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与措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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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大数据时代的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大数据时代的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随着互联网普及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意识也逐渐加强。

而在这个大数据时代,每一个人都成为了数据的生产者,数据的分析和利用已经成为了商业、政治乃至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网络安全和隐私已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大数据时代网络安全的挑战大数据时代下数据的采集、处理、储存和传输非常方便,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网络安全问题。

大数据量导致了很多数据的批量处理,这势必成为黑客攻击的目标。

黑客利用自动化攻击获得恶意访问权限,窃取数据或者引发破坏。

黑客还可以通过社交工程手段以及钓鱼邮件等多种方式欺骗用户进行操作而入侵网络系统。

除此之外,还有个人电脑和移动设备的漏洞问题。

也就是漏洞攻击,许多黑客通过开发网络协议和操作系统的漏洞来攻击系统。

在大数据时代下,如果网络系统或者软件应用存在漏洞,就会造成大规模数据泄露。

二、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挑战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用户数据产生的规模也不断增加,用户产生的数据包括了个人的社交网络、购买记录、健康历史、浏览记录和搜索记录等,我们需要守护的不单只是可见的支付信息和身份证明,更是难以识别的WiFi和GPS记录等。

互联网公司可以在广泛使用这些数据来做广告的同时,还可以将数据卖给别的公司或者政府机构,这就造成了用户隐私泄漏的风险。

除此之外,在互联网生活日常中,一样涉及到大量的个人数据,包括了敏感的身份信息、社会联系和消费等,这些数据的保密,不但涉及到个人隐私权,更则是涉及到国家安全。

三、如何保护网络安全和隐私[1]严格控制数据的存储和传输。

尤其是对于个人隐私数据,必须严格控制数据的存储和传输方式以防止数据泄露。

对于商业公司,收集和使用用户数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并采取适当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病毒和木马入侵。

个人用户也要时刻警惕网络病毒以及其他恶意软件。

[2]加强技术防范。

在大数据时代下,数据防护技术应该是不断完善的。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定稿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定稿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相关问题本文所探讨的是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这一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先界定以下几个概念:隐私、隐私权、网络隐私权。

只有在理解这三个最基本的概念的同时,我们才能进一步讨论保护问题,否则探讨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隐私,在我国又称“阴私”,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一般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等[1]。

而隐私权则是指自然人控制和利用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3]。

隐私权是《联合国人权宣言》、《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的国际或地区的条约中所认可的基本人权之一。

1890年,美国著名法学家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迪斯于《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2]。

在随后的近百年的时间里,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得到各国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作为自然人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4]。

隐私权是关于隐私的权利,这一权利延伸到网络环境中便产生了网络隐私权。

事实上,“网络隐私权”一词并不是法定概念,而是从学理角度对应传统隐私权提出的一个新概念。

由于这一领域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所以还没有对网络隐私权确切而统一的定义。

我国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互联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及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5]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就其实质而言,仍属于隐私权的一种,可以说是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隐私权的形态之一。

网络中如何保护自己隐私

网络中如何保护自己隐私

网络中如何保护自己隐私一、网络空间隐私权的基本内涵。

(一)隐私权的内涵。

什么是隐私权,相信很多人对这个概念都有自己的认识,学术界的观点是,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活动等能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时代在不断地进步发展,人们对事物的看法也相应会发生转变,关于隐私的基本概念也在不断扩大。

“隐私”将一切不想或不方便为他人所知道、干预、侵犯的且与私人相关的信息,归入到其基本概念当中。

此时的隐私还包括个人资料、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

①通常而言,“网络空间隐私权”实际上仅仅是一个网络术语,而且关于它的定义,到目前为止学者们都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有些学者认为,“自然人所能够支配的,且不被他人非法利用、知晓、搜集、公开自己私人信息的一种人格权”②可称为网络隐私权。

也有学者认为,在互联网的空间里,每个人的私人信息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未经当事人的同意不得非法收集、公开、利用、知晓、复制和侵犯他人的私人信息;也禁止任何人在互联网上将他人的图片、事实等敏感信息泄露。

