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信委印发《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经信委印发《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经信委印发《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江苏省科技厅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南京海关

关于印发《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经信科技【2010】1081号

各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进一步推动全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等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下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工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技术创新方面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内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江苏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以下简称南京海关)联合组织开展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

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

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不低于1亿元,其他产业不低于2亿元;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

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50人;

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企业不少于与一家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已被认定为省辖市(或行业)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1年以上;

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走私行为;

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第六条申请认定省行业技术中心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由产学研各方或者同行业企业共同建设;

具有行业共性技术扩散和服务能力;

行业关键技术研发能力。

第七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企业向省辖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省辖市经信委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省辖市经信委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3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信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同级发改、科技、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

特殊行业的企业可通过省主管部门直接向省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南京海关推荐申报。

省经信委组织力量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开展核查,形成初评意见。

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共同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联合予以发布和授牌。企业应将所授的牌子悬挂(摆放)在展示厅、技术中心等重要场所的显着位置。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因评价不合格被撤消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二年后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认定。

第八条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九条评价程序:

数据采集。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4月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经信委。评价材料包括:《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

数据初审。省辖市经信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省经信委。特殊行业企业评价材料由省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经信委。

数据核查。省经信委组织专家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数据计算与分析。省经信委委托相关专家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并反馈相关企业。

第十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评价得分低于60分;

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省辖市经信委,并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省经信委。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评价不合格;

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所在企业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在公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同时公布调整和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五条企业上报的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认定;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

第十六条各省辖市经信委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和海关加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所在省辖市经信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经省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项目经评审为良好的,优先列入省工业结构与产业升级扶持项目。

第十八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与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共同实施的“产学研”技术创新项目,省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评价优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

术中心。

第二十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技术中心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建筑和生产性服务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省辖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苏经贸科技〔2006〕20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负责解释。

附件一: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包括主要仪器设备等。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情况。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近三年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及其经济效益。

三、市经信委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盖章)

附件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

市经信委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列入国家统计的企业需提供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Ⅶ502表)复印件、企业科技项目情况(Ⅶ503表)复印件。未列入国家统计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经审计过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年度税收缴纳证明。

4、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Ⅶ502表、Ⅶ503表分别合并后填报,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分别进行合并填报。

5、评价指标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2)对外合作项目;(3)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4)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

(5)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6)拥有的专利及受理的专利申请;(7)制定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8)国家、省认证实验室;(9)驰名商标、着名商标和中国名牌、江苏省名牌;(10)新产品销售和利润;(11)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评价数据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数据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的前一年。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包括企业工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等第三产业的收入以及企业其它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统计年度内实现的盈余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研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术改造等资金中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购买自制设备支出和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及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R&D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企业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立项、鉴定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立项、研发、鉴定、投产的新产品。新产品的统计有效期为:从投产之日起生产资料类产品为3年,消费类产品为2年。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着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着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着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不包括仅仅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的差异性产品。

12、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统计年度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计量单位为万美元。

15、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统计年度内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分红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企业中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少于10%的人员,不予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包括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研发管理部、处、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但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为这类项目的专门管理和直接服务人员。

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指在技术中心工作接受考核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在册的技术中心研发人员,专门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分红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具有高级职称并获得国家、部、省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享受国家、部、省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3、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既是高级专家又有博士学位的则只能作为专家或博士统计一次,不能重复统计。

24、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数。最小统计单位为:人月。

25、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国外及港澳台等地区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产品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不包括外派办事处、贸易公司等。

26、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研究开发、产品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7、国家、国际组织以及省认证的实验室数:指国家有关部门、国际组织以及省认定认证的、在有效期限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8、当年完成的科技项目数:指企业全部科技项目中当年已完成(结题)项目数。

2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件数。

3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统计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1、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统计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2、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及统计年度前一年、前二年共三年中主持制定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3、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着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和省着名商标数。

34、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江苏省名牌产品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和省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数和江苏省名牌产品数。

35、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项目数:指企业获得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以及江苏省科技进步奖项目总数,其它奖项不予统计。

附件三:

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二、行业系数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轻工Ⅰ为家电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三、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1、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

2、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50人。

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附件四: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提纲)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时需要提交工作总结,全面总结前两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与国际间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技术创新情况。

