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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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且把有关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处理签字以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对于检验合格的,可以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发改委行政许可细则

发改委行政许可细则

发改委⾏政许可细则2019-10-14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政许可⾏为,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发展和改⾰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委)实际,制定本⼯作规则。

第⼆条省发展改⾰委进⾏的⾏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招标与听证、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政许可⼯作,适⽤本⼯作规则。

第三条实施⾏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能、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委办公室是⾏政许可统⼀受理部门,办理⾏政许可的业务处室是⾏政许可的审查部门(以下简称审查部门),委监察、法规⼯作机构是实施⾏政许可的监督部门。

第⼆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数据交换和电⼦邮件等⽅式提出。

省发展改⾰委根据省政府要求,积极推⾏电⼦政务,建⽴公开、便利、规范、⾼效的电⼦政务运作系统,全⾯试⾏便民的⾏政许可⽹上申请制度。

申请⼈⽹上申请有技术困难的,省发展改⾰委应当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六条申请⼈申请⾏政许可,应当按公布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申请材料。

根据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上申请⾏政许可的同时,申请⼈应当提供⼀套完整的书⾯材料。

第七条申请⼈有权拒绝提供与⾏政许可⽆关的材料。

申请⼈应当对其递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条省发展改⾰委指定的受理部门统⼀接收各项⾏政许可申请,对申请格式、材料等进⾏初步形式审查。

对初步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受理部门可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初步决定;对需要由审查部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初步决定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门,由审查部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会同审查部门在五⽇内⼀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省发展改⾰委统⼀制作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由受理部门统⼀送达申请⼈。

第⼗条被许可⼈要求变更⾏政许可事项的,应当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办理变更⼿续。

论行政许可法中的监督检查制度及其完善

论行政许可法中的监督检查制度及其完善

文 章编 号:0 9O 9(0 9o-6 -2 10 一5 22o )31 1 0
规定的内容 时就遵纪守法 , 由于人类 的一切行为都源 自于 自己本身的 需要, 并且“ 个人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是从 自己本身出发 的” 。 ,因此有
必 要 对 被许 可 人 今后 的行 为 进 行监 督 , 也 是 《 政许 可 法 》 立 的 监 这 行 确 督 检 查 的 一 个 特殊 性 , 既对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许 可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也对 被 许 可 人 从 事 许 可 的 内容 进 行 监 督 。 为 “ 力 的天 然 职 能之 一 就 是 为 因 权
证 时 , 政 机 关 应 承 担 保 证 被 许 可 人 合 法 权 利 , 承 担 对 其 进 行 监 督 行 并
做出侵损公共福利的行为倾向” 行政机 关实施许可行为就是其运用 ,
行 政 权 力 的 体 现 , 乏对 行政 许 可机 关 的监 督 , 会 导 致 违 规颁 发许 缺 则
的责任 。围绕这一 问题, 行政许可法》 《 在监督检查方面专例一章 , 并

行政 许 可监 督 检 查 制 度 的理 论 基 础
行政许可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更详实一点就是一个授益性 行政 行为。 故从本质上 来讲, 行政许可也是属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职 能的一种表现 。“ 绝对 的权力导致腐败” 基于这么一种认 识的存在 , ,
行 政 监 督 检 查便 顺 理 成 章 的 出现 了。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的 概 念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之 分 。广 义 的行 政 许 可 监督检查, 是指 有 权 机 关对 行 政 许 可机 关 的许 可 行 为 以及被 许可 人 实
作 了一 系 列 明确 的 规 定 。 创 新 观 点 归 纳 总 结 起 来 , 以 概 括 为 以下 其 可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厅长办公会[2012]第10次会议精神,河北省司法厅对本系统现行有关执法执业内容的82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认定其中7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现将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月29日冀价经费字[1999]第7号发布实施)2、河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2007年1月23日厅令[2007]第1号发布实施)3、河北省公证行业执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月23日厅令[2007]第2号发布实施)4、河北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8月29日厅令[2008]第1号发布实施)5、河北省公证处主任负责制暂行办法(2008年11月14日冀司[2008]149号发布实施)6、河北省公证质量检查办法(2008年11月14日冀司[2008]150号发布实施)7、河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11月14日冀司[2008]151号发布实施)8、河北省公证机构公证复查撤证备案暂行规定(2008年11月14日冀司[2008]152号发布实施)9、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的通知(2012年3月31日冀司通[2012]40号发布实施)10、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新任职公证员跟班实训制度的通知(2012年3月31日冀司通[2012]41号发布实施)11、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河北省优秀公证处”、“河北省优秀公证员”评选工作的通知(2012年4月12日冀司通[2012]44号发布实施)12、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保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保密室建设及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7日冀司通[2004]50号发布施行)13、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方案(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9号发布实施)14、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区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9号发布实施)15、河北省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核办法(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0号发布实施)16、河北省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动管理办法(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0号发布实施)17、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制度(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1号发布实施)18、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流程(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1号发布实施)19、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监考工作流程(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1号发布实施)20、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备用卷保管与启用办法(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1号发布实施)21、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答卷封装和考场记录交接办法(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1号发布实施)22、河北省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0月17日冀司考[2011]20号发布实施)2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通知([2005]126号发布实施2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05]127号发布实施)25、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通知([2005]128号发布实施)26、河北省法律援助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厅令[2006]第1号发布实施)27、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乡镇(街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意见(冀司[2006]80号发布实施)28、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冀司通[2006]15号发布实施)29、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行[2006]18号发布实施)30、河北省司法厅、武警河北省边防总队关于加强边防部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冀司[2007]110号发布实施)3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冀司[2008]26号发布实施)32、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扩展和规范法律援助非诉讼调解业务的意见(冀司[2008]133号发布实施)33、河北省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办法(厅令[2008]第2号发布实施)34、河北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考评办法(厅令[2008]第3号发布实施)35、河北省法律援助人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厅令[2008]第4号发布实施)36、河北省法律援助事项异地协作办法(厅令[2008]第5号发布实施)37、河北省法律援助案件投诉处理办法(厅令[2008]第6号发布实施)38、河北省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示范文本(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3号发布实施)39、河北省司法鉴定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3号发布实施)40、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公证的职能作用为我省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4月5日 [1994]62号发布实施)41、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审计厅、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1998年1月4日冀国资产字[1998]第1号发布实施)42、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信访局《关于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2001年6月29日冀司[2001]39号发布实施)43、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依法促进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2004年1月2日冀司[2004]1号发布实施)44、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2005年8月15日冀司[2005]93号发布实施)45、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11月30日冀价经费字[2006]第45号发布实施)46、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组织指导律师积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2006年3月22日冀司[2006]27号发布实施)47、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加强涉黑涉恶案件律师辩护代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6年4月13日冀司[2006]39号发布实施)48、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文化建设的意见(2006年9月30日冀司[2006]137号发布实施)49、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规范律师出庭行为做好辩护代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10月24日冀司通[2006]80号发布实施)50、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国家安全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9年10月30日冀司[2009]135号发布实施)51、河北省律师投诉处理办法(2009年2月9日冀司通[2009]16号发布实施)52、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代理、辩护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体性诉讼案件协调沟通、指导处置规则》(2009年2月10日冀司通[2009]18号发布实施)53、河北省律师工作请示、报告制度(2009年2月10日冀司通[2009]19号发布实施)54、河北省律师业务重大、紧急事项报告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置办法(2009年2月10日冀司通[2009]19号发布实施)55、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意见(2011年3月30日冀司[2011]29号发布实施)56、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6月21日冀司通[2012]65号发布实施)57、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6月21日冀司通[2012]66号发布实施)58、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6月21日冀司通[2012]66号发布实施)59、河北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试行)(2008年12月4日厅令[2008]第7号发布实施)60、河北省司法厅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2号发布实施)61、河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审查制度(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2号发布实施)62、河北省司法厅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2号发布实施)63、河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听证制度(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2号发布实施)64、河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2号发布实施)65、河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2号发布实施)66、河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规范性文件程序(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4号发布实施)67、河北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4号发布实施)68、河北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4号发布实施)69、河北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实施办法(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4号发布实施)70、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年1月14日[2001]3号发布实施)71、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5日冀价经费字[2002]第36号发布实施)72、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3号发布实施)——结束——。

