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具体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
其他各类政府性资金待代建制试行完善后再纳入代建的范围。
第三条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应实行代建制。
对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足50%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主要选择下列社会性公益项目作试点。
(一)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和消防设施等公安政法设施项目。
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自治区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类型。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
(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性代理。
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1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组织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等招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自治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采用作为代建单位直接代建或委托企业作为代建单位的委托代建模式,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
第三条下列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中,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征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上,且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的除外。
(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纪委监委、审判、检察及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和培训用房等项目。
(二)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项目。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或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下,或使用单位常年没有基建任务、不具备专业管理力量的建设项目,也可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他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方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自,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建设项,主要包括:(一)党政机关、公检法司、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等公用事业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代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财政局、审计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分为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由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
本办法所指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等阶段性工作。
建设实施是指从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阶段性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桂政发[1997]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桂政发[199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fdadcbe2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8a.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桂政发〔1997〕7号1997年1月1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非经常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以出租、出借等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方式有:(一)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三)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其他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情况。
第三条凡需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时,由提供资产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方可办理资产划转手续,进行经营活动;一次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较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凡属非货币形态的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都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进行评估,核实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1)

宁发改基建〔2012〕66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区)发改委(局):现将《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二○一二年三月八日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秩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建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办”),其日常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承办。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二)组织通过招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三)与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四)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五)负责协调代建项目的重大事项;(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代建制工作的开展,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做到专业管理、注重实效。
第二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五条符合《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
代建工作从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结束。
第六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
对投资规模较小,直接审批建设方案的项目,在建设方案批准后确定代建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6•【字号】桂政办发[2002]202号•【施行日期】200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202号)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监察厅,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财政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是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加快实施“十五”计划和“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推进我区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充分发挥中心城市集聚和辐射功能,培育新的经济和财源增长点,做大、做强、做稳财源基础,带动和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专项安排用于部分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自治区本级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项目确定与否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用于南宁市、柳州市和北海市的项目开发,并委托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参与运作的资金(以下简称一类资金);第二类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专项用于有关各市(地)基础设施建设和自治区本级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二类资金);第三类是由自治区财政投入但自治区人民政府未确定具体建设项目,而由有关各市(地)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统筹安排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三类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XXX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城区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利用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代理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7)85号)、《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兴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项目业主(建设项目产权所有者或使用、管理单位)通过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再移交项目业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明确采用代建制的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关于代建确定、代建单位选择、代建合同管理、代建执行监管、代建费用安排等内容的管理规定及程序。
代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管理按照上级文件《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四条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城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对应领域、行业的代建项目,主要负责:(一)依据项目业主提出的建议,会同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或委托管理代建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责部门)确定代建单位。
(二)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需要,组织、指导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议书阶段研究确定使用需求和功能要求、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功能布局等。
(三)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四)总体协调项目推进工作及工程变更管理,参与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的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8年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1年11月9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0号令发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政府以项目或者土地等资源融资,或者在市政设施配套、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和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组织、企业、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三)政府接受使用社会资金的重点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征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有计划地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发〔2005〕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8月17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五年九月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具体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
其他各类政府性资金待代建制试行完善后再纳入代建的范围。
第三条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应实行代建制。
对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足50%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主要选择下列社会性公益项目作试点。
(一)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和消防设施等公安政法设施项目。
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自治区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类型。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
(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性代理。
(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性代理。
第六条自治区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对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及具体代建方式予以明确。
第七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的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应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
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在委托期间行使建设单位职责,代理使用单位办理各项政府审批手续,使用单位应根据审批要求,协助代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工作。
第二章代建单位招标第十条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单位,负责代建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组织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其中总投资估算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
如因特殊情况需邀请招标的,由自治区发改委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应当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也可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内容一致的公告。
邀请招标必须向3家以上的具备相应资质和项目管理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组织形式可采取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招标两种方式。
采取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其中,对代建单位资质的具体要求,根据项目的代建方式和项目的建设性质及规模,在项目代建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项目招标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代建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含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函;(二)投标须知,包括代建项目概况,资金来源,代建单位的工作内容、范围和职责,投标人资质和管理业绩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标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的办法和标准;(三)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四)拟签订的代建委托合同的主要条款;(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评标由项目招标组织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向项目招标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评标报告,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项目招标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确定正式中标人之前,应将中标候选人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
第十九条项目代建委托合同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得低于合同价的10%,具体比例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履约保证金可采取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银行保兑支票等形式。
第三章代建单位职责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
第二十一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组织工程勘察的招标活动,并将招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备案;(三)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报批工作;(四)办理项目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报批手续;(五)定期向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六)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七)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备案;(二)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市政工程接用等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三)按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及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做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工作,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五)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并会同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六)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批;(七)办理项目竣工文件及相关技术文件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资产;(八)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使用单位职责第二十三条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项目代建期间,使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代建单位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参与项目设计、概算和预算审查;(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工程接用等报批手续;(四)负责筹措项目总投资中政府出资额之外的建设资金,并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五)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六)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从代建单位接收项目资产后,应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的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10%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施工管理,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
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设计、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后,报自治区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
前期工作代建委托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下达的前期工作费用计划,向财政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申请拨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
建设实施代建委托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项目的投资管理单位下达的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申请拨付资金。
第三十条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建设成本。
第三十一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设立项目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项目建设概算、设计、招标投标、监理、设备采购等过程公开、公正、公平,依法实施。
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三条因代建单位加强管理而使工程造价低于项目预算的,其结余的政府投资资金,30%留作代建单位收入,20%留给使用单位,用于项目的维护,50%上交自治区财政。
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的奖励办法,由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协商,并在代建合同中明确。
第三十四条代建单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和财政部门可暂停代建委托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由于代建单位违反有关建设管理规定,造成建设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其损失应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委托代建合同的要求,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投资损失的,应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责任。
同时,该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在今后3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履行代建委托合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内容,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投资增加的,要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