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十二大归纳总结和探讨

《侵权责任法》十二大归纳总结和探讨
《侵权责任法》十二大归纳总结和探讨

《侵权责任法》十二大归纳总结及探讨

一、适用过错推定的条款

(C38、C58、C85、C88、C90、C91第2款)

所谓过错推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可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抗辩事由的限定上。一般过错推定对抗辩事由在法律上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加害人只需提供表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就可以免除责任;而特殊过错推定,抗辩事由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只有在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物件损害责任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

* 主要条文如下:

> 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第88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90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91条第2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款

(C34、C35、C41、C45、C48、C51、C52、C59、C65、C69、C70-75、C78、C80、C82、C86、C89)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中,只是不考虑行为人过错,并非不考虑受害人过错。无过错责任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的免责或者减责事由仅限于法律规定,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抗辩。

第五章的产品责任、第八章的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的高度危险责任多是无过错责任。

* 主要条文如下:

> 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45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相撞,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

> 第51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

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52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 第65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69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70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 第71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 第72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 第73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 第74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75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 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第86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第89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元论: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适用无过错责任,道路管理部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就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规定的监护人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的意见认为是无过错责任,是一种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而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立法背景》一书认为,监护人的责任不能简单地将其归为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

三、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C8、C9、C10、C11、C36第2款及第3款、C74、C75、C86)

具体情形如下:1、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2、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的连带责任;3、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4、分别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的连带责任;5、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6、高度危险物所有人与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连带责任;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 具体条文如下:

> 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第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36条第2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第36条第3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第74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75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86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四、直接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

(C67、C87)

* 具体条文如下:

第67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情形

(C34第2款、C37第2款、C40)

* 具体条文如下:

> 第34条第2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第37条第2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六、承担替代责任的情形

(C34、C35、C78、C88)

侵权责任法对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和个人之间形成劳务的侵权责任上,没有规定连带责任,而采取的替代责任,改变了现行司法解释中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 主要条文如下:

> 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第88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就第90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来说,通说认为属于过错推定原则,不属于替代责任。

七、承担“相应的责任”、“适当的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等情形(C9第2款;C30、C31;C49、C60第2款)

* 具体条文如下:

> 第9条第2款: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30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60条第2款: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公平分担损失或者适当补偿的情况

(C24;C23、C33、C87)

* 具体条文如下:

> 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 第23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第33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 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九、选择权与追偿权

(C43、C59、C68、C83)/(C43、C44、C52、C53、C59、C68、C83、C85、C86第1款)选择权通常都有相应的追偿权,但追偿权并不以选择权为前提。无选择权而可追偿的条款有C44、C52、C53、C85、C86第1款,意味着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范围较小,法律规定的承担责任的直接主体需赔偿后才有权追偿。

* 选择权具体条文如下:

> 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

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 第68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第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追偿权具体条文如下:

> 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第44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第52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法律赋予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

> 第53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 第68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第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第86条第1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十、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行为人免责

(C27、C70、C71、C72、C73、C78)

适用于过错责任,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后者具体包括《侵权责任法》第70条、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3款。《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了生产者的三项免责情形。

* 具体条文如下:

> 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 第70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

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 第71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 第72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 第73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 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十一、不可抗力不能免责的规定

(C29、C70、C71)

排除适用主要针对的是部分无过错责任。

* 具体条文如下:

> 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70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6条)

> ?第71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此外,《邮政法》第48条第(1)项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即使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邮政企业也需对收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

(C66、C73、C78、C87)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形下,将通常应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由对方对否定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就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关系来说,过错推定都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实现。举证责任倒置是过错推定的重要特征。

* 具体条文如下:

> 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第73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 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此外,《水污染防治法》第87条(排污方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6条(加害人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论语十二章》知识点总结练习及答案

