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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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代建管理活动,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代建管理活动。

# 第三条定义代建管理,是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接受项目业主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服务的活动。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资质与管理# 第四条资质要求代建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代建管理活动。

# 第五条资质审批代建单位的资质审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第六条资质管理代建单位应定期接受资质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维持或提升其资质等级。

第三章代建项目的委托与承接# 第七条委托条件项目业主委托代建单位进行代建管理,应确保项目合法、资金到位,并提供必要的项目资料。

# 第八条委托程序项目业主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并与之签订代建管理合同。

# 第九条承接条件代建单位在承接代建项目时,应评估自身的管理能力,确保能够满足项目需求。

第四章代建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第十条管理内容代建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策划、设计管理、施工管理、成本控制、质量监督、进度控制、安全生产管理等。

# 第十一条管理要求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管理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第五章代建项目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 第十三条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包括代建单位的资质、管理活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法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代建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代建公司管理办法

代建公司管理办法

代建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代建公司是指在建设工程中,由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具体施工管理的企业,本办法旨在规范代建公司的管理行为,促进建设工程的高质量完成。

二、代建公司的设立和资质1. 代建公司应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2. 代建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经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

三、代建公司的管理机构和职责1. 代建公司应设立总经理办公会和综合部门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责。

2. 总经理办公会为代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情况。

3. 综合部门承担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等职责,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

四、代建公司的业务开展1. 代建公司应按照承接的建设项目进行详细的规划和组织安排。

2. 代建公司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

3. 代建公司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4. 代建公司应与主要供应商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确保材料的质量和交货期。

五、代建公司的质量管理1. 代建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严格按照ISO9001等相关标准进行操作。

2. 代建公司应设立质量控制部门,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把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 代建公司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代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1. 代建公司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 代建公司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和事故预防工作。

3. 代建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代建公司的经济管理1. 代建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的合理运用和项目的成本控制。

2. 代建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款,并及时向参建单位付款,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周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代建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并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整个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台账管理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电子台账,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和完善。

台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报建情况.根据代建合同中委托的工作内容,从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关键节点完成情况。

(二)项目招标情况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开始时间、开标时间、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等情况。

(三)项目管理重要事项项目前期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重要会议等事项,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提出的单位、原因及实际变更情况,会议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和存在问题等。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代建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建单位管理,规范代建行为,保障建设项目实施顺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所有代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及外商投资的代建单位。

第三条代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公开透明,诚信守法经营,保证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强化代建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和权利,实行科学管理,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代建单位领导班子应当具有相对的经济技术素质与管理经验,同时通过正规途径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执行代建任务的专门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掌握必要的技术知识、法律法规和管理经验,从业资格证书应符合规定标准。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技能培训、安全知识教育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考核和培训。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并落实实施,加强商业保密和隐私保护,保证业务活动走正规,合法经营。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秉持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全面了解建设项目,确保自身可以承担的责任范围,通过正常渠道取得合法的工程材料,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

对内部员工和外部合作伙伴进行合规操作的教育和催促。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对接收的招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查,认真研究技术、商务合同及相关责任文件,并向委托方提供专业的建议,避免任何形式的违约合同发生。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合法经营,规范税务管理。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保证账目清晰明确,加强预算管理,保证相应款项的申报和计划得到严格的审核和审批。

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管理办法是指在建设项目中,由建设单位委托代建单位进行工程
建设的管理办法。

其主要内容包括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代建合同的签订、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代建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代建单位
的行为,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效率,降低建设成本。


体来说,代建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1.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代建单
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注册资本、人员配备、技术水平等方面
的要求。

2.代建合同的签订: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应签订代建合同,明确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要求、费用等方面的内容。

3.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建设单位应对代建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
工程进度、质量检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督。

4.代建单位的责任和风险:代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
责任和风险。

总之,代建管理办法是建设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
有效地规范代建单位的行为,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效率,降低建设成本。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建单位的管理,保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代建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代建单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经营注册手续。

代建单位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到合法合规、质量可靠。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资质管理第五条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资质管理的规定,申请相应的代建单位资质。

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不同规模的代建业务。

第六条代建单位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项目。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和技术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进度、质量控制、安全保障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代建单位的经营管理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合法经营。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应的责任,确保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和安全。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使用假冒伪劣材料。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准确和透明。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加强与其他建设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章代建单位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资质审核和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公示。

第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制度,对代建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公示。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公众提供的有关代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及时查处并公示。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融资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三、代建制度1. 代建单位:代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资金和防范风险的实力的专业建设管理机构。

2. 代建方式:代建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两种。

(1)全过程代建:代建单位从项目策划、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负责项目管理。

(2)建设实施代建: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施工阶段,包括施工组织、施工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等。

