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险扩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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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公众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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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包括扩展类、限制类和规范类三大类别117个附加险条款,其中扩展类附加条款84个,限制类附加条款3个,规范类附加条款30个。

附加险条款目录一、扩展类01.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恶意破坏扩展条款02.社团、运动会所条款03.社交及娱乐活动条款04.社交娱乐活动责任条款05.社交及康乐会所责任条款06.被保险人组织的社团、体育俱乐部的活动和外出责任条款07.游泳池责任条款08.出国公干责任条款09.因公出差责任条款10.出差到海外条款11.世界范围扩展条款1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13.出租人责任条款A14.出租人责任条款B15.承租人责任条款A16.承租人责任条款B17.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18.公共卫生缺陷责任条款19.食品、饮料责任条款20.对外饮食服务责任条款21.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22.建筑物改变条款23.改建、保养、修补及装修条款24.工人条款25.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26.财产所有人责任条款27.施工责任特约条款28.变动条款29.消防损失条款30.灭火及所致水损条款31.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32.火灾、爆炸、烟熏及水损条款33.意外渗漏及污染责任条款34.渗漏、污染和沾污绝对除外责任条款35.客人财产责任条款36.停车场责任条款A37.停车场责任条款B38.停车服务责任条款39.锅炉爆炸条款40.契约责任条款41.照顾婴孩和头发修整责任条款42.专业责任条款43.电梯、升降机责任条款44.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45.客货电梯、升降机、机器、设备、建筑物自动装置和非道路交通工具46.起重机设备、机器和自动控制装置物条款47.起重机械及不需注册的车辆责任条款48.租用财产条款49.租用财产条款50.场所/经营条款51.营业处所外工作条款52.展览会条款53.展览/业务推广活动条款54.房东补偿条款55.房东家具、固定设备和相关附属设施条款56.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下的业主家具、装置及设施条款57.租赁雇员住所条款58.外籍员工个人财物条款59.监管之财产条款A60.监管之财产条款B61.人身侵害责任条款62.递送商品责任条款63.服务人员条款64.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65.特许经营商户责任条款66.经营范围特约条款67.扩展牲畜窜入责任条款68.急救责任扩展条款A69.急救责任扩展条款B70.医疗服务责任条款71.营业场所医疗赔付条款72.叉车事故条款73.车辆装卸责任条款74.租用汽车责任条款75.没有公共场所行驶证的车辆责任条款76.租赁或非自有车辆责任条款77.附加被保险人条款A78.附加被保险人条款B79.信息技术条款80.救火费用条款81.疏散费用特约条款82.医药费条款83.急救费用条款84.恐怖活动条款二、限制类01.电子数据除外条款02.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责任条款03.石棉除外责任条款04.渗漏、污染和沾污绝对除外责任条款三、规范类01.保单注销条款(120天)02.保单注销条款(90天)03.六十天注销保单条款04.30日通知取消保单条款(客户通知立即取消保单)05.六十天取消保单及不续保条款06.保单不得注销条款07.不使失效条款08.违反条件条款09.错误和遗漏条款10.迟报、误报、漏报条款11.不受控制条款12.分期付款条款13.交叉责任条款A14.交叉责任条款B15.自动承保新增营业场所责任条款16.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17.预付赔款条款(50%)18.自动恢复赔偿限额条款19.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20.指定公估人条款21.指定公估人条款(估损金额人民币以上, 双方约定公估人为)22.特别理算人条款23.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A24.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B25.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26.仲裁条款27.法律费用在责任限额内列支条款28.法律成本和费用(另外增加)条款29.补充赔款条款30.世界司法管辖权条款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附加险条款01.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恶意破坏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恶意破坏直接引起意外事故从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

