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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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苏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doc

2017年度苏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doc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2017年度苏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C类)C类:加快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项目一、申报条件1.在苏州市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以及市区范围自收自支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所报信息化项目应具有示范带动性、具有技术引领性、具有亮点和特色。

3.2017年度以提升我市信息化发展水平及提高民生服务水平为引领,以落实《中国制造2025苏州实施纲要》为重点,支持“智慧苏州”建设项目、两化融合贯标项目、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智能制造典型项目,以及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4G等信息技术的创新信息化项目和基于“互联网+”的新模式新业态项目。

二、分类申报说明C1:企业信息化类项目C1-1:企业“两化融合”项目1.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计算机辅助工艺设计(CAPP)、企业设计研发产品数据管理(PDM)、知识管理(KM)等技术在设计研发环节的信息化应用项目。

2.制造执行系统(MES)、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计算机柔性制造(CFMS)、敏捷制造系统(AMS)、质量管控等在生产制造环节的信息化应用项目。

3.客户关系管理(CRM)、供应商关系管理(SRM)、供应链管理(SCM)等在产品流通和市场营销环节的信息化应用项目。

4.企业资源规划(ERP)、企业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等在企业信息化协同工作、集成应用方面的信息化应用项目。

5.其它两化融合的实践、探索、创新的应用项目。

C1-2:面向行业或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1.以供应链为服务特征的,为上下游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的相关信息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2.以电子商务服务为特征,面向行业或中小企业提供综合电子商务服务,具有自主品牌的电子商务平台(B2B),以及线上线下(O2O)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3.以综合咨询为服务特征的,为企业提供企业所需技术、管理或培训等信息化专业咨询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7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7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7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基金【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8.02.28【实施日期】2018.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7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为提高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我们编制了《2017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见附件),并公布全省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公布的19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至2017年12月31日在江苏省境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其收入归属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10项),另一类是收入归属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9项)。

二、2018年1月1日起,我省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基金项目,一律以《基金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各级、各部门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

2018年1月1日以后国家和省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按其文件规定执行,省财政厅将动态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

四、本通知发布以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6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2017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江苏省财政厅2018年2月28日附件2017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森林法。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省级战略性新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省级战略性新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苏发改高技发[2017]36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3.31【实施日期】2017.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苏发改高技发〔2017〕360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跟踪推进小组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战略,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新动能、发展新经济,根据《江苏省“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苏政办发〔2016〕137号)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2017年继续组织实施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

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聚焦技术前沿、产业高端和未来发展,着力推动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和带动作用的重点环节率先突破,辐射和带动相关产业全面发展。

在《规划》确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空天海洋工程、数字创意等十大领域,重点支持《规划》提出的重点专项工程项目,优先支持国家、省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百强企业承担的项目和在国家、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集聚试点以及双创示范基地布局建设的项目,突出标志性和带动性,加快培育国内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产业,构建发展新优势。

二、项目类别(一)重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支持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以及具有先导性、基础性、突破性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带动培育一批具有全球、全国影响力的高端产业。

优先支持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内集聚试点重点项目建设,以“一区一产业”为导向,促进各地加强资源统筹配置,引导上、中、下游相关产业自主跟进,推动创新要素向区域特色产业集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7年江苏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评选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7年江苏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评选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7年江苏大数据应用示范
项目评选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经信软件[2017]57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8.09
【实施日期】2017.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7年江苏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评选结果的通知
(苏经信软件〔2017〕571号)
省大数据发展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经信委,各有关单位:
经前期征集、形式审查、分类筛选和专家评审,我委共评选出经济发展与产业升级、民生服务、社会治理三大领域60个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

其中,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苏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平台”等经济发展与产业升级领域项目17个;南京词酷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基于大数据应用的英语作文智能批改平台项目”等民生服务领域项目27个;央视国际网络无锡有限公司的“央网舆情大数据平台”等社会治理领域项目16个(名单见附件)。

希望有关单位再接再厉,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培育
大数据发展新模式、新业态,规范和深化以示范项目为基础的大数据应用,推动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现代化,服务我省经济社会转型升级。

