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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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法规与监管措施

化妆品安全法规与监管措施

化妆品安全法规与监管措施化妆品是现代社会中被广泛使用的个人护理产品。

然而,由于某些化妆品添加的成分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风险,因此制定了一系列的化妆品安全法规和监管措施,以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介绍化妆品安全法规的相关知识,并探讨具体的监管措施。

一、化妆品安全法规的基本概念化妆品安全法规是指针对化妆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合规性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其目的是确保化妆品的使用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并提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依据。

化妆品安全法规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化妆品的注册和备案规定:各国根据自身法律体系,要求化妆品企业在生产和销售化妆品前进行注册或备案,以确保化妆品符合安全标准,并可以追踪产品质量和责任。

2. 化妆品成分的限制与禁用:针对某些可能对人体健康带来风险的化妆品成分,法规会制定相应的限制或禁用规定,以保护使用者的健康与安全。

3. 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是消费者获取产品信息的重要渠道,法规要求化妆品企业提供准确、清晰、完整的产品信息,包括成分、功效、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等,以帮助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化妆品。

4. 化妆品广告监管:为避免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或误导消费者,化妆品广告也受到一定的监管,要求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违法,不得对消费者健康产生误导。

二、化妆品安全法规的国际例子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化妆品安全法规,以下是几个国际例子:1. 欧盟化妆品法规:欧洲化妆品法规(EC)1223/2009包含了欧洲化妆品市场的重要法律框架,其中规定了化妆品的安全评估程序、成分限制与禁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要求。

2. 美国化妆品标签法规:美国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详细的化妆品标签法规,要求化妆品企业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并对特定成分进行限制与禁用。

3. 中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系列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包括对化妆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进行详细规定,以确保化妆品的安全和合规性。

化妆品法律法规培训

化妆品法律法规培训

化妆品法律法规培训1. 介绍1.1 目的和背景在当前快速发展的化妆品市场中,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详尽且全面的化妆品法律法规培训材料,帮助员工深入理解与应用相关知识。

1.2 培训对象所有从事或涉及到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的公司员工。

2. 化妆品监管机构概述国家药监局是中国负责管理和监督国内外所有化妆品产品安全性评估以及注册审批流程,并制定相应标准和指导文件。

3. 化妆品分类与定义标注不同功能(如护肤类、彩装类)以及适合人群使用情况(成年人/青少年),同时还需要根据配方特点进行区分。

(可附上示例)4.主要行政管理措施主要包括:备案登记制度;新原料审核程序;GMP认证体系建设等内容。

(具体列出各项)5.禁止物质清单列出禁止使用的物质清单,包括有害化学成分、重金属等。

6.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要求详细介绍了关于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所需内容,如中英文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与保质期限等。

(可附上示例)7. 化妆品安全评估简述化妆品安全性评估流程及相关测试项目(例如:皮肤刺激试验)。

8. 进口化妆品注册管理针对进口化妆品的特殊规定进行解读,并具体申报材料以及审批程序。

(可以提供案例)9. 大数据监管平台国家药监局建立大数据监管平台用于收集并分析市场销售情况。

企业需要主动配合提交相应信息。

10.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给予明确指导,并阐述可能面临到的各种处罚手段或者经济赔偿方式11.常见问题答疑收录一些员工在实践过程中遇到较多问题并给予简洁回答.12.培训考核列出针对本次培训的考核题目,要求员工在培训后进行答题。

本文档涉及附件:1. 《化妆品备案登记申请表》2. 化妆品安全性评估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良好生产规范),是指制药企业为保证产品质量和减少风险而建立起来的一套标准。

2.禁止物质清单:国家明确列出不允许使用或限用于化妆品中的有害成分列表。

进出口化妆品的法律规定(3篇)

进出口化妆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化妆品作为一种日常生活用品,广泛应用于人们的生活中。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化妆品市场日益繁荣,进出口化妆品的贸易额逐年增加。