四、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五、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和发展散装水泥扶持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经信综合[2017]79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03 【实施日期】2017.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和发 展散装水泥扶持项目的通知 (苏经信综合〔2017〕790号) 各设区市、县(市)墙改、发展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财政局,墙改办,散装办: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做好2017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和发展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下同)扶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扶持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新建或技改(含兼并重组及淘汰落后产能)、科研开发、新墙材应用试点及示范等三类。由各设区市、县(市)墙改办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新墙材发展和应用的实际情况组织申报,原则上从已列入《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库》的项目中推荐。省直单位项目直接向省墙改办申报。各设区市、县(市、区)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5个,同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2、申报单位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良好社会信用,具备健全财务核算管理体系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科研开发和技术支持单位,以及新墙材应用试点和示范单位。 (二)关于发展散装水泥扶持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分生产技改、科研项目两类,由各设区市、县(市)散装办和财政部门根据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推荐,设区市(含辖区)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县(市)申报项目不超过1个,省直单位项目直接向省散装办申报,其中: 2015年以来已经获得省级扶持的项目,不得再进行申报。 本次申报扶持的技改项目,原则上从申请纳入省级散装水泥项目库管理的单位中选取,并按要求及时向省散装办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2、申报单位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的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及发展散装水泥相关装备生产企业和技术研发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扶持项目申报条件 1、新建或技改项目 (1)产品节能、利废,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符合建筑工业化发展要求。

2018年江苏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项目申报指引-江苏经信委

2018年江苏省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 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江苏省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实施方案》,现制定2018年江苏省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项目招标指南如下:一、前沿新材料制造装备领域 专题一:12英寸半导体硅单晶炉 1.总体要求 通过自主研发,掌握先进成熟的单晶生长工艺,开发出适用半导体集成电路产业链上游原料生产的设备,形成从设备到单晶生长热场与工艺的整套解决方案。单晶炉拉晶过程要求全自动控制,工艺稳定性好,能耗低。 目标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符合行业现行相关标准。 2.关键技术指标 单晶棒直径:≥12英寸; 晶向:100,111,110; 晶体直径控制范围:±2mm/1000mm; 等径功率:≤65kW; 热场:≥32英寸; 一次装料量:≥400kg; 主要热场部件寿命:180炉次。 专题二:硅片智能在线检测分选设备 1.总体要求 通过自主研发,实现光伏硅片几何尺寸和线痕、翘曲、崩缺、表面瑕疵、隐裂、电性能等的高速检测和分选,可兼

容砂浆、金刚线、树脂等不同切割工艺生产的黑硅、多晶硅、单晶硅硅片产品;采用人工智能深度学习技术,对海量产品瑕疵特征实现自动归纳和建模;与MES系统无缝对接,满足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一体化需求,实现数据管理与可视化分析统计功能,支持在线故障诊断与分析。 目标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本指南未列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2.关键技术指标 设备检测分选能力:≥8200片/小时; 误判率:≤2%; 漏检率:≤0.55%; 碎片率:≤0.05%。 专题三:高效异质结HIT-PECVD设备 1.总体要求 自主研发基片损伤低的高效频率匹配系统快速生成稳定等离子体;自主研发可双层生产的真空腔体,保持稳定、清洁的高效沉积成膜环境;腔体间连接传输工艺先进、生产流畅;控制系统的界面友善、操作简单、数据采集方便。 目标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本指南未列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2.关键技术指标 设备产能:≥2800片/小时(生产N型M2单晶硅片时); HIT电池平均效率:≥22%; HIT电池效率非均匀性:≤3%。 专题四:分子束外延生长—扫描隧道显微镜(MBE-STM)集成设备 1.总体要求 研制兼具STM、MBE产品的所有功能的分子束外延生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经贸委解读

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 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苏经信交通〔2010〕507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发挥省重点物流基地和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加快我省物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和“江苏省物流示范企业”将授予我省物流业中具有鲜明特色和行业影响的省重点基地和企业。 第三条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对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评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评定条件 (一)申报江苏省物流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江苏省多式联运转运物流示范基地 (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 (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0家以上。 (3)基地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4)基地内从事铁、公、水、航等多式联运企业的营业收入占基地年营业收入的75%以上。 (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如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分拣、货代、配送、结算、信息等,下同)。 2、江苏省区域性综合物流示范基地 (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 (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5家以上。 (3)基地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 (4)基地内从事区域性综合物流的企业营业收入占基地年营业收入的75%以上。 (5)基地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具有8种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 3、江苏省城乡物流配送示范基地 (1)基地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 (2)基地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10家以上。 (3)基地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4)基地内物流企业的配送客户200个以上,或配送客户占总客户数的70%以上。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备用容量费 减免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工[2018]6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4.25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备用容量费减免名单的通知 (苏价工〔2018〕6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经信委,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精神以及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苏价工〔2018〕20号)要求,为落实我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减免政策,经各有关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经信委、供电公司审核,现将审核通过的27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名单予

