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担保公司的影响
2024年新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解析与运用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新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解析与运用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担保企业1.2 会计核算方法1.3 新规解析2.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2.1 真实性原则2.2 合规性原则2.3 一致性原则3.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具体方法3.1 资产负债表的编制3.2 利润表的编制3.3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4. 新规对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4.1 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4.2 对利润表的影响4.3 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5.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案例分析5.1 案例一:资产负债表的调整5.2 案例二:利润表的调整5.3 案例三:现金流量表的调整6.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6.1 内部控制的目标6.2 内部控制的内容6.3 内部控制的实施与监督7.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审计与评估7.1 审计的目的与范围7.2 评估的方法与程序7.3 审计与评估的结果运用8.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信息化管理8.1 信息化管理的要求8.2 信息化管理的技术支持8.3 信息化管理的效果评估9.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培训与交流9.1 培训的内容与方式9.2 交流的平台与机制9.3 培训与交流的成效评价10.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监管与责任10.1 监管的方式与程序10.2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10.3 责任的分担与追究11.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咨询与服务11.1 咨询的内容与方式11.2 服务的范围与标准11.3 咨询与服务的费用承担12.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合同解除与终止12.1 解除与终止的条件12.2 解除与终止的程序12.3 解除与终止后的责任处理13.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争议解决13.1 争议的解决方式13.2 争议的解决程序13.3 争议解决的结果运用14.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附则14.1 合同的生效条件14.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4.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担保企业担保企业是指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服务,承担担保责任的企业。
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摘要: 2017年,中国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2号、23号、24号和37号,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境内上市企业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其他企业2021年执行。
本文首先回顾了新金融工具准则修改的国内外背景,阐述了新、旧金融工具准则在金融资产分类、金融资产减值计提和套期会计上的主要变化,通过基于A+H股上市的五大行2018年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情况,具体分析了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对我国金融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最后总结并思考新金融准则实施的利与弊,并针对弊端给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金融工具准则金融资产分类资产减值五大行一、新金融工具准则出台背景(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出台背景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后,G20峰会把危机爆发的原因推咎于旧金融工具准则,认为旧准则在分类上主观性强、太过随意,减值准备计提“太少”“滞后”,缺少前瞻性,不能及时反映金融资产风险状况。
为了有效降低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性”问题,减少旧金融工具准则的主观性,2014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修订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于2018年1月1日生效,取代旧金融工具准则(IAS39)。
(二)中国新金融工具准则出台背景中国为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财会〔2010〕10号),结合自身情况,借鉴IFRS9相关内容,于2017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四项新金融工具准则。
准则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应收账款减值的审计关注

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应收账款减值的审计关注本专家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
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专家提示亦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及2017年5月2日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CAS2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分阶段施行,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应收账款作为企业最常见的金融资产,在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时,其分类、计量与列报的变化影响广泛,特别是一般企业(相对于金融企业)往往缺乏系统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时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量应收账款减值时可能存在一定的操作困难,注册会计师对此亦面临较大的挑战。
因此,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本提示,提请注册会计师审计时予以关注。
风险提示一:关注减值模型的变化对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减值准备的影响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修订的内容之一就是金融工具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法变更为预期信用损失法,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时涉及应收账款减值方法的变更。
根据新CAS 22规定,企业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包括根据该准则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融资成分的情况)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应当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即无需跟踪信用风险变化的简化方法),该类情形下企业不具有选择权;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准则允许企业选择简化方法或一般方法(三阶段模型)。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金融工具(19)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金融工具(19)01问:某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该企业的子公司是一家保险公司,且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该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是否应统一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二十七条,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因此,该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统一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政策。
02问:封闭式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寿命固定或可确定的结构化主体,是否符合持续经营假设?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参照相关讲解,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
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明确这个基本假设,就意味着会计主体将按照既定用途使用资产,按照既定合约条件清偿债务,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是按照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处理。
因此,对于封闭式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寿命固定或可确定的结构化主体,有限寿命本身并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成立。