附件:2017年江苏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名单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8月9日
附件
2017年江苏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名单
一、民生服务类
(一)优秀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基础研究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基础研究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基础研究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苏科计发[2017]2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1.20【实施日期】2017.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基础研究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苏科计发〔2017〕22号)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部署和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2017年度省基础研究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将瞄准世界科学前沿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才自由探索,开展创新研究,为我省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源头引领。

现将项目组织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与申报条件2017年度省基础研究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按照青年科技人才创新专题和面上项目两类组织申报。

(一)青年科技人才创新专题。

分为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省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和省青年基金项目三个层次。

1.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以培养能进入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人选等高层次青年科技人才为目标,支持省内优秀青年科研人才面向江苏和国家需求开展创新研究,造就拔尖人才,培育创新团队,显著增强我省基础研究的影响力和若干重要科学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

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每项省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要求:在江苏境内注册的高校、院所和企业等各类单位在编的正式在职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7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在其研究领域有明确的学术建树和国内外影响,并主持过省级或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具体指: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及江苏省科技厅所有科技计划项目;已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973青年科学家专题、国家优秀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的不得申报该类项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7年度省级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7年度省级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7年度省级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7年度省级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关于编制2017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财库〔2017〕196号)精神及相关工作部署,现将编制2017年度省级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抓好年末预算执行工作今年以来,全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但财政增收难度加大,一些地区收支矛盾突出。

临近年底,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抓紧抓好积极财政政策各项措施落实,着力推进财税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收支预算执行管理。

加强收入监测分析,大力支持税务等部门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禁收取“过头税”,坚决防止和纠正采取虚收空转等方式虚增财政收入的行为,严肃财经纪律。

进一步加快支出预算指标分解下达,督促预算单位落实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促进财政资金早支出早见效;切实加快预算支出特别是涉及民生的“八项支出”的全年进度,努力压减结转规模;及时调整存量资金用途,优化结构,更多地向民生领域倾斜;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二、进一步做好2017年度财政决算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正确认识财政决算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扎实做好2017年度决算编审管理等工作,进一步提升决算的全面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0【实施日期】2010.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6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二○一○年六月十日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发展支出和对市、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汇总、梳理有效专项资金目录,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五)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江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江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
【发文字号】苏经信综合[2017]17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3.27
【实施日期】2017.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
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的通知
(苏经信综合〔2017〕179号)
各设区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两聚一高”战略部署,推进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作用,鼓励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制造装备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根据《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苏财规〔2016〕11号),现就做好2017年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以下简称“综合奖补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在江苏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未列入统计口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企业,如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由企业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统计部门审核,如符合相关标准,可视同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应有正在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方向和江苏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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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和发展散装水泥扶持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经信综合[2017]79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03
【实施日期】2017.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和发
展散装水泥扶持项目的通知
(苏经信综合〔2017〕790号)
各设区市、县(市)墙改、发展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财政局,墙改办,散装办: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做好2017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和发展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下同)扶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扶持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新建或技改(含兼并重组及淘汰落后产能)、科研开发、新墙材应用试点及示范等三类。

由各设区市、县(市)墙改办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新墙材发展和应用的实际情况组织申报,原则上从已列入《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库》的项目中推荐。

省直单位项目直接向省墙改办申报。

各设区市、县(市、区)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5个,同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2、申报单位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良好社会信用,具备健全财务核算管理体系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科研开发和技术支持单位,以及新墙材应用试点和示范单位。

(二)关于发展散装水泥扶持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分生产技改、科研项目两类,由各设区市、县(市)散装办和财政部门根据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推荐,设区市(含辖区)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县(市)申报项目不超过1个,省直单位项目直接向省散装办申报,其中: 2015年以来已经获得省级扶持的项目,不得再进行申报。

本次申报扶持的技改项目,原则上从申请纳入省级散装水泥项目库管理的单位中选取,并按要求及时向省散装办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2、申报单位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的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及发展散装水泥相关装备生产企业和技术研发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扶持项目申报条件
1、新建或技改项目
(1)产品节能、利废,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符合建筑工业化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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