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276号
券商自营另类私募业务群问答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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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权益投资【公司自营是否可以开两融账户】问:请教大家,证券公司自营可以开两融账户么?哪里有相关规定?观点一:这个逻辑上存在问题?在自己家开,融资也是融自己的钱。
去别人家开就更不行了。
观点二:两融不属于自营业务范畴。
追问:那就是说自营不允许做两融?观点三:做两融是为解决融券吗?做不了两融,互换也能做到的。
观点四:目前没找到法规依据禁止开两融账户,但是实际操作不了,因为实际上自营账户开立不了两融账户。
【约定购回】问:约定购回,客户所融得的资金是否像股质一样有用途限制?答:观点一:个人理解约定购回是卖了;观点二:资金可提取,用于生产经营和补充短期流动资金。
所融资金用途相对自由灵活,既可以用于中短期资金周转,也可以满足用于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需求等;观点三:约定购回的资金对客户是有使用要求的,客户必须有文字承诺。
有制度要求的。
约定式回购是股质的前身。
原来参与协会起草约定式购回和股质的制度时,核心的第一点区别于两融是资金脱离证券公司的账户,所以对资金使用用途有要求。
客户融得的资金不能去炒股等;观点四:甲方承诺在待购回期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在二级市场买入标的证券。
法规依据:暂无【自营投资定增股票是否可以融券卖出锁定收益】问:自营投资定增股票是否可以融券卖出锁定收益答:不可以法规依据:《上海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细则》第五十九条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且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确保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依法、合规发展,根据《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价值取决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黄金、大宗商品等标的物的金融协议,以及其中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组合。
本办法所称场外衍生品交易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
本办法所涉及场外期权业务是指在公司柜台开展的场外期权业务。
NAFMII、ISDA主协议项下开展的除债券类、利率类及外汇类远期、互换和期权等衍生品交易以外的场外衍生品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风险管理原则公司将场外衍生品业务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覆盖业务所涉部门及相关岗位,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各个环节。
包含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报告和处理。
(二)独立性原则:在前台业务部门和中后台部门间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业务部门作为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对业务风险进行自控、评估与报告,风险管理相关部门独立对业务风险控制进行审查、监测和报告。
(三)定性与定量原则:合理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场外衍生品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四)透明性原则:保证业务部门清晰、透明地传达场外衍生品交易要素、策略等相关信息,中后台部门及时、准确地完成交易簿记、估值和风险监控。
非银行金融行业跟踪:规范资金北上渠道利好境内资本市场,证券板块直接受益

DONGXING SE CURITIE S 行业研究证券:本周市场日均成交额环比下降300亿至1.17万亿;两融余额持平于1.85万亿,自10月以来保持稳定,其中融资余额企稳回升,融券余额缓慢下降。
根据中证登披露的数据,11月新增投资者数达到133.75万,环比大增36.4%,接近2020年同期水平。
周末证监会就沪深港通和沪伦通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沪深港通方面调整主要集中于对北上资金的监管,在一年过渡期后内地投资者将不能通过沪、深股通买入A 股股票,而卖出不受限制,预计未来“假外资”将大幅减少,量化、杠杆、套保资金对境内资本市场的潜在影响有望显著弱化,进而降低市场波动;沪伦通方面将进一步开放市场,扩大参与主体,满足深市上市公司和瑞士、德国等企业跨境融资需求,做大市场蛋糕,中长期看有望持续增加市场流动性。
我们预计,在全面注册制加快落地和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提速预期之下,券商大投行业务将率先受益,全业务链增量空间可期,头部券商投行业务占比将逐步向美国投行看齐。
综合来看,证券行业景气度将持续保持高位,景气周期有望显著拉长并体现出一定的成长性。
坚定看好行业发展前景。
保险:主业方面,11月上市险企保费数据显示,车险同比延续较快增长带动产险业务加速改善,其中居民新能源车中期需求快速增长和配套新能源车险的及时跟进有望强化车险复苏逻辑;而寿险各公司间因开门红策略和发力时点不同,保费呈现较大差异,行业拐点出现时间仍待观察。
中期看,潜在的疫情反复给寿险行业带来较大不确定性,居民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变革或持续更长时间,保险标的投资周期拉长是大概率事件。
当前各家险企代理人招募难度仍较高,非核心代理人流失率亦保持高位。
长期保障型产品销售遇到瓶颈,险企普遍降低对22年开门红的整体预期。
开门红阶段长期储蓄型产品仍是主流,销售难度相对较小,销售期可能会适度拉长。
由于产品设计组合方式多元,部分主力产品margin 有所上升,故不宜对开门红阶段新业务价值增速过度悲观。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1•【文号】财资〔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联合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的通知财资〔2020〕114号有关资产评估机构: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将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由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制定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备案渠道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以选择登录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以下简称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财政部、证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
