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技术管理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开发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划等,借鉴国内外大中城市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结合高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高新区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和陕西省、西安市的相关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在高新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第四条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本规定由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七条高新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用地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综合用地(Z)

(十一)高新技术产业用地(H)

第八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底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

2

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指以村民安置住宅为主的用地。

(四)第四类居住用地(R

4

第九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七)文物古迹用地(C

7

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为其他用途的文物保护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列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八)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

)。

9

第十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十一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十二条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一)铁路用地(T

1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二)公路用地(T

2

用地;

第十三条道路广场用地(S),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一)道路用地(S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道路交叉路口

1

用地。

(二)广场用地(S

2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三)社会停车场用地(S

3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第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五条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六条特殊用地(D)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保安用地等

第十七条综合用地(Z),包括产业与商业兼容(Z

1)、商业与居住兼容(Z

2

)、

商业与金融(Z

3

)兼容等三类用地。

第十八条高新技术园区用地(H),指高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经营用地。

第十九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须报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