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133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13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9.13•【文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133号建议的答复王萌萌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数字技术企业参与到农产品上行“最先一公里”基础设施建设中来的建议收悉。
经商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农业生产流通信息化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部门高度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应用,积极推进农业生产流通信息化水平。
一是推动数字技术与农业生产融合应用。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将推动智慧农业和数字乡村建设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推进实施。
2017年,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等7部门联合印发《“互联网+”现代农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农业物联网区域试验工程、数字农业试点等项目,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加工各环节融合应用。
目前,已建设9个农业物联网示范省、100个数字农业试点项目,认定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210个,支持近12万套农机信息化改造,征集推介426项农业物联网应用成果和模式,水稻智能催芽、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广泛应用,植保无人机年度作业量近3亿亩,在线监测、精准作业、数字化管理等大面积推广,农业机器人开始产业化应用。
二是提高农产品流通信息化水平。
2016年,我部印发《农业电子商务试点方案》,在北京、河北等10省份分别开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休闲农业电子商务试点,探索建立蔬菜、水果等典型鲜活农产品分拣、加工、包装、物流配送等标准作业流程和业务规范。
2014年以来,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原国务院扶贫办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重点支持各地建设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和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累计建设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2000多个。
互联网相关法规

互联网相关法规电商篇•《关于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公告•浙江省法制办:《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征求意见稿)》(2017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3月)•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次审议稿)》(全文)(2016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9月)•商务部:《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2015年4月)•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14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税总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013年4月)•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2011年7月)•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2011年1月)•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6月)•商务部商业改革司:《网络购物服务规范》(2008年4月)•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2017年)O2O篇•《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武汉市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10月)•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2008年2月)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跨境篇•《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濒管办、密码局等11个部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6年4月)•财政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2016年4月)•国家邮政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6年3月)•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12月)•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2010年9月)•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食药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计委:《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监局:《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监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2005年9月)•卫健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物流快递篇•交通运输部:《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3月)•国家邮政局:《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2018年5月)•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2018年1月)•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2017年7月)•国家邮政局:《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2015年11月)•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次修正案(2015年4月)•国家邮政局:《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意见征求稿)(2014年3月)•国家邮政局:《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2013年12月)•交通运输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1月)•国家邮政局:《快递业服务标准》升级版(2012年5月)•国家邮政局:《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8月)•国家邮政局:《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2011年8月)•国务院:《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2018年1月2日)数字营销•工商总局:《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2016年6月)•工信部:《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2013年7月)•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1月)•工信部:《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与处置机制》(2011年12月)•工信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2011年12月)•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年2月)互联网+篇•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2018年8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9月)•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7年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2017年5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5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5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4月)•工信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12月)•文化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12月)•国家网信办:《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11月)•国家发改委:《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201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9月)•公安部:《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2015年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2015年2月)•工信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月)•《中国互联信息中心域名注册细则》(2012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5月)•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手册》(2012年1月)•商务部、