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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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楚大遗址传承发展工程实施方案(2019—2023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楚大遗址传承发展工程实施方案(2019—2023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楚大遗址传承发展工程实施方案(2019—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02•【字号】鄂政办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楚大遗址传承发展工程实施方案(2019—2023年)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荆楚大遗址传承发展工程实施方案(2019—2023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2月2日荆楚大遗址传承发展工程实施方案(2019—2023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2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大遗址传承发展,打造荆楚文化重要标识,现制定荆楚大遗址传承发展工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依托丰富的大遗址资源,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深化文化供给侧改革,传承弘扬荆楚文化,实现文化遗产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充分发挥大遗址在乡村振兴、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发展战略中的促进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升湖北文化软实力。

到2023年,围绕“人类起源”“文明起源”“楚文化”“三国文化”“土司文化”“红色文化”“荆楚名人”等主题,建成开放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湖北省文化遗址公园不少于20个,大遗址保护管理能力和水平得到显著提升,荆楚大遗址传承发展体系基本形成,成为中国大遗址保护南方示范区。

二、工程对象规模较大、特色鲜明、影响深远,体现荆楚人民独特创造、价值理念、精神追求,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大遗址,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

湖北洪湖螺山镇景点

湖北洪湖螺山镇景点

湖北洪湖螺山镇景点
湖北洪湖螺山镇的旅游景点包括:
洪湖蓝田生态园:这是洪湖市唯一一家国家4A级旅游风景区,以自然景观为主,游客可以欣赏到以水、莲、鱼、鸟为代表的综合景观。

红色湘鄂西旅游区:这是一个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荆州古城:这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城市,值得一看。

荆州博物馆:这里可以了解到荆州的历史和文化。

乌林历史名胜风景区:乌林位于洪湖市城区以东15公里处,隔江与南岸的赤壁市赤壁山相对,是江汉平原罕见的丘陵地带。

著名的赤壁之战“火烧乌林”就发生在这里。

湘鄂西苏区革命烈士纪念馆:这是一个“全国重点烈士建筑物保护单位”,是缅怀湘鄂西革命根据地的先烈们的地方。

2022荆州古城规划方案 (2)

2022荆州古城规划方案 (2)

2022荆州古城规划方案前言荆州古城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位于湖北省荆州市中心,是一座优美的江城古镇。

荆州曾是楚汉交战的重要战略地点,早在两千年前就成为了文化和商业交流的中心。

荆州古城如今被誉为湖北省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历史和文化遗产。

为了保护和传承荆州古城的文化遗产,我们制定了以下2022荆州古城规划方案。

规划背景2022年是荆州古城保护与开发的关键之年,为了满足市民和游客对荆州古城的需求,荆州市政府决定增加市里对荆州古城的投入,全面推进荆州古城的保护与发展,推出一套全新的荆州古城规划方案。

规划设计一、荆州古城的文化保护1.加强历史文物的保护和修复,对古代建筑、街道、城墙等进行维修和保养。

2.制定荆州古城保护管理条例,明确荆州古城保护的具体内容、范围、标准和方法。

3.打造荆州古城文化遗产展馆,展示荆州古城的历史与文化,同时增强市民和游客对荆州古城文化的认知和认同。

二、荆州古城的旅游开发1.重整荆州古城的游览路线和旅游资源,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停车场、购物广场、餐饮设施等。

2.发展特色文化旅游项目,如文化节庆、名胜古迹、宗教文化、农家乐等,增加游客体验和参与感。

3.完善游客服务,增设导游服务中心、紧急救援中心、旅游信息中心等,为游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和保障。

三、荆州古城的城市环境提升1.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更新逐渐老化的市政设施,提升城市整体环境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2.将荆州古城绿化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对城市亮化工程进行巨额投资,提高夜景让市民和游客有更好的视觉体验。

3.加强社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增设公共休闲场所,打造市民休闲和文化交流的场所,提升市民的满意度。