为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我国进出口化妆品的法律规定。

二、化妆品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腔黏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护发、防晒、抗衰老等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 分类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化妆品分为以下几类:(1)护肤类:如护肤品、面膜、眼霜等;(2)美容类:如口红、粉底、眼影等;(3)护发类:如洗发水、护发素、发膜等;(4)香水类:如香水、香氛喷雾等;(5)口腔护理类:如牙膏、漱口水等;(6)其他类:如防晒霜、染发剂、脱毛剂等。

三、进出口化妆品的法律规定1. 进口化妆品(1)进口化妆品的注册和备案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进口化妆品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

进口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申请表;2)化妆品配方;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4)化妆品标签样稿;5)产品说明书;6)其他证明材料。

(2)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进口化妆品在入境时,应当接受海关的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符合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2)是否符合我国化妆品标签标识要求;3)是否存在假冒伪劣产品。

(3)进口化妆品的标签标识进口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

标签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2)生产日期;3)保质期;4)生产者名称和地址;5)净含量;6)产品标准号;7)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2. 出口化妆品(1)出口化妆品的注册和备案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

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

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化妆品行业作为消费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管。

行政处罚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化妆品企业或个人实施的一种惩罚措施。

针对化妆品行业的行政处罚,我将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法规的内容、违规行为及惩罚措施。

1.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的基础法律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化妆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的卫生监督要求,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范围。

1.1 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是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1) 生产、销售未经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2) 生产、销售标签或说明书中虚假的化妆品;3) 生产、销售化妆品时使用禁止或限制使用的物质;4)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5) 未按规定保存化妆品样品;6) 违反规定进行广告宣传。

对于以上违规行为,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要求停止生产、销售化妆品;2) 没收违法所得;3) 处以罚款;4) 撤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5) 暂扣或撤销相关经营许可证;6) 取缔非法经营场所。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法律法规。

在化妆品行业中,如果企业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可能会面临消费者的投诉和行政处罚。

2.1 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是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1) 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2) 向消费者提供不合格的产品或服务;3) 违反约定,拒绝、阻挠消费者享受合法权益;4) 泄露、出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5) 违反价格法规定,搞垄断经营行为。

对于以上违规行为,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要求停止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行为;2) 要求退还消费者所支付的费用;3) 处以罚款;4) 暂停、撤销相关的经营许可证;5) 公开曝光行为严重的企业。

3. 《食品安全法》化妆品作为一种外用的消费品,也要受到食品安全法的监管。

105条化妆品管理规范

105条化妆品管理规范

105条化妆品管理规范一、总则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合理管理和安全使用化妆品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本规范,旨在规范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保障公众的健康与权益。

二、生产环节规范1. 化妆品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2. 生产企业应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设备,符合消防、卫生、环保要求,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3. 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原辅料管理制度,确保采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4.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强化产品的检验和抽样检测。

5. 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溯源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6. 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正确的包装、标识和说明。

三、销售环节规范1.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加强对产品的监管和控制。

2. 销售企业应确保销售场所符合卫生要求,保障消费者的用品卫生安全。

3. 销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合理储存和销售。

4.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对经销商和零售商进行管理,确保其销售行为合规,并对其进行培训和指导。

5. 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退换货事宜。

四、使用环节规范1. 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前应仔细阅读产品标签、说明书,并按照说明正确使用。

2. 个人应遵循个人卫生习惯,在使用化妆品前应清洗双手,避免细菌交叉感染。

3. 使用化妆品时应注意避免接触眼睛、口鼻等黏膜部位,以免引起不适或过敏。

4. 遇到使用化妆品后出现不适或过敏反应,应立即停止使用,如情况严重应尽快就医。

5. 涉及到化妆品的分享和转让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产品的使用要求。

6. 妊娠期女性应慎重选择化妆品,并咨询医生的建议。

五、监督与管理1. 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管,加大对生产、销售企业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2. 媒体应加强对化妆品信息的发布和宣传,提高消费者的化妆品安全意识。

涉及化妆品行业法律法规整理

涉及化妆品行业法律法规整理

涉及化妆品行业法律法规整理化妆品行业涉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众多,本文主要对生产环节涉及的部分问题和法律法规作了简单梳理。

