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18”案件浅析我国对外籍航空器内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属人管辖原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属人管辖原则,亦称国籍管辖原则,是指国家对其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国外从事的民事、商事和行政法律行为行使管辖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属人管辖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属人管辖原则的定义、立法依据、具体规定以及实践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属人管辖原则的定义属人管辖原则是指国家根据其国籍法的规定,对其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国内外的民事、商事和行政法律行为行使管辖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属人管辖原则强调的是国家主权,即国家对其公民享有管辖权,无论其身处何地。
三、属人管辖原则的立法依据1. 国际法原则属人管辖原则在国际法上有着广泛的认可,主要体现在以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1)联合国宪章第2条:所有会员国都应遵守国际法原则,尊重各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条:缔约国应尊重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2. 国内法规定各国在制定国内法时,普遍将属人管辖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例如:(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依照本法行使管辖权。
四、属人管辖原则的具体规定1. 自然人(1)国籍管辖:国家对其公民在国外从事的民事、商事和行政法律行为行使管辖权。
(2)住所管辖:国家对其公民在国外的住所地发生的民事、商事和行政法律行为行使管辖权。
2. 法人(1)国籍管辖:国家对其法人(包括公司、企业等)在国外从事的民事、商事和行政法律行为行使管辖权。
(2)住所管辖:国家对其法人(包括公司、企业等)在国外的住所地发生的民事、商事和行政法律行为行使管辖权。
3. 其他组织(1)国籍管辖:国家对其其他组织(如协会、基金会等)在国外从事的民事、商事和行政法律行为行使管辖权。
航空刑法与机长权力

航空刑法与机长权力卢智文朱竞摘要:本文概要介绍了国际、国内航空法中有关制止航空刑事犯罪的法律体系,•分析了我国空勤人员在航空刑法知识方面存在的不足;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引用和统计,指出了航空刑事犯罪对飞行秩序、飞行安全与正常的严重危害,通过对国际航空刑法体系三个公约中关于“犯罪定义、适用范围、管辖权、缔约国责任以及机长权力的详细分析,得出了机长在处置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犯罪所应采取的合理的适当的措施。
关键词:航空刑法航空犯罪管辖权机长权力引言:自从1903 年美国莱特兄弟发明了第一架有动力装置的重于空气的飞行器械---现代飞机的雏形,已将逾一百年。
这一百年来,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人们已能制造出超音速的航空器甚至飞向太空的航天器。
飞机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好处,尤其是在二战后民用航空事业的蓬勃发展。
现代飞机由于速度快,航程远大大节约了人们的旅途时间,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喜欢乘坐飞机。
那么,解决好航空安全对航空公司来说就是如何赢得旅客对其信任的关键所在。
在这方面各个航空公司已从保证飞机的适航性,飞行人员的技术、健康以及通信、导航、气象、情报服务等方面作了很大的努力,但是在对于航空犯罪的问题,即航空刑法的教育却很不够。
1.现状分析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知识考核中,•把航空法的掌握程度作为颁发各类执照的第一要素,国外航空发达国家特别重视航空法的学习教育。
我国在在航空法的教育方面存在严重滞后的状况,:A.作为我国培养民航飞行员的摇篮-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航空法规课程在进入90年代以后才开始设立,有关航空刑法方面的课程直到1997年才增设,而且目前也只限于一般的了解。
B.不仅如此,现在各个航空公司在对飞行员改装机型的学习中也只重视飞行技术和专业理论的培养,放机长前也只是加强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忽视了对航空刑法的认知,殊不知这正是保证飞行安全的重要的环节。
2.国际航空刑法体系对于航空器的法律地位,就其实质而言主要是指对航空器升空后,对其上或其内的各种行为(例如刑事犯罪,危及航行安全和机上正常秩序的行为等)由谁来管辖并适用何国法律的问题。
论我国海事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

论我国海事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作者:杨海涛黄靖辉来源:《学术探索》2013年第03期摘要: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在地方法院和海事法院之间几经移转,引发了学界与实务界的巨大争议。
这种管辖权究竟应做如何划归?学界和实务界对此始终莫衷一是,由此严重制约着相关司法实践的有效开展,不利于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合理审结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因此该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海事行政诉讼管辖权;划归;问题;解决中图分类号:D99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3-0067-04伴随着我国入世以来航运经济的迅猛发展,海事行政诉讼案件与日俱增,这对海事行政诉讼审判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然而,我国的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在地方法院和海事法院之间几经移转,最终形成了目前由地方法院审理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格局,此种格局存在着诸多弊端,严重制约着海事行政诉讼的合理审结,对于海事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保护也很不利。
因此,笔者认为综合考虑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和相关司法实践的需要,宜将其划归海事法院管辖。
一、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划归的历史变迁1984年11月10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我国设立了专门的海事法院,主要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由此将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授予了各级海事法院。
然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专门法院不设行政审判庭,不受理行政案件”,由此收回了海事法院对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转而将其授予了地方法院。
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在其中第三大类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中明确提到了“海事行政案件”(序号为第40)、“海事行政赔偿案件”(序号为第41)、以及第四大类海事执行案件中的"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序号为第60),据此又将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重新划归给了各级海事法院。