目录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扩展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恐怖活动条款 (10)2.附加被保险人条款 (10)3.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11)4.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11)5.建筑物改变条款 (12)6.停车场责任条款 (12)7.衣帽间条款 (12)8.契约责任扩展条款A (13)9.契约责任扩展条款B (13)10.有缺陷的卫生设施条款 (13)11.电梯责任条款 (14)12.展览和促销活动扩展条款 (14)13.被保险人雇员责任条款 (14)14.锅炉爆炸条款 (15)15.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 (15)16.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15)17.火灾、爆炸及水损责任条款 (16)18.灭火及所致水损责任条款 (16)19.救火费用条款 (16)20.急救责任扩展条款 (16)21.急救费用条款 (17)22.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17)23.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17)24.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18)25.起重机械及不需注册的车辆责任条款 (18)26.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18)27.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 (19)28.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19)29.在被保险人照管下的业主财产条款 (19)30.停车责任条款 (20)31.社交或体育活动责任条款 (20)32.游泳池责任条款 (20)33.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21)34.污染条款 (21)35.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22)36.对第三者随后所发生的损失条款 (22)37.出租人责任条款 (22)38.病原逸漏责任条款 (23)39.对业主赔偿条款 (23)40.营业地址外之营运责任条款 (23)41.提供酒精饮品责任条款 (24)42.儿童看护及美发服务责任条款 (24)43.野生动物侵害责任条款 (24)44.球车事故责任条款 (25)45.闪电雷击伤害责任条款 (25)46.承租人责任条款 (25)47.使用所租赁的厂房、机器设备责任条款 (26)48.附加试车责任保险条款 (26)49.监管之财产条款 (27)50.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 (27)51.租用的员工住所条款 (28)52.节日装饰责任扩展条款 (28)53.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28)54.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恶意破坏条款 (28)55.租用或非自有车辆责任条款 (29)(二)规范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5版)》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等公众责任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下列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条款目录: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不受控制条款C叉车责任条款承租人责任条款错误与遗漏条款出租人责任条款车辆装卸责任条款D电缆损失责任条款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出差责任条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电瓶车责任条款电梯责任条款F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附加被保险人条款G雇员及合伙人条款锅炉爆炸责任条款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H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J急救费用条款急救责任条款酒类责任条款救火费用条款交叉责任条款建筑物改变条款K恐怖活动条款客人财产责任条款L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Q契约责任条款R人身侵害责任条款S社交及娱乐场所责任条款食品、饮料责任条款T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W卫生装置条款X消防队与水损条款Y衣帽间条款游泳池及健身房责任条款娱乐设施条款Z展览会责任条款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注销保单条款租用汽车责任条款条款正文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暴力行为、抢劫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不受控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93.12.20•【文号】保财业[1993]58号•【施行日期】1993.12.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部保财业〔1993〕58号发文)一、责任范围根据本保险单表列范围,在本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除非另行特别规定,本保险单所列责任,不适用也不包括下列各项:1.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议,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2.对正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对财产损失的责任;a.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b.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由于下列事因或与下列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a.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表列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口、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b.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c.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6.由于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三、其他事项1.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或索赔或诉讼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2.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发生任何事故或索赔时,被保险人不应拒绝责任、谈判或作出任何承诺出价、议定或赔款。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索赔的抗辩,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由本公司支付费用,为其自己的利益向任何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

01.公众责任保险条款A

01.公众责任保险条款A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A)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六)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七)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暴雪等自然灾害;(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八)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十)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十一)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业务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六)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九)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国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2)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3)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4)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5)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6)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附加交叉责任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附加交叉责任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3号)
一、总则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二、保险责任
本保险将适用于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但保险人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三、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编号:人保(备案)[2009]N309号)
一、总则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二、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或其他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损坏和坠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安装单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未经政府部门许可的装置;
(三)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超负荷所引起的损失,正常的机件故障与损耗;
(四)广告、霓虹灯及其它装饰装置物本身的损失及加固、维修、重新制作和安装的费用;
(五)因政府部门命令拆毁及在修理、移动及安装过程中的损坏。

四、赔偿限额及费率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为《公众责任保险》基本费率的。

五、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公众责任险承租人责任条款

公众责任险承租人责任条款公众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保障承租人在租用公共场所时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风险。

在租用公共场所时,承租人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例如顾客在商场摔倒受伤、承租人在公共场所使用设备不当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等。

这时,公众责任险就可以为承租人提供保障,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险的承租人责任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承租人在租用公共场所时需要承担的责任。

这些责任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伤害责任:承租人在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因为自身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第三方受伤,那么承租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商场内的楼梯没有及时清理,导致顾客摔倒受伤,承租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财产损失责任:如果承租人在租用公共场所期间,对第三方的财产造成了损失,那么承租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承租人在商铺内进行装修施工时,不慎将水泥倒入了邻居商铺内,造成了财产损失,承租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产品责任:如果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第三方受伤或财产损失,承租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承租人在超市销售了一批过期食品,导致顾客食物中毒,承租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4.雇主责任:如果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雇佣了员工,而员工在工作中因为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方受伤或财产损失,那么承租人也需要承担雇主责任。

例如,商场的保安因疏忽大意导致顾客遭受袭击,承租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租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在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不同的保险产品中可能会有所不同,承租人在购买公众责任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责任条款,确保自己充分了解自己的责任范围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承租人在购买公众责任险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保险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会对赔偿责任进行限额,承租人应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和风险情况选择适当的保险责任限额。

