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律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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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规范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章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效率,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公开性、程序正当、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

第二章制定和发布第五条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具体的管理事项、管理要求和责任主体。

第六条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提出制定行政规章制度的必要性、目的和依据;(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相关情况和需求;(三)拟定行政规章制度草案,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四)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五)组织专家对行政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六)报请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备案;(七)公布行政规章制度。

第七条行政规章制度的发布,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明确行政规章制度的内容、适用范围、执行主体、执行期限等事项。

第三章内容和形式第八条行政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行政规章制度的依据和目的;(二)适用范围和对象;(三)具体管理事项和管理要求;(四)责任主体和追究方式;(五)执行期限和废止条件。

第九条行政规章制度的形式,可以采用命令、决定、通知、通告等公文形式。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机构、责任人员和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行政规章制度,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法律规定行政许可的类型(3篇)

法律规定行政许可的类型(3篇)

第1篇在我国,行政许可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类型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以下是对法律规定行政许可类型的具体阐述。

一、依照许可的性质分类1. 确认许可确认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确认其已经具备某种条件或者权利的许可。

这种许可通常不需要行政机关进行实质审查,只需确认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条件即可。

- 例如: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商标注册等。

2. 批准许可批准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其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后,作出批准的决定。

- 例如:建筑许可、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

3. 核准许可核准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其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后,作出核准的决定。

- 例如:卫生许可、消防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等。

4. 登记许可登记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将其信息登记入册,确认其具备某种资格或者权利。

- 例如: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等。

二、依照许可的范围分类1. 一般许可一般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许可。

- 例如:驾驶证申领、结婚登记等。

2. 特殊许可特殊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予许可。

- 例如:烟草专卖许可、矿产资源开发许可等。

3. 特许许可特许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的申请人或者事项,给予特殊的许可。

- 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特许经营权许可等。

三、依照许可的实施方式分类1. 直接许可直接许可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许可的决定。

- 例如: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

2. 间接许可间接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将许可事项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职责的组织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也可表达为(P3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是事先控制的管理性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外的外部行政行为,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2.特征(P30):(1)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分析】因为行政许可的前提是一般禁止,所以要相对人申请,不能行政主体主动。

(2)外部管理行为、事前管理行为;【注意】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审批行为,均不适用本法。

——内部不适用【示例】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上级对下级的审批均不属于行政许可。

(3)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自由裁量);【分析】步骤:申请——审查——许可,审查的结果可能是准予许可,也可能不予许可。

(4)授益行政行为:不是一次性行为,往往是“一种”“数次”行为。

如排污许可证、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取得。

(5)一般为要式行为:书面许可。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补充】与税务有关的许可和审批2.行政许可VS行政确认:3.行政许可VS行政登记:与税务有关的登记示例有:一般纳税人登记、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税务登记(三)行政许可的分类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二)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三)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二、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一)设定权【注意1】上位法没有设定的,下位法才可以设定。

如法律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

【注意2】地方性法规、省级规章“四不得”:(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示例】北京不得规定注税不用考试就可取得。

(2)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制度文件范本

行政许可制度文件范本

行政许可制度文件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许可的定义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原则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条件或者简化行政许可程序。

第四条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的决定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第五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第六条行政许可的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许可的内容、理由和方式等。

第七条行政许可的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行政许可的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本法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法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许可权限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应当依法行使,保证公平、公开、合理、便民,服务于公共利益。

第四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廉洁、高效、公正、便民机制。

第五条行政许可应当坚决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严禁以行政许可为借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政策、标准、流程、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超越职权、越级行使权力。

第八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行政许可活动合法、公平、有效进行。

第九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第十条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效率性原则、便民性原则。

第十一条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第十二条公平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申请人,不得歧视,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第十三条公正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效率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及时高效地办理,不得拖延、阻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十五条便民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以服务为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优化流程,简化手续。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程序第十六条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等环节,各环节应当依法进行。

政府规章制度分几类

政府规章制度分几类

政府规章制度分几类引言政府规章制度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律制定、发布和实施的规范行为的规定。

政府规章制度的分类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定。

本文将介绍政府规章制度的分类方式,并对每一类进行详细的解析。

一、法律性规章制度法律性规章制度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

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构和公民权利等。

法律是在宪法基础上制定的具体法律条文,用于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法规是政府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下制定的具体行政管理规定。

二、程序性规章制度程序性规章制度是指为保证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制定的规定。

它包括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等。

行政程序法是为规范行政机关的决策程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和具体操作程序。

行政许可法是指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规范,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许可的程序和要求。

三、行政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是指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制定的规定。

它包括组织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组织管理制度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配置和运行机制的制度,旨在实现行政机关的高效运转和优化决策。

人事管理制度是为规范公务员及其他行政人员的选拔、培养、考核、晋升等方面而制定的规定,目的是保证公务员的公正、廉洁和能力素质等。

财务管理制度是为规范行政机关的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而制定的规定,具体规定了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的程序和要求。

四、社会管理制度社会管理制度是指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而制定的规定。

它包括公安管理制度、教育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等。

公安管理制度是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规定,包括公安机关的组织、职责和行为规范等。

教育管理制度是为规范教育行政机关的教育管理行为而制定的规定,包括教育资源配置、学生管理等。

卫生管理制度是为保障公众健康和预防疾病而制定的规定,包括医疗机构的管理及卫生防疫措施等。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6)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6)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近年考点】2009 单项选择题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多项选择题行政许可的注销综合分析题2010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行政许可的公告制度综合分析题行政许可中的信息公开;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的受理程序2011 单项选择题行政许可的撤回多项选择题行政许可的期限和费用综合分析题2012 单项选择题税务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撤销制度多项选择题税务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综合分析题2013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分析题行政许可的设定【知识点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了解)和特征(熟悉)(一)概念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控制手段,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条件的,就批准从事某种特定活动。