资产评估机构只需在一个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并在另一个系统确认提交,无需重复填报。
二、关于首次备案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导出已有信息,资产评估机构核对、补充后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证监会备案系统;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确认提交。
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可在线下将备案表格填写完整后按要求上传,证监会备案系统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资产评估机构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信息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将予以退回,并需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核对更正相关信息后重新提交。
中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状况分析

中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状况分析作者:孙璐璐马卫锋来源:《中国证券期货》 2019年第3期摘要:随着场外衍生品监管框架的逐步填充,参与主体的逐步放开,我国场外衍生品业务,特别是场外期权业务已跃升为证券期货市场一大新的业务增长点。
但无论是规模、结构还是监管体制建设,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与国际成熟的场外衍生品市场仍然有明显差距。
公开数据显示,我国券商、风险管理子公司及银行这三类重要的机构参与者,在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业务规模、挂钩标的等方面均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本文通过对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现状的分析,提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关键词:场外衍生品场外期权风险管理当前,中国经济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这个时期各个行业都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对于风险管理的需求大幅攀升。
为此,发展场外衍生品市场是金融供给侧改革的一个很好的发力点,它能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风险管理工具,帮助企业化解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价格不确定性等问题。
一、中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概况现阶段,中国场外衍生品交易规模呈现快速增长态势。
与此同时,实体企业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功能也有了更加理性的认识,利用衍生工具规避风险的企业也越来越多。
(一)市场体系初步建立商业银行是国内最早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
2005年,银行间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的推出标志着我国银行间衍生品市场的初步建立,随后4年间人民币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人民币外汇远期与掉期等产品陆续推出。
随着利率及汇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对外币资产风险管理的需求预计将带动银行间衍生品市场快速发展(巴曙松,2018)。
2013年2月1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实施了《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
同年3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相继发布了《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和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和《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规范性文件。
收益凭证介绍

(1)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3 年 3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
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收益凭证的概念,将收益凭证 与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列为证券公司进行债务融资的工具。暂行规 定明确“证券公司依照本办法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 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利率,基础商品、 证券的价格,或者指数”,表明收益凭证作为结构化债务工具的基本 特征。
融资渠道 同业拆借 银行间质押式回 购 银行间买断式回 购
场所 银行间市场 银行间市场
银行间市场
规模限制 不超过净资本的 80% 不超过实收资本的 80%
无
交易所回购
交易所
无
转融通
证金公司
授信额度不超过净资本 50%
短期融资券
银行间市场
余额不超过净资本 60%
公司债 次级债 IPO、再融资
交易所、新三板、 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
柜台管理办法与报价系统管理办法为证券公司在报价系统开展 收益凭证业务提供了基本依据。随着 9 月 9 日第一只收益凭证在报价
系统的发行,报价系统成为继证券公司柜台以后的又一收益凭证发行 场所。
伴随各项规范的出台,收益凭证业务在券商柜台和机构间私募产 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两个场所逐渐开展起来。根据收益凭证业务规范, 两个场所的收益凭证业务都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管理。
产品类型
定义
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依照本办法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
收益凭证
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利率,基础商品、
证券的价格,或者指数。
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
