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

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规范、标准,结合建办质201311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14111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文件要求以及合肥市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

第三条“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由合肥市城乡建委委托,在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条件下,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综合验评;

第四条“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且符合下列条件: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500

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建筑工程;

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3、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报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

第三章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协会提交创建“示范工地”的目标,并在项目开工两周后,以文件的形式将创建“示范工地”工作方案计划报协会一份;县、区开发区的工程还应报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一份;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大门醒目位置悬挂“争创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供社会监督见附件1;

第八条“示范工地”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监督和综合验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

第九条市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及过程监督,秉承“好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工程项目参加综合验评,并对申报示范工地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申报工地主体结构层数1/2前,填写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见附件2;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标准和日常监管情况提出申报意见,经评估合格且符合条件的报送至协会;协会应在结构封顶前组织综合验评,并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合肥建设网上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待工程竣工

后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示范工地”: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危险性较大工程未进行辨识、评价、登记建档和公示的;

3、高大模板、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无方案含未组织专家论证的或不按方案落实措施的;

4、塔吊、人货电梯和附着升降脚手架安拆不按要求告知、检测、验收、登记的,塔吊防外电、防碰撞措施不力的;

5、悬挑脚手架的悬挑型钢、悬挑高度超过规定的,悬挑层未用木板全封闭的或采用钢管悬挑脚手架的;

6、塔吊悬挑式卸料平台未与建筑物结构连接牢固的,人货电梯、龙门架安全防护门不符合规定的;

7、临时用电不符合“TN-S”接零保护系统的、或外电防护不严的;

8、现场封闭不严的,三区分离不清的,或生活区内“五小设施”不全的;

9、现场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14〕43号文件要求设置临时设施的或工地食堂没有领取卫生许可证的;

10、项目专职安全员没有按照要求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和食堂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11、文明创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12、施工现场排污、噪音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示范工地”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验评得分为85分及以上,综合验评为合格;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之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工地”荣誉: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在各级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或在各级文明创建检查中被扣分的;

3、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经责令停工后仍不整改的;

4、违反“扬尘治理相关规定的;

5、其他有关规定情况;

第十四条“示范工地”评审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于专家现场复查时的交通、通讯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收取标准为:2万㎡以内1000元;2万㎡—10万㎡2000元;10万㎡以上3000元;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示范工地”优良业绩,作为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按照合肥市招标投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示范工地”创建的奖励措施,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每年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并在全市通报表彰,其创建情况作为“琥珀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获奖业绩可记入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等参建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并授予申报单位及项目经理荣誉证书;

第五章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及评审人员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杜绝不正之风;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谋取私利收受礼品礼金;评审时要做到科学公正;对评审讨论过程中,评审人员发表的个人意见不得对外公布;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合肥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申报评定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规范、标准,结合建办质[2013]11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14]111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合建质安监[2015]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5】33号《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要求以及合肥市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 第三条“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由合肥市城乡建委委托,

在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条件下,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综合验评。 第四条“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脚手架分包企业。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申报单位为会员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建筑工程; 2、脚手架工程按照规范组织施工,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验评分项得分为85分及以上;施工质量、安全措施达到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3、该工程拟申报的脚手架分包企业在总承包单位申报现场评审之前经总承包单位推荐,向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建筑劳务与模板架业分会报送《脚手架分包企业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3)。总承包单位可在申报现场脚手架分包企业中择优推荐。 4、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5、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报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合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分为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两个奖项。安全文明工地获奖数量不限,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实行总量控制,每年数量不超安全文明工地获奖总数的10%。 第四条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最高奖。 第五条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AA 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AA质安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按照“协会组织、企业申报、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开展两次。

第七条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宜与创建优质工程协调互动。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申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并且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第九条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县城、乡镇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m2及以上; (二)在城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m2及以上; (三)群体建筑面积在20000m2及以上,且应由同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 (五)扩建、改建的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 (六)个别工程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管理难度大、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经AA质安协会确认的。 第十条申报项目在现场评审时的形象进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 主体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在30%以上,且外墙面装饰尚未完成、脚手架尚未拆除;群体建筑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单体建筑主体形象进度在30%以上,且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第(三)项要求。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量完成合同造价的30%以上80%以下。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申报: (一)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如无施工许可证等;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J13354-2016DB34/T5040-2016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 地 评价标 准 2016-02-03发布2016-04-01实施

