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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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鄂财会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人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要求,现将《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社厅2018年9月14日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内容与形式第四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第五章学分管理第六章学分登记第七章考核与评价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成都市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工资【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8.05【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成都市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现将《成都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成都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8月5日附件成都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3〕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业培训补贴(一)补贴对象及培训内容。

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蓉高校的在校生。

创业培训内容包含:SIYB培训、创业实训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的其它促进创业的培训项目。

(二)培训主体及培训规模。

已取得创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和在蓉高校。

在蓉高校开展创业培训需经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认证,并按照创业培训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蓉高校组织开展创业培训的,按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10%的规模申请创业补贴。

(三)补贴标准。

按9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四)申报材料。

创业培训补贴申报表、开班申请、学员花名册、考勤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员受训证明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复印件(在校生培训由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实训合格证书》、机构或高校代为申请补贴的协议。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现将《株洲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2021年4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三章购买内容及指导性目录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五章购买活动的实施第六章合同及履行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九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株洲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和《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20〕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有序实施、以事定费、量力而行、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全市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实施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细则,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我市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榕财会[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榕财会[2012]24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为了简政放权,整合行政资源,根据财政部《会计从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会【2005】57号)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后我局将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颁发。

请县(市)区财政局加强会计窗口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福州市财政局2012年10月25日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会【2005】57号)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二)出纳;(三)稽核;(四)资本、基金核算;(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八)总账;(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成都市2023年高级会计师评审安排

成都市2023年高级会计师评审安排

成都市2023年高级会计师评审安排2023年即将到来,成都市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也将如火如荼地展开。

高级会计师评审是对会计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的一种认可和评价,对于提升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2023年成都市高级会计师评审的安排和相关要点。

一、报名时间及条件根据成都市财政局的通知,2023年高级会计师评审的报名时间为XX 月XX日至XX月XX日。

报名条件包括: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本科及以上学历;在会计领域从事工作满5年;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等。

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可以通过成都市财政局官方网站进行线上报名。

二、考试科目及安排2023年成都市高级会计师评审考试科目包括:会计基础理论、财务管理、财务成本管理、审计与内部控制、税法与税务实务等。

考试将分为笔试和口试两个阶段进行。

1. 笔试阶段笔试分为两天进行,第一天主要考察会计基础理论和财务管理,第二天主要考察财务成本管理、审计与内部控制以及税法与税务实务。

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时间为每天3个小时。

考试地点将根据考生报名情况确定,考试前会通过短信和邮件通知考生相关信息。

2. 口试阶段笔试合格者将进入口试阶段。

口试主要考察考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专业素养。

口试内容包括案例分析、会计报表解读和财务分析等。

口试时间和地点将在笔试合格后另行通知。

三、评审标准及结果公示高级会计师评审结果将根据笔试和口试的综合成绩进行评定。

考生综合成绩需达到合格分数线方可通过评审。

评审结果将在评审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并通过成都市财政局官方网站公布。

四、评审费用及证书颁发评审费用为XX元,考生需在报名截止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

评审合格的考生将获得成都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并可在成都市财政局官方网站进行在线查询和下载。

五、评审后的职业发展通过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会计人员将获得更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

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是职业晋升和职业竞争的重要凭证,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在企业内外都具备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晋升空间。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成房发[2008]8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房发[2008]84号)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定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一、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一)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下发后,即2008年6月15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购房的市内外购房者,所购房屋符合《意见》要求的给予相应的购房财政补贴。

购买同一房屋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成委发[2008]12号)文件所规定的补助政策的购房者只能享受一种补助政策。

《意见》中所指购房包括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商品房、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和商品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新建商品房。

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是指有房屋所有权证再次交易的住房。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的住房(不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

(二)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包括1、契税补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现行政策是契税总额的65%)全额给予补贴。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08.30【实施日期】2008.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长:葛红林二○○八年八月三十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政府职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市政府令第149号)的规定,成都市政府对市级各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依法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7项,登记14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91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3项,其中,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19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22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的15项,调整为监管措施的21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26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项目的30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对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要逐项进行规范;对取消的项目,要按照取消后的处理办法做好衔接工作;对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项目,要严格按要求实施;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加强指导、监督;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监管措施的项目,要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监管;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项目,要切实提高服务品质和效能;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的项目,有关审查应在所纳入的项目中实施。

四川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局•【公布日期】1995.07.07•【字号】川财综[1995]31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综[1995]31号1995年7月7日)各市、地、州财政局(含重庆市),省级各部门,中央驻川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规定》和川府发[1995]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要求,制定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现连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川府发[1995]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第二条凡在四川省境内按规定印刷、购领使用、发放、保管和销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暂行规定》和本细则。

第三条四川省财政厅是全省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负责本地区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制定、出售、承印收费票第四条收费票据左上方必须套印“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

专用章形状为圆形,直径为23毫米,字体为楷体,印色规定为:收据联红色,其他为联次颜色。

第五条收费票据专用章是财政部门管理收费票据的法定标志,由省财政厅统一制作和发放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