《论语十二章》知识点总结练习及答案 一、文学常识填空 1.《论语》是()的经典著作之一,由孔子的弟子及再传弟子编撰而成。它以()体为主,记录了孔子及其弟子言行。 《论语》共二十篇。与、、并称“四书”。 2.孔子(公元前551-公元前479),名,字,时期人,春秋末期的、、,思想的创始人。相传他有弟子三千,贤者七十二人。孔子被后世统治者尊为“”,战国时期儒家代表人物孟子与孔子并称“”。 二、给下列加点字注音 论语()不亦说乎()不愠()三省吾身()不惑()不逾矩()()不思则罔()不学则殆() 一箪食()曲肱而枕()好之者()笃志() 三、解释加点词语 1. 学而时习之() 2.有朋自远方来() 3.人不知而不愠() 4.不亦君子乎() 5.吾日三省吾身()() 6.与朋友交而不信乎() 7.传不习乎()8.三十而立()9.四十不惑()10.不逾矩()() 11.温故而知新()()12.学而不思则罔()13.思而不学则殆() 14.可以为师矣()()15.人不堪其忧()16.知之者不如好之者()() 7.好知者不如乐知者()18.饭疏食饮水()19. 曲肱而枕之()()21.于 我如浮云()22.三人行必有我师焉()23.择其善者而从之()25.逝者如斯夫()()29.博学而笃志()() 四、通假字 1.不亦说乎通,意思是 2.吾十有五而志于学通,意思是 五、古今异义词语 1.学而时习之(时,古义:;今义:。习,古义:;今义:) 2.吾日三省吾身(日,古义:;今义:。三,古义:,今义:) 3.温故而知新(古义:;今义:) 4.择其善者而从之(善者,古义:;今义:。从,古义:;今义:。) 5.可以为师矣(古义:;今义:) 六、一词多义 1.为:为人谋而不忠乎()可以为师矣() 2.而:人不知而不愠()温故而知新() 3.知:人不知而不愠()知之者不如好之者()温故而知新() 4.乐:不亦乐乎()好知者不如乐知者() 七、词类活用 1.学而时习之() 2.吾日三省吾身() 3.传不习乎() 4.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5.饭疏食饮水() 6.择其善者而从之() 7.温故而知新()() 八、成语归类(写出文中成语,至少五个) 九、按要求默写 1.阐述“学”和“思”辩证关系的句子是: 2.求学应该谦虚,正如《论语》中所说: 3.复习是学习的重要方法,且对学习者有重要的意义: 4.当别人不了解自己、误解自己时,孔子提出不要焦虑: 5.孔子赞叹颜回安贫乐道的高尚品质的句子是: 6.孔子在《述而》篇中论述君子对富贵的正确态度是: 7.唐太宗有一句名言“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由此我们可以联想到《论语》中孔子的话

侵权责任法重点

绪论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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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十二章 知识总结 一、通假字 1、不亦说乎说:同“悦”,喜悦、愉快 2、吾十有五而志于学有:同“又”,放在整数与零数之间 3、论语论:通“伦”,伦理 二、成语 1、不亦乐乎2、温故知新3、三十而立4、逝者如斯 5、不舍昼夜6、三人行,必有我师7、择善而从8、匹夫不可夺志 三、古今异义(加横线的字) (1)有朋自远方来古:志同道合的人(“友”:关系友好的人)今:泛指朋友 (2)可以为师矣古:可以、凭借今:可能、许可 (3)饭疏食饮水古:粗劣今:疏通、疏散 (4)饭疏食饮水古:冷水今:无色无味无臭的液体(5)匹夫不可夺志也古:普通人今:无学识、无智谋的人(6)吾日三省吾身古:多次今:数词,三 四、词类活用 (1)学而时习之时:名词-状语,按时(2)吾日三省吾身日:名词-状语,每日(3)温故而知新故、新:形容词-名词,旧的知识、新的体会 (4)传不习乎传:动词-名词,传授的知识(5)饭疏食饮水饭:名词-动词,吃饭(6)好之者不如乐之者乐:名词-意动。以……为乐 五、一词多义 (1)为:可以为师矣当、做为人谋而不忠乎替 (2)知:人不知而不愠了解温故而知新懂得 (3)于: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介词,在于我如浮云介词,对于 (4)其:仁在其中矣它的其不善者而改之他们的 六、判断下列句中“而”字的用法: (1)学而时习之(表顺接关系的连词)(2)人不知而不愠为(表转折) (3)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表转折)(4)吾十有五而志于学(表修饰)(5)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表修饰或表顺接) (6)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表转折)(7)曲肱而枕之(表修饰) (8)不义而富且贵(表修饰)(9)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表承接)(10)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表并列) 特殊句式 七、省略句: (1)人不知()而()不愠。(前者省略了宾主“我”,后者省略了主语“我”)(2)可以()为师矣。(“以”后面省略代词“之”) (3)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句首省略动词“择”) 八、倒装句: 贤哉,回也!(正确语序是:回也,贤哉!) 吾十有五而志于学。(正确语序是:吾十有五而于学志)

