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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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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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为了提高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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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演出场所、娱乐场所。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确定的职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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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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