第二章收费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第六条四川省境内的收费票据为通用专用票据和特种专用票据两种。

第七条通用专用票据是指能够满足一般行政事业性收费特点的具有通用性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专用收据》,其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黑色(存根),第二联蓝色(记账),第三联红色(收据)。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4.28•【字号】锡财会〔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正文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锡财会〔2023〕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2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现将2023年度无锡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未完成的会计人员,应当补培训完成学时学分。

目前尚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前,应首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信息采集网址:/)。

二、继续教育时间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继续教育内容202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对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执行,详见合作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课程列表。

四、继续教育形式202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形式进行。

各主管部门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自主培训。

自主培训的具体要求如下:1.报备年度自主培训方案。

组织开展自主培训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于培训班开班前30日将2023年度自主培训方案(内容至少应包括: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授课师资、培训人数、培训时间、经费来源等)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备案。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计人员【发文字号】青财会[2008]26号【发布部门】青岛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8.08.06【实施日期】2008.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财会[2008]26号)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为做好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不断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培训形式㈠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层次培训,即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次。

㈡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属地原则,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按属地参加培训。

特殊情况确需跨区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需到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主管财政部门进行申请登记。

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2008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企业会计人员要将企业会计准则做为主要培训内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要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非税收入改革、资产管理、财政资金管理等内容做为重点培训内容。

为庆祝会计与改革开放30周年(青财会【2008】18号文件),凡参加纪念征文活动并获奖的论文,可视同完成2008年继续教育学时。

为方便会计人员选择培训内容参加培训,具体内容安排如下:㈠企业会计准则(1)(24学时,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侧重讲解企业会计准则衔接中存在问题的解决。

中级职称会计人员选择内容)㈡企业会计准则(2)(24学时,侧重讲解企业会计准则概况及新旧准则对比。

初级会计人员选择内容)㈢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改革、资产管理、财政资金管理(24学时)㈣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4学时,中级职称会计人员选择内容)㈤小企业会计制度(24学时)㈥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建设(24学时)㈦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4学时)㈧由主管部门组织,针对单位实际设置的财会理论、实务操作等课程培训(24学时)㈨财政部门组织的讲座、培训等(24学时)三、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我市的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研讨班,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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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成都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2016.03.16 • 【字 号】成财会〔2016〕4号 • 【施行日期】2016.03.1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财会〔2016〕4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 2016年3月16日 成都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促进会计人员增强专业胜任能力,优化会计人员队伍素质,积极为成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成都市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面授培训机构、网教培训机构和成都市(含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坚持统筹规划、按需施教、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原则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引导会计人员掌握新知识新技能,优化知识结构,提升综合素质,增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第四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五条 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网教培训机构实行公开征集、评估管理。 第六条 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主管财政部门公告的面授、网教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学习。选择其他继续教育学习方式的,事前须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主管财政部门通过“四川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信息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记录”登记栏内,不再盖章或打印记录文字。会计人员可登录四川财政会计网(四川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自助查询个人继续教育情况记录。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八条 成都市财政局办理事项: (一)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相关工作要求,制订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规定,拟定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意见。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征集评估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教机构和市级面授培训机构,公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对我市面授和网教培训机构实施监管。 (三)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提供咨询服务,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登记事项。 第九条 各区(市)县财政局办理事项: (一)根据成都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意见,制订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程序征集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并公告,对本地区面授培训机构实施监管。向市局报备本地区面授培训机构名单。 (三)监督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供咨询服务。 (四)办理本地区会计人员(含参加部、省、市培训的本地区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事项。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与技能训练、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培训。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应用培训,促进会计人员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增强依法从业能力。 (三)业务技能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应用技能等培训,增强履职能力。 (四)职业道德培训。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职业道德自觉意识,养成职业道德自律习惯,提升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本细则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学习。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一)参加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二)参加主管财政部门公告的面授或网教培训机构培训。 (三)参加主管财政部门认可的部门(单位)系统会计人员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四川省会计学会、成都市会计学会和区(市)县会计学会的会计类课题研究,或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根据会计人员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开展继续教育,注重培训质量。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学习,学分计算标准如下: (一)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经测试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市县级财政部门公告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培训,测试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市财政局认可的会计人员所在部门(单位)组织的系统内会计人员培训,测试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测试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测试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测试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选择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学习,学分计算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考试、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和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每考及格一个科目,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含专科)以上学位或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则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四)独立承担省、市财政部门或省、市、县会计学会的会计类研究课题结题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研究课题的,每项课题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课题结题日期为准。 (五)独立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七)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合格成绩公布时间或表彰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 第十八条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时,对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调出。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的,主管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出手续。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二)调入。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度继续教育的或参加继续教育未达到24学分的,本市财政部门应为其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入手续。当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应当参加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补学完成。

第五章 培训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征集评估办法确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条 公开征集评估合格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服务期限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培训机构服务期满后,主管财政局重新公开征集。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主管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指导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教学管理、优化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二条 指导督促培训机构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保存培训资料档案。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培训机构应主动做好两项工作:(一)按时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二)按时与主管财政局签订下一年度服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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