金融市场密押卷4 (1)
金融市场密押卷4基本信息:[矩阵文本题] *1、关于股票的清算价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单选题] *A 公司清算时每一股份所代表的实际价值(正确答案)B 公司破产清算时,其发行的股票的交易价值C 股票清仓时,股票所能获得的出售价格D 股票的清算价值应与账面价值相等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股票的清算价值。
A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股票的清算价值是公司清算时每一股份所代表的实际价值。
D选项错误,从理论上说,股票的清算价值应与账面价值一致,实际上并非如此。
只有当清算时公司资产实际出售价款与财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一致时,每一股份的清算价值才与账面价值一致。
但在公司清算时,其资产往往只能压低价格出售,再加上必要的清算费用,所以大多数公司的实际清算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
故本题选A选项。
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启动的股票收益互换业务试点工作中界定的股票收益互换为未来某一期限内针对()。
[单选题] *A 某个特定的股票的收益表现与固定利率进行现金流交换的协议(正确答案)B 某个特定的股票的收益表现与浮动利率进行现金流交换的协议C 某个特定的权益性指数的收益表现与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进行现金流交换的协议D 某个特定的权益性指数的收益表现与固定利率进行现金流交换的协议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股票收益互换的概念。
股票收益互换是指证券公司与客户根据协议约定,在未来某一期限内针对特定股票的收益表现与固定利率进行现金流交换,是一种重要的权益衍生工具交易形式。
故本题选A选项。
下列关于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的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题] *A 外资股指向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含红筹股(正确答案)B 国家股是国有股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股利收入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C 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持有的股份D 社会公众股指社会公众以其拥有的财产投入公司时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我国股票的类型。
权益类证券收益互换交易业务介绍
✓ 期初客户交纳互换本金的25%的保证金;
✓ 期间维持履约保障比率15%,即根据逐日盯市, 客户经调整的履约保证金须高于互换资产市 值的15%
期末结算:期末根据双方应付金额轧差结算。
期末股票下跌10%
客户应付费用:325万; 客户应付股票亏损:5000万×10% = 500万; 客户净支付:825万
障品价值 + 客户互换交易的浮动盈亏; ✓ 每个交易日计算须维持履约保障金额 = 互换交易数量规模ⅹ挂钩标的价
格ⅹ维持履约保障比率,维持履约保障比率视具体交易而定。
履约保障
履约保障金额: ✓ 初始履约保障金额——客户期初须提交的履约保障品金额=互换本金规模
ⅹ初始履约保障比例,初始履约保障比率视具体交易而定; ✓ 追加履约保障金额——互换交易期间,根据逐日盯市计算客户经调整的
招商证券
签署交易主协议、确认书
客户
资金结算
招商证券
资金划拨
客户
交易流程
业务申请 ✓ 客户向招商证券提出申请,招商证券对客户资质审查; ✓ 客户资质:专业交易对手。 签署主协议
✓ 客户与招商证券签署《权益类证券收益互换交易主协 议》。
提交交易指令
✓ 具体每笔交易,客户向招商证券提交《交易申请书》, 以此下达交易指令;
✓ 1年后股票收益率在(-15%, 25%)之间, 招 商证券将股票过户给客户,客户返还融资, 同时招商证券向客户支付一定数量金额,使 得客户总资产=期初股票市值×(1+股票收益 率);
✓ 1年后股票收益率在>= 25%, 招商证券将股票 过户给客户,客户返还融资,同时通过双方 的支付,使得客户总资产=期初股票市值 ×125%。
履约保障: ✓ 客户为保障到期履约,需向招商证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 向招商证券质押证券; ✓ 招商证券对履约保障品逐日盯市,若保障品金额不足,客户需按 约定追加履约保障品。
股票收益权互换业务解读
近十年美国该业务发展规模(亿美元)
近十年美国该业务期限构成(%)
一、发展现状 二、资质要求 三、业务模式 四、案例分析
目录
要素资质要求
券商资质
该业务的开展资格需要证券业协会的许可批复。从2013年6月13日以来,第一批获得试点 资格的是以中信证券为代表的共6家。截止2013年11月11日,第二批获得许可资格有13家。 截止目前,获得业务许可的共有60家。中信证券是唯一一家获得从事跨境股票收益互换 业务资质的券商。中小券商的业务门槛许多参照中信证券的标准。
股票收益权互换业务解读
2015年4月
一、发展现状 二、资质要求 三、业务模式 四、案例分析
目录
业务发展现状
定义:股票收益互换是指证券公司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名义 本金和收益率定期交换收益的行为。其中,交易一方或双方支付的金额将与特定股票、指数等权益 类标的证券的表现挂钩。原则上,双方按照收益轧差后的净额进行支付,不发生本金交换。
获得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授权。 以上是中信证券筛选标准,大部分中小券商以中信证券的门槛作为自己的标准。
标的股票基本的筛选标准:
1、可交易的指数、ETF指数基金、封闭式基金、LOF基金、沪深300指数成分股; 2、非ST、*ST股票; 3、证券流通市值不低于20亿元; 4、过去120个交易日的日均成交额不低于5000万元; 5、公司财务表现稳健,无重大财务风险; 6、非法律法规限制我公司的禁买股票。
投资者的收益=(P1-P0)×N-β×P0×N=(α-1-β)P0N;
投资者收益率=
(P1 - P0) N - β P0 N α -1- β
γ P0 N
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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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276号各证券公司:为贯彻落实证监会有关部署,促进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经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未取得交易商资质的证券公司不得新增收益互换业务;已实际开展业务的,应自行制定整改计划,在一年内有序了结存量业务。
交易商存在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业务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要求完成整改。
上述整改计划应在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至场外业务交易报告库。