出入境行政案件法律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行政案件的处理,保障国家主权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出入境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出入境过程中,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三条处理出入境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出入境行政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执行,由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管辖与立案第五条出入境行政案件的管辖,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管辖;(二)违法行为发生地与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管辖;(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地区的,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七条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八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下列案件,应当立案:(一)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生态保护等重大利益的;(三)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地区的,需要联合调查处理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立案的案件。
第三章调查与取证第九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行政案件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证人;(二)查阅、复制、摘抄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对违法行为的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四)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辨认;(五)对违法行为的物证进行扣押、封存;(六)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措施。
第十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出示执法证件;(二)依法保护当事人、证人的合法权益;(三)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四)对违法行为的证据,应当收集齐全、合法、有效。
第八章 领土法

四、割让 割让是指一国通过条约将其对国家领土的 主权转移给另一国。割让不得违反国内法有关 于割让领土的限制,必须有转移主权的意思。
割让是以条约为基础的,有强制性割让和 非强制性割让两种。强制性割让通常是战争或 战争威胁的结果,已为现代国际法所废弃。国 家可出于不同的动机和不同的目的在平等自愿 基础上进行领土割让。
2、运河 运河是指在一国境内用人工掘成的水道, 其法律地位与一般国内河流相同。 通洋运河比较特殊,目前世界上重要的通 洋运河有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
3、湖泊
74.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根据国际 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174)
A.甲河沿岸国对甲河流经本国的河段拥有主权 B.甲河上游国家可对自己享有主权的河段进行 改道工程,以解决自身缺水问题 C.乙河对非沿岸国商船也开放 D.乙河的国际河流性质决定了其属于人类共同 的财产
第八章 领土法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 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之下的地球 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国家行 使主权的空间,表现在国际关系上,就要尊重国 家领土的完整和不可侵犯。国家领土的完整,不 仅仅是一个地理上的概念,而是整个领土范围的 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
国家领土是由各种不同的部分组成的。通常, 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领陆是最 基本的部分,其他部分是领陆的附属部分,与领陆 不能分离。
在18世纪及以后,国际法要求先占的完成必 须是实现有效占领。有效占领的两个基本事实是: (1)占有,即以国家名义宣布占有该土地,把它 置于自己主权之下;(2)行政管理,即设立行政 组织,维持先占土地的公共秩序。
先占与发现是有联系的。发现赋予发现者的 国家以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
国际公法020004案例讨论题

国际公法020004案例讨论题1.北海大陆架案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
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
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
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
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
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1966年3月31日,荷兰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
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
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关于领空的法律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领空是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体现。
随着航空业的迅速发展,领空的法律地位和权益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领空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关案例,以及我国在领空法律领域的实践和挑战。
二、领空法律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领空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主权,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权。
2. 国际法原则:领空法律不仅受国内法调整,还受国际法规范。
国际法中的领空法律主要包括《芝加哥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3. 公平原则:领空法律应平衡国家主权、国际航空安全、航空自由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利益。
4. 可持续发展原则:领空法律应促进航空业的可持续发展,包括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航空资源等。
三、领空法律案例1. 美国与古巴领空事件(1961年)1961年,美国U-2侦察机在古巴领空被击落,飞行员被俘。
古巴政府认为这是对国家主权的侵犯,而美国则认为是在国际空域进行侦察。
此事件引发了国际社会对领空法律的关注。