(二)特征1.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3.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4.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所谓特定活动是指一般禁止为前提,经行政许可方允许相对人从事禁止事项。

总体上讲,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

(三)分类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角度分类,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知识点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进行只能依申请可以是内部行为也可以是外部行为外部管理行为很多时候表现为管理过程中的一个制度,如减税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审批、税收保全批准等主要表现为权利的赋予或禁止的解除。

如持枪许可,渔业捕捞许可等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行政确认是针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来进行鉴别,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出让挂牌程序,竞买获得土地使用权。

据此,甲公司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关系属于()法律关系。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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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一)什么是行政许可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但是行政机关在治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操纵手段,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条件的,就批准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不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

两者的区不在于:(1)行政许可的范围比较小,行政审批的范围比较大。

实践中行政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要紧包括审核、审定、审验、批准、同意、认可、准许、核准、检验、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等。

(2)行政审批能够是依职权进行的,也能够是依申请进行的,能够是内部行为,也能够是外部行为。

行政许可则是依申请的外部治理行为,要紧表现为权利的给予或禁止的解除。

如,开办事务所。

(3)行政审批能够是许可审批,也能够是确认审批,还能够是其他类型审批。

行政审批,如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减税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审批、税收保全的批准等。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缘故和责任认定等。

两者的区不在于:(1)行政确认能够是依职权进行的,也能够是依申请进行的;行政许但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能依职权。

(2)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确认行为通常不因申请行为无效而无效或被撤销;行政许可则会因为申请行为无效而导致无效或者被撤销。

(3)行政法理论界通常认为,区不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关键标准是,假如相对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假如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时,则是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以发放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的形式进行治理的一种手段。

两者的区不在于:(1)行政机关在登记程序中一般没有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则拥有一定的裁量权。

(2)行政许可与登记共同作为行政法上的操纵手段作用于不同的对象,同时目的不同。

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事先加以严格操纵,其作用的对象是法律作一般性禁止的行为。

行政登记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秩序,是国家进行法律操纵的辅助手段,其指向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以书面进行记载的事实。

如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以及房屋产权登记。

(3)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被许可人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和权利,而行政登记则不一定产生这种后果。

与申请人申请许可的目的在于取得某种权利或资格不同,登记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履行义务,如税务登记。

教材中与税务有关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登记归纳(三)行政许可的功能1.操纵危险。

如:机动车驾驶存在潜在的危险性,为了操纵危险性、发挥有效性,就有必要设定驾照许可,以爱护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

2.配置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

3.证明和提供一种信息,向社会提供资信证明。

如,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均需通过严格行政许可制度而取得。

(四)行政许可的分类1.一般许可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爆炸品生产运输许可、商业银行设立许可等,都属于这类行政许可。

2.特许特许的性质是授予权利,要紧功能是配置有限资源。

如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占用许可等都属于特许。

3.认可如律师资格、建筑企业的资质等。

4.核准如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等。

5.登记如企业登记、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设立登记等。

(五)《行政许可法》的制定二、行政许可的特征行政许但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类型,除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行政许但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如出国护照审批、公司债券发行审批等行政许可活动均以事先提出申请为前提。

2.行政许但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实施的外部治理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房产部门的房屋产权登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等,这些行为差不多上行政机关对民事法律权利和法律关系的确认,属于行政确认。

3.行政许但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4.行政许但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如排污许可证、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取得。

总体上讲,行政许可属于一种授益行政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事先操纵的治理性行为、外部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许可法》的差不多原则1.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3.便民和效率原则,规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

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爱护原则,行政治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爱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差不多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除了被许可人按规定,在单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能够转让的情况下,是不得转让行政许可权力的,假如擅自转让,被许可人应受行政处罚,构成罪犯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7.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

监督的方式有书面监督、举报监督、实地监督等。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概念行政许可设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首次创设性地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行政许可设定权,就确实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许可规范的权力。

二、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设定许可必须遵循的四项差不多规则:1.设定行政许可四项内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明确。

2.听证、论证。

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3.许可评价。

应定期对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并随着形势的变化对设定的许可进行修改会废止。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依照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进展情况,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能够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能够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二)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包括: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爱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给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同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专门信誉、专门条件或者专门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职业资格要紧包括:律师资格、教师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如民用飞机有关设备的设计、生产、维修活动,家用电器的检验、屠宰生猪的检疫。

5.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如企业工商登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能够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弹性条款)此外,《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还规定了能够不设定行政许可的四种事项: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治理的。

4.行政机关采纳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治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依照《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一般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将予以取消,即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就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一般发票治理问题明确以下几点:(一)一般发票领购审核问题纳税人可依照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一般发票申请。

主管税机关接到申请后,应依照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

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二)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问题1.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规定建立账簿。

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

2.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凡在推广使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

(三)拆本使用发票问题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折本使用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治理。

(四)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问题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发票,按一般一般发票领购手续办理。

(五)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问题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治理。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

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以备检查。

2.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开具、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确定适用行政许可的要紧依据。

包括有关国家差不多制度的事项,如采矿许可、草原使用许可、伐木许可等;有关公民差不多权利的事项,如公民健康权、环境权、劳动权的许可制度,只能由法律予以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能够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能够采纳公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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