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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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徐建发[2014]8号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徐建发[2014]8号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徐建发〔2014〕8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全市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业统计工作质量,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市建筑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效益情况,为做大做强徐州建筑业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业统计工作建筑业统计工作对加强建筑业宏观经济调控,指导建筑业科学发展,维护行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建筑业统计工作在行业管理和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地方和企业对统计工作的严肃性重视不够,存在虚报、瞒报、漏报、错报、报送不及时等问题。

对此,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统计工作作为行业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统计报表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二、严格执行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我市所有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应执行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省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企业有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各建筑业企业必须设置专职统计岗位,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或者稳定的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基础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理顺内部统计工作渠道,确保按时、准确完成统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年报、季报、月报及其他专项调查任务。

企业统计人员要敢于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如实填报,企业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统计报表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完整,不得瞒报、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施工单位信用考评管理实施细则

施工单位信用考评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施工单位信用考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建筑施工单位(含外地进济施工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施工单位信用考评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 年10 月20济南市建筑施工单位信用考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全面评价建筑施工单位,鼓励建筑施工单位建立遵循守诺的良好信用,进一步促进企业的诚信建设,提高建筑施工单位的综合素质,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济建发[2014]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单位。

第三条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第二章信用评价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信用综合评价由良好行为评价和不良行为评价组成。

良好行为评价由企业荣誉、工程质量奖项、科技创新与安全文明生产奖项、经营业绩等信息组成;不良行为评价由资质、建设程序、承发包、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造价监管、工程档案与诚信评议、清理拖欠等信息组成。

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分实时评价和阶段评价。

实时评价是指每日对建筑施工单位信用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阶段评价是指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对建筑施工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阶段评价一般以 6 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实际需要,评价周期可以缩短或延长。

考评结果将于每年 1 月20 日和7 月20 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通过济南建设信用网( )向社会公布。

考评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养老保障金拨付、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周期性检查和表彰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信用等级分为 A (绿色)、B (黄色)、C (红色)三等。

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

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3.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建设环境。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1〕1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是对建筑业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数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信用考核得分。

第三条凡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的本地(以下简称“市内”)及外地进常(以下简称“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活动适用本细则。

- 1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具体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和结果公布等工作。

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建筑业管理、招投标监管、造价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档案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和溧阳市、金坛市、武进区、新北区、戚墅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

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建设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1]177号)及《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是对建筑业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及规范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量、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信用考核得分。

第三条凡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本地(以下简称市内)及外地进泰(以下简称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泰州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泰州市建工局具体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和结果公布等工作。

市建筑业管理、招投标监管、造价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档案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和靖江市、泰兴市、姜堰市、兴化市、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的电子管理平台为“泰州建筑市场监管网”;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纸质管理平台为《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
徐建发[2007]135号
24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建发[2008]26号
25
徐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实施意见
徐建发[2008]87号
26
关于申报徐州市建筑施工市级文明工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徐建发[2008]55号
27
关于规范建筑工地围挡的通知
徐建发[2008]144号
[2008]徐建发129号
44
关于建筑工程中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实施意见
[2008]徐建发131号
45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改进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8]徐建发156号
46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9]徐建发14号
47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64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系统科研项目管理的通知
徐建发[2007]109号
65
关于下发我市新建住宅建筑工程施工图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审查要点的通知
徐建发[2007]114号
66
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建发[2007]124号
67
关于印发《徐州市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4
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的通知
徐建发[2006]13号
5
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徐建发[2006]14号
6
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徐建发[2006]15号

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

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3.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建设环境。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1〕1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是对建筑业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数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信用考核得分。

第三条凡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的本地(以下简称“市内”)及外地进常(以下简称“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具体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和结果公布等工作。

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建筑业管理、招投标监管、造价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档案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和溧阳市、金坛市、武进区、新北区、戚墅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

徐州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附件3
《徐州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
信用管理手册》法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
系(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代理人以我单位的名义办理,我均予以承认。

前来办理《徐州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代理人必须是本公司已入库的业务员。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企业身份证注册业务员名单:
单位营业执照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

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办事指南

“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办事指南本办事指南自发文之日起启用,原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企业获取加密锁及登录的方式、加密锁网上申请:打开加密锁申领网址()企业按提示内容填报并提交加密锁申领信息,可选择现场领取或者邮寄办理(咨询电话)。