03问:如果企业判断以“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确定利息的金融资产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那么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的决定,将确定该金融资产利息的基础调整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时,能否认为该金融资产仍然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答:除非存在其他导致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因素,从“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身不会导致相关金融资产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浅析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我国商业银行利润的影响

浅析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我国商业银行利润的影响新金融工具准则是对金融机构会计准则的修订和更新,旨在规范金融机构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利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并将其变动计入利润。
这与原有的加权平均成本法有所不同,可能会导致商业银行的利润波动加大。
尤其是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的变动会直接计入利润,商业银行需要密切关注金融市场的波动,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平衡风险和收益。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进行更加准确的衡量和计提准备金。
商业银行在贷款和债券等信用资产上需要提取足够的准备金,以应对潜在的风险。
与此商业银行也需要对信用风险进行更加全面和详细的披露,以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这些措施对商业银行的利润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挤压效应。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商业银行更加重视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重分类。
商业银行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如按照经营期限、交易目的和持有目的等进行分类,并及时进行重分类。
这要求商业银行提高对金融工具的理解和识别能力,并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以避免因为误分类或延误重分类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金融工具的估值和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需要建立更加完善和科学的估值模型和方法,以准确衡量金融工具的价值和风险。
商业银行还需要加强对金融工具的日常监测和风险控制,及时识别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这些举措有助于保护商业银行的利润,降低经营风险。
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我国商业银行利润产生了明显的影响。
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提高对金融工具的理解和识别能力,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管控,以适应新准则的要求,维护和增加利润。
在实施新准则过程中也面临一定的挑战,商业银行需要积极应对并加以解决。
IFRS9号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IFRS9号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随着全球经济的全面发展,国际金融体系日益密切。
国际金融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已经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主导标准,对于保险行业而言,IFRS9号准则的出台对其经营和财务报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IFRS9号准则的实施对于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资产和负债计量、准备金计提等方面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将从这些方面探讨IFRS9号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一、风险管理
IFRS9号准则将原有的坏账准备计提模式更改为预计信用损失模式,使得保险公司需要更加精准地评估和监控其资产和负债的信用风险。
根据新准则,保险公司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分类,并根据其未来可能的信用损失情况计提相应的预计信用损失准备金。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其投资组合中的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来降低这些风险。
IFRS9号还要求保险公司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预期和应对,这将迫使保险公司加强对其投资组合的动态监控和调整,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信用风险。
二、资产计量
IFRS9号准则对资产的计量也产生了影响。
根据新准则,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每种资产的实际信用损失情况进行计提,这意味着对于那些信用损失可能性较低的资产,保险公司需要较低的计提准备金;而对于那些信用损失可能性较高的资产,则需要更高的计提准备金。
这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意味着其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资产配置将更加重要,需要更加灵活和精准地进行调整,以满足新准则的要求。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影响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影响1 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1.1 减值处理的变化新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减值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由“已发生损失法”调整为“预期信用损失法”。
原准则对资产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判断依据是资产是否存在客观证据表明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只有实际发生了减值才计提减值准备,即采用“已发生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金。
采用“已发生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金难以客观判断资产整个生命周期的信用风险情况,容易导致商业银行对资产面临损失的低估,不能及时反映所持有资产的公允价值和面临的实际信用风险。
新会计准则明确商业银行在资产进行确认时就要对未来12 个月的信用损失状况作出预计,同时要持续性地对信用风险进行监督和分析,判断是否会出现明显的增加,然后决定是否需要对资产全周期的风险状况进行计算。
新会计准则对资产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判断依据是预计资产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情况,具体分资产的信用风险没有明显的上升特征、资产信用风险有了明显的增加和资产已经出现了信用损失三种情况。
因此,“预期损失法”更具有前瞻性,减值触发与衡量标准更严谨,能够及时有效地反映所持有资产的公允价值和面临的实际信用风险,从而及时、准确地计提减值准备,将会对信用风险防范起到积极的作用。
1.2 资产分类的变化金融资产的分类由原会计准则的“四分类”修改为新会计准则的“三分类”。
原准则对金融资产进行划分和计量的依据是商业银行对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和意图,并根据规定将其分为四类资产,即贷款和应收款类资产、可供出售类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类资产及交易类资产。
在新准则下,金融资产的划分依据发生了较大变化,业务模式及合同现金流成为资产划分的依据和标准,资产根据其划分标准划分为三类资产,即持有期间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价值变动计入权益类“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金融资产和交易类金融资产。
新会计准则改变了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降低了人为进行主观调节资产负债表的空间,同时金融资产的分类减少,并且更加清晰,进一步提升了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质量。
负债为何需要计提减值以及如何进行减值处理——新金融工具准则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扩围适用的特殊安排
负债为何需要计提减值以及如何进行减值处理——新金融工具准则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扩围适用的特殊安排负债为何需要计提减值以及如何进行减值处理——新金融工具准则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扩围适用的特殊安排文/准则观察员【申明】: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学习交流。
【说明】对于企业持有的一项资产,无论是存货、应收款项等流动资产,还是固定资产、商誉等非流动资产,如果存在或者预期存在减值情形的,按照相关资产适用的减值计提准则计提减值,通常是比较好理解的。
但企业持有的一项负债,并非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为何存在计提减值的问题呢?本文将通过对该问题来龙去脉和内在逻辑的系统分析,详细阐明在新准则体系下,负债为何需要计提减值、如何计提减值以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系列问题。
一、新旧金融工具准则下关于减值适用范围规定的重大差异如前期文章所提及,相比旧金融工具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减值方法和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