2.免赔额:保险公司通常会对保险赔偿设定一定的免赔额,即在免赔额范围内,承租人需要自行承担损失。

景区公众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景区公众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景区公众责任险是一种为景区经营者提供的保险产品,其责任
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第三者人身伤害,景区公众责任险通常会承担因游客在景区
内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例如,游客在景区内因为景区设施或工作人员的原因受伤,景区公众责任
险可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第三者财产损失,如果游客在景区内的行为导致了他人财产
的损失,景区公众责任险也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比如,游客在
景区内不慎损坏了他人的财物,责任险可以赔偿被损坏财物的损失。

3. 法律责任纠纷,景区公众责任险还可以承担因景区经营活动
引发的法律责任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费用。

总的来说,景区公众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对游客或其他
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纠纷。

不同
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有一些差异,但一般来说,这些方面是景区公众
责任险的主要责任范围。

当然,在购买保险时,最好还是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以确保自己对保险责任范围有清晰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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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保障适用于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本公司对每一
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
本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不超过
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载其他条件不变。
2、30天取消保单条款
本保险单可以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随时终止,也可以在保险人通过30天的时间取消。在
前一种情况下,保险人将保留按短期费率基础计算的保险单有效期限保费;而在后一种情
况下,此保险费将按日比例基础计算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动、
民众骚乱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但不超过
本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载其他条件不变。
4、电梯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
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及运营许可证,并保证指派合格
的技术人员定期对电梯、升降机进行检查和维修。
5、第三者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董事及经理人员于保险期限内外出进行与经
营业务有关活动或业务旅行是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
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RMB
6、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对拥有、占用或管理的场所进行改建或扩建,引
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所有赔偿责任。
特别约定:修造、更新和改建的合同价格不超过RMB
本保险赔偿限额为RMB
7、没有公共场所行驶证的车辆责任条款
兹声明并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有的或占有的并在被保险场所内或周围使用的,
可不按道路交通法规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车辆,因意外造成第三者的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
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
8、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列明的营业场所内或其他列明场所布置的广
告、霓红灯、装饰物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
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火灾爆炸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
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载其他条件不变。
10、建筑物变动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改变、
维修或装修建筑等类似行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
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其在风险增加时增收保费,且上述变动的每一合同价值不
得超过RMB150万。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租用汽车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营业过程中,因使用非其所有的汽车造成第
三者(含乘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载其他条件不变。
12、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照管下的客人财产损失,并按下列限额负责赔
偿:
1)对每一位客人的赔偿责任以 元为限;
2)对每一位客人保存在安全保管箱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 元为限。本保障中客人财
产包括客人送洗的衣物。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13、救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
1. 参加救火的被保险人雇员,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
2. 除非另有其它保险,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费用,
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
3. 所有其他有关救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胁,而
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
但是,本公司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所在地或
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必要和合理的支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4、被保险人组织的社团、体育俱乐部的活动和外出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福利会所、社团、体育俱乐部或俱乐部的任何独立会
员在参加俱乐部(无论该俱乐部是否属于委员会成员)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
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前提是:
(1)这些俱乐部或成员不在任何其它的条款下受补偿。
(2)这些俱乐部或成员应该尽其所能遵守、履行和服从上述条款、除外责任。
15、食物和饮料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
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被
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不洁的或不符合消费标准的食品或饮料。
本保险单载其他条件不变。
16、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提供物品及服务,包括其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运输
服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载其他条件不变。
17、停车场责任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 10万)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处于被保险
人控制下的或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或其附近的机动车辆(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车辆除外)
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本公司在此扩展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
得超过每辆车RMB 10万,每次事故及累计RMB 10万。且此限额是包含在明细表规定的累计
赔偿限额之内,而并非是在其基础上的附加。
被保险人遵守以下要求是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
(一) 在机动车辆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或处于其控制之下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二) 在停车场内应一直张贴本公司认可的免责通知。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8、锅炉爆炸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中列
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锅炉本身内部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
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锅炉合格证书,并保证指派合格的技术
人员定期对锅炉进行检查和维修。
19、车辆装卸条款包含补货车、叉车、升降机、自动梯)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被保险人拥有的车辆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
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载其他条件不变。
20、急救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
者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应支付的合理的急救费用。
本保险单载其他条件不变。
21、责任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本条款“2000年问题”是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它
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
集成电路及其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或损坏问题。
本公司对于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造成任何损失或人
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检测,技术咨询等其它间接费用,
不负责赔偿责任。
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以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资料或信息,
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资料掉失,或不
能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正确处理该类资料;
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它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正确进行计算,比
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它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设备,
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以及其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
或其它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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