结语本规划方案旨在全面推进荆州古城的保护、发展和旅游业的发展,需要市政府及市民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古城文化遗产,共建文明城市。

本规划方案将为荆州古城文化旅游业的发展奠定基础,推动荆州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希望市民和游客能够共同参与,共建古城,让荆州古城更加美丽璀璨!。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熊家冢墓地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告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熊家冢墓地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告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熊家冢墓地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荆政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熊家冢墓地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告(荆政发〔2011〕21号)为了做好熊家冢墓地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和《湖北省荆州市熊家冢墓地保护规划》、《湖北省荆州市熊家冢墓地展示利用详细规划》,现通告如下:一、熊家冢墓地保护范围为:南北方向长延西山岗,总长约700米。

西至谷地边缘,向东宽约300米。

总面积4085公顷。

熊家冢墓地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四周外廓的岗地,东以过境道路为界(墓地东约550米);西以考古调查为依据延至汤家湾(墓地西约2200米);墓地向北约650米,至界溪庙;向南约350米,至王家湾,均以道路为界。

面积45850公顷。

二、熊家冢墓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钻探、爆破、取土、挖建池塘、建造坟墓或从事其他有损遗址保护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熊家冢墓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设置对遗址和水体有污染的设施,特别应注意水土和地形地貌的保持。

四、熊家冢墓地建设控制地带应保持现状田园风光,不得建设大型的公共建筑。

靠近熊家冢墓地建设控制地带的民居建筑限高2层,高度10米,体量和色彩应与传统形式协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违者一律依法拆除,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

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

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01•【字号】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1号《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已由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日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2018年8月30日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23年10月27日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四章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五章区域协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湖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护与修复生态环境,推进长湖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湖流域的保护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湖流域,是指本市范围内长湖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荆州区、沙市区、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等相关区域。

长湖流域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形态保护、水质保护、功能保护、生态保护。

荆州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荆州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荆州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4号《荆州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已由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0日荆州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2024年8月29日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水资源保护与安全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水生态修复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区域协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沮漳河流域生态环境,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沮漳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沮漳河流域,是指沮漳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荆州区菱角湖管理区、马山镇、川店镇、李埠镇行政区域。

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沮漳河流域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系统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沮漳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沮漳河流域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将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题研究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题研究一、历史文化保护专题研究目的和层次 (1)(一)研究目的 (1)(二)研究范围与重点 (1)二、历史沿革梗概 (1)(一)历史沿革与政区变换 (1)(二)荆州古城变迁 (2)(三)小结 (4)三、历史文化构成基本要素与特征 (4)(一)历史文化资源分类 (4)(二)历史文化构成要素 (5)(三) 四大主要特征 (8)四、名城价值评述与城市特色分析 (9)(一) 九大文化体系下形成的多重性地域文化 (9)(二) 名城价值与城市特色分析评述 (9)(三) 四大研究价值 (11)五、历史文化保护历程回顾与存在问题 (12)(一)历史文化保护历程回顾 (12)(二)存在的问题 (12)(三)结论 (18)六、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18)(一)保护原则 (18)(二)保护目标 (19)(三)荆州非物质文化的保护 (19)(四)重要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5)七、历史城区保护规划 (32)(一)历史城区范围划定 (32)(二)保护层次 (33)(三)城区水系和水景观保护 (33)(四)风貌街巷的保护 (34)(五)风貌保护街巷划定 (34)(六)风貌保护街巷风貌保护控制要求 (36)八、荆州古城保护规划 (36)(一)荆州古城建筑高度控制规划 (36)(二)视线通廊与眺望景观控制规划 (37)(三)荆州古城人口控制、用地调整规划 (38)(四)荆州古城道路交通调整规划 (39)九、历史地段保护 (39)(一)历史地段择定 (40)(二)历史地段保护的基本内容 (40)(三)保护原则 (40)(四)保护结构模式 (41)(五)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措施 (41)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45)(一)基本概况 (45)(二)保护模式 (45)(三)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45)(四)地下文物保护 (49)十一、对大遗址保护的思考 (55)十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政策建议 (57)(一)保护制度建设 (57)(二)荆州历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思路 (59)一、历史文化保护专题研究目的和层次(一) 研究目的1. 认识历史文化资源的价值本研究试图通过对荆州历史文化的认识和初步研判,用科学的方法对历史文化资源进行评价,认识荆州历史文化资源的现状、文化含义以及历史和现实的文化价值。