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6月)•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5月)•信息产业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2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2年9月) •信息产业部:《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2000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保监会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2017年5月)•工信部:《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年12月13日)权益/保护篇•市监总局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重点:严打不正当竞争•信安标委:《网络安全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基本业务功能必要信息规范》(2019年6月)•国家网信办:《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电子商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最新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杭州市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办法》征求意见公告•《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国务院法制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2016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2016年11月)。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邮发〔2016〕88号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邮发〔201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为深入推进邮政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邮政市场行为,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国家邮政局研究制定了《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办法(试行)》,经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邮政普遍服务、邮票发行等事项实施约谈,适用《邮政普遍服务监督沟通约谈暂行办法》。
国家邮政局2016年9月8日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邮政管理部门约谈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邮政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及《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邮政管理部门约见邮政市场主体,向其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重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督管理政策,依法进行告诫、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约谈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一)邮政管理部门在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需要通过约谈向市场主体了解有关情况,以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二)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通过约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约谈不得代替行政处罚。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本级管辖的邮政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本级批准经营快递业务或者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集邮票品经营者或者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以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等市场主体实施约谈。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寄递渠道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寄递渠道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7.07.27•【文号】国邮发〔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寄递渠道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邮发〔2017〕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现将《寄递渠道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邮政局2017年7月27日寄递渠道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影响寄递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寄递服务环境,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服务保障党的十九大网络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寄递安保工作这条主线,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堵塞监管漏洞,强化安全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寄递服务环境。
二、工作目标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预防和源头治理,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切实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健全责任体系,落实规章制度,完善防控措施,严格执法监管,强化基础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快递法律、法规

(3)重量计费原则
计费重量应取快件的实际重量和体积重量两 者中的较大值。
(4)服务场所
快递服务场所包括 作业场所和营业场所。 快递服务组织应具有封 闭的、面积适宜的、配 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的作业场所。
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09年8月27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 理办法》(简称《办法》)审议并原则通过。
经营快递业务必须申请邮政管理部门的许 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 督管理;此前已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在一 年内补齐申请经营许可。
《办法》明确了《邮政法》关于“严格的服务 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健全 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规定的具体内容,从 经营网络、运递能力、处理场所、设备设施、信 息网络、人员资格等方面对不同经营范围的企业 应具备的服务能力作了明确规定。
快递基础 项目六 快递法律、法规
项目目标
1.了解快递企业的申请及受理程序; 2.掌握快递业务和快递企业的分类; 3.知悉《快递服务标准》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熟悉快递行业的纠纷现象、解决依据及途径; 5.知晓快递合同及快递企业的义务; 6.了解道路交通法规的相关规定。
任务一 认识快递业务相关法律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扣留、倒 卖、盗窃快件(邮件);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 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快递服务》标准的有关规定
2007年9月12日,国家邮政局颁布了我国第 一部行业标准《快递服务》。该标准从2008年1 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了快递服务组织、服务 环节、服务改进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服务组 织的人员,服务时限、单位重量、查询期限和 赔偿标准等内容。
(7)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圆通快递实训总结

圆通快递实训总结圆通快递实训总结圆通快递顶岗实训总结临近大三了,面临毕业,我们需要更多机会接触工作,在指导老师的极力倡导下,我们学校各个系部组织了不同的顶岗实训职位,于是,就分批次的配送不同的学生融入到各式各样的企业岗位中,从中慢慢学习,于是,循序渐进地接触社会企业,了解企业工作流程,文化气息,规章制度,企业管理等许多方面。
其中,外包管理学院作为科技职业学院较为有特色的系部,开展了很多合作企业,在老师与企业不断接触下,已经与很多离校较近的企业形成了合作关系,让更多的学生有机会进入正规的企业进行实战性的演练,把理论和实践紧紧地联系起来,让学生了解到,平时学习的理论知识是有出处的,同时,我们必须认真地完成理论才能有机会更好的运用这些,发挥我们科院学子应有的实力。
其实,我们更多的在临近毕业想要的是追求一份稳定的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到东西,从而提高自己的能力,然后,以便有更多机会能够升职,熟话说,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我们每个人都怀有终极梦想,但,实现的过程是各有不同,有的曲折漫长,有的一帆风顺,有的磕磕绊绊。
我们的梦想到底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只有当我们都离开学校这个温室时,真正进入社会,接触纷繁复杂的人际脉络时,该做出怎样的努力,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杆秤。
挤入高人一等的上流点的社会需要付出很沉重的代价,想做一个白领,面临强大的竞争压力,我们正在奋斗,我们正在练习,我们正在实习。
