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3年2月)62166287[1]
银行理财代销机构管理制度

银行理财代销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理财代销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风险防控,保护客户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理财代销业务。
第三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依法从事代销业务,遵循市场化、合规化的原则,加强自律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
第四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操作行为,确保代销活动合法合规。
第六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保护客户隐私,依法妥善处理客户信息,禁止泄露客户信息。
第七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护客户权益。
第七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八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客户风险评估制度,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适当的理财产品推荐。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代销业务,明确部门职责。
第十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配备专业化团队,提高业务水平,保障业务质量。
第十二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公开理财产品信息,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
第十三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加强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五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加强与银行内部其他部门的协作,共同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理财产品第十六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遵循风险可控、收益适度的原则,设计理财产品。
第十七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依法合规发行理财产品,明确产品性质和特点。
第十八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加强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确保产品合规、透明。
银行理财代销机构管理制度(2篇)

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理财代销机构的管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理财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三条 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合规经营、风险可控、客户至上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章 机构设立与备案 第四条 银行理财代销机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具备从事理财代销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设施和系统;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银行理财代销机构设立程序: (一)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设立申请,包括公司章程、组织机构、内部控制体系、风险管理制度、专业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
(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获得批准的,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 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 业务运营与监管 第七条 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经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风险可控,确保理财代销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三)客户至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 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二)理财产品风险管理制度; (三)客户信息管理制度; (四)内部控制制度; (五)风险管理制度。 第九条 银行理财代销机构销售理财产品,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性质、投资范围、风险等级、收益预期等;
资产委托与托管管理制度

