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扶持企业发展暂行规定津保管发[2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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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扶持企业发展

暂行规定

津保管发[2009]6号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区域发展,特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第一条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大型生产性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建设合理面积的生产厂房,可以采用代建制。企业购买时,可按照成本加优惠利息价格出售给企业。

对上述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前二年,按其实现增加值所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的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扶持。

第二条对跨国公司、金融企业、内资企业的全球、全国或地区总部给予扶持。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给予2000万元的扶持;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的扶持;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扶持。

对境内外投资者在我区设立的具有总部性质的管理型营运中心、销售/采购中心、商业连锁中心视其投资规模、年销售额、利税情况,最高给予200万元的扶持。

对上述企业,自设立之日前二年,按其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的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扶持。对其购买的自用办公房产所交纳的契税所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的扶持,房产税所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三年100%的扶持。

第三条对区内企业列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科技产业化项目,按照100%比例最高给予200万元的匹配资金;对列入天津市重点科技计划的科技产业化项目,按照50%比例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匹配资金。

第四条对市场主体企业在我区购买合理面积的市场经营用房,最高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租赁合理面积的市场经营用房,三年内最高给予2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扶持。以上扶持面积最高为1000平方米。

对上述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的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扶持。

第五条对各类私募基金、风险基金和创业基金项目,基金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对合伙人按其基金盈利分红和运营管理基金所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所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给予60%的扶持。

第六条对计划上市融资、总部设在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以下支持,对企业成功改制的,最高支持25万元;对进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最高支持60万元;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最高支持200万元。

对上述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实现增加值所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的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扶持。

第七条对区内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产业化项目,对其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一般按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给予补贴,贴息期限最长三年,贴息总额上限为300万元。

第八条设立5000万元贷款担保特别风险专项资金,为区内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融资担保等服务。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对适用我区多条扶持政策的,原则上按照较高扶持标准执行。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相比不足部分补充执行本规定。如遇国家或天津市重大政策变动,本规定将做相应调整。

二ОО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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