以公布(详见附件),并自2018年2月1日起,对上述公布的自备电厂系统备用容量费减半收取。请省电力公司及时与相关企业做好电费结算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他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各地在资料齐全、通过初审后,继续按规定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减免名单表(第一批)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4月25日 附件 江苏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减免名单表(第一批)

江苏经信委干部任职前公示

干部任职前公示 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部分副处职领导岗位竞争上岗实施意见》,经动员部署、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委党组会议差额票决,徐军同志拟任办公室副主任,刘耀武同志拟任研究室副主任,柯瑶同志拟任经济运行局副局长,韩晶同志拟任企业发展服务处副处长,李永明同志拟任经济合作处副处长,王小飞同志拟任电子信息产业处副处长,顾明事同志拟任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副处长,吴天寿同志拟任信息安全处副处长,张北虹同志拟任信息资源与基础设施处副处长,常慧芹同志拟任省国防科工办军工协调处副处长。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2010年12月6日至12月12日。 对公示对象有何反映,请与纪检组、人事处联系。联系电话:83393368(纪检)、83392413(人事)。 人事处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徐军等10名同志简历 徐军,男,1975年5月生,汉族,江苏宜兴人,中共党员,南京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1998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办公室主任科员。主要经历:1998年8月溧水县晶桥乡党政办秘书;1999年3月溧水县晶桥乡团委书记;1999年10月溧水县委组织部干审科干部;2001年11月溧水县晶桥镇党委组织委员(副科级);2002年9月省经济协作办公室经济合作处副主任科员;2004年1月省经贸委办公室副主任科员;2004年10月办公室主任科员;2010年4月任现职。

刘耀武,男,1959年2月生,汉族,安徽太和人,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大学学历,1976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综合规划处副调研员。主要经历:1976年12 月起先后任陆军180师539团机炮3连战士、文书、3营代书记,60军参谋训练大队学员,陆军180师539团司令部参谋,南京陆军学校后勤训练大队第一教研室教员,后勤第16分部司令部战勤科参谋,南京军区后勤部司令部训练科技处参谋(副团职),南京军区联勤部司令部训练科技处副处长、处长;2004年10月省经贸委综合处副调研员;2010年4月任现职。 柯瑶,女,1975年5月出生,汉族,江苏南京人,中共党员,南京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1997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经济运行局主任科员。主要经历:1997年8月省石化厅计划处干部;1998年8月省石化厅计划处科员;2000年8月省经贸委干部;2001年1月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处科员;2002年11月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处副主任科员;2005年12月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处主任科员;2010年4月任现职。 韩晶,女, 1975年7月生,汉族,江苏姜堰人,中共党员,南京农业大学国际贸易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南京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学位毕业,公共管理硕士,1997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企业发展服务处主任科员。主要经历:1997年8月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外经处干部;1998年2月随省扶贫促小康工作队赴灌南县小窑乡挂职锻炼;1999年2月省乡镇企业局外经处科员;2001年1月省经贸委培训处科员;2002年11月省经贸委培训处副主任科员;2005年12月培训处主任科员;2010年4月任现职。 李永明,男,1972年10月生,汉族,安徽庐江人,中共党员,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1995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办公室副调研员。主要经历:1995年8月中国矿业大学外事处英语助理翻译、办公室秘书;1999年9月南京大学研究生学习;2002年8月省经贸委产业政策处干部;2003年3月省经贸委办公室干部;2003年7月省经贸委办公室副主任科员;2004年12月省经贸委办公室主任科员(2004年12月国家商务部借用,派驻巴布亚新几内亚大使馆经商处三等秘书;2006年8月驻新西兰大使馆经商处三等秘书;2007年6月驻新西兰大使馆经商处二等秘书);2009年5月省经贸委办公室副调研员;2010年4月任现职。 王小飞,男,1977年8 月生,汉族,江苏东台人,中共党员,苏州大学货币银行专业毕业,大学学历,经济学学士,2000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产业投资处主任科员。主要经历:2000年8月大丰市龙堤镇政府组织干事、工业干事、监察干事,借调大丰市委