选择现场领取方式的企业在收到短信通知后可携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到徐州市云龙区镜泊西路建设大厦室领取;选择邮寄办理的企业在收到短信通知后注意查收快递(顺丰到付)。

、取得加密锁后,使用加密锁登录“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申报平台”(地址:初始密码:),可进行企业信息登记入库。

本办事指南所需授权、承诺等模板均可在“徐州市建设局官网下载中心”中下载。

登录技术问题及其他事宜可咨询或交流群。

二、申领招投标锁及电子签章详见《电子招标投标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须知》网址()发布。

咨询电话。

三、“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各类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人员、业绩、获奖等信用登记核验流程:、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入库需上传的资料。

在“基本信息”模块中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需上传单位基本信息,含相关扫描件,扫描件包括:业务员法人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业务员身份证,其它扫描件无需上传。

开发企业另需上传资质证书扫描件。

以上证件务必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在“企业资质”模块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需添加企业资质信息。

、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企业、勘察企业、咨询企业入库需上传的资料。

在“基本信息”模块中,企业需上传单位基本信息,含相关扫描件,扫描件包括:诚信承诺书、业务员法人授权委托书、业务员身份证、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后的企业在组织机构代码栏和税务登记证栏均可上传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开户银行许可证,其它扫描件无需上传。

以上证件务必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在“资质”模块中,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企业、勘察企业、咨询企业需添加相应的资质信息。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简化徐州市城乡建设局数字化服务监管平台(徐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库)登记手续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简化徐州市城乡建设局数字化服务监管平台(徐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库)登记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10.29•【字号】徐建发[2014]100号•【施行日期】201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简化徐州市城乡建设局数字化服务监管平台(徐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库)登记手续的通知(徐建发〔2014〕100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新城区建管处,各有关施工企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信用办《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精神,现就进一步简化“徐州市城乡建设局数字化服务监管平台”(徐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库)登记手续,加强我市招投标市场与工程现场“两场联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建立、完善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库、企业库、人员库(以下简称“三大库”)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工程检测、材料供应、预制购件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结构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造价师)、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企业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材料员、监理员、试验员等从业人员)、企业业绩、获奖等信息在“徐州市城乡建设局数字化服务监管平台”(徐州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库)登记核验。

凡未在“三大库”中登记的项目、企业、人员将不能在我市建筑市场开展活动。

二、“三大库”入库登记核验程序(一)工程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登记核验程序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登录徐州市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首页下载中心下载并填写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近半年单位社保缴纳证明,到市城乡建设局(新城区镜泊西路)二楼服务大厅,申领“工程建设项目登记加密锁”。

《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30版)》

附件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3.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建设环境。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1〕1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是对建筑业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数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信用考核得分。

第三条凡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的本地(以下简称“市内”)及外地进常(以下简称“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活动适用本细则。

- 1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具体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和结果公布等工作。

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建筑业管理、招投标监管、造价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档案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和溧阳市、金坛市、武进区、新北区、戚墅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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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建设环境。根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及其补充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是对建筑业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市场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数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人员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信用考核得分。 第三条 本地(以下简称“市内”)及外地进徐(以下简称“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装饰、幕墙、安装)建筑业企业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坚持依法、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2

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的收集、录入和结果公布等工作。 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建筑业管理、招投标监管、造价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等单位和各县(市)、铜山区住建局、贾汪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信息认定、采集单位。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的电子管理平台为“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考核系统”;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电子管理平台为《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电子档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由1、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分;2、业绩和获奖分;3、日常和综合考核三部分组成。 第八条 基本信用是在考核时段内,根据企业在建设活动中的基本信息、奖励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满分为50分,详见《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附件1)。 第九条 日常和综合考核是指在全市建筑市场日常和综合大检查中,对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及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实名制管理等情况的综合量化考核,(包括日常和综合大检查中的通报批评情况,满分为50分),详见《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日常和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附件2)。每次检查的项目数不少于在建项目的30%、企业覆盖面不少于企业数量的20%。

第三章 考核录入和结果公布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的内容(涉及信用分调整的)由企业自行录入“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考核系统”,并保持及时更新,同时向市建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单位应及时将各类获奖情况告知企业,提醒企业及时录入“信用系统”。 3