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监督规定

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监督规定

附件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商务厅(以下简称商务厅)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商务厅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务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务行政许可,是指商务厅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商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商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指对本机关和下级商务行政机关实施商务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对被许可人从事商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督、权责一致、权责相当以及指导与查处相结合、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纠错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商务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商务厅承办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商务厅承办行政许可的工作机构(以下称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依法监督管理,主动配合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商务厅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厅法制工作机构)、商务厅各业务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统称厅业务管理工作机构)和驻商务厅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厅纪检监察机构)是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依照行政许可开展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云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云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云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6【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云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1年8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理省长李纪恒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云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以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做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督察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主管全省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依法具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是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机关,负责组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机构,在本级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机关的领导下,负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或者参与拟订有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配套制度;(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三)研究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机关报告;(四)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制度篇一: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一、为加强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卫生局成立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履行本局的监督检查职责。

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局领导、监察科、人事科、办公室组成,成员为单数。

局长任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监察科。

(名单附后)三、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职责(一)依职权对履行行政许可的内部科室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二)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依法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及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四)根据个人和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及时核实、处理。

四、监督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办理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三)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行政许可卷;(二)定期实地检查;(三)不定期抽查。

六、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我局的监督检查记录。

在其要求合理、目的合法、出具有效证明后,任何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八、卫生局提倡并鼓励任何个人和组织举报、投诉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及人员。

九、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自受理个人和组织的举报、投诉之日起6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殷菁副组长:马桂琴成员:李莹莹曹亦农刘元春岩言孙育红篇二: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内部监督检查制度1、为进一步确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运政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运管所实行内部监督检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不定期检查。

2、运政管理督查主要对运管所内部所有运政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检查内容(1)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行政复议规定》、《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交通法规的情况。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指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国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副厅级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试行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明文规定应该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照。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聘者宗教自由,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审批程序,应当遵循服务项目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核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明确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党政机关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工商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大力加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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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管工作的连续性,预防违反法定许可条件规定的行为发生,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实施监督检查。

本局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或者抽查,突击检查或例行检查等方式。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目标明确,有的放矢,根据检查目的和检查标准,事先拟订计划,科学安排。

局有关业务科室的检查计划报分管领导批准,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须报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条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方能进行,并不致严重妨碍受检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检查人员可以通过查看现场、查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书面材料、个别谈话调查、召集有关人员座谈会、安排技术检验或检测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检查人员对受检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书面记录,并可同时摄影摄像(法律法规禁止摄录的除外),连同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签字归档。

第六条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若当即能够改正的,现场责令改正;若需要一定期限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依法应当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的,则移交发给其行政许可证件的有关科室处理。

对限期改正和受到行政处罚的受检单位,应进行复检。

对特殊的监督检查,不受前款限制。

对信誉差、存在问题较多、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受检单位,应当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加大监督力度,督促整改到位。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各科室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于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电子文本报
法制科和办公室,以便更新本局公开信息内容。

第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做到监督、规范与热情服务并重,文明执法,廉洁办事。

对借监督检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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