(二)隐私权的范围。

从内涵和范围方面来看,网络空间隐私权和传统隐私权的差别是很小的。

但仔细分析二者的概念,还是有些不同:首先,网络空间隐私权不可能完全脱离传统隐私权,它是从传统隐私权演变而来的;其次,网络空间隐私权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在本质上和传统隐私权是有很大不同的。

在这个互联网时代,每天都有各种各样的新闻,这些新闻瞬间就可以传遍全世界。

信息的快速传播,使得人与人的距离缩短了。

网络及时性这一特征,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改变,可是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种种不便,人们之间甚至毫无隐私可言。

现实生活中,一旦有人在网上泄露一些与他人有关的敏感信息,网络传播的高速化就会使得这些不良信息瞬间传播到世界的各个角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传统的媒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然而电子媒介转瞬即逝的传播速度又不是总能带来好处的,其带来的危害也日渐突出。

个人隐私保护措施.pptx

个人隐私保护措施.pptx

售后服务中隐私权益维护
保护个人联系信息
在申请售后服务时,注意保护个人联系信息,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进行诈骗或骚扰。
与卖家协商隐私保护方案
与卖家沟通协商,明确退换货过程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方案,确保隐 私安全。
及时投诉和举报侵权行为
若发现个人信息在售后服务过程中被泄露或滥用,应及时向平台或 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环境中 面临越来越多的泄露风险,如黑客攻击、数据泄 露等。
信息收集过度
各类应用和服务商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大量收 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导致隐私泄露的潜在风险增 加。
非法交易猖獗
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黑市中被明码标价,非法交 易活动十分猖獗,使得个人隐私权受到严重侵犯 。
典型案例剖析
某明星隐私泄露事件
某大型电商平台数据泄露事件
明星的私密照片和视频被非法获取并传播 ,严重侵犯其隐私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
用户在该平台的购物记录、支付信息等被 泄露,导致大量用户遭受电信诈骗。
某酒店客户信息泄露事件
某社交软件用户数据泄露事件
酒店客户的入住记录、身份信息等被泄露 ,对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
05 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隐私保 护
电商平台责任担当
制定严格隐私政策
电商平台应制定详细的隐私政策 ,明确收集、使用和共享个人信 息的规则,确保消费者充分了解 并同意。
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平台需采用先进的数据加密技术 ,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检测和修复 ,防止消费者数据被非法获取或 滥用。
严格监管第三方卖家
对入驻平台的第三方卖家进行严 格的资质审核和行为监管,确保 其遵循隐私政策,不泄露或滥用 消费者信息。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的网络安全与数据隐私保护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的网络安全与数据隐私保护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的网络安全与数据隐私保护网络安全与数据隐私保护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安全与数据隐私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的网络安全与数据隐私保护的现状、挑战和解决方案,以及如何提高网络安全与数据隐私保护的能力。

首先,我们来了解网络安全与数据隐私保护的现状。

在信息时代,网络安全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网络攻击风险日益增加,黑客攻击、病毒传播、网络钓鱼等威胁不断涌现。

同时,互联网公司收集和处理用户数据的能力不断提高,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面临巨大挑战。

针对这些问题,各国政府和组织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网络监管、制定数据保护法律等,然而,网络安全与数据隐私保护仍然面临巨大的挑战。

其次,我们来探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的网络安全与数据隐私保护的挑战。

首先,互联网的开放性和无界性使得网络安全的边界变得模糊,黑客可以从任何地方发动攻击。

其次,网络攻击手段日益复杂,传统的防御方法已经不再适用。

例如,传统的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可以轻易被高级威胁绕过。

此外,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黑客利用这些技术进行攻击的能力也在不断提高。

最后,个人数据的广泛收集和使用给数据隐私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很多互联网公司为了商业利益,滥用个人数据,用户的隐私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提供了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科技公司应加强网络安全能力,投入更多的资源和技术来保护用户数据。

其次,加强密码学研究,开发更加安全的加密算法和协议,保护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此外,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来监测和识别网络攻击行为,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同时,应该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用户的网络安全意识,避免成为攻击者的目标。