江苏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关于公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江苏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关于公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9-2010年度运行情况评价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苏经信科技[2011]99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10.13 【实施日期】2011.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省地税、南京海关关于公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9-2010年度运行情况评价结果的通知 (苏经信科技〔2011〕992号) 各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海关: 为不断提高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发展创新型经济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我们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9-2010年度运行情况进行了评价。现将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一、应参加2009-2010年度评价的企业技术中心共367家。除江苏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浦北方氯碱化工有限公司3家企业因重组、搬迁、停产等原因,未上报评价材料,自动放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外,其他

364家企业均按要求报送了评价材料,参加了评价。 二、364家企业技术中心中,评价分数85分以上(含85分)的68家,为优秀; 60-85分(含60分)的287家,为合格,其中60-65分(含60、65分)的34家,给予警告(其中1家已连续两次警告,应予撤销资格);60分以下的9家,为不合格,应予撤销资格。具体见附件。 三、根据《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撤销江苏中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徐挖约翰迪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镇江焦化煤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泰事达电气有限公司、南通扬子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南京轻工业机械厂、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通达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华源有限公司、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浦北方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技术中心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并对评价得分在65-60分之间的33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警告。 请各市经信委向各省认定技术中心企业通报2009-2010年度评价结果,对评价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要宣传总结他们的经验,并在下一年度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对予以警告的企业技术中心,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进行认真整改,尽快提高运行质量水平;对被撤消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要通知企业停止使用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并负责收回原授牌。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要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抓好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的各项工作,更好地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行业和区域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和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2009-2010年度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 省经信委 省发改委 省科技厅

附-江苏经信委职称申报系统

附: 2006年度江苏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 通过人员公示名单 省直(南京)(30名) 葛继华高淳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朱恩重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夏辉江苏省丁山水泥厂 张钟江苏省丁山水泥厂 祝永宏江苏省芙蓉茶场 黄东峰江苏省国信集团 张曦涛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金艳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万习春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王正清江苏省京陶瓷业有限公司 汪海元江苏省井神盐业有限公司 邵伯泉江苏省井神盐业有限公司 成晔江苏省井神盐业有限公司 杨益民江苏省南通新生织布厂 倪文清江苏省南通新生织布厂 王平华江苏省五图河农场 章朝阳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陶振东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 魏建初江苏舜天集团经济协作有限公司 丁远江苏苏亚金诚工程管理咨询公司 史硕久江苏天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耿立军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 王华金盛集团 孙勤国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萧泽筠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陈小戎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余成安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钱一平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曹承林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陈滨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116名) 江为根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旭岩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庄德新无锡市山北双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孙有志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高政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赵建新江阴海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孙建明无锡市三凤桥肉庄有限责任公司夏巧生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建锋江阴市振新实业有限公司 徐士官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杨雷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公司童仲平无锡双毛创意毛纺织染有限公司项国荣江阴利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倪伟无锡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王爱群江苏无锡朝阳集团有限公司 杨希伟无锡灵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郭良清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志强江苏宏源纺机股份有限公司 李良宝江苏新长江实业集团公司 李洪耀江阴市长达钢铁有限公司 孟永华江苏蝙蝠塑料集团有限公司 黄长城江阴市长江钢管有限公司 缪宇星江苏蝶美集团公司 周爱明江阴市天华纱业有限公司 卞平刚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 朱淑华江阴市天华纱业有限公司 邹建军江阴红嘉印染有限公司 周洪兴无锡东纺服饰有限公司 胡士清江苏华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李洪芳江阴市无缝钢管总厂 薛洪权江阴市冷拔油缸厂 李洪卫江阴市夏港长江拆船厂 薛纪良江苏兴业塑化股份有限公司 杨寿宝江阴市宏润钢带有限公司 薛俊江阴中恒科技有限公司 金和良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宜宾江阴市东方港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周江江苏法尔胜特钢制品有限公司 张亚军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林克文江阴天力燃气有限公司 陈乐江苏江阴港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刚江阴市华昌不锈钢管有限公司 郑铁江江阴市百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费庆和江阴美纶纱业有限公司 华明浩江苏龙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经信委印发《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江苏省科技厅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南京海关 关于印发《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经信科技【2010】1081号 各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进一步推动全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等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下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工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技术创新方面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内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江苏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以下简称南京海关)联合组织开展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 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 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不低于1亿元,其他产业不低于2亿元;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 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