(完整版)论语十二章知识点整理

《论语十二章》知识点整理 一、文学常识 《论语》是记录孔子及其弟子言行的语录体文集,儒家的重要经典之一,与《大学》、《中庸》、《孟子》合称“四书”。 孔子,名丘,字仲尼,春秋时鲁国人。他是我国古代最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儒家学派创始人。与孟子并称“孔孟”,孔子被尊为“至圣”,孟子为“亚圣”。 二、正文 1.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学而》 2.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学而》 3.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为政》 4.子曰:“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为政》 5.子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为政》 6.子曰:“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雍也》 7.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雍也》 8.子曰:“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述而》 9.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述而》 10.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子罕》 11.子曰:“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子罕》 12.子夏曰:“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仁在其中矣。”《子张》 三、参考译文 1. 孔子说:学习然后按一定的时间复习它,不也是很愉快吗?有志同道合的朋友从远方来,不也是很快乐吗?人家不了解我,我却不恼怒,不也是道德上有修养的君子吗?” 2. 曾子说:“我每天多次反省自己:替别人办事是不是尽心竭力了呢?同朋友交往是不是诚实可信了呢?老师传授的知识是不是复习了呢?” 3. 孔子说:“我十五岁开始有志于做学问,三十岁能独立做事情,四十岁(遇事)能不迷惑,五十岁知道哪些是不能为人力所支配的事情,六十岁能听得进不同的意见,到七十岁才做事能随心所欲,不会超过规矩。” 4. 孔子说:“温习学过的知识,可以从中获得新的理解与体会,那么就可以凭借这一点去可以做老师了。” 5. 孔子说:“只学习却不思考,就会感到迷惑;只空想却不学习,就会感到疑惑。” 6. 孔子说:“颜回的品质是多么高尚啊!一竹篮饭,一瓢水,住在简陋的小巷子里,别人都忍受不了这种穷困清苦,颜回却依然乐在其中。颜回的品质是多么高尚啊!” 7. 孔子说:“知道学习的人比不上爱好学习的人;爱学习的人比不上以学习为乐趣的人。” 8. 孔子说:“吃粗粮,喝冷水,弯着胳膊做枕头,也自得其乐。用不正当的手段得来的富贵,对我来说就像天上的浮云。” 9. 孔子说:“多个人一起同行,其中必定有人可以做我的老师。我选择他好的方面向他学习,看到他不善的方面就对照着改正自己的缺点。” 10. 孔子在河岸上说:“时光像流水一样消逝,日夜不停。” 11. 孔子说:“军队的主帅可以夺去,普通人的志气却不可改变。” 12. 子夏说:“博览群书广泛学习,而且能坚守自己的志向,恳切地提问,多考虑当前的事,仁德就在其中了。” 四、重点字词 1、时习:按一定的时间复习。时,按时。 2、说:通“悦”,愉快。 3、朋:志同道合的朋友。 4、乐:快乐 5、知:了解、理解。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 (一)基本构架 《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 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 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 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 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 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在现代民法上就是理智之人的标准:任何不致人损害故意的人,当他作为一个一般智力应该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给他人利益损害不合理损害危险情况下,实施该行为或者未采取应有的防范行为即为有过失。在决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会使他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时候,这个人被要求对周围情况给予一般智力之人所应该有的重视,并在一般智力认识在相同情况下应该采取行为。如换成另外一个理智之人来确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个理智之人是一个基本的预期水平。 5、判断步骤: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 概念债的发生原因。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 特征 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 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不得随意规定各类侵权行为。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 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 未置明文。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三、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独立成编: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侵放入债法中,而是单独成编。 一是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二是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不局限与损 害赔偿。八种之多。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债的发生方式。 与债法总:损害赔偿是最重要、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因则的关系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很多共性,可以适用共同的规则。这些规则应当由债法总则规定。我国目前没有债法总则。 与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主要以“对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规定”来规定人法的关系格权,仍未脱离侵权法的窠臼。是否单独制定人格权法,争论激烈。 与物权法:侵权责任的承担为物权提供了保护方式。并且物权是侵权法保护的核心的关系物权法中的规定补充了侵权责任法,例如:对占有的保护、相邻关系。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绪论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

