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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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点之行政许可(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行政许可(星考点)

基本概念1.行政许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撤销: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基于实施过程中行政主体或被许可人的违法因素而被行政主体取消其效力。

3.行政许可的撤回:指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法律依据修改或废止而由行政主体取消其效力。

4.行政许可的吊销:指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而被行政主体施以取消行政许可的处罚。

5.行政许可的注销: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6.有数量限制的许可:指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行政主体在一个地区、一段时间内,对于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只能发放一定数量的行政许可。

重点考点详解一、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概念行政许可是一种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并为行政程序法三部曲。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1.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3.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

4.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5.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制度不应当只是简单的许可证核准与颁发行为,更重要的是对被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比较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通常情况下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

1.区别(1)性质不同。

许可是一般禁止前提下的特殊准许,应经许可的事项未经许可即作为就属违法。

确认意味着肯定,应经确认的事项非经确认即作为可能导致无效,但不一定违法。

(2)对象不同许可是使相对方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能力,具有后及性。

确认是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的确定与认可,具有前瞻性。

2.常见行政行为的性质判断(1)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许可。

(2)企业、机动车的年检不是行政许可,是主管机关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

行政许可法相关法律规定(3篇)

行政许可法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消除的,应当对其实施废止:(一)通过取消行政许可,调整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二)通过修改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废止的;(三)通过修改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通过调整实施机关、条件、程序等予以改正的。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陕林发〔2010〕227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林业局,厅各林业行政许可项目承办单位:为加强林业行政许可工作,加大对林业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许可实施行为,国家林业局决定开展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根据《国家林业局政法司关于开展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策综[2010]15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措施和制度保障,保证了行政许可法的正确贯彻实施。

但是,重审批,轻监管,甚至不监管的问题仍然突出。

开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不仅是《行政许可法》赋予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而且是实施林业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林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加强林业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措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搞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促进林业行政许可工作深入开展。

二、检查时间、内容检查时间:从2010年9月开始,至2010年12月底结束。

检查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情况;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林业行政许可情况等;被许可人从事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具体内容》)。

第08讲_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相对人的法律责任、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第08讲_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相对人的法律责任、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3.行政许可的注销(1)适用情形①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②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⑤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2)注销的法律效果①注销是由于许可的实质效力已不存在而依法取消许可的形式效力;②注销只是手续办理问题,消灭已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效力,属于“程序性行为”。

③注销的方式:收回证件、加注发还、公告注销4.吊销行政许可证件是针对被许可人存在行政许可违法行为,而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

【2016·单选题】某公司依法取得印制发票许可,税务机关无须办理许可注销手续的情形是()。

A.该公司印制发票许可被依法撤回B.该公司印制发票许可被依法撤销C.该公司登记事项依法变更D.该公司发票准印证被依法吊销【答案】C【解析】选项ABD: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2015·单选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该市红太阳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该药店经营期间,附近群众举报称该药店非法出售处方药。

该局经调查发现,该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该药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

根据《行政许可法》,对该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正确的处理是()。

A.撤销药品经营许可B.撤回药品经营许可C.待有限期限届满后注销D.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答案】A【解析】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撤销。

二、行政许可相对人的法律责任(★)1.申请人有欺诈行为【提示】尚未取得许可被发现(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2)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3)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2.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提示】已经取得许可被发现(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法及案例分析

行政许可法及案例分析
(国家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文件中,特别强调对不予许可的, 应当制作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加盖公章,标明日期,告知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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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许可的听证
A、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B、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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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举行了听证的行政许可具体事项,就要以听证笔录作 为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而不能把仅作为一个证据材料,不能在听证以外接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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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及行政 许可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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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的含义、性质和功能
1、什么是行政许可?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 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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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许可的性质
从性质上来看,行政许可不是对申请人的“赋权”行为,而是一种责任和服务。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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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个方面, 明确统一规定了行政许可审批的期 限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 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 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 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如果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 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 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 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 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等。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80号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80号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正文:---------------------------------------------------------------------------------------------------------------------------------------------------- 公安部令(第80号)《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已经2005年9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XXX二00五年九月十七日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范公安行政许可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适用本规定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等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公安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公示可以采取设置公告栏、触摸屏或者查阅本等方式进行。

已经建立公共信息网站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将该条规定的公示内容以及受理机关的地址、咨询电话在网站上公示。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公安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办公场所当面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者在申请表上委托栏中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并签名或者盖章,出示委托人身份证件。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便于公众知晓的位置公布受理行政许可的内设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办公场所分散、行政许可工作量大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立统一对外、集中受理公安行政许可申请的场所。

行政许可专项整治整改方案

行政许可专项整治整改方案一、总体目标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提高行政许可的便利化和透明度,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整改方案,力求在一定期限内全面深入整改行政许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升行政许可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建设更加规范和有序的行政许可管理体系。

二、整改范围本次整改目标范围包括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行政许可机关和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审批流程、权限界定、规范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三、整改内容1. 完善行政许可审批流程(1)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简化审批手续,推行“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提高行政许可的便利化和效率。

(2)建立“一张网”平台,实现行政许可办理全程网上可办,全程可查,推进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信息化手段在行政许可领域的应用。

2. 规范行政许可的权限界定(1)明确各级各类行政许可机关的审批权限,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确保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2)优化行政许可的权限下放,推行“多级并联审批”模式,减少层层递送,提高审批效率。

3. 提高行政许可管理水平(1)加强行政许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流程。

(2)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督查和考核,对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进行规范化评估和激励。

四、整改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改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设立专门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统一部署,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改工作稳步推进。

2.加强宣传和宣传,提高整改行政许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各级行政许可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整改意识,引导广大企业和个人理解、支持整改工作。

3.深入排查,找准整改突破口。

对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行政许可机关和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排查,找出各类问题和症结所在,为整改工作找准突破口。

4.总结经验,借鉴先进。

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行政许可管理经验,总结本地区成功的行政许可管理案例,为整改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其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作出许可、不予许可、暂缓许可或者撤销许可的决定。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六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条件、程序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查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共利益;(三)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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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是指国家机关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其目的在于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本文将从行政许可的概念、监督检查的目的和方式、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特定行为、事项作出的准予、批准等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核心特点是国家行政机关有权对特定行为或事项进行审查、决定。

行政许可在维护社会秩序、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监督检查的目的和方式
1. 目的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通过有效监督检查,可以防止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滥用职权、违法操作和不公正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 方式
(1)日常监督:就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关键问题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包括审查资格、审查材料、审查程序、审查时限等方面。

(2)定期检查: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行政许可活
动进行全面、系统地监督,确保行政许可的规范实施。

(3)巡视检查: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
实地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障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运行。

三、存在的问题
在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 监管力度不够:部分地方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行政许可活动存在不合规、不公正等问题。

2. 监督措施不完善:部分地方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缺乏相关措施,无法有效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中的问题。

3. 内外结合不够紧密:监督检查仅仅聚焦于行政机关内部,缺乏外
部力量和社会监督的参与。

四、改进的建议
为了促进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更加有效和规范,以下几点可以予以
改进:
1. 提高监管力度:加强对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力度,确保行政机关
依法行使许可权,减少滥用职权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2. 完善监督措施:建立全面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流程、标准和操作的监管,定期抽查和评估行政许可活动的合规性和质量。

3. 加强内外结合: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建立监督检查的举报机制,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结: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是维护法律实施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可以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然而,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提高监管力度、完善监督措施和加强内外结合等方式进行改进。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实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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