━━┓┃序号│保养项目│保养内容及要求│保养周期┃┠──┼───────┼────────────────────────────┼────┨┃5.1 │年度整机检查│·标准要求的检测项目│12 个月┃┃││·厂家要求的检测项目│┃┗━━┷━━━━━━━┷━━━━━━━━━━━━━━━━━━━━━━━━━━━━┷━━━━┛备注:该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75m/s的曳引式垂直升降电梯。其他类型电梯的维修保养,应按生产厂家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相应的保养项目表。
——结束——
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Lift Maintenance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7年1月16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 前言 为配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及其他相关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颁布施行并与其协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对原《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紧急修订,删除了其中使用管理相关内容,对维护保养的内容做了相应调整和完善,形成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送审稿,并送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根据专家审议意见,对规则进行了必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7 年 1 月 16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由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乔强根据原规则进行整理;相关电梯型式试验机构、检验机构和生产单位人员参加了修订。 原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新华周沛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赵伯锐张弟华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卫东张元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潘文筠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刘锡奎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姚良宏黄永盛 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蒋灏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曾健智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王志平 北京希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刘萍
目录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1) 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4) 附件 B 液压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8) 附件 C 杂物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12) 附件D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15)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Elevator Service Management and Daily Maintenance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5月8日
前言 2007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7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草案。2007年9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7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7]63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8年9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8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9年5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使全国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形成一个统一的、能满足电梯安全保障和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刘新华周沛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赵伯锐张弟华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顾卫东张元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局潘文筠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刘锡奎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姚良宏黄永盛 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蒋灏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曾健智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王志平 北京希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刘萍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 时间:2012-11-17 19:57:35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作者:未知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 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 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的职责;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质监[2005]77号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的 通知 正文: ----------------------------------------------------------------------------------------------------------------------------------------------------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年5月27日深质监[2005]77号) 为加强我市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梯维修保养活动,是指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 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修保养的期限、项目和救援责任等内容。维修保养项目可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见附表)的规定。 第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维修保养单位时,应当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不得因变更维修保养单位而导致在用电梯出现无人保养的情况。 第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并监督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保养。 电梯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电梯使用,通知维修保养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报告市、区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维修保养单位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并在其维护保养、维修、报修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第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电梯技术档案。电梯技术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三章维修保养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八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维修保养活动。 第九条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工商注册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质监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的规定办理有关工商注册和维修许可手续。 第十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可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上述证件均为原件)到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验证手续,领取验证回执和获取特种设备电子政务网登陆密码。 已办理了验证手续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可凭有效的验证回执和电子政务网登陆密码办理电梯维修告知等业务。 未办理验证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每次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均应当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以上证件均为原件)办理施工告知业务。 第十一条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在维修保养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业务电子政务网,向市质监部门办理电梯维修告知手续,并在告知中将变更的维修保养设备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 第十二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规则》(DOC 24页)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规则》 (DOC 24页)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规则 Elevator Service Management and Daily Maintenance 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月日 . 目录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规则 (1) 附件A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6) 附件B 液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10) ……………………………(14) 附件C 杂物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附件D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17) 附件E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纪录 (20) . 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则。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规则。 第二章电梯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购置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五条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份); (三)安装监督检验证明文件; (四)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原件)。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要求: .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Elevator Service Management and Daily Maintenance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5月8日
