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规定工程部完整版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规定工程部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
第三条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三)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四)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参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六)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规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二)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三)负责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六)负责组织中间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
第三条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三)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四)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想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想方案、工程勘察设想招标、签订勘察设想合同并监督施行,参与设想单位进行工程设想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掌握;(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六)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卖力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计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二)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三)卖力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想、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事情;(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六)负责组织中间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情。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代建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建单位管理,规范代建行为,保障建设项目实施顺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所有代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及外商投资的代建单位。
第三条代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公开透明,诚信守法经营,保证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强化代建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和权利,实行科学管理,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代建单位领导班子应当具有相对的经济技术素质与管理经验,同时通过正规途径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执行代建任务的专门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掌握必要的技术知识、法律法规和管理经验,从业资格证书应符合规定标准。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技能培训、安全知识教育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考核和培训。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并落实实施,加强商业保密和隐私保护,保证业务活动走正规,合法经营。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秉持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全面了解建设项目,确保自身可以承担的责任范围,通过正常渠道取得合法的工程材料,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
对内部员工和外部合作伙伴进行合规操作的教育和催促。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对接收的招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查,认真研究技术、商务合同及相关责任文件,并向委托方提供专业的建议,避免任何形式的违约合同发生。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合法经营,规范税务管理。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保证账目清晰明确,加强预算管理,保证相应款项的申报和计划得到严格的审核和审批。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建单位的管理,保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代建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代建单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经营注册手续。
代建单位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到合法合规、质量可靠。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资质管理第五条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资质管理的规定,申请相应的代建单位资质。
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不同规模的代建业务。
第六条代建单位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项目。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和技术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进度、质量控制、安全保障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代建单位的经营管理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合法经营。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应的责任,确保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和安全。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使用假冒伪劣材料。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准确和透明。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加强与其他建设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章代建单位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资质审核和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公示。
第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制度,对代建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公示。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公众提供的有关代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及时查处并公示。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doc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是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
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一、引言代建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代建资质并代表建设业主承担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的企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代建单位的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制定一套科学严谨的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本文就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1. 代建单位需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担负起对代建项目的全面管理责任。
该机构负责代建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质量监控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2. 代建单位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所有管理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并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递与共享。
三、管理人员要求与培训1. 代建单位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和相关法律法规。
2. 代建单位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技能,并保持与工程建设领域的最新发展保持同步。
四、立项与招投标管理1. 代建单位在立项时需充分了解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2. 在招投标过程中,代建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潜在合作伙伴有平等的参与机会,遵守法律规定,禁止与投标人勾结、串通以谋取利益。
五、合同签订与管理1. 代建单位与建设业主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各个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2. 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执行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六、工程施工管理1. 代建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保证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标准。
2. 代建单位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七、质量监控1. 代建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 代建单位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并向建设业主提供质量保证。
八、项目验收与总结1. 代建项目完成后,代建单位应主动配合建设业主进行项目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相关标准。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8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为市本级政府全额投资(含国家、省补助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项目:(一)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三)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城建(不含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主管部门,对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代建项目的审批和代建单位的资格认定;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市住建委负责代建项目实施阶段的相关管理工作;市审计局、监察局对代建项目分别实行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北京市代建管理办法
北京市代建管理办法代建工程是指开发企业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的各种工程,包括土地、房屋、市政工程等。
下文是北京市代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
(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六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琼府[2004]5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
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云南代建管理办法
云南代建管理办法云南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代建工程的管理,规范代建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代建工程。
第三条代建工程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承担建设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工程。
第四条代建工程的委托、管理、实施和监督等各环节,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代建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建设工程资质证书;(二)具备一定的项目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三)有较强的财务实力和信誉记录;(四)依法纳税,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注册和备案手续,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章代建工程的承接与实施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制定招标文件,并向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并参与评标、定标过程。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在正式合同签订之前,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风险分析,明确项目范围、工期、成本、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成立专业团队,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合理组织施工活动,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四章代建工程的监督与验收第十三条代建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进度和质量报告。
第十五条代建工程竣工后,应当经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违法行为及处罚第十六条代建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从事代建工程活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代建工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吊销其资质证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代建管理,保障代建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代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验收等环节的委托与代理。
第三条代建管理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注重质量、保护用户利益的原则。
……
第二章代建管理机构
第四条设立代建管理机构,负责代建事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代建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第六条代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委托人与承建人签订合同,监督工程进展和质量,协助处理纠纷等。
……
第三章代建程序
第七条代建程序包括委托招标、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实施、质量检测与验收等环节。
第八条委托招标环节应先进行工程需求调研、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标等程序。
第九条设计环节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代建管理机构应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和评估。
第十条施工准备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编制、施工人员招聘、材料采购准备、施工计划编制等。
……
第四章代建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代建质量管理应符合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和标准。
第十二条代建管理机构应建立并执行质量控制计划,包括质量检测、质量验收等环节。
第十三条代建管理机构应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文件齐全、材料符合要求、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等。
……
【本文档涉及附件】
附件一、代建管理机构注册申请表
附件二、代建管理机构资质认定标准
附件三、代建过程中的常见纠纷处理程序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建设工程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制定和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用于管理建设工程领域的各类活动。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制定和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3:《代建管理暂行办法》:指本文档所制定的代建管理的临时规范,用于指导和管理代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