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

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新人教版七年级语文上册论语十二章知识点

新人教版七年级语文上册论语十二章知识 点 一、原文及翻译 第一章 原文: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 1、译文:孔子说:“学习了(知识),然后按一定的时间间去温习,不也很愉快吗?有志同道合的人从远方来,不是也很快乐吗?别人不了解,却不发怒(怨恨),不也是君子的行径吗? 第二章 1、原文: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 2、译文:曾子说:“我每天多次反省自己:替别人办事是不是尽心竭力呢?与朋友交往是不是诚实呢?老师传授的知识是不是复习过呢?” 第三章 1、原文: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

∕而从心所欲,不逾矩。” 2、译文:我十五岁开始立志学习,三十岁能自立于世,四十岁遇事能不迷惑,五十岁了解并顺应了自然规律,六十岁对各种言论能明辨是非,到七十岁才可以随心所欲,又不会超出规矩。 第四章 1、原文:子曰:“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 2、译文:孔子说:“温习旧的知识,从而得到新的体会与理解,可以凭借这成为老师。” 第五章 1、原文:子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2、译文:孔子说:“只学习不思考,便会迷惑而无所得。只空想而不学习,就会有害。” 第六章 1、原文:子曰:“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 2、译文:孔子说:“颜回的品质是多么高尚啊!一箪饭,一瓢水,住在简陋的小屋里,别人都忍受不了这种清苦,颜回却不改变他好学的乐趣。颜回的品质是多么高尚啊!” 第七章 1、原文: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

论语十二章知识点练习

一、文学常识填空 1.《论语》是的经典著作之一,由孔子的编撰而成。它以体为主,记录了孔子及其弟子的言行。《论语》共二十篇。与、、并称“四书”。2.孔子名,字,时期人,春秋末期的、、,思想的创始人。相传他有弟子三千,贤者七十二人。孔子被后世统治者尊为“”,战国时期儒家代表人物孟子与孔子并称“”。 二、通假字 1.不亦说乎通,意思是。 2.吾十有五而志于学通,意思是。 三,成语归类(写出文中成语,至少五个) 四、按要求默写1.阐述“学”和“思”辩证关系的句子是: 2.求学应该谦虚,正如《论语》中所说: 3.复习是学习的重要方法,且对学习者有重要的意义: 4.当别人不了解自己、误解自己时,孔子提出不要焦虑: 5.孔子赞叹颜回安贫乐道的高尚品质的句子是: 6.孔子在《述而》篇中论述君子对富贵的正确态度是: 7.唐太宗有一句名言“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由此我们可以联想到《论语》

中孔子的话:。 十、用现代汉语翻译下列句子。 1.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译文: 2.三人行,必有我师焉。译文: 3.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译文: 4.不义而富且贵,与我如浮云。译文: 5.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译文: 6.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译文: 7.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仁在其中矣。译文:

参考答案:一、文学常识填空1.《论语》是儒家的经典著作之一,由孔子的弟子及再传弟子编撰而成。它以语录体为主,记录了孔子及其弟子言行。《论语》与《大学》、《中庸》、《孟子》并称“四书”。共二十篇。2.孔子(公元前551-公元前479),名丘,字仲尼,春秋时期鲁国人,春秋末期的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儒家思想的创始人。相传他有弟子三千,贤者七十二人。孔子被后世统治者尊为“圣人、至圣先师”,战国时期儒家代表人物孟子与孔子并称“孔孟”二、略三、解释加点词语 1. 学而时习之(按时复习) 2.有朋自远方来(从) 3.人不知而不愠(了解)(生气,发怒) 4.不亦君子乎(指道德上有修养的人) 5.吾日三省吾身(每天)(多次反省) 6.与朋友交而不信乎(真诚,诚实)7.传不习乎(老师传授的知识)8.三十而立(站立,站得住,这里指独立做事情)9.四十不惑(迷惑,疑惑)10.不逾矩(越过,超过)(规矩,规范)11.温故而知新(学过的知识)(得到新的理解与体会)12.学而不思则罔(迷惑,意思是感到迷茫而无所适从)13.思而不学则殆(有害)14.可以为师矣(可以)(凭借)(做,当作)15.人不堪其忧(忍受)16.知之者不如好之者(懂得)(代词,……的人)(喜欢,爱好)17.好知者不如乐知者(以……为乐趣)18.饭疏食饮水(吃)(粗粮)(冷水)19. 曲肱而枕之(弯曲胳膊)(承接连词)20.不义而富且贵(不正当的手段)21.于我如浮云(对于)22.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泛指多个,几个)(于此,意思是“在其中”)23.择其善者而从之(好的方面,优点)24子在川上曰(河边)25.逝者如斯夫(流逝)(这,指河水)26.不舍昼夜(舍弃)27.三军可夺帅也(军