一、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场地、设备设施及生产化妆品类别必须与其许可范围一致,超范围生产化妆品视为无证生产行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二、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遵守哪些规定?生产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配方变更,需按照新产品重新申请批准。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出批准的配方成分以外的成分,或者未检出批准的配方成分的,属于化妆品生产企业擅自变更产品配方的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三、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遵守哪些规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

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

四、化妆品使用的原料有哪些要求?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同时,生产企业要建立原料管理制度和建立所使用原料的档案,确保所使用原料具有检验报告和质量保证证明文件。

化妆品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关单位。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许可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二)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三)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四)符合国家有关化妆品生产卫生要求。

第七条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生产场所和设施情况说明;(四)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说明;(五)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说明;(六)符合国家有关化妆品生产卫生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的,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颁发,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期满前6个月,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三章化妆品经营许可第十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化妆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二)具备与经营相适应的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三)符合国家有关化妆品经营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化妆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化妆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场所和设施情况说明;(四)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说明;(五)符合国家有关化妆品经营卫生要求的证明材料。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举动,推动行业诚信扶植。

XXX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第十条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办理信息化扶植,提高在线政务效劳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办理信息共享。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全文学习培训课件(2020年修订)


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一章 总

第七条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
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07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

08
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
监督。
第一章 总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 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 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
02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11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 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 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 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 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 实施。
01 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
02 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 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 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
03 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一章 总

04 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
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 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 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 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 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法律法规培训

化妆品法律法规培训化妆品法律法规培训引言随着人们对化妆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化妆品行业也迅速发展。

然而,在化妆品市场的快速发展背后,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问题。

化妆品的安全性、质量标准、产品管理等问题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确保化妆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化妆品法律法规培训成为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化妆品法律法规培训的目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培训的重要性。

目的化妆品法律法规培训的目的在于使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化妆品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其从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通过培训,可以帮助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内容化妆品法律法规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化妆品法律法规概述在这一部分,培训人员会介绍化妆品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

通过深入了解这些法律法规,从业人员可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并做到合规经营。

2. 化妆品安全性管理化妆品安全性是化妆品行业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这一部分,培训人员将详细介绍化妆品的安全性管理要求,包括原料评估、产品检测、产品标签等。

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并遵守这些要求,确保所生产或经营的化妆品的安全性。

3. 化妆品质量管理化妆品的质量标准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保障。

在这一部分,培训人员将介绍化妆品质量管理的要求,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测等。

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并执行这些要求,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4. 化妆品生产过程管理化妆品的生产过程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起着重要作用。

培训人员将介绍化妆品生产过程管理的要求,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等。

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并有效管理这些过程,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和合规性。

5. 化妆品产品管理化妆品行业存在众多的产品,如何进行有效的产品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

在这一部分,培训人员将介绍化妆品产品管理的要求,包括产品备案、养护管理等。

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并执行这些要求,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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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法律法规.txt爱情是彩色气球,无论颜色如何严厉,经不起针尖轻轻一刺。

一流的爱人,既能让女人爱一辈子,又能一辈子爱一个女人!化妆品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

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八条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怯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

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交号。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十四条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第十五条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第十六条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和证件。

第二十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第二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不得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销售化妆品,不得监制化妆品。

第二十三条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库。

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处理。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

当事人对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出的没收产品及责令停产的处罚决定必须立即执行。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执行,逾期又不起诉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生产的投放市场的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一)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三)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要求检验的。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

第六条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第七条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第二章标签审核第八条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

第九条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十条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以下简称化妆品标签)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3份):(一)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二)化妆品功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三)产品配方;(四)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五)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六)化妆品标签样张6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七)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应提供进口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八)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化妆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相应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其数量应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合并提出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但每种标签必须提交6套样张:(一)成份、工艺相同,规格不同的;(二)成份、工艺相同,包装形式不同的;(三)成份、工艺、规格及包装形式相同,外观不同的。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一)标签所标注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二)标签的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进口化妆品是否使用正确的中文标签;(四)标签是否符合进口国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进口化妆品标签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化妆品标签按照进口国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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