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评价标准 DB34/T5040-2016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 督局 执行日期:2016年04月01 日 2016合肥安徽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告 第5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 的公告 现批准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编号为DB34/T5040-2016,自2016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出版发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02月03 日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检查评定项目 (4) 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4) 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6) 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7) 文明施工 (8) 绿色施工 (10) 扬尘防治 (12) 登高架设设施 (13) 临时用电 (15) 建筑机械设备 (18) 4、评价方法 (21) 5、评价等级 (23) 附录A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汇总表........24附录B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分项检查评分表.....25条文说明.. (38)

1总则 管理水平,实现建筑安全生产规范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评价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切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标准。 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检查评价,其他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关于印发《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08日来源:admin 建安协〔2016〕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 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 2016年3月25日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DB34/T5040-2016,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以下简称省示范工地) 1、省辖地级市在建房屋工程 建筑面积应达20000平方米(含)以上; 2、县(含直管县、县级市、开发园区)在建房屋工程 建筑面积应达10000平方米(含)以上。 (二)申报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小区的工程(以下简称省示范小区)

关于转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

考核办法》的通知 建管安〔2011〕87号 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行为规范化、安全防范标准化、安全管理秩序化,引导、鼓励更多的建设工程争创省、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31号)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自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我厅对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建安〔2006〕22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 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J13354-2016 DB34/T5040-2016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评价标准 2016-02-03发布 2016-04-01实 施

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评价标准 DB34/T 5040-2016 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 执行日期:2016年04月01 日 2016合肥安徽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告 第5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 的公告 现批准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编号为DB34/T 5040-2016,自2016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出版发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02月03 日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检查评定项目 (4) 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4) 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6) 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7) 文明施工 (8) 绿色施工 (10) 扬尘防治 (12) 登高架设设施 (13) 临时用电 (15) 建筑机械设备 (18) 4、评价方法 (21) 5、评价等级 (23) 附录 A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汇总表 (24) 附录 B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分项检查评分表 (25) 条文说明 (38)

1 总则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6.06.21 •【字号】建安[2006]221号 •【施行日期】2006.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 (建安〔2006〕221号)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工作是建设部安全生产“十五”规划的重要内容,是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等安全生产法规、规范和规程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及《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重要措施。为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创建工作走向深入,树立一批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的作用,以点带面,带动我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开展,全面提高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树立建筑行业良好形象,我厅决定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创建活动。现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

程)申报考核办法》,并予以颁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建筑安全办公室联系。我厅下发的《关于颁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管理暂行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考核评分办法)的通知》(建劳〔1998〕190号)、《关于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补充规定》(建安〔2001〕74号)和《关于颁发(安徽省省级安全文明施工小区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安〔2002〕159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 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略) 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略)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1: 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及《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基础工作,推动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广泛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含6000平方米)的在建工程。 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或组团。 二、申报条件

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办法(征求意 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提升我县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创建县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县标化工地)的申报、检查、评审管理。 第三条县标化工地分为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其中县标化合格工地是**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必须达到的水平。参评**县“秦山杯”优质工程和“嘉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的项目必须获得县标化工地优良等级。 第四条县住建局成立县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标化工地评委会)。县标化工地评委会成员由县住建局相关科室、中心负责人、技术人员组成,县标化工地评委会会议由县住建局组织召开。 第五条县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受县住建局的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县标化工地的申报、检查和初审工作,县建筑业行业协会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标化工地每个季度评审一次,由县住建局按季发

文公布O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推行创建县标化工地全覆盖。凡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创建县合格及以上标化工地。其中创建县标化优良工地的项目,需单独申报创建计划。创建目标高于县标化工地的,在申报县标化工地优良等级时同时明确。 第八条符合以下规模条件之一的项目,方可申报创建县标化优良工地。规模未达到条件但安全标准化施工具有鲜明特色和示范作用的项目,可以申报县标化优良工地。同一项目包含多个单体的,应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申报。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单体工程2500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 2.5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配套建设的小区、旧城改造中连片建设住宅。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建安工程量在500万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含附属管线、桥梁等)、桥梁工程、给排水管网等市政公用工程。 2.建安工作量在1500万元以上的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燃气场站工程、城市公交场站等工程。 (三)其他工程 L单体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 3.规模和类别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500万元以