功能法

2.1 功能法简介 功能教学法产生时又叫意念法、交际法或意念-功能-交际法,它是在心理语言学、社会语言学的理论基础上,20世纪70 年代在欧洲兴起一种新的外语教学法,780年代以来逐渐发展为交际法并衍生了许多变体,如结构-功能法,功能-结构法,平衡活动法等等。功能法主要依据社会语言学家海姆斯( Hymes )的交际能力理论及韩礼德(Halliday)的系统功能语言学而形成,是一种以语言功能项目为纲、培养交际能力的教学方法。 2.2 功能法的特点 此法的主要教学思想,是根据学生表达、交流什么观念、思想,就选学能够负载那些观念、思想的言语形式和语言规则;即按学生需要取材,由内容决定形式。在这一点上,功能法真正把语言和思维分开了。语言只是表达、负载思维的工具、符号。以往的外语教学法都主张先掌握了工具,再去做家具,修房屋,建工厂,造工业品。但很可能你费心费力掌握了许多工具,而实际只需要劈点柴火,别的什么也用不着。那就太劳而无功了。并且掌握工具的过程太枯燥,太长。功能法看到了这个毛病,就来个180 大转弯,从需要做什么活儿出发,去掌握相应的工具。需要做家具的只掌握锯,斧,刨的用法和木工本领,其它的一概不学。所以它要把人们的观念、思想进行分门别类,订出一个《意念-功能大纲》,代替外语教学中传统使用的《语法大纲》、《结构-句型大纲》,以及《情景大纲》。意念指观念、思想,功能指表达观念,思想的语言。但是,人们的观念,思想千差万别,筛选哪些去进行分类呢?功能法的取舍标准是人们的社会需要。因为人不能脱离社会,人在社会中的存在、地位决定他的观点、思想的范围、性质。可是人的社会地位、相互关系五花八门,这样筛选制定的意念-功能大纲必然极其庞大,任何学生都学习不完。因而还有第二道筛选,即根据具体学生需要表达什么,理解什么,就学那些意念-功能;根据选学的意念功能去选学相应的语言形式。但是,落实到具体人头,学生之间的需要仍会不同。因而功能法又设计过单元—学分体系。其办法是将教学内容分解成单元或小单元,每个单元针对学生的一项要求,单元之间互相联系构成整体。全体学生先学共同需要的单元(内容一般都是语言的共核);再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学其它单元,不需要的不学。学完一个单元给一个学分,学满了规定数量的学分,就能达到语言的最低水平或预定达

侵权责任法案例

1.石某在王某的摩托车店里购买了一辆摩托车,该车的生产商为某摩托车公司。两个月后,石某在一次正常驾驶时突然发生翻车事故,受伤严重,经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后经鉴定,事故原因为石某所驾驶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所致。石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责呢?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此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受害人是不必证明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这种责任方式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可以起诉制造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本案中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应为产品缺陷,因此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无须石某证明王某和摩托车公司有过错,只需证明有购买摩托车的事实、损害结果和产品质量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可。因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法定免责的情形,因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产品缺陷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一天夜晚,钟某在回家途中看见曹某纠缠女青年孟某,于是上前劝阻,却遭到曹某的殴打,下腹还被曹某随身携带的尖刀捅伤。钟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1.14万元。案发后,曹某支付了赔偿费1.05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判决曹某赔偿钟某医药费等费用 3.26万元(已执行)。其后,钟某觉得自己受伤是因为见义勇为所致,受益人也就是孟某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孟某赔偿2万元。法院是否支持钟某的诉讼请求呢? 分析:对于钟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钟某在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挺身而出,使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是事实,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受益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是有条件的,只有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而本案的侵权