湘鄂渝黔苏区民间红色资料的数字化保护与利用

湘鄂渝黔苏区民间红色资料的数字化保护与利用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大量的文化遗产被数字化保存和传播。

在红色文化热潮中,湘鄂渝黔苏区的革命传统、红色历史、革命文物等文化资料也得到了有效的数字化保护和利用。

数字化保护是指通过数字化技术,对物品进行数字化记录、保存、处理和传输等一系列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达到对文化遗产的完整保护和保存。

对于湘鄂渝黔苏区的民间红色资料来说,数字化保护的意义非常重大。

这些红色文化遗产是“革命精神和文化遗产的铁证”,反映了中华民族革命的历史成就和道路选择,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

通过数字化技术,可以将这些文化遗产的历史和价值保留下来,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数字化保护的核心是数字化记录技术。

将湘鄂渝黔苏区民间红色资料进行数字化记录,有助于避免真实记载的丢失和篡改、鉴定考古文物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

同时,在数字化处理中,可以对文物进行多种处理,例如数字化修复,使文物得到彻底的“复原”和重生。

数字化处理也有利于去除干扰因素和增加表现力,可以将文物原本的样貌还原得更加清晰,也可以基于现有记录和数据得出更加详细和深入的研究结论。

数字化保护的过程中,还需要解决数字化记录格式的规范问题。

数字化保护过程中应该要基于标准化的格式,开放的接口,以便于将数字化用户利用资源。

开放接口还可以给更多的人提供了参与和交流的平台,活跃了研究活动,也方便了文化遗产管理者的资源共享和交流。

数字化保护和利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推动本地的文化传播,扩大文化资源的开发。

首先,数字化资源可以满足社会公众对于文化遗产信息的需求。

在数字化保护的过程中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求建立数字化档案,方便公众查询。

其次,数字化保护具有更加便利的特点。

经过数字化后,用户可以通过电子设备方便地获取文化遗产信息,方便了民众的使用。

同时,数字化保护还可以为本地文化旅游和文化体验带来参与感和体验感。

需要注意的是,数字化保护和利用并不是简单地将原版物品的内容通过数字褪色为数字副本,而是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并将其与现代世界紧密结合,使其更有意义。

参观湘鄂西革命老区有感

参观湘鄂西革命老区有感1946年夏,国民党反动派在美国的帮助下完成了战略进攻准备,以大举进攻中原解放军为起点,发动全面内战。

面对敌军绝对优势的进攻,中原解放军遵照中共中央关于“立即突围,愈快愈好,不要有任何顾虑,生存第一,胜利第一”的指示,巧妙避开敌人的进攻,分南北两路突出重围,胜利完成了战略转移,这就是震惊中外的中原突围。

在湘鄂西地区有一支游击部队———江南游击纵队在中原突围后坚持斗争,有力地牵制了大量敌人,为解放军战略转移,夺取战争最后胜利作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它的光辉业绩将永载史册。

作为新时代共产党员,我们没有理由不继承他们的革命精神,没有理由忘却曾经苦难的过去。

为了落实党中央关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我科全体党员和群众,怀着崇敬的心情,到洪湖革命老区参观学习,接受革命传统教育。