徐州市级以下建筑业企业的各类受惩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市级(包括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文件涉及批评、处罚等事项,相应的信用分调整录入工作由市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城乡建设局及相关职能单位收到相关文件的,应将信息及时传递给市建筑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建筑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扣除相应信用分,并告知相关企业。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抽查制度,完善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及时准确地采集记录各项日常考核信息。 第十二条 在徐监管平台登记后,连续二年未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分为每次参与评价企业的最低分,时间以合同备案到信用评价时间上推两年为准。本地新办建筑业企业和新进我市外地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分由本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得分和与其在徐施工企业中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建筑业企业日常和综合大检查考核得分之平均分相加为准。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归入相同专业的专业承包资质计算平均分。 一个企业只能确定一个主项资质,申请一个信用考核得分。涉及到企业多项资质时,主项资质为企业自主确定,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准。企业可以根据以下原则向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确定主增项资质(一个企业一年内只能申请确定一次)。 1、按等级高为主项进行核定。 2、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归入专业承包资质中。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4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确认、生成后,参加信用考核的建筑业企业可运用加密锁登录系统查询。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分作为本考核时段内建筑施工招投标“三合一”综合评估法中该企业的信用因素依据。 第十六条 主项为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其他专业资质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0.85得分。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全年信用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差别化监管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应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第十九条 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应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要做到全面、准确、及时、公正,要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条 建立信用考核管理考评、奖罚机制。

市城乡建设局对各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信用信息收集、审核、上报、评价、公布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追究相关责任,涉及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自行核对信用分,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信用分核对申请。建筑业企业对信用信息采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城乡建设局反映、投诉 、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5

附件:1.徐州市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2.徐州市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附件1 徐州市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基本信用计分 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中央和省委要求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的的建筑业企业即计取基本分为30分。 对党的基层组织,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有关设立党的 基层组织条件(凡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党的基层组 织)的企业,由企业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如不符合设立党的基 层组织条件的企业不作要求,应设未设的,扣5分。 二、业绩和奖励计分 业绩和奖励分,按企业承建的工程业绩和获得的奖励情况分别计分(企业同时具有多项资质的,由企业自行确定一项资质计算业绩和奖励分),最高20 分。 1、业绩计分,按企业在全市辖区内承建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的项目数量及规模分别计分。最高10分。 (1)承建的工程项目数量,每个项目得 0.5 分,最高得 5分; (2)工程项目规模。对建筑工程,累计 2000 万元得 0.5 分 (不足 2000 万按 2000 万元计算、超过 2000 万元不足 4000 万元 按 4000 万元计算,以此类推);对市政公用工程及其它专项工程, 累计 500 万元得 0.5 分(不足 500 万按 500 万元计算、超过 500 万元不足 1000 万元按 1000 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最高得 5 分。 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数量及规模以徐州市建筑市场已进行相关备案的数据为考核依据。工程规模按合同确定的价格为准,时间节点按合同备案日期计算,有效期 24 个月(“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6

核时点 往前追溯的时间,下同)。 2、奖励计分,最高 10分。 (1)在全国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表彰的,每项得 1.2分,不设最高分,参建的减半得分。有效期 24 个月。 (2)在全国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国家3A级安全文明准化诚信工地表彰的,每项得0.5分,不设最高分。有效期24 个月。 (3)获得省级及以上先进党组织称号的,得0.8分;获市级先进党组织称号的,得0.4分,有效期均为 24 个月。 (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省优质工程扬子杯奖表彰的,每项得 0.8 分,不设最高分,参建的减半得分。有效期 24 个月。 (5)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表彰的,每项得0.3 分,不设最高分。有效期12 个月。 (6)获江苏省住建厅、省统计局、省商务厅联合表彰的“全省建筑业百强企业”,得0.6分,有效期12个月。 (7)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市优质工程古彭杯表彰的,每项得0.5分,获市优质结构表彰的每项得0.2分,不设最高分,参建的减半得分。有效期12 个月。 (8)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徐州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表彰的,每项得0.2 分,不设最高分,有效期12 个月。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表彰,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及其它专项工程获奖按企业确定的资质分别计算,不累加。时间以表彰文件签发时间为准。 三、扣减计分 按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分别扣减,可累加计算,不封顶。 1、重大事项扣分 (1)受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2 分,以处罚文件为依据。 (2)企业有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被本省司法部门判决认定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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