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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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资质:
建设部:
/view/436174.htm
/DesktopModules/wStatute/LContentList.aspx?id=224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
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福建省:
/Xsgl/Wzxs/tabid/156/ArticleID/1924/Default.aspx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务范围根据资质等级确定。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含2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注册资金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技术人员数量符合三级资质的暂定资质与三级资质可承担的开发规模相适应;注册注册资金在8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暂定资质与四级资质可承担的开发规模相适应。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view/6b90c512a2161479171128ab.html
四级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县(市)本行政区域内承担
暂定只能在企业所在地本行政区内承担三级及以下业务范围
浙江省:
/view/4df27e5177232f60ddcca199.html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补充通知
二级及以上,可在全省范围内参加招投标,开发房地产项目
三级可以在企业所在地级市范围内参加招投标,开发房地产项目
四级仅限于所在地市、县开发房地产项目
暂定原则上只在企业所在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级可承担25万平米以下,层高低于30层
三级可承担15万平米以下,层高低于18层
四级可承担8万平米以下,层高低于12层
江苏省:
/html/2006%2F12%2Fzh521351511122160022300.html
第二十三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楼层不受限制。
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省辖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承担十六层(含)以上的建筑物的建设。
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于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承担七层(含)以上的建筑物的建设。
领取《暂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依据《暂定资质证书》核定的标准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建设项目。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