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互联网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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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递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寄递业管理,保障寄递安全,维护寄递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寄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寄递业务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寄递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服务至上,用户为本;(四)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第四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寄递业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寄递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寄递业务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寄递业务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寄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寄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五)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寄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四)经营场所证明;(五)技术、设备和设施证明;(六)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七)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八)注册资本证明;(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的,颁发寄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九条寄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寄递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
第十条寄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三章寄递安全与保障第十一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寄递安全。
快递投递管理规定

快递投递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快递投递服务,提高投递质量和效率,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投递服务要求(一)快递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对待用户热情、礼貌、耐心,不得与用户发生争吵或冲突。
(二)快递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件,保持个人形象整洁卫生。
(三)快递员在收件和投递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流程,确保快件的安全和完整。
(四)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投递,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投递,应提前与用户沟通并说明原因。
三、收件管理(一)快递员收件时,应认真核对寄件人的身份信息和收件地址,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二)对寄件物品进行验视,严禁收寄违禁物品。
对于无法确定是否为违禁物品的,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
(三)准确称重和测量寄件物品的尺寸,按照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为用户开具发票或收据。
(四)指导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确保运单内容清晰、准确、完整。
四、投递流程(一)快递到达派送网点后,应及时进行分拣和扫描,按照派送区域和路线进行分类和规划。
(二)快递员在出发前,应再次核对快件的数量和信息,确保无误。
(三)在投递过程中,快递员应保持通讯畅通,以便用户随时联系。
(四)到达投递地址后,如用户在家,应当面交付快件并请用户签收;如用户不在家,应按照用户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投递方式,如放在指定地点、交给代收人等,并及时通知用户。
五、快件签收(一)用户签收快件时,快递员应提醒用户当面检查快件的外观和数量,如有异常应在运单上注明。
(二)对于代收快件,代收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运单上签字确认。
(三)快递员应妥善保管签收凭证,及时交回公司存档。
六、问题件处理(一)对于无法投递的快件,如收件人地址不详、电话错误、拒收等,快递员应及时上报公司,并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于破损、丢失的快件,快递员应立即停止投递,并及时向公司报告,配合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理。
快递管理规定

快递管理规定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快递行业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快递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以下快递管理规定。
一、快递企业经营管理1、快递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地域开展经营活动。
2、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服务规范和操作流程。
3、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培训,熟悉快递业务流程和服务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4、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快递服务价格进行公示,不得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
二、快递收寄管理1、快递员在收寄快件时,应当当面验视内件,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
对于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快递员可以要求用户开拆,检查信件内容,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以外的物品。
2、快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实名收寄制度,用户交寄快件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快递运单。
对于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拒绝实名登记的用户,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3、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收寄物品的安全检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对于发现的违禁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快递分拣与运输管理1、快递企业应当在分拣环节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
2、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管理,确保运输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快件的安全和完整。
3、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件跟踪查询系统,及时向用户提供快件的运输状态信息,方便用户查询。
四、快递投递管理1、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运单上的收件地址进行投递,投递时应当提前与收件人联系,约定投递时间和地点。
2、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的,经收件人同意,可以由他人代为签收。
代收人签收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解读

无证加盟点数量、 营业额、业务量、 持续时间
无证加盟企业 (同无证经营)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十二条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 、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 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 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 资本、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发生变更的,或者增设、撤销 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 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邮政法》第五十四条: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 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 ,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行政处罚案由
• 1.超业务范围经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 条、第四十一条)
• 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 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 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 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邮政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处罚对象
裁量基准(指标)
《邮政法 无证经营企业 违法所得、业务量 》第72条 第41条
营业点数量、营业 超范围经营主 额、业务量、 持续时间
非法委托 第11条 (非法代理)
第42条
无证代理企业 (同无证经营)
被加盟人
非法加盟 第14条 第43条
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四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 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将一个月内毁损、内件短少、丢失的 快件量,以及造成用户的直接经济损失,作为评价“违 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指标进行了分 阶。
2020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全文

2020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全文国邮发〔2016〕107号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通告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2016年11月7日附件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4.03.19•【文号】国邮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国邮发[2014]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于2014年2月28日经国家邮政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邮政局2014年3月19日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
第四条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管理法律法规汇总目录(更新至2022年9月)