早晨起来,在导游的带领下,我们来到湘鄂西革命首府旧址──瞿家湾。

一下车就看到一群小学生围在一个老师周围,他们在聚精会神的听讲,明显感觉到他们被这片热土上曾经发生的故事深深地打动。

他们认真的样子,一双双明亮的眼睛,让人看到了希望。

也促使我更迫切地想知道革命仁人志士所战斗生活过的地方。

瞿家湾镇有明清建筑一条街和湘鄂西苏区革命旧址群,瞿家湾老集红军街自明弘治九年(1496年)就开始形成,至今已有500多年历史,老街全长700米,各种古代建筑保护完好,生动地记录了中国古文化在这块土地上欣欣向荣的发展历史,1931年由贺龙、周逸群、段德昌等率领的中国工农红军第六军在这里建立巩固的湘鄂西革命根据地,是“利用河湖港汊进行游击战争,坚持数年之久”的典型,是中国革命历史上“工农武装割据”重要的六大根据地之一,有中共湘鄂西省委员会,中共湘鄂西省苏维埃政府,湘鄂西革命军事委员会,中共湘鄂西省委组织等革命旧遗址群39处,1988年4月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瞿家湾老街,历经几十年的风雨,依然比较完好地保持着明清建筑的古朴风貌,湘鄂西苏维埃首府当年的驻扎地。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全国十三块苏区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全国十三块苏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全国十三块苏区1、中央苏区中央苏区,也称中央革命根据地,位于江西南部、福建西部,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由毛泽东、朱德、周恩来等打造的全国最大的革命根据地,是全国苏维埃运动的中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党、政、军首脑机关所在地。

1929年2月,朱毛红军转战赣南、闽西,开始开辟以瑞金为中心的中央苏区。

1930年底至1931年秋,经过第一至第三次反“围剿”的胜利后,中央苏区正式形成。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宣告成立。

1933年1月,中共中央从上海迁入瑞金,中央苏区成为全国苏维埃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中央苏区经过第四次反“围剿”战争的胜利后,至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中央苏区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达到鼎盛时期。

1934年秋,中央苏区第五次反“围剿”战争失利,10月,中央红军主力从瑞金等地出发长征。

此后,中央苏区组建了以项英为书记的中央分局,以陈毅为主任的中央政府办事处,开始领导留守红军开展艰苦卓绝的苏区三年游击战争。

中央苏区先后辖江西、福建、闽赣、粤赣、赣南5个省级苏维埃政权,60个行政县。

中央苏区总人口为453万,总面积约8.4万平方公里。

2、湘赣苏区湘赣苏区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井冈山、赣西南、湘东南地区革命斗争基础上,于1930年2月至1934年8月建立发展起来的,是继井冈山革命根据地(1927年10月-1930年2月)后的第二个革命根据地。

湘赣苏区比较稳定巩固的面积约2.8万平方公里,基本苏区人口约100余万。

1931年10月,中共湘赣省委、湘赣省苏维埃政府正式成立,领导苏区先后粉碎了国民党军的四次“围剿”战争。

1934年8月,湘赣苏区主力红军红六军团西征,湘赣苏区逐渐被国民党军占领。

3、湘鄂赣苏区湘鄂赣苏区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由彭德怀、滕代远领导在湖南、湖北、江西三省边界地区革命斗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地跨湘、鄂、赣3省边境20余县,人口约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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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1号)《荆州市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保护条例》已由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1日荆州市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保护条例(2020年10月28日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管理第三章合理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的保护,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的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革命遗存中涉及文物和烈士纪念设施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是指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湘鄂西苏区进行革命活动所留存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的遗址、遗迹和相关纪念设施,包括:(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墓地;(五)涉及湘鄂西苏区革命历史的纪念碑、塔、堂等纪念设施;(六)其他见证湘鄂西苏区革命历史、反映革命文化的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等。

第四条革命遗存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属地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革命遗存本体安全、历史真实和风貌完整。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革命遗存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革命遗存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革命遗存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存保护工作,并对相关部门的革命遗存保护工作予以指导。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类革命遗存的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教育、财政、公安、档案、史志研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存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存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革命遗存保护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革命遗存保护利用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文物保护、史志研究、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教育、文化、旅游、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研究讨论革命遗存保护利用中的重大问题,为革命遗存的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和专业指导等服务,日常工作由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认领、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革命遗存的保护、利用。