前言 2007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7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草案。2007年9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7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7]63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8年9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8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9年5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使全国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形成一个统一的、能满足电梯安全保障和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刘新华周沛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赵伯锐张弟华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顾卫东张元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局潘文筠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刘锡奎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姚良宏黄永盛 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蒋灏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曾健智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王志平 北京希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刘萍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落实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电梯使用安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特区内的电梯使用以及与电梯使用安全有关的其他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辖区内的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梯安全事务社区综合治理】推行电梯安全事务社区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者社区工作站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电梯安全工作协调员,负责召集、组织、协调所在区域的小区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电梯安全事务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电梯安全事务社区综合治理工作给予指导并对电梯安全工作协调员进行电梯安全业务培训。 第五条【电梯安全宣传】每年六月六日为深圳电梯安全
宣传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电梯安全宣传日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活动。 幼儿园、学校等应当开展幼儿、学生安全使用电梯教育活动。 鼓励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电梯安全宣传活动。 第六条【电梯制造单位责任】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并在特区内使用的电梯承担保修责任,在电梯出厂文件中明确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电梯主要部件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满三年或者自电梯出厂之日起满五年,以先到者为准。电梯主要部件的范围依照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确定。 电梯制造单位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对其制造的电梯设置影响电梯使用或者维护保养的装置或者程序。 第七条【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及使用管理人的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关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的要求全面负责电梯的安全使用工作,并依法承担电梯安全事故的先行赔付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确定。 未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办理商品市场《市场登记证》的通告(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办理商品市场《市场登记证》的通告(2010重新发布)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1.20 •【字号】深市监规[2010]2号 •【施行日期】200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等29件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市监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的《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等29件规范性文件由我局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2〕2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工商〔2002〕53号) 3.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深价〔2003〕28号)4.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23号) 5.关于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24号)6.关于停止办理商品市场《市场登记证》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4〕5号) 7.关于实施肉类食品放心工程信息化监管措施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4〕9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1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2号)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是指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在用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 第四条在本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电梯监督检验以及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实施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五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对无证单位套用或借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合法手续开展业务,一经举报、发现,经查证属实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在本地(设区的地、市)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维保组、队)的、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维保单位的分支机构应为其“法人”的《许可证》上注明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电梯维保单位只能在注册登记地或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市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纳入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第八条电梯制造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只能承担本企业制造、销售的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业务,不得承揽其他品牌电梯的维保业务。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同意的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维保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11.01 •【字号】深市监[2013]611号 •【施行日期】201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 修告知工作的通知 (深市监〔2013〕6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以下简称施工告知)工作,方便施工单位,简化告知手续,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及省质监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工作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告知依据及性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实施施工告知的目的是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获取现场施工的信息,方便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申报监督检验。施工告知不是行政许可。