《论语十二章》知识点归纳及中考试题集锦详解

《论语十二章》知识点归及中考试题 一、文学常识填空 1.《论语》是的经典著作之一,由孔子的弟子及再传弟子编撰而成。它以体为主,记录了孔子及其弟子言行。 《论语》与、、并称“四书”。共二十篇。 2.孔子(公元前551-公元前479),名,字,时期人,春秋末期的、、,思想的创始人。相传他有弟子三千,贤者七十二人。孔子被后世统治者尊为“”,战国时期儒家代表人物孟子与孔子并称“”。 二、给下列加横线的字注音 论.语()不亦说.乎()不愠.()三省.吾身()传.不习乎()不惑.()不逾矩 ..()()不思则罔.()不学则殆.() 一箪.食()曲肱 ..而枕.()()()好.之者()笃.志()三、解释加横线的词语 1. 学而时习 ..之 2.有朋自.远方来 3.人不知.而不愠. 4.不亦君子 ..乎 5.吾日三省 ...吾身 6.与朋友交而不信.乎 7.传.不习乎 8.三十而立. 9.四十不惑. 10.不逾矩 .. 11.温故.而知新 .. 12.学而不思则罔. 13.思而不学则殆. 14.可以为 ...师矣 15.人不堪.其忧 16.知.之者.不如好.之者17.好知者不如乐.知者() 18.饭疏食 ...饮水. 19.曲肱而 ...枕之 20.不义 ..而富且贵 21.于.我如浮云 22.三.人行必有我师焉. 23.择其善者 ..而从之 24子在川上 ..曰 25.逝.者如斯.夫 26.不舍.昼夜 27.三.军.可夺帅也 28.匹夫 ..不可夺志也 29.博学而笃.志 30.切问 ..而近思 .. 四、通假字 1.不亦说乎通,意思是 2.吾十有五而志于学通,意思是 五、古今异义词语 1.学而时习 ..之(时,古义:;今义:。习,古义:;今义:)2.吾日.三.省吾身(日,古义:;今义:。三,古义:,今义:)

侵权责任法试题(含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 4 分,共 20 分) 1.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 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 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2.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 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 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5.用人者责任傲物关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 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 7 分,共 42 分) 1、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 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 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2、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一个行为引起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该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被该行为引起的客观联系。对于如何确定因果关系有多 种学说: 一是条件说。 主张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二是必然因果关系说。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不应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构成适当 条件,行为人就应负责。 3、简述过错的含义、类型和判断标准 一、过错的含义 过错乃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应受到非难的行 为的故意和过 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它包括了两层含 义:一、过错 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二、过错也是一种应受法律非难的行为。 二、过错分类 共 第一次分类:单独过错,过错共同过错混合过错 第二次分类 : 单独违反义务的过错单独过错单独滥用权利的过错共同违反义务的过错共 同过错 同滥用权利的过错一方违反义务,另一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混合违反义务的过错混合滥用权利的过错混合过错加害方违反义务, 受害方滥用权利 的过错受害方违反义 务,加害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三,过错认定标准

论语十二章知识点梳理复习练习及答案 (1)