最后,政府和法律机构应推动制定更加严格的数据保护法律和隐私政策,保护个人数据免受滥用。

除了上述的解决方案,还有一些新技术可以用于提高网络安全与数据隐私保护的能力。

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与对策

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与对策

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与对策摘要:互联网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信息传播速度和渠道,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和恶意使用的问题。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和保护难度不断增加,网上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多、涉及面广,个人信息缺乏法律保护等方面。

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被侵害易如反掌,这种侵害不仅手段复杂、隐蔽,侵害程度也日趋严重,因此,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非常重要。

网络环境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需要从法律、政策、监管等层面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措施进行制约,构建长效机制。

关键词:网络环境;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对策个人信息,是指一切可以识别的本人信息的总和。

网络个人信息,一般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自然人的数据、资料,它分为直接的个人信息和间接的个人信息。

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与传统个人信息最大的区别,是它以网络为主要传输渠道、以数据流为载体,体现了个人信息的电子化。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已经成为互联网应用大国。

互联网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信息传播速度和渠道,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和恶意使用的问题。

当前,如何在网络环境下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互联网发展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形势,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和保护难度不断增加互联网所固有的开放属性、海量储存和共享特征,而部分互联网企业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重视不够、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等,共同造成个人信息不断被泄露。

由于个人信息的泄露具有泄露量大(涉及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人的个人信息)、传播速度快(几天甚至几个小时便广泛传开)、不易控制等特征,容易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

特别是一些政府机关或者涉密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个人信息的泄露,甚至会影响到国家安全。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探析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探析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探析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与网络之间的关系变得日益密切。

在享受网络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我们个人的隐私也在经历着被窃取和被曝光的危险。

因此,相对于传统隐私权而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也应运而生。

网络隐私权是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个人数据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可以理解为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

目前有关网络隐私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进一步探析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主要源于美国189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布兰代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该文的面世,开创了美国隐私权研究的先河,也影响了世界各个国家关于隐私权的研究发展。

我国对于隐私权的定义至今也没有统一的定论,一般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1]25目前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学界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比较权威的说法是“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及诽谤意见等。

”[1]321也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主要是对网上个人资料进行保护的权利,主要属于隐私权中个人资料隐私权的范畴。

”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在本质上是同隐私权相一致的,都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只不过网络隐私权中隐私是以网络作为载体,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由于网络环境的变化而赋予了隐私权新的内容。

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尽管它在本质上说是隐私权的一种,但它除了具备隐私权的基本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论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一、引子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上网人数的逐年增加,网络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中不可或却的一部分,在网络中,虚拟身份的人群中的言行越来越侵害到现实社会中的个体权利,新兴的“人肉搜索”引擎就是其中之一。

什么是“人肉搜索”呢?经常上网的人一定不会陌生,和传统的机器搜索(利用机器自动化的收集网络信息并有序化的一种技术)不同,简单地说,“人肉搜索”是利用网络人找人、人帮人的活动。

它是“猫扑(mop)”网在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通过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这一切。

既猫扑推出之后,大旗网、天涯等多家网站相继推出“人肉搜索”,“人肉搜索”的网络人群骤增,并引发了一系列另国内外、网内外关注的事件。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对于“人肉搜索”所暴露出的问题,在我国宪法中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并没有隐私权详细的规定,只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列举,此外在一些相关的法律中有些零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只是将“隐私”作为公民名誉权的一种客体而存在,没有上升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资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传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该解释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一部分予以保护,但就其保护的措施而言仍明显不足,因为其对隐私权的保护限制了种种条件,如需“造成一定影响”等。