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办法【建筑施工资料】

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我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和激励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双示范工地)是对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达到较高水平工地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在工程结构验收前评选。“双示范工地"创建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动态评价”的原则,确保创建工作客观、公正、公开. 第三条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双示范工地"创建统一组织领导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监督工程“双示范工地”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工程所在区域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申报工程的日常过程监督。 第二章申报和评选条件 第四条申报“双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2、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应在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市政工程;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难度大、施工标准高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双示范工地”验评的条件: 1、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运行有序;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范; 3、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质量、安全措施达到市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4、未发生致人死亡的一般及以上施工安全事故; 5、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验评得分为85分及以上; 6、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2006)检查验评得分为85分及以上; 7、质量安全行为规范,无下列情况出现: 1未按规定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2深基坑、高大模板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开展专家论证的或擅自修改调整论证后专项方案不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3脚手架外侧未采用双道扶手栏杆,悬挑脚手架一次搭设高度超过20米的或悬挑梁采用小于16号槽钢(14号工字钢),悬挑脚手架悬挑层与建筑结构之间未采用木板封闭严实的;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安装告知违规安装的,未经检测和验收合格违规使用的,水平桁架与建筑结构之间未采用木板封闭严实的; 5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未在有效标定期限内使用的或整机未经检测合格的; 6悬挑结构的模板支撑系统采用支架立柱成一定角度倾斜的支撑方式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经过专家论证或使用木支撑的;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J13354-2016 DB34/T5040-2016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评价标准 2016-02-03发布2016-04-01 实施

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评价标准 DB34/T 5040-2016 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日期:2016年04月01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 第5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 的公告 现批准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编号为DB34/T 5040-2016,自2016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出版发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02月03 日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检查评定项目 (4) 3.1 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4) 3.2 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6) 3.3 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7) 3.4 文明施工 (8) 3.5 绿色施工 (10) 3.6 扬尘防治 (12) 3.7 登高架设设施 (13) 3.8 临时用电 (15) 3.9建筑机械设备 (18) 4、评价方法 (21) 5、评价等级 (23) 附录A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汇总表 (24) 附录B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分项检查评分表 (25) 条文说明 (38)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建质[2011]13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5.24 【实施日期】2011.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 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1〕13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 自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我厅对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建安〔2006〕22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 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一、申报范围

安徽省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考核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1〕13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 自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

基础上,经征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我厅对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建安〔2006〕22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 报考核办法》 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 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 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

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 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省辖市单体建筑面积需达 10000平方米或市政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其他县(市)须分别达到8000平方米或4000万元以上(使用先进技术、施工安全有特点的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的工程,建筑面积达到50000平方米 的小区或组团。 二.申报条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筑施工企业制定的项目项目示范工地创建方案; 2.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自查自评 合格 3.总承包单位和工程分包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再有有效期内, “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上岗。 (二)申报创建工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创建工程基本建设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办理了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安全 报监; 2.申报创建工程均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等安全生产规范和 规程,并建立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系统; 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 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在工程施工的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实行了考勤打卡制度及 打卡考勤记录; 4.依法办理了工伤保险; 5.申报创建工程未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通报批评,无不良 行为记录。该工程在施工期间未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申报企业全年未发 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6.申报创建工程需通过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验评合格,且按《建筑施 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或《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待出台)检

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2016年

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2016年 LT

附录B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分项检查评分表 序号评 定 项 目 评分标准 应 得 分 扣 减 分 实 得 分 1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工程项目未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 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 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的,扣15分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未 开展自评工作的,扣15分 施工单位未于项目部签订内部承 包合同或协议书的,扣15分 未明确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扬 尘防治、标准化建设等管理目 标的,扣5分 未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 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的,扣15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经责任人签字 确认的,扣5分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扣10分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目 标考核制度的,扣5分 未定期进行考核的,扣5分 未编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计划的,扣5分 未按计划实施的,扣3分 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 险费的,扣3分 未执行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 15

部门、主体责任单位安全生产 相关文件的,扣5分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 岗的,每人扣5分 2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未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 施工方案审核、审批制度的, 扣15分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未 组织专家论证的,扣 15分 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的,扣5分 15 3 安全技术交底 未制定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的,扣 10分 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 技术负责人未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的,扣5分 未履行签字手续的,扣5 分 10 4 安全 检查 未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扣15分 未按制度开展安全检查的,扣10分 检查无记录的,扣5分 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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