《论语十二章》复习精品练习及答案 一、文学常识填空 1.《论语》是儒家的经典著作之一,由孔子的弟子及再传弟子编撰而成。它以语录体为主,记录了孔子及其弟子言行。 《论语》与《大学》、《中庸》、《孟子》并称“四书”。共二十篇。 2.孔子(公元前551-公元前479),名丘,字仲尼,春秋时期鲁国人,春秋末期的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儒家思想的创始人。相传他有弟子三千,贤者七十二人。孔子被后世统治者尊为“圣人”,战国时期儒家代表人物孟子与孔子并称“孔孟” 二、略 三、解释加点词语 1. 学而时习之(按时复习) 2.有朋自远方来(从) 3.人不知而不愠(了解)(生气,发怒) 4.不亦君子乎(指道德上有修养的人) 5.吾日三省吾身(每天)(多次反省) 6.与朋友交而不信乎(真诚,诚实) 7.传不习乎(老师传授的知识) 8.三十而立(站立,站得住,这里指独立做事情) 9.四十不惑(迷惑,疑惑)10.不逾矩(越过,超过)(规矩,规范)11.温故而知新(学过的知识)(得到)(新的理解与体会)12.学而不思则罔(迷惑,意思是感到迷茫而无所适从)13.思而不学则殆(有害)14.可以为师矣(可以)(凭借)(做,当作)15.人不堪其忧(忍受)16.知之者不如好之者(懂得)(代词,……的人)(喜欢,爱好)17.好知者不如乐知者(以……为乐趣)18.饭疏食饮水(吃饭)(粗粮)(冷水) 19. 曲肱而枕之(弯曲胳膊)(承接连词)20.不义而富且贵(不正当的手段)21.于我如浮云(对于)22.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泛指多个,几个)(于此,意思是“在其中”)23.择其善者而从之(好的方面,优点)24子在川上曰(河流上,河边)25.逝者如斯夫(流逝)(这,指河水)26.不舍昼夜(舍弃)27.三军可夺帅也(军队的通称) 28.匹夫不可夺志也(普通的人,男子汉)29.博学而笃志(忠实,坚守)30.切问而近思(恳切地提问)(多考虑当前的事) 四、通假字 1.不亦说乎说通悦,意思是愉快 2.吾十有五而志于学有通又,意思是古人在两位数的整数和零数之间常常加“有”字 五、古今异义词语 1.学而时习之(时,古义:按一定时间;今义:时间。习,古义:复习;今义:学习) 2.吾日三省吾身(日,古义:每天;今义:一日) 3.温故而知新(古义:旧的知识;今义:过去的,老的) 4.可以为师矣(古义:可以凭借;今义:可能,许可) 5、饭疏食饮水(古义:粗劣今义:疏通、疏散) 6、有朋自远方来(古义:志同道合的人今义:朋友) 六、一词多义 1.为:为人谋而不忠乎(替)可以为师矣(成为,做)知之为知之(就是) 2.而:人不知而不愠(转折连词,却)温故而知新(顺承连词,不译)博学而笃志(并列连词) 3.知:人不知而不愠(了解) 知之者不如好之者(懂得) 温故而知新(得到) 4.乐:不亦乐乎(愉快,快乐) 好知者不如乐知者(以……为乐) 5.其:仁在其中矣(它的) 其不善者而改之(他 七、词语活用归类1.学而时习之(名词作状语,按时) 2.吾日三省吾身(名词作状语,每天) 3.传不习乎(动词活用为名词,老师传授的知识) 4.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好:形容词活用为动词,喜欢,爱好;乐:形容词活用为动词,以……为乐。) 5.饭疏食饮水(名词活用为动词,吃饭) 6.择其善者而从之(形容词活用为名词,指优点长处) 7.温故而知新(故:形容词作名词,旧知识;新:形容词作名词,新的知识) 八、成语归类 1.不亦乐乎 2.温故知新 3.择善而从 4.三人行,必有我师 5.逝者如斯 6.匹夫不可夺志 7.富贵浮云 8.箪食瓢饮 九、按要求默写 1.阐述“学”和“思”辩证关系的句子是:学而不思则罔,死而不学则殆。 2.求学应该谦虚,正如《论语》中所说: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 3.复习是学习的重要方法,且对学习者有重要的意义: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 4.当别人不了解自己、误解自己时,孔子提出不要焦虑: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 5.孔子赞叹颜回安贫乐道的高尚品质的句子是: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 6.孔子在《述而》篇中论述君子对富贵的正确态度是: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7.唐太宗有一句名言“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由此我们可以联想到《论语》中孔子的话: 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十、用现代汉语翻译下列句子 1.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 译文:别人不了解我,我却不生气,不也是君子吗? 2.三人行,必有我师焉。 译文:几个人在一起行走,其中一定有我的老师。 3.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 译文:我十五岁就有志于做学问,三十岁能独立做事情,四十岁能通达事理。 4.不义而富且贵,与我如浮云。 译文:用不义的手段得到富与贵,对于我来讲就像那天上的浮云一样。 5.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