这是因为立法者把隐私权等同于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一个最为主要的标志就是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即“造成一定影响”,然而就隐私权而言,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披露、公布、宣扬他人隐私即可构成侵权,不以社会评价降低作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志。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没有具体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条文,只是比照传统隐私权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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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与措施(一) 摘要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安全的因素,特别是网络的公开性和易窥窃性很容易使人们的隐私暴露于天下,个人隐私面临着严重的威胁,网络隐私权有其特定的含义和内容,需要加以明确界定.美国和欧盟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两种不同的模式,各有所长,值得借鉴.如何结合我国的国情保护好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是本文所关注与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行业自律立法规制民法典 2007年12月29时,31岁的白领女子姜岩从北京的24层的家中跳楼身亡。姜岩自杀之前曾写下两个多月的死亡日记,将自杀的原因归结为丈夫的出轨,08年1月初,姜岩的死亡日记被网友转载到各大论坛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网友们纷纷谴责姜岩的丈夫王先生和“第三者”,并迅速搜查出王先生和“第三者”的工作单位、电话、MSN等资料。有激愤的网友开始采取“电话骚扰”、“登门涂字”等做法,王先生的生活受到极大干扰,也迅速被原工作单位辞退,第三者也因为压力被迫辞职、二人甚至长时间找不到新的工作。2008年3月,王先生将三家网站告上法庭,首次将“网络暴力”和“网络隐私”推向司法领域,催生出中国网络隐私保护第一案。 还有08年的艳照门事件、06年的“铜须门事件”、01年的璩美凤“性爱光碟事件”等等,这些通过网络而发生的事件不得不让我们有所反思,现在互联网络的发达,在我们可以快捷而自由地表达意见的同时,怎样控制自己的思想和键盘下击打出的文字,而不使它成为一种新的暴力。而在这种暴力面前,我们仅有的那点隐私却显得那么弱不禁风,不得不让我们感觉到我们的隐私正处在一个极不“隐私”的环境下,正如美国学者A..斯皮内罗所惊呼:“我们正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里”,“社会中每一个人保所拥有的个人隐私权正在消失”一样,信息产业巨头斯科特·麦克尼利也曾断言:“必须承认这一事实,私生活已不复存在”,“电子监督本领通天,人类未来无隐私”。由此可见,网络时代的隐私保护正越来越被我们关注,本文试图通过对网络隐私权的论述来探讨适合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1.1隐私权 189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缪尔·D·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上发表了《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及系统理论。至此之后,经过百余年的发展,隐私权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一些国家是制定专门的成文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一些国家则通过判例加以保护。 所谓隐私,一般是指不愿意为别人所知晓的有关自己的私生活和个人事务,譬如个人的资料信息、交友范围、生理状况乃至性习惯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①]。 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由于我国法律目前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因此我国法律并未明确隐私权,也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隐私权保护理论。这也是我国有关隐私权保护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②] 1.2网络隐私权的提出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给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领域等发生了深刻而显著的变化,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于是网上购物、远程诊断、免费邮箱等悄然兴起。然而,网络在给人类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打破了时间、空间的界限,使作为隐私权屏障的时间、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给数百年来人类形成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带来极大的冲击。它使社会和公众的全部活动一览无遗,使文明的人类面临着一种被剥夺的赤裸的感觉开篇所提出的那些事件也为我们证实着这些绝非危言耸听,或许网络侵犯隐私权案的下一个受害人就是你! 二网络隐私权概述 本文所讲的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个法定术语,也不是一种新的、独立的隐私权的类型,它实质上是隐私权范围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我国目前对这一领域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网络隐私权的本体“隐私权”的概念尚未被法律确立,所以本文所讲的网络隐私权仅从理论上分析网络隐私权。 2.1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本文作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等。 2.2网络隐私权的范围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是我们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直接参照点,也是我们界定侵权案件的直接依据。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2.1个人活动领域:网络虽然具有虚拟性,但跟现实社会一样,用户在网络中也拥有自己的领域。它表现在首先是用户所拥有的连入互联网的PC终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计算机电脑,除非用户自己在电脑上设置共享,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入用户端的电脑查看用户的资料等。这也是当今各国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即黑客入侵。