2. 伊朗击落美国无人机事件(2011年)2011年,伊朗军队击落了一架美国RQ-170无人机。
伊朗政府表示,无人机侵犯了伊朗领空,而美国则认为无人机在公海飞行,未侵犯伊朗领空。
此事件引发了关于领空界定和无人机飞行的法律争议。
3. 俄罗斯与土耳其领空事件(2015年)2015年,土耳其击落了一架俄罗斯苏-24战斗机。
俄罗斯政府认为这是对俄罗斯领空的侵犯,而土耳其则认为飞机侵犯了土耳其领空。
此事件引发了国际社会对领空法律和空中安全的关注。
四、我国领空法律实践1. 国内立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法》于1984年颁布,明确了我国领空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2. 国际合作: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航空法律事务,参加了《芝加哥公约》等国际公约,并与有关国家签订了一系列航空协定。
3. 领空安全:我国高度重视领空安全,建立了完善的领空监视、预警和应对机制。
五、我国领空法律面临的挑战1. 领空界定模糊:随着航空技术的进步,无人机、高超音速飞行器等新型航空器的出现,领空界定面临新的挑战。
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领空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对其领空及其上空享有的完全和排他的权利。
随着航空事业的发展,领空主权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一架民航客机在执行飞行任务时,进入某邻国领空。
该邻国政府认为我国飞机侵犯了其领空主权,遂向我国政府提出抗议。
我国政府经过调查,认为该架飞机误入邻国领空,属于意外情况,不存在故意侵犯领空主权的行为。
双方就此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1. 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领空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完全性。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的权利,包括领空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排他性。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排他的权利,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未经允许不得侵犯。
(3)不可分割性。
领空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领土主权、海洋主权等相互依存。
2. 领空主权案例中的法律问题(1)领空界限的确定。
领空界限是领空主权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我国飞机误入邻国领空,说明领空界限的确定存在一定难度。
各国在划定领空界限时,应遵循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确保领空界限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领空侵犯的认定。
领空侵犯是指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未经允许侵犯他国领空主权的行为。
本案中,我国飞机误入邻国领空,是否构成领空侵犯,关键在于飞机是否故意进入。
我国政府经过调查,认为该架飞机属于意外情况,不存在故意侵犯领空主权的行为。
(3)领空主权争端的解决。
领空主权争端可能涉及国家利益、地区安全等多方面因素。
本案中,我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与邻国政府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和解。
这表明,在解决领空主权争端时,外交途径是首选。
四、结论领空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完全性、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
在处理领空主权问题时,各国应遵循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合理划定领空界限,妥善处理领空侵犯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领空主权争端。
本案为我国领空主权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有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地区安全。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答案汇总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美参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美国参议院通过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1987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达赖访美的决议,并且让达赖利用国会的讲坛发表鼓吹"西藏独立",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同年10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非,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对于美国国会少数人的恶劣行径,我们对相比表示极大的愤慨.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局•【公布日期】2020.02.20•【文号】海警〔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海警〔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各分局、直属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为依法惩治海上犯罪,维护国家主权、安全、海洋权益和海上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现就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犯罪,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海域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四)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海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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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18”案件浅析我国对外籍航空器内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作者:申晨凌剑华张管斌
来源:《青年时代》2018年第22期
摘要:我国对外籍航空器内行政案件管辖权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多。
以“818”案件为例,无论是依照我国法律还是《蒙特利尔议定书》或是相关国际法法理,我国行政机关对外籍航空器内的行政案件是不具有管辖权的。
在未来我国加入《蒙特利尔议定书》且议定书生效之后,我国可制定相应的法律来确定我国对外籍航空器内的部分行政案件拥有管辖权。
关键词:“818”案件;行政管辖权;外籍航空器;《蒙特利尔议定书》
一、问题提出
2015年8月18日,加拿大航空AC032航班(北京至多伦多)飞行至哈尔滨管制区(航空器已越过我国国界)上空时,中国籍旅客马某因事与航班乘务员(加拿大籍)发生冲突。