二、因分类评级结果下调等原因正处于资质过渡期内的交易商,自《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不得新增收益互换业务规模。
三、交易商应当按要求及时将收益互换对冲专用账户信息报送至场外业务交易报告库。
附件: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12月3日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12月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在其柜台及协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开展的收益互换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益互换是指交易双方根据有效约定在约定日期交换收益金额的互换交易,其中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支付的金额与标的的表现相关。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客户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坚持公平、诚信、稳健的原则,合规、审慎开展收益互换业务。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收益互换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在协会指导下负责场外业务交易报告库的建设及维护,承担收益互换业务的日常监测等职责。
第二章交易商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收益互换业务应当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要求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储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系统,实现业务有效风险管理。
第六条证监会认可的场外期权一级交易商或协会备案的场外期权二级交易商,可以开展收益互换业务。
未获得交易商资质的证券公司,只能与交易商开展基于自营目的的收益互换交易,不得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交易。
交易商资质管理和动态调整,适用《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七条证券公司开展收益互换交易,应当与交易对手方签订协会认可的衍生品交易主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条款、结算机制、违约事件及其处理等事项。
第八条证券公司开展收益互换交易,应当及时对合约信息进行簿记,并保障交易对手方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知悉其收益互换合约持仓及变动情况。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为交易对手方办理交易结算。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收益互换交易的所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有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至少20年,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使用交易所专用对冲账户按规定开展挂钩股票、股票指数等权益类收益互换对冲交易。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十二条收益互换的交易对手方,应当具有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真实需求,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标准。
第十三条产品参与收益互换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标准。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开展收益互换业务应当充分尽职调查,采取要求交易对手方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等必要措施,对交易对手方的真实身份、是否符合适当性要求、是否具有真实需求、是否为依法取得或募集的资金、是否符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产品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等进行核实。
证券公司应当全面了解交易对手方情况,充分揭示风险,与合格的交易对手方开展收益互换交易。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针对收益互换业务建立负面客户管理机制,及时记载展业过程中的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自律规则、重大违约等负面客户信息。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交易对手方的资质复核一次,并通过定期回访、监测评估等方式确保交易对手方持续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四章交易标的及合约管理第十七条收益互换业务挂钩标的应当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良好的流动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股票指数、大宗商品等。
收益互换业务不得挂钩私募基金及资管计划等私募产品、场外衍生品,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收益互换挂钩标的穿透核查机制,并对逐笔核查情况进行留痕,严禁通过挂钩标的变相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结合自身业务定位和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挂钩标的白名单制度,从严、动态管理挂钩标的。
证券公司不得新增和展期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或进入退市程序的股票为挂钩标的的收益互换交易。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不得通过与其他衍生工具合约嵌套、拆分、组合形成非线性收益互换合约,变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开展收益互换交易,应当与交易对手方签订书面或电子交易确认书,明确交易对手方、挂钩标的、名义本金、合约期限、收益计算、互换方向、交易保证金等交易要素。
有标准交易确认书格式文本的,应当采用标准文本。