当然,实训告诉我们的不仅仅是进入职场,也在教我们该怎么样做一个独立的人,怎样从头做起,怎样自主创业,怎样成为出色的九零后。
我们培训的除了行为能力,更多的也受到心理和人际的训练。
学校分批次的派送学生出去实训,在本班已经有一批进入了顺丰物流公司实习话务员的工作,还有一批进入佳达物流公司做仓储工作,我们这一批则留在学校做圆通的快递收发包裹工作。
我则是第二拨调入圆通快递的人群中的,我们班一行大概六人,分在不同的组别,相互协作完成实训工作。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关于国邮办函〔2020〕67号有关适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关于国邮办函〔2020〕67号有
关适用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
•【公布日期】2020.07.15
•【文号】局监函〔2020〕26号
•【施行日期】2020.07.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邮政
正文
关于国邮办函〔2020〕67号有关适用问题的通知
局监函〔202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落实《关于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域范围核定工作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事项实施依申报认定的通知》(国邮办函〔2020〕67号)有关规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法人企业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其地域范围所辖城市按照国邮办函〔2020〕67号有关要求认定为通关城市的,该城市可依申请列为母公司的通关城市。
二、对于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法人企业,其地域范围所辖城市按照国邮办函〔2020〕67号有关要求认定为通关城市的,该城市可依申请列为其全资子公司的通关城市。
三、涉第一、二款所列情形的,依申请在通关城市所涉母、子公司中择一进行许可证标注。
四、按照本通知要求标注的通关城市需要调整的,依照国邮办函〔2020〕67号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
2020年7月15日。
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09•【文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快递企业加盟行为,指导快递企业提高管理效率,节约交易成本,规避经营风险,平衡加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快递市场健康发展,国家邮政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GF-2011-251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予印发,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指导快递企业做好施行工作。
要密切注意施行情况,如有问题及时向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GF-2011-2511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国家邮政局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一年二月使用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 年第4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第12号)以及《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制订,供当事人签约使用或参考。
2.本合同中的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填写,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选择和补充约定。
合同签订生效后,被选择的条款和补充约定的内容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3.双方关于快递服务操作规程有具体约定的,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在合同正文之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4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邮政电子商务
【发布部门】国家邮政局
【发布日期】2011
【实施日期】2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
(2011年)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提升快递服务水平,国家邮政局制定了
《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针对快递业务全过程作业的重要环
节和关键质量控制点,规定了规范操作的基本要求,旨在指导快递企业科学组织生产管
理,解决因快递作业不规范引发的服务质量问题。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省
(区、市)邮政管理局及时通知并指导企业遵照执行。
附件:《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
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
2 /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递业务操作,指导企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
规范。
第二条 本指导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
业)。
第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逐步配备满足自动化、信息化处理需求
的设施设备,提高业务操作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业务操作制度,加强培训,强化考核,杜绝不规范操
作。
第五条 快递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作业,不断优化运行流程,加强对全网运行的
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满足《快递服务》标准中对快件全程时限的要求。
第六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安全保障机制,保障寄递渠道畅通。确保快件寄递安
全、用户的信息安全,企业生产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
第七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操作过程中应对
3 / 4
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预防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第八条 快递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经营快递业务。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包
括关闭网络、停开网络班车、停止收寄或停止投递等情况,导致全网不能畅通运行),
应当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国务院邮政管理部
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二章 收寄
第九条 快递企业应当提供电话、互联网等多种方式接收寄件人的寄件要求。接单时,客
服人员应当记录寄件人姓名、取件地址、联系方式、快递种类、快件品名、快件寄达地
等相关信息,并和寄件人约定取件时间。
快递企业在接单后,宜在2小时内取件;取件后,宜在3小时内将快件送交快递营业场
所。
上门收寄时,要保证已收取快件的安全,严禁将已收取快件单独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地
方。
第十条 快递企业如提供营业场所收寄,则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应当满足附录一的要求。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必要时快
递企业可要求寄件人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寄件人拒绝开拆的,快递
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收寄时应当场验视内件,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
4 / 4
递的物品。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在收寄相关物品时,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出具书面证明的,应当要求寄件
人出示证明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经验视,快递企业仍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
物品,应当要求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及相关部门的物品安全证明,核对无误后,方可收
寄。收寄已出具相关证明的物品时,应当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
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
年。
验视时,如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禁寄物品,快递企业应当拒收并向寄件人说明原因。如
发现各种反动报刊、书籍、淫秽物品、毒品及其他危险品,应当及时通知国家有关部门
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限寄物品,应当告知寄件人处理方法。
第十二条 快件封装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快递封装用品。封装时应当
充分考虑安全因素,防止快件变形、破裂、损坏、变质;防止快件伤害用户、快递业务
员或其他人;防止快件污染或损毁其它快件。
快件封装时,单件重量应当不超过50千克,最大任何一边的长度不超过150厘米,长、
宽、高三边长度之和不超过300厘米。
信件封装应当使用专用封套,不得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包裹封装应当综合考虑寄递物
品的性质、状态、体积、重量、路程和运输方式等因素,选用适当的材料妥为包装。印
刷品应当平直封装,不得卷寄。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秤、卷尺等计量用具,确定正确的计
费重量,并根据计费重量、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