论语十二章知识点

《论语十二章》知识点复习 一、文学常识 1.《论语》是儒家的经典著作之一,由孔子的弟子及再传弟子编写而成。它以语录体为主,记录了孔子及其弟子言行,共20篇,世人称“半部《论语》治天下” 四书:《论语》《大学》、《中庸》、《孟子》五经:《诗经》《尚书》《礼记》《周易》《春秋》 2.孔子,名丘,字仲尼,春秋时期鲁国人,春秋末期的思想家、教育家,儒家思想的创始人。政治上主张“仁政”,“以德服人”,教育上主张“有教无类”“因材施教”,孔子被后世统治者尊为“圣人”,战国时期儒家代表人物,孟子与孔子并称“孔孟”,被联合国称为“世界十大文化名人”之一。 二、生字注音 论(lún)语不亦说(yuè)乎愠(yùn)三省(xǐng)传(chuán)不习乎 逾(yú)矩(jǔ)罔(w?ng )殆(dài)哉(zāi)箪(dān)陋巷(xiàng) 堪(kān)肱(gōng)笃(dǔ)志陬邑(zōu yì) 三、重点字词解释及翻译 第一章 原文: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 1.字词解释:时:按时说:通“悦”,愉快朋:志同道合的人 愠:生气,发怒君子:指道德上有修养的人 2.译文:孔子说:“学习了(知识),然后按一定的时间温习它,不也是很高兴吗?有志同道合的人从远处(到这里)来,不也是很快乐吗?人家不了解我,我却不怨恨,不也是君子吗?” 3. 课文探究:第1句:讲学习方法第2句:讲学习的乐趣第3句:讲个人修养 第二章 原文: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 1.字词解释:日:每天三省:多次反省。省;自我检查、反省。三:泛指多忠:尽心竭力 信:真诚,诚实传:老师传授的知识 2.译文:曾子说:“我每天多次地反省自己:替别人办事是不是尽心竭力呢?跟朋友往来是不是诚实呢? 老师传授的知识是不是复习过呢?” 3.课文探究:本章强调治学的人重视道德修养 第三章 原文: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 1.字词解释:有:通:“又”,用于零数和整数之间立:独立做事情惑:迷惑、疑惑 逾:越过、超过矩:规范、规范 2.译文:孔子说:“我十五岁的时候立志于做学问;三十岁能够独立做事,自立于世;四十岁能通达事理,不为外物所迷惑;五十岁的时候知道哪些是不能为人力所支配的事情;六十岁时能听得进不同意见;七十岁时能随心所欲,却不会逾越法度规矩。” 3.课文探究:本章是孔子自述他学习和提高修养的过程。 第四章 原文:子曰:“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 1.字词解释:故:旧的知识知新:新的理解与体会可以:可以凭借。以:凭借为:做,成为 2.译文:孔子说:“温习学过的知识,从而得到新的体会与理解,可以凭借这成为老师。” 3.课文探究:本章谈学习方法。(强调“温故”,还要能“知新”,新旧知识相融合) 第五章 原文:子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1.字词解释:而:表转折,却。罔:迷惑,意思是感到迷茫而无所适从殆:疑惑 2.译文:孔子说:“只学习却不思考,就会迷茫而无所适从。只空想却不学习,就会有疑惑。”

侵权责任法期末考试资料

侵权法概述 1、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侵权责任法是指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侵权责任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名解1 它具有以下特征:1.调整范围具有广泛性, 2.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3.条文规范具有概括性, 4.主要功能具有损害救济性, 5法律效力具有强行性 2、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范围是指侵权责任法保护哪些权利和利益。 《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特点:1.保障范围的全面性和人身权益的优越性, 2.提供了侵权请求权的基础, 3.保持了侵权法的开放性 3、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模式: 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采取了“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整个侵权责任法体系。(我们赌它是填空题) 内在结构模式包括三部分,总则、分则和附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4、侵权行为与违约,犯罪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一)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联系:(1)都是民事违法行为 (2)都是产生民事责任的原因(3)都是债的发生原因 区别:(1)行为产生的前提不同 (2)行为违反的义务不同 (3)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 (4)责任形式有所不同 (二)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联系:(1)都是违法行为 (2)都应受法律制裁(3)都存在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 区别:(1)法律根据不同(2)侵害客体不同 (3)社会危害程度不同(4)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不同 (5)侵权行为只有既遂 5、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是指侵权责任法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它主要是:救济功能、预防功能、制裁功能。 6、侵权责任的概念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因实施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行为而依据侵权责任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类型。 7、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又称侵权责任形式,是指侵权责任人依法应当对侵权损害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具体形式和类别。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当侵权行为正在持续进行之时,为防止损害后果的产生或扩大,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加害人停止其侵害行为。该种责任承担方式适用于一切类型的侵害行为,其适用前提是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之中。 (二)排除妨碍 权利人在其行使权利受到他人不法阻碍或妨害时,可以要求加害人排除妨碍,以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使。该种责任承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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