马某被控制后,航班返航首都国际机场,机长授权我国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按照我国法律,对马某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此案例作为涉及我国对外籍航空器内行政案件管辖权问题的典型案例,包括以下三个典型特征:首先,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外籍航空器内;其次,该违法行为按照我国法律并不认为是犯罪;第三,航班机组请求我国公安机关管辖,我国公安机关接受管辖并按照我国法律作出行政处罚。
笔者通过对大量的资料以及民航机场公安机关的调研,发现在民航实践中类似案件并不鲜见。
根据以往的案例,我国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一般取决于航班机组的态度:航班机组请求我国公安机关管辖并给予积极配合的,我国公安机关均对该案件管辖并按照我国国内法处理;相反,公安机关则不予立案。
随着我国对外活动越来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不断攀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践中亟待此类案件管辖权确定标准的确定。
因此,笔者对关于外籍航空器内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的相关问题作出讨论,以期学界对此产生关注。
二、现有法律制度与理论对外籍航空器内行政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一)我国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公安机关对航空器内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安保条例》)。
《安保条例》中规定,其适用范围遵循属地原则兼属人原则:属地原则:在我国领域内从事的民用航空活动均适用《安保条例》;属人原则:在我国领域外,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中国籍航空器适用《安保条例》。
《治
安法》中关于其适用范围的规定所确立的管辖原则也是属地原则兼属人原则,在此不再赘述[1]。
以“818”案件为例,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作为迫降地属于违法行为地,首都机场公安按照属地原则可依法行使管辖权。
但若遵循属人原则,外籍航空器内发生的行政案件我国公安机关是不具有管辖权的。
但依照法理,属人原则在管辖权的确立中作为特别条款,是优于属地原则适用的。
以“818”案件为例,依照我国法律法规,我国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无法可依,不具有管辖权。
(二)国际公约规定
最早规定航空器内犯罪及其它问题的国际公约是《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以下简称《东京公约》)。
《东京公约》中规定航空器登记国对其航空器内“犯罪和所犯行为”具有管辖权,即上文所述属人原则,同时也规定非登记国缔约国也具有刑事管辖权。
需要注意的是,非登记缔约国只具有刑事管辖权,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是不具有管辖权的。
2014年4月4日“国际航空法外交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议定书》),并对《东京公约》管辖权规定作出重大修改,增加降落地国、经营人所在国对外籍航空器内犯下罪行和行为的管辖权[2]。
但此管辖权的范围也与《东京公约》一样,只包括对犯罪行为的管辖,而对非犯罪的“行为”只是鼓励各缔约国在其国内法中做出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并未直接规定管辖权的归属。
回到818案件来说,此案件在我国只是行政案件,并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案件,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公安机关不可以行使管辖权。
(三)国际法学中的航空器管辖权理论
航空器的管辖权归属是国际法领域的重点研究对象。
按照通说的国际法理论,对航空器的管辖权主要有“浮动领土”说、“拟制领土”说、“对等原则”说等。
“浮动领土”说认为,国家领土还有虚拟的部分,这个部分在一切方面或为某种目的被视为国家领土,如军舰、船舶被视为国家的浮动领土。
“拟制领土” 说认为,按照国际惯例,一个国家的领域还包括“拟制领土”,例如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在本国登记的航空器、用作使馆馆舍的房屋等。
按照这个观点,一国对本国领域内他国船舶、航空器作为“拟制领土”看待,对其内行为不具有管辖权。
“对等原则”说认为,按照国际法基本原则之对等原则,一国对其领域外本国航空器内行为具有管辖权,那么对于其领域内的他国航空器内行为应尊重他国而不具有管辖权[3]。
按照以上通说观点,本国航空器内的行政管辖权应属一国国家主权的一部分,他国对于本国航空器内的行政案件是不应具有管辖权的。
只有在航空器内发生了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扰乱秩序以致影响民航活动安全的行为,他国才可依照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对此种行为管辖。
此种管辖要受到很多限制,属于国际刑法的研究范围,在此暂不展开讨论。
但可以确定的是,按照通说国际法理论,一般对外籍航空器内的行政案件,本国不应具有管辖权。
三、未来我国对外籍航空器内行政案件管辖权立法的展望
根据前面的阐述,对于以“818”案件为典型案例的外籍航空器内的行政案件,我国公安机关是不具有管辖权的,但实践中我国公安机关实际行使管辖权的例子不在少数。
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若缔约国欲对其境内的外籍航空器内的非犯罪行为进行管辖,必须要在国内法中对该管辖权作出规定。
虽然《蒙特利尔议定书》尚未生效且我国尚未缔结,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民航活动在国民日常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角色的今天,民航法律制度国际化是必然的。
因此正如上述所言,我國公安机关对外籍航空器内的行政案件管辖权将主要依靠我国国内立法来确立。
笔者认为在未来的立法中,对于在外籍航空器内危害航空安全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我国作为降落地国理应立法确立我国的行政管辖权,以并表明我国对维护民航活动安全性的决心,同时也可对《蒙特利尔议定书》各缔约国作出共同维护国际民航安全的表率。
然而在实践中管辖权的范围有多大,仍值得讨论:对外籍航空器内的行政案件的管辖,在国际法角度来说本就是对他国行政案件的管辖,可以说是一种“帮忙”,如果该管辖权过大,将会对我国本就有限的行政执法资源产生巨大占用,造成执法机关工作压力过大。
因此在未来的行政执法实践中,我们可以进一步积累相关的执法经验,以探索出可行的解决方案来确定对外籍航空器内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具体范围可以延伸至何种程度。
笔者认为此范围宜延伸至当违法行为人或受害人是我国公民时,我国公安机关可以拥有并行使管辖权。
此种规定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公安机挂的行政执法资源的过多占用,同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国际法法理中的属人管辖原则。
四、结语
至于“818”案件的处理,我们可以说在当前我国的立法来看,我国公安机关对此案件的管辖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公安机关对此案件不应具有管辖权。
在未来我国国内法对外籍航空器内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以及其范围确立之后,我国公安机关才可对其依法管辖,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1]孙茂利.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3:23.
[2]郑派.论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对1963年《东京公约》的修订[J].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 17(2): 107-110.
[3]王铁崖. 国际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