资产委托与托管管理制度1. 引言2. 资产委托管理2.1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委托人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委托受托人对其资产进行管理委托人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资产信息,并按照约定的方式提供资产委托人有权随时了解其资产的状况和投资收益,并要求受托人提供相关报告和数据委托人应当按要求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并保证资产来源合法。
2.2 受托人的职责与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对其资产进行安全保管和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资产安全受托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资产委托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效果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资产管理报告和数据,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受托人应当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忠实履行委托责任。
3. 资产托管管理3.1 受托人的权益保护受托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并及时报告和处理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受托人应当尽职尽责地履行资产托管职责,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3.2 资产托管监督委托人有权对受托人的资产托管活动进行监督,并要求受托人提供相关的管理报告和数据具备资格的第三方可以参与资产托管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对受托人的资产托管工作进行独立的审查。
4. 监督与风险控制4.1 内部管理控制受托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确保资产委托与托管活动的合规与风险可控内部管理控制应包括适当的授权和分工机制、风险监控机制、内部审计和合规检查机制等。
4.2 外部监督机制监管部门应当对资产委托与托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参与对资产委托与托管机构的评估,提供独立的监督和评价。
5. 总结与展望资产委托与托管管理制度对于保护委托人利益、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可以有效保障资产委托与托管活动的合规与安全。
未来,随着金融市场和资产管理业务的不断发展,资产委托与托管管理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投资理财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投资理财业务,保障客户和公司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四条本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1. 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信托等;2. 融资咨询,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建议;3. 投资顾问,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投资策略和操作建议;4. 资金中介,为客户提供资金筹集、调配和结算服务。
第三章业务原则第五条本公司开展投资理财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法合规;2. 安全性原则:确保客户资金安全,避免因操作失误或市场波动导致损失;3. 收益性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4. 流动性原则:保持资金流动性,满足客户随时提取资金的需求;5. 诚信原则: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六条投资理财业务流程如下:1. 客户咨询:客户提出投资理财需求,公司进行初步评估;2. 签订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投资理财合同;3. 资金划转:客户将资金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4. 投资操作: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操作;5. 收益分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6. 信息披露:定期向客户披露投资理财业务相关信息。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七条本公司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措施:1. 风险评估:对客户和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2. 投资分散:分散投资,降低单一投资风险;3. 流动性管理:保持资金流动性,满足客户随时提取资金的需求;4. 风险预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和防范风险;5. 责任追究:对违规操作、风险控制不力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八条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投资理财业务相关信息。
委托理财合同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合同概述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其管理、运用或者处分财产,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同主体1. 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持有并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
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受托人:受托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理财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合同内容1. 理财财产:委托人应当明确其委托理财的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存款、不动产等。
2. 理财目的:委托人应当明确其委托理财的目的,如保值、增值、投资等。
3. 理财方式:委托人应当明确其委托理财的方式,如股票、基金、债券、信托等。
4. 理财期限:委托人应当明确其委托理财的期限,如短期、中期、长期等。
5. 收益分配:委托人应当明确其委托理财的收益分配方式,如按比例分配、固定收益等。
6. 报酬及支付方式:委托人应当明确其支付给受托人的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如按期支付、一次性支付等。
7. 风险承担:委托人应当明确其委托理财的风险承担方式,如共同承担、委托人承担等。
8. 违约责任: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明确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9. 争议解决: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明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10. 合同生效:合同双方应当明确合同生效的条件,如签字盖章、交付标的物等。
四、法律规定1. 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8条,委托理财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 理财业务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7条,受托人从事理财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许可。
3. 税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理财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民间委托理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民间委托理财活动逐渐兴起。
民间委托理财是指个人或单位将资金委托给他人进行投资管理,以期获得收益的一种金融活动。
然而,由于民间委托理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导致许多纠纷和风险。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民间委托理财的法律规定,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二、民间委托理财的定义与特征(一)定义民间委托理财是指个人或单位将资金委托给他人进行投资管理,以期获得收益的一种金融活动。
其中,委托人是指提供资金的个人或单位,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进行投资管理的个人或单位。
(二)特征1. 合意性:民间委托理财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合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2. 信托性: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受托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3. 风险性:由于市场波动和投资风险,民间委托理财可能存在损失。
4. 隐私性:民间委托理财涉及资金、投资信息等隐私,需要保护。
三、我国民间委托理财的法律规定(一)合同法相关规定1.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信托法相关规定1. 信托合同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合同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处分财产,为受益人或者特定目的而设立的合同。
2. 受托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维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
委托理财的法律问题
引言:委托理财作为一项新兴的业务,近些年取得了蓬勃的发展,证券公司、其他机构和个人纷纷开展各种形式的委托理财业务,但由此而发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尤其是关于该类合同的性质、受托人的资质与合同的效力等问题更是纠纷的焦点,在前些年证券市场风雨飘摇的情况下,委托理财纠纷更加引人注目。
本文试图对委托理财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粗浅的思考,以期抛砖引玉。
一、委托理财的概念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
委托理财指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类型及其法律性质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目前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委托理财合同属于信托合同,有的认为委托理财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对此,本人认为,不同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1、实为借款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有些委托理财合同约定有本息保底条款,超额部分归受托人所有。
对于此类委托理财合同来说,委托期限届满后,受托人除了要向委托人返还全部委托资产外,还要按照约定支付固定的利息,这与借款法律关系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性区别,实际上就是相当于受托人向委托人进行借款融资,期限届满后再连本带息一并归还委托人。
因此,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合同应按照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
2、实为信托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有些委托理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对于这类委托理财合同来说,其合同内容已经基本符合了《信托法》关于信托的约定: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受托人进行管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管理。
因此,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应该按照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
3、实为普通委托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有些委托理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但由受托人实际使用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进行投资管理。
委托理财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财富的积累日益增多,理财需求也日益增长。
委托理财作为一种新兴的理财方式,逐渐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
委托理财是指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专业的理财机构或个人进行管理和运作,以期获得收益的一种理财方式。
为了规范委托理财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委托理财的法律规定。
二、委托理财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委托理财是指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专业的理财机构或个人进行管理和运作,以获取收益的行为。
在委托理财关系中,投资者为委托人,理财机构或个人为受托人。
2. 特征(1)委托性:委托理财的核心特征在于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作。
(2)专业性:委托理财要求受托人具备专业的理财知识和技能,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理财服务。
(3)收益性:委托理财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收益,投资者与受托人之间存在着收益分配关系。
(4)风险性:委托理财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需要承担投资风险。
三、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1. 投资者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委托合同关系:投资者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委托代理关系:受托人作为投资者的代理人,代为管理投资者的资金。
2. 投资者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1)投资者的权利:了解受托人的资质和业绩;要求受托人提供理财方案;监督受托人的行为;获取投资收益等。
(2)投资者的义务:支付委托费用;遵守委托合同约定;配合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等。
(3)受托人的权利:收取委托费用;按照委托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管理;享有合理的报酬等。
(4)受托人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委托合同约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
四、委托理财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1)合同法:委托理财行为属于合同行为,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证券法:委托理财行为涉及到证券投资,应当遵循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3)信托法:委托理财行为具有一定的信托性质,应当遵循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2020-11-19向日葵:委托理财管理制度300111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公司同意后公司控股子公司可进行委托理财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1、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2、委托理财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上述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计算。
委托理财范本规范委托理财关系的法律
委托理财范本规范委托理财关系的法律在委托理财过程中,受托方负有重要的责任,因此建立一个合法、规范的委托理财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份委托理财范本,以规范委托理财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条:定义和识别受托方:指接受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负责对其资金进行理财的机构、个人或其他组织。
委托人:指将其资金委托给受托方进行理财的个人或组织。
第二条:委托事项委托人将指定金额的资金委托给受托方,受托方应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委托人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等活动。
第三条: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按照双方协商的约定执行。
第四条:委托方式和范围委托人应向受托方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并按约定方式将委托资金转入受托方指定账户。
委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债券、期货、外汇等金融产品。
第五条:委托人权利和义务1. 委托人有权随时查询、提取其委托资金和收益。
2. 委托人应按时支付受托方所规定的费用,并负责向受托方提供准确的投资信息。
3. 委托人应遵守受托方制定的投资规则和操作要求。
第六条:受托方权利和义务1. 受托方有权按照合理、谨慎的原则对委托人的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活动,并应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 受托方应提供资金的安全保管、风险监控等服务,并按约定向委托人提供每月、季度或年度的理财报告。
3. 受托方应履行保密义务,保护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七条:风险提示和免责条款1. 委托人在进行投资前应充分了解市场风险,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带来的可能损失。
2. 受托方在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后进行理财活动,但无法对投资收益作出绝对承诺。
3. 受托方不对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对于因委托理财活动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九条:其他约定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条款、细则等,以进一步明确委托理财关系的各项事宜。
第十条:协议生效和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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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修订案
(一)
原制度:
第四条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
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现修订为: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使用进度。
(二)
原制度:
第六条委托理财额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资金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
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
评估,并提交公司法务部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财务总监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修订为:
第六条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资金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
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
评估,并提交公司法务部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财务总监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的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
原制度:
第七条
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审批权限和
决策程序:
(一)公司资金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
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
评估,并提交公司法务部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财务总监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现修订为:
第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资金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
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
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公司法务部对风险进行审核,购买
的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3、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
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二)财务总监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