四、代建单位的选择1. 代建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招标程序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2.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

(2)具备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3)具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资金和防范风险的实力。

(4)履约评价和社会信用良好。

五、代建单位职责1. 按照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2.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3. 对项目进行投资控制,合理使用资金,确保项目投资概算不超支。

4. 负责项目的竣工验收,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

5. 按照规定,向项目使用单位移交项目。

六、监督管理1.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依法合规进行。

2. 对违反本办法的代建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对遵守本办法的代建单位,给予奖励。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3.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代建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询的服务。

第四条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代建单位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二)具有相应的工程管理资质,具备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参与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代建项目第七条代建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效益显著的工程项目;(三)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

第八条代建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代建单位在代建项目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代建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规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二)代建单位未具备相应资质的;(三)代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四)未建立健全工程项目代建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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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

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

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能齐全、人员精干原则组建项目代建部,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

投标承诺的项目代建部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

确须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代建人员须经招标人和代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符合招标时相关资格条件要求。

第三章计划、台账及报表管理第八条计划管理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周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代建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并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整个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台账管理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电子台账,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和完善。

台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报建情况.根据代建合同中委托的工作内容,从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关键节点完成情况。

(二)项目招标情况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开始时间、开标时间、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等情况。

(三)项目管理重要事项项目前期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重要会议等事项,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提出的单位、原因及实际变更情况,会议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和存在问题等。

(四)费用支付明细根据项目概算书建立项目概算、合同支付明细,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项目概算总投资内的全部费用,确保整个建设项目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概算费用。

(五)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记录(六)会议纪要、简报(七)图纸和设计变更第十条项目管理月报代建单位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账及时汇总各项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形成代建项目管理月报,并按月报送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章重点环节的审核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

加强设计管理,优化设计指标,加强造价管理,优化造价指标,确保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原则的实现。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和采购活动,在招标文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详细审核,并将经相关部门备案的各类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及时报送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查。

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支付审核制度。

对各专业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款项,应当按要求进行,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账并定期核对。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批制度。

加强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

第五章报批报建的流程管理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岗位负责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

第十七条报批报建工作主要取得以下四个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产权证。

工作内容主要有:(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和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节能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和批准。

(二)项目设计前准备阶段:规划总平面(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报审和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报审和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和取得。

(三)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报相关部门初审并取得审查意见(主要有人防、消防、卫生、环保、节能等部门的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

(四)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人防、消防、管线等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

(五)项目开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招标及合同备案,施工用水、用电、进场道路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

(六)项目施工阶段:门牌、永久用电、用水、市政永久路口、排水、排污等专项设施报建安装。

(七)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防雷检测、管线规划、工程规划、人防、消防、电梯等特种设备、环保、节能、绿化、档案等专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结算审核,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及意见。

(八)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阶段: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向产权登记机构办理项目产权登记。

第六章协调管理第十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使用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监管部门关系,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代建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周边社区、社会团体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以现场协调和会议协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解决。

应当定期组织和参加现场各单位、使用单位等多方参与的工作例会。

通过会议形式讨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协调事项,最终议定结果应当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此作为事项处理的依据。

第七章现场管理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与文明施工等管理内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项问题予以协调处理,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

重大问题应当下发整改通知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对整改单进行闭合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

(一)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代建部管理计划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

(二)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台账。

(三)代建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

第八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五条以代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执行合同对象审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审与签批程序后,才能进行签订,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

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

第二十六条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代建单位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对合同对象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提交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账。

内容主要有:合同名称、委托方(或发包人)单位名称、受委托(或承包人)单位名称、合同价款、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标准、合同内容、合同范围、合同生效时间(或签订时间)、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原则上不得变更。

如必须变更,须按规定的变更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按合同的内容、范围和标准履行合同。

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对照合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有缺项、漏项履行的情况,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九章档案管理第三十条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

第三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按阶段分期进行代建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参建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确保各种档案资料与工程建设同步。

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参照国家档案整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的规定格式、标准、规范进行归档、整理。

第三十四条代建项目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适宜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五条在档案资料的原件移交前,代建单位应当对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章制度建设第三十六条建立代建项目各项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主要分为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两类。

第三十七条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有:考勤制度、廉政制度、考核奖罚制度等。

第三十八条项目管理制度主要有:对与造价有关的如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的审核制度,对各单位提供的成果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勘察报告等的审核制度,合同审批制度,施工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制度,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设计变更制度,质量、安全检查制度,费用支付审批制度,工程签证制度,工程验收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制度等。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代建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项目代建工作的监督检查:(一)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代建合同;(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和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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