邮政管理法律法规汇总目录1.法律1.1刑法(摘要)1.2刑法修正案(六)1.3安全生产法1.4邮政法全文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6消防法1.7海关法(摘要)1.8国家安全法1.9治安管理处罚法1.10反恐怖主义法(摘要)1.11行政处罚法1.12行政许可法1.13行政强制法1.14行政复议法1.15行政诉讼法1.16突发事件应对法1.17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行政法规2.1快递暂行条例2.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4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地方性法规规章3.1福建省邮政条例3.2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3.3福建省禁毒条例3.4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3.5福建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办法3.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4.部门规章4.1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4.3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4.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4.5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4.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4.7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4.8仿印邮票图案监督管理办法4.9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4.10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5.标准5.1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YZ 0149-2015.pdf5.2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YZ 0139-2015.pdf5.3邮政普遍服务YZT 0129-20165.4寄递企业安全防范要求GA 1468—2018.pdf5.5《快递服务》第1部分基本术语GBT 27917.1-2011.pdf5.6《快递服务》第2部分组织要求GBT 27917.2-2011.pdf5.7《快递服务》第3部分服务环节GBT 27917.3-2011.pdf5.8快件处理场所设计指南YZT 0161—2017.pdf5.9智能快件箱设置规范YZT 0150-2016.pdf5.10智能快件箱YZT 0133-2013.pdf5.11邮件快件实名收寄验视操作规范YZT 0185-2022.pdf5.12快递服务制造业仓配信息交换规范GBT 40044-2021.pdf5.13绿色产品评价快递封装用品GBT 39084-2020.pdf5.14鲜活水产品快递服务要求YZT 0175-2020.pdf5.15邮件快件包装基本要求YZT 0171-2019.pdf5.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pdf5.1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pdf5.18邮件快件智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技术要求YZT 0177-2021.pdf5.19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 15208.1-2005.pdf5.20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第2部分:测试体GBT 15208.2-2006.pdf5.21冷链快递服务YZT 0162-2017.pdf5.22信封GB-T 1416-2021.pdf5.23智能信包箱GB_T 24295-2021.pdf5.24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信息交换规范GBT 40043-2021.pdf5.25快递服务制造业仓配信息交换规范GBT 40044-2021.pdf5.26快件航空运输信息交换规范GBT 38726-2020.pdf5.27快递服务支付信息交换规范GBT39082-2020.pdf5.28邮政业术语GBT 10757-2011.pdf5.29快递运单GBT 28582-2012.pdf5.30邮件封面书写规范第2部分:国际GBT 22657.2-2011.pdf5.31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 50631-2010.pdf5.32快递封装用品第1部分:封套GBT 16606.1-2018.pdf5.33快递封装用品第2部分:包装箱GBT 16602.2-2018.pdf5.34快递封装用品第3部分:包装袋GBT 166.6.3-2018.pdf5.35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疫区邮件及处理系统预防控制规范GBT20164-2006.pdf5.36无人车邮件快件投递服务规范YZT 0183-2022.pdf5.37邮政日戳技术条件YZT 0184-2022.pdf5.38寄递无人车技术要求YZT 0182-2022.pdf5.39寄递包装射频识别( RFID) 应用技术要求YZT 0180-2021.pdf5.40农产品寄递服务及环保包装要求YZT 0179-2021.pdf5.41邮件快件限制过度包装要求YZT 0178-2021.pdf5.42邮件快件智能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技术要求YZT 0177-2021.pdf5.43邮政行业基于荧光聚合物传感技术的手持式痕量炸药探测仪技术要求YZT 0176-2020.pdf5.44冷链寄递保温箱技术要求YZT 0174-2020.pdf5.45智能信包箱和智能快件箱监管数据接入规范YZT 0173-2020.pdf5.46无人机快递投递服务规范YZT 0172-2020.pdf5.47邮政业视频监控系统接入技术规范YZT 0170-2019.pdf5.48邮件快件实名收寄信息交换规范YZT 0169-2019.pdf5.49快件处理场所基础数据元YZT 0168-2019.pdf5.50快件集装容器第2部分:集装袋YZT 0167-2018.pdf5.51邮件快件包装填充物技术要求YZT 0166-2018.pdf5.52寄递服务人员基础数据元YZT 0165-2018.pdf5.53快递手持终端安全技术要求YZT 0164-2018.pdf5.54邮政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YZT 0163-2018.pdf5.55快递代收货款服务信息交换指南YZT 0141-2015.pdf5.56邮件和快件投递状态分类与代码YZT 0140-2015.pdf5.57邮政业从业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YZT 0138-2015.pdf5.58完快递营业场所设计基本要求YZT 0137-2015.pdf5.59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技术要求YZT 0136-2014.pdf5.60快递业温室气体排放测量方法YZT 0135-2014.pdf5.61快递代收货款服务规范YZT 0134-2013.pdf5.62邮政业机构代码编制规则YZT 0132-2013.pdf5.63快件跟踪查询信息服务规范YZT 0131-2013.pdf5.64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信息交换标准化指南YZT 0130-2012.pdf5.6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 9007-2019.pdf6.规范性文件6.1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6.2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6.3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6.4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6.5邮件快件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6.7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办法(试行)6.8邮政代办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6.9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6.10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目录6.11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6.12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规范6.13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6.14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的通知.pdf6.15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6.16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6.17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6.18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6.19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6.20仿真枪认定标准6.21管制刀具认定标准.pdf6.22管制器具名录和认定标准(1).pdf6.23跨省经营快递业务许可审批实地核查操作指引(试行)).pdf6.24略6.25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6.26略6.27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规定(试行).pdf6.28略6.29邮政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规定.pdf6.30邮政行政执法案件案号和文书编号规则.pdf6.3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管理规定.pdf6.32邮政行政处罚程序操作指引.pdf6.33《邮政市场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规程(试行)》.pdf6.3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pdf6.35邮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说明.pdf6.36邮政普遍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df6.37邮政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df6.38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事项服务指南.pdf6.39许可注销取证程序.pdf6.40邮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自制.pdf6.41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家局2015).pdf6.42关于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6.43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试行)6.44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6.45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6.46企业运营智能快件箱经营快递业务许可核定规则6.47智能快件箱网点备案规则6.48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分支机构名录公告作废程序指南6.49企业开办服务站经营快递业务许可核定规则(2019年版)6.50快递服务站备案办理规则(2019年版)6.51《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pdf6.5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实地核查工作要点(一).pdf6.5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实地核查工作要点(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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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邮政
【发文字号】国邮发[2014]44号
【发布部门】国家邮政局
【发布日期】2014.03.10
【实施日期】2014.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邮发〔201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于2014年2月28日经国家邮政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邮政局
2014年3月10日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快递企业寄递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核实、保管及处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快递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快件无法投递的情形包括:
(一)收件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或错误;
(二)收件人死亡,且无合法权利继承人或代收人;
(三)收件人拒收快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
(四)快件保管期届满收件人仍未领取;
(五)其他原因导致快件无法投递。
第四条快递企业对快件无法投递,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处理:
(一)寄件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或错误;
(二)寄件人声明放弃;
(三)快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
(四)快件保管期届满寄件人仍未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