二、告知内容 施工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告知,只需提交《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告知书》(附件2)、施工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书复印件、使用单位身份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等3项材料,属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安装告知还需按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提供项目基本信息单。各受理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提交除上述4项材料之外的其它材料。施工单位办理电梯、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告知,提交材料不变。具体工作指引见附件1。 三、责任分工 (一)施工单位对告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告知书内容应完整、准确。告知书内容失实、错误或关键项目填写不完整的,应对告知书内容进行修改,施工单位修改告知书的行为视为重新办理施工告知。为方便企业,施工单位告知时可提交旧版告知书,但应在特种设备业务系统中将新版告知书中新增的施工日期和施工地点等信息补充完整。施工单位收到受理单位出具的接收回执后,即可施工。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分局在收到施工告知材料后,资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接收回执,不得变相审批。各分局应切实加大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检验机构在深圳开展监督检验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方案、施工人员资质、设备生产合法性及其质量合格证明等安全技术资料的核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应按规定及时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此前对特种设备施工告知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指引 2.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告知书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 【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7.03 【实施日期】202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九六号)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3日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 (2020年6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有关电梯使用安全的活动适用本规定,但是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市市场监管部门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电梯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职责,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电梯报废的,或者迁移但是未在深圳经济特区内重新安装的,应当在报废或者迁移后三十日内,向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条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修 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3.08.27 •【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施行日期】1995.11.03 •【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电梯、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梯、自动扶梯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电梯、自动扶梯的安装、大修改造、维修保养、检测和使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用电力拖动,具有运送乘客或货物的轿厢,轿厢运行于铅垂方向倾斜不大于十五度角的刚性导轨之间的固定设备。 本条例所称自动扶梯是指向上或向下输送人员、并具有循环转动功能的动力驱动设备。
第四条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电梯、自动扶梯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部门)对电梯、自动扶梯的安装施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本条例对新安装的电梯、自动扶梯和大修改造后的电梯、自动扶梯以及有安全隐患的电梯、自动扶梯进行强制性安全检测,对电梯、自动扶梯的年检进行抽样检验。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电梯、自动扶梯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市电梯安全检测机构)承担本条例规定的强制性电梯、自动扶梯安全检测及抽样检验,并对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资格认证 第六条凡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取得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安全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书)。 非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在特区内从事电梯、自动扶梯安装的,应取得市建设行政部门的施工许可,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七条凡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注册安全主任; (二)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注册安全检测员; (三)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四)有与其维修保养的电梯、自动扶梯相关的原理图、接线图、零部件结构图
电梯管理制度
电梯管理制度 电梯管理制度1 为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发挥其高效、节时、方便的特点,特制订本制度。 1、开始工作前,电梯操作员应控制电梯上下试运行数次,观察运行有无异常,发现问题及时请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2、开启厅门进入轿厢前,需注意电梯的轿厢是否停在该层。 3、认真做好电梯轿厢、轿厢门及其他乘用人员可见部分的卫生工作。 4、轿厢的载重应不超过额定重量。 5、轿厢的载物体积不能过大。 6、运送重量较大物品时,应将物件放置在轿厢的中间部位。 7、乘用人员不得在厅与轿厢中间(骑跨处)停留或谈话。轿厢内禁止高声喧哗、打闹、吸烟、吐痰。 8、装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需预先通知电梯操作员,以便采取稳妥的安全措施。 9、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电梯停开: ①超重不开。 ②安全装置失效不开。 ③物体过大,门关不上不开。 ④物体堆放不稳不开。
⑤物体超出轿厢内部空间不开。 ⑥厅门、轿厢门关闭不好不开。 ⑦有人把头、手、脚伸出轿厢不开。 ⑧轿厢运行速度不正常不开。 ⑨电梯有异常声响不开。 ⑩检修人员在轿顶或轿底坑内不开。 电梯管理制度2 电梯厅门紧急开锁三角钥匙如使用不当,极易造成人员坠落事故,这在近几年的安全事故中占有很高的比例。为了维护乘客及使用单位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质监[]155号通知》的要求,我公司特将电梯三角钥匙的管理办法通知于贵司,务必请贵司遵照本通知精神加强对电梯三角钥匙的管理。 一、三角钥匙必须由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使用。其它人员不得使用。 二、所使用的三角钥匙上必须附有安全警示牌,使用者在使用之前必须了解警示牌上的内容。 三、用户必须指定一名或多名具有一定机电知识的人员作为电梯管理员,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对电梯数量较多的单位,电梯管理员应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 四、电梯管理员应负责管理所有的电梯钥匙(包括操纵箱钥匙、机房门钥匙、电锁钥匙、厅门开锁三角钥匙);如果电梯管理员出现变动,则应做好三角钥匙的交接工作,并有书面交接签字手续。
电梯维修保养服务技术标
(正本) 深圳市宝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服务 —技术部分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投标人电话:
投标文件目录 一、投标文件真实性声明函——————————————03 二、深圳市同大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相关资质证明文件—04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04 2.投标人的税务登记证————————————————05 3.投标人组织机构代码证———————————————06 4.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07 5.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维修保养备案证明文件———08 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09 三、投标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业绩一览表—————————10 四、技术偏离招标文件要求明细表———————————11 五、电梯维护保养技术力量一览表———————————12 六、响应招标要求情况一览表—————————————13 七、免费提供的零配件一览表—————————————14 八、投标人资质、实力、信誉的其他材料————————15 2
一、投标文件真实性声明函 致:深圳市宝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为响应贵方 2014 年 12 月 08 日的第 BCPMNS001 号招标邀请书,本公司愿意参与投标、提供招标项目中规定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服务。并郑重声明:提交的投标文件、资料及说明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红岗路红岗大厦3楼 授权签署本资格文件人姓名:签字: 签字人职务:(应为法定代表人) 3
深圳市同大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相关资质证明文件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 4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5月8日 前言 2007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7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草案。2007年9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7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7]63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8年9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8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9年5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使全国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形成一个统一的、能满足电梯安全保障和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刘新华周沛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赵伯锐张弟华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顾卫东张元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局潘文筠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刘锡奎广东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姚良宏黄永盛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蒋灏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曾健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王志平北京希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刘萍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使用管理 (1) 第三章日常维护保养 (4) 第四章附则 (6) 附件A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8) 附件B 液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12) 附件C 杂物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16) 附件D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1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