第五章保证金管理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收益互换履约保障机制,明确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程序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模式、标的品种等确定合理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应当符合证监会、协会有关要求,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证券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收取初始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设定维持保证金比例,明确约定预警线和平仓线,对交易对手方保证金进行逐日盯市管理。
第二十五条收益互换交易保证金应当为现金或协会认可的其它形式。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可为具有场外期权交易商资质的证券公司以及信用主体评级在AAA以上的商业银行设定授信额度。
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授信管理制度,审慎评估交易对手信用资质。
授信额度设定及调整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收益互换业务规模和对冲交易持仓集中度控制,严格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规定,审慎计算收益互换业务对应的风险控制指标。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对收益互换业务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管理收益互换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洗钱、利用信息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合规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收益互换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进行统一审查。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将收益互换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收益互换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及时应对和全程管理。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冲交易监控机制,防止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
第七章禁止行为第三十一条不当宣传推介。
证券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自媒体等任何方式向公众宣传,或诱导不合格交易对手方参与收益互换交易。
第三十二条违规与敏感客户交易。
证券公司不得违规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收益互换交易;严禁与配资公司、荐股平台、P2P平台、违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或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主体开展收益互换交易。
第三十三条为监管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证券公司不得为违规资产出表、资金腾挪或者规避信息披露、投资范围、交易限制、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行为提供服务或向他人出借或变相出借交易商资质。
第三十四条变相成为交易对手方交易通道。
证券公司不得向交易对手方出借证券账户,不得直接根据交易对手方指令进行对冲交易,不得依照交易对手方指令使用其保证金。
第八章数据报送及监测监控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协会认定的收益互换业务重要交易对手(以下统称报送机构)应当按照协会和中证报价有关要求报送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SAC、NAFMII、ISDA主协议项下的收益互换交易信息。
第三十六条报送机构开展收益互换业务的,交易信息应于交易达成后1个交易日内报送,主协议、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应于签订后5个交易日内报送,报送文本应加盖印章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报送机构应于每月前5个交易日报送上月收益互换业务月度报告,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模、交易对手结构、标的结构等场外业务交易报告库要求的内容。
报送机构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报送公司合规部门关于上半年收益互换业务的审查意见以及业务开展合规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方、保证金比例及使用、产品穿透管理、客户授信及使用情况等方面内容。
报送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收益互换业务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收益互换业务模式、业务规模、交易对手方、挂钩标的、对冲持仓、履约保障、盈亏、风险管控、合规管理、系统建设等总体情况。
上述月报、半年报、年报可与场外期权业务报告合并报送。
第三十七条收益互换合约存续期间发生异常交易、违约事件、负面客户、重大业务风险、重大业务损失、影响业务持续开展、引起监管部门或协会关注等情况的,报送机构应于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送重大事项报告,说明重大事项的起因、处理措施和影响结果。
中证报价应当在场外业务交易报告库建立负面客户数据库,为交易商提供负面客户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数据报送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责任人员,建立数据报送问责机制。
第三十九条中证报价应当制定收益互换数据报送规则,对报送内容、数据命名、报告要素等实施分类管理、标准化管理,实行电子化自动报送,提供数据查询、下载服务,定期开展报送数据的质量评估和统计分析,加强收益互换业务的监测监控。
第四十条中证报价应加强业务情况的监测监控,监测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挂钩标的、交易定价、保证金比例、交易集中度、变动趋势、对手方分布、履约情况变动等重点环节,定期编制监测监控报告,及时向证监会、协会报告异常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中证报价应当与交易所、各证监局之间建立收益互换业务数据共享机制。
第九章自律管理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协会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视情节轻重,分别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按规定计入相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