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中国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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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中国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

第一节中国利用外资的方式

一、外资的概述

1、外资的含义

外资是指来自境外的资金,即指其他国家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来中国大陆以从事经济社会活动为主要目的,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前提下,遵循市场机制法则,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的独资、合资、参股等的市场流入的资金。

2、境外的含义

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境外并不等于自然的国土疆界之外,而是包括一国领域以内而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部分。如台湾地区,从地理的自然界线来说是中国领土,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还没有对其实施管辖权,即称境外。现在的中国领土的香港、澳门地区也应属于境外。

3、外资的分类

借贷资本

(1)按国际资本移动的方式

生产资本

(2)按外资来源分外国政府资金

国际金融机构资金

国际金融市场资金

境外企业和私人资金

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从事国际金融管理和国际金融活动的超国家性质的组织机构,能够在重大的国际经济金融事件中协调各国的行动;提供短期资金缓解国际收支逆差和稳定汇率;提供长期资金促进各国经济发展。按范围可分为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和区域性的国际金融机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二、中国利用外资的方式

1、直接利用外资

(1)含义:直接利用外资是指以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引进的外资。

(2)利用外资的形式

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含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又称中外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

负盈亏而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它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a、合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占有股份,但只有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因此,不同国外的股份公司出现控股问题,谁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多,谁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b、国外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国投资必须占51%以上。而我国的规定不同于外国。对外商合资企业的股份,只规定下限不少于25%,没有明文规定上限。

c、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有一定比例要求。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要等于投资总额的70%;且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对全营各方的认缴资本不负还本付息责任。

d、中外合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其经济责任以各自出资额为限。

e、国外投资者所得的利润及其合法所得,必须是外汇才能汇出,这就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产品外销出口比例,在经营中强调外汇收支平衡。

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含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又叫中外合营企业,指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按合同规定的各方投资条件,收益分配、风险责任和经营方式等进行经营的非股权式的经济组织。合营方式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为实施某一项目或共同进行某一经济活动而形成的非法人式的组织。中外合营企业一般是由中国合作者提供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劳动力或现有厂房、设备和相应的水电设施等;外国合作者提供资金,先进设备和技术、材料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a、中外合营双方要以法人身份签订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来分配收益。它可以是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

具有独立资格的合营实体。

b、合作各方权利、义务必须确立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在合同中要明确合作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一般不以货币折算的投资股金,不以合作各方的投资额计股分配利润。合作各方对收益分配和风险、债务的分担,企业经营管理方式以及合作期满的清算方法等,都应在合同中规定。

c、提供合作条件的合作经营企业注册方式:一是以外国合作者无息提供的资金、设备加上中方投入的少量的现金为注册资金;二是将双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均折算为投资本金作为注册资金。

d、全营企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或其他方式提前回收投资,在未满的合营期限内,仍应按原投资额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否则,还本后合营企业万一出现亏损,则无法偿还,对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证。

③外商独资企业

★含义:外商独资企业又称外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商独资企业的特点

a、外资企业是在中国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大部分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因此,凡符合中国法规关于法人条件的,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b、我国目前的外资企业仅是相对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营企业而言,由于它的投资者不一定只有一个,可以是由几个外商建立的公司在我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所以他不同于国际上通常讲的"独资经营企业"。

c、由于外资企业是由外商自己投资和经营,不能直接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因此,在我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必须是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

d、外资企业的最主要特点是:自投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享其利。

④中外合作开发

★含义:中外合作开发海上石油资源是指由外国石油公司提供资金和技术,根据合同规定在我国领海划定的区域内,与中方共同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作开发的具体方式是采用国际上通行的风险合同形式。

(3)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不同点

①合资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资,合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中外双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②组织形式不同。合资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债务;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并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承担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③投资方式不同。合资企业中有在依法解散时,外资合作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资企业存续期内,外国投资者是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的;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④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面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取委托管理制。

⑤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合资企业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的合作者不一定用货币计算股份,也不一定按股权比例分享收益,而是依照合作企业合作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而且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其投资,同时,中外合作者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间接利用外资

(1)含义:间接利用外资主要是指借用境外贷款和国际证券融资。

注:借用国外贷款主要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外金融机构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商业银行现汇贷款和出口贷款。

(2)商业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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