本文认为个人活动领域主要集中在下面三个方面: ①个人通信内容。网上个人通讯通常采用的方式是发送e-mail(电子邮件)。作为公民网络隐私权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但有时其在网络中传递的安全性“甚至不如明信片”。 ②个人计算机数据资料的安全。个人计算机数据资料从广义上说是指个人计算机内部或外接的所有以存储器形式记录的电子数据。从狭义上说是指计算机存储器中能够反映个人情况的信息。在某些时候,信息是无价的。 ③个人生活的安宁。相对于通信安全、个人数据资料安全而言,个人生活安宁因与物质利益联系最为密切,所以其包含的意义更为重要。 2.2.2个人信息:个人的收入、信用、财产、消费等信息,它包括我们经常用到的QQ、MSN等聊天工具的号码与密码、信用卡号与密码、网上购物所用的淘宝帐号及密码等有关个人经济秘密的隐私。除了这些,个人信息还应包括在我国户籍管理机构、社保管理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等政府部门所登记的有关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手机号码等信息。 2.2.3已被侵犯的个人隐私:这里主要是指已被别人侵犯的个人隐私,第三人不得随意传播等,造成对别人隐私权的进一步侵害。从目前社会所发生的隐私侵犯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正是由于网络用户(网民)的肆意传播,才造成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恶果迅速被扩大,乃至不可收拾。 2.3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现代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在带给人们各种便利、快捷服务的同时,也留下了个人信息容易被泄露、公开或传播的种种隐患。网络隐私权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呈现出一些特点。 2.3.1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当且应当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网络隐私权所体现的是一种人格尊严以及人在这个社会所采取的某种生活态度以及价值取向等问题,而这种人格尊严也好,价值取向也好,其主体应均为自然人,而非拟制的人。自然人的隐私权主要体现在对自己名誉的重大影响,因此现在对隐私权的救济办法一般就是以侵犯名誉权等其他诉因来请求法律保护;而法人的隐私,主要体现在其商业秘密,在我国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 2.3.2网络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领域和个人信息。客体为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包括个人活动领域和个人信息,而这里的个人活动领域和个人信息均是个人不愿为外部所知悉的信息和思想。 2.3.3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经济价值。 “信息就是财富”,张新宝教授曾提出:“任何一种新的技术或产业的出现和发展,其原动力都是经济利益或利润”,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已不再是基于窥探别人隐私的好奇心,而是完完全全的利益驱使,这在现代社会中对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等表现的特别明显,这也是网络隐私权呈现出来的新特点。 2.3.3管辖权的不确定性。 因为网络隐私权的载体是网络,是个虚拟的社会环境,地域性特点不明显。若是在网络环境下发生侵权行为,往往对侵权行为人难以追踪或是对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等确定司法管辖权的连接点确定不明,这些导致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具有不确定性。 2.4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特点 有上述可见网络隐私权具有主体是自然人、客体为个人活动领域和个人信息、内容具有经济价值等特点。因此,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特点也将呈现出于以往隐私侵权不同的特点。 2.4.1侵权方式更加便捷。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网络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信息交流工具,任何一台联网的电脑所面对的都是整个世界,含有他人隐私的信息的发布非常便捷,可谓转瞬间就可以完成侵害过程。 2.4.2侵害手段多样化和高科技化,保护困难。 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趋势之一是越来越方便人们的使用,日新月异的高科技发展也给侵害隐私权者提供了更新的侵害手段,并且越来越重视“以人为本”,即使侵害人不具备很高深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也能利用信息技术实施侵害行为。 2.4.3侵害手段隐蔽。 在计算机网络中,大部分的的通讯者和用户往往是使用匿名的方式存在,大多数的网络用户并不希望自己的网上活动和真实身份被知晓,这也就造就许多“使用痕迹清除”类型的程序和软件的出现。隐蔽自己的真实信息,这就像一把双刃剑,对己固然很好,但同时也使得网络成了不法之徒侵害他人隐私的隐身之处,使得网络环境下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成为一种“无形的侵害”,既找不到明显的侵害现场,也很难判明侵害的时间以及侵害人的真实身份,给人一种雾里看花的感觉。 三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鉴于上述,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既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现实中也存在诸多的限制,因此应有基本的原则作指导来寻求保护网络隐私权有效的途径。 3.1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3.1.1收集限制原则 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收集有关用户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时候,首先通报经营者的身份,收集信息的目的和用途,个人对是否提供信息、对提供的信息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有决定权。收集个人资料应取得个人明示同意后才可进行。③]并且,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收集有关信息的时候,要通报所收集内容,若收集内容与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内容不符,被收集人有权拒绝提供信息。另外,因大多数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收集信息时,往往选择格式合同,而被收集人往往只有两个选择,即“同意”或“不同意”。因此在格式合同内容的选择上,网络服务提供商要遵守此原则,不作非分收集。 3.1.2严格保护人格尊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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