对革命遗存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

第九条任何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有义务保护革命遗存,并有权劝阻和检举破坏、损毁革命遗存的行为。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一条市、县两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革命遗存保护工作的普查和专项调查,建立档案并进行数字化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遗址、遗迹和相关纪念设施进行初审,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文化和旅游部门申报认定革命遗存。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审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为革命遗存。

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遗址、遗迹和相关纪念设施,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没有申报,但确有保护必要的,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直接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审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为革命遗存。

第十三条革命遗存实行名录保护。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编制革命遗存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

保护名录应当明确革命遗存的名称、类型、详细地点、产权归属、文化内涵、保护范围、保护管理部门等事项。

已经公布为文物和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存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第十四条保护名录内尚未被公布为文物的革命遗存,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其历史价值和保护现状,认定或者申报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五条革命遗存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置统一的纪念标识予以保护。

纪念标识制作标准由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革命遗存建(构)筑物主体灭失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石碑、标志牌等特殊纪念标识予以保护。

第十六条革命遗存应当实行原址保护,任何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等,不得迁移。

未被公布为文物和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存,因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无法实行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进行申报,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和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国有革命遗存不得抵押、转让、拍卖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非国有革命遗存依法抵押、转让、拍卖或者改变其用途,应当报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在革命遗存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污、损坏革命遗存;(二)刻划、涂污、损坏、擅自迁移、拆除革命遗存纪念标识;(三)擅自设置商业广告设施;(四)从事有损革命遗存环境和氛围的商业、娱乐等活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革命遗存应当按照权属类型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一)革命遗存属于国有的,使用权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二)革命遗存为非国有的,产权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三)革命遗存产权不明,且暂无使用权人的,由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条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建立革命遗存保护管理制度,与革命遗存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革命遗存保护协议,并加强监督管理。

保护协议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日常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革命遗存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开展日常巡查,检查革命遗存的安全状况,落实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等安全措施,发现危害安全险情时,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向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告;(二)对革命遗存进行日常保养、维护,保持革命遗存原状;(三)配合开展革命遗存的宣传教育和保护利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有革命遗存的修缮、保养,由使用权人负责。

非国有革命遗存的修缮、保养,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所有权不明的革命遗存的修缮、保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非国有革命遗存产权所有人自愿修缮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从保护经费中给予补助。

非国有革命遗存有损毁危险,产权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产权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抢救性修缮,所需费用由产权所有人负担。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保护的需要,经与非国有革命遗存的产权所有人协商,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置换或者征购等方式加强对非国有革命遗存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未被公布为文物和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存的修缮、保养,应当在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尊重历史,注重保持原貌。

第二十四条市、县两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革命遗存保护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第三章合理利用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革命遗存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各类学校和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革命遗存及其所承载的革命历史纳入教学活动,开展研学实践。

革命遗存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村史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开展革命传统教育。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证革命遗存安全和不破坏历史风貌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革命遗存资源,打造红色旅游品牌,开发、推广红色文化旅游线路、产品和服务。

具备开放条件的国有革命遗存,应当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革命遗存的宣传推介力度,丰富教育传播方式,利用陈列展览、影像宣传、历史情景再现等方式和现代科技手段,展示革命遗存风貌,增强革命文化传播的互动性和体验性。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作地图、路标指引、命名道路、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设计市政设施时,应当融入革命遗存元素,彰显革命传统精神。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革命遗存的研究,收集、梳理、编纂和出版革命遗存相关资料。

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革命遗存进行理论研究和精神文化作品创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未被公布为文物的革命遗存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抵押、转让、拍卖国有革命遗存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革命遗存尚不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革命遗存纪念标识的,由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拆除革命遗存纪念标识的,由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在革命遗存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商业广告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从事有损革命遗存环境和氛围的商业、娱乐等活动,涉及到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革命遗存保护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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