新金融工具准则明确要求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对金融工具计提减值。
该方法与旧金融工具准则规定的、根据实际已发生减值损失确认坏账准备的方法(该方法又称为“已发生损失法”)有着根本性不同。
在预期信用损失法下,减值准备的计提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而是以未来可能的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来计量当前(资产负债表日)应当确认的减值准备。
由于预期信用损失法需要考虑金融工具未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而相应产生的损失,逻辑上,相比以前期间减值的综合计提金额,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金融工具减值的综合计提金额会更大,计提时间会更早,总体而言是更加谨慎的方法。
实务界目前对于新旧金融工具准则在减值方法上的差异已经有相当的认识。
但除了减值方法以外,新旧金融工具准则在减值适用的范围上其实也出现了显著差异,但该差异目前尚未被充分关注。
(一)旧金融工具准则下关于减值适用范围的规定旧金融工具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浅析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应收账款减值的影响
IN RONG TIAN DI金融天地J- 69 -在金融工具新准则下,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通过模型确定未来12个月内信用损失或整个存续期内的信用损失,需要判断相应的金融工具在确认之后是否显著增加了信用风险,并考虑与该金融工具有关的合理的信息,包括具有未来预测性的前瞻性信息。
在特殊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该金融工具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存在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风险。
新准则的提出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状况,能够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更加合理有效的建议。
一、新旧金融工具准则在金融资产减值方面的理念差异在金融工具减值方面,原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计提减值准备。
客观证据包括债务人发生了严重财务困难或违反了合同的条款,以及债务人所处的环境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可能导致资产无法收回等,这些条件是基于已发生损失进行计提。
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规定,企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相关金融资产进行减值准备计提。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应用使减值准备更具有前瞻性,在可获得的信息的基础上判断预期信用损失。
通过对新旧金融工具准则的对比,可以发现,新准则要求即便还没有出现坏账的迹象,也需要判断未来可能发生信用损失的概率,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坏账准备的计提更具有前瞻性。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在资产减值方面的影响相较于旧准则下只有客观证据出现才可以计提减值准备。
新准则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更加及时,它要求即便未取得客观证据,也要预估损失的概率并计提坏账准备,将坏账准备的计提时间进行了提前。
整体而言,预期信用损失法更能反映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能力,更符合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应收账款更能准确地反映资产的价值。
上市公司坏账损失的计提模型与计提标准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使原准则下不计提或少计提坏账准备虚增利润的现象得到改善。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内容演进及影响分析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内容演进及影响分析刘文达;辛思佳;徐晓南【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卷),期】2019(000)008【总页数】5页(P84-88)【作者】刘文达;辛思佳;徐晓南【作者单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正文语种】中文一、引言(一)国际金融工具相关准则体系演变历程目前国际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包括IFRS7《金融工具:披露》、IFRS9《金融工具》和IAS32《金融工具:列报》三个准则。
1991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第一次提议全面公允价值计量模型并发布综合性征求意见稿《E40金融工具》;在此基础上,1998年12月颁布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对金融工具会计计量进行了统一规范;2005年,IASB为规范金融工具披露要求,将金融工具披露内容从IAS32中分离,颁布IFRS7《金融工具:披露》,IAS32更名为《金融工具:列报》,目前最新版本为2015年5月发布;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IASB成立专业改革组,对金融工具准则进行改进,在多轮征求全球意见后,于2014年7月正式发布IFRS9《金融工具》,替代原IAS39准则(停用),目前最新版本为2017年10月发布。
(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相关准则体系演变历程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其中涉及金融工具主要包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3号《金融资产转移》、24号《套期会计》和37号《金融工具列报》。
在IASB颁布IFRS7后,2015年财政部根据我国实际,同步开展准则修订工作,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颁布新22号、23号、24号企业会计准则,于2017年5月2日修订颁布了新37号《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完成与国际会计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持续趋同。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演进及变化内容金融危机后,IASB与FASB成立专业工作组,按照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的减值和套期保值会计三个阶段,开展新金融工具准则体系搭建,以解决金融危机中旧准则被质疑过于复杂、顺周期性、脱离风险管理实际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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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担保公司的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是指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和披露的规定,其主要目的是提高金融报
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担保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之一,也受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
本文
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担保公司的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担保公司的影响体现在会计处理方面。
按照新准则的要求,担保公
司需要根据金融工具的特性和业务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工具采取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公允价值可观测的金融工具,担保公司需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并将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公允价值不可观测的金融工具,担保公司需要采用合理的估计方法进
行估值。
这些要求增加了担保公司的会计处理难度,需要其具备较高的估值水平和风险分
析能力。
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担保公司的影响还表现在披露方面。
根据新准则的要求,担保公司
需要提供足够的信息,使用户能够全面了解其持有的金融工具的性质、金额和风险等情况。
担保公司需要披露其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和期限等信息,以及担保责任的种类、期限
和可能的风险等事项。
这些披露要求增加了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担,需要其加强与借款
人和投资者的沟通,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担保公司的影响还体现在风险管理方面。
新准则要求担保公司对持
有的金融工具进行定期评估,并对可能的信用风险和流动风险进行充分的识别、度量和控制。
担保公司需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制定风险策略、设定风险限额和建立风险
管理框架等措施。
这些要求增加了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量和责任,需要其加强对市场
和信用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并及时调整风险暴露。
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担保公司的影响还表现在市场竞争方面。
担保公司作为金融机构,
其核心业务是提供担保服务,承担信用风险。
新准则的实施使得担保公司需更加规范其会
计处理和披露,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透明度和风险控制能力。
这使得市场上的借款人和投
资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和衡量担保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信用水平,从而提高了市场竞争的
公平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