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简答题整理 期末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名词解释1:间接调整方法(Indirect adjustment method).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律支配或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2(@):法域,英文为law district, legal unit, legal region, territorial legal unit等多种表达法,是指适用独特法律制度的特定范围。
这个特定的范围既可能是空间范围,又可能是成员范围,还可能是时间范围。
正是基于此,法域有属地性法域、属人性法域和属时性法域之分。
3:法人(legal person)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4:识别(qualification,classification,characterization)识别也称为定性或分类,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所使用的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5: 反致(renvoi)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remission)、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
狭义的反致是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法院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外国法中的冲突规则指定适用法院地法,如果法院接受这种指定并适用法院地法,这种现象就叫做反致。
转致(transmissin):是指对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
转致在法文中称为“二级反致”。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适用于丙国法,依丙国的冲突规范确适用于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民商事关系。
区际私法:是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的法律,又可称为"准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区别联系: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之间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首先,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在区际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其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为目的的。
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以冲突规范为核心。
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严格意义上讲都是法律适用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相似的制度,如: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
最后,当一国法院依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按照有些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准据法的确定需要借助该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的规定。
虽然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具有众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调整的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而后者调整的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或地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其次,两者的法律渊源不同。
区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既可以是全国统一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又可以是各法域自己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但只能是国内法。
而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除了国内法渊源之外,还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法渊源。
再次,两者的主要考量不同。
区际私法的制定和实施较少考虑国际因素,也不受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制约。
复次,两者在一些具体的规则和制度上不同。
如:国际私法中国籍是非常重要的连结点,而在区际私法中,国籍这个连结点几乎不起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般在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者适用的范围狭小,而该制度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时其适用范围更广些;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上,在那些区际私法为全国统一的区际私法的国家内,反致和转致问题不存在;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区际私法中,一法域法院一般会倾向于承认和执行其它法域法院的判决,而在国际私法中,各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往往存在更多考虑因素,因此承认与执行较为困难等等。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编

一、名词解释题1、准据法:(lex causae 或applicable law)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律。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法院基于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根据外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或申请,依法承认和执行他国法院就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3、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在国际法私法上,主要是指民商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对某一民商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商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商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商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的现象。
4、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buion):又叫准据法表述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习惯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处理原则,大多数国家采用它来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5、直接适用的法:各国国内法中那些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6、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民商事主体在长期商业实践基础上反复适用而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它们只有经当事人约定于合同中,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7、巴托鲁斯:(Bartolus)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他法学声望极高,被称为“法律之光”。
他在总结前人探索的基础上,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
他抓住法律的域外效力和域内效力这一关键,提出了各城邦国家交往中的两个普遍法律问题:即一个城邦国家的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非本城邦居民;一个城邦国家的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该城邦国家领域之外。
8、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
他继承和发扬了意大得法则区别说,主张限制封建属地主义,削减宗教法庭权力,加强中央权力,统一全国法律。
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指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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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6分〕1.法定继承的区别制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2.涉外代理涉外代理: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当民事责任的代理.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3. 1849年德国着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_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开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那么.5.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成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6.解决国籍积极冲突时,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7.自然人权利水平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为准据法.8.指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的标准称为〔冲突标准〕09.新奇性是一项创造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奇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世界新奇性〕标准.10.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错〕2. 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标准调整. 〔对〕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标准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标准.〔对〕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标准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标准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对〕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存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错〕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对〕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参加. 〔对〕8.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当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对〕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错〕10.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错〕四、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C〕0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8.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A〕.A.适用国际惯例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C.驳回起诉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D〕.A.有关人的水平、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4.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B〕.A.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实8.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C.原那么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查明,必要时要求当事人协助D.由法学专家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5.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C〕.A.具有美国国籍B.具有日本国籍C.具有中国国籍D.具有美国、日本、中国三国国籍6.?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著名商标〔D〕.A.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B.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C.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D.自动获得保护7.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货物保险,买方承当付款、在货物到达目的收取货物,这一价格条件是〔B〕.A.FOBB.CIFC.CFRD.FCA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273条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D〕A.船旗国法B.致害行为发生地法C.损害结果发生地法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9.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A〕.A.收养成立地法B.法院地法C.收养人属人法D.被收养人属人法10.法院地给予外国人什么样的诉讼权利,由〔A〕决定.A.法院地法B.当事人属人法C.行为地法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五、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项选择或少选均不得分.〕1.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A、B、C D〕.A.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国际条约D.国际惯例E.国际私法权威学者的学说2.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A、B、C、D〕.A.冲突标准B.统一实体标准C.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标准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标准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标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躲避我国〔BD法律标准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A.任意性B.强制性C.标准性D.禁止性4.国际上确定法人国籍所依据的标准主要有:〔ABCDEA.法人成立地B.法人治理中央所在地C.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D.以法人资本限制人的国籍为法人的国籍E.采用复合标准确定法人国籍5.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否认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法令域外效力的主要理由有〔ABCD.A.对私有财产实行国有化违反社会公共秩序B.把国有化法令识别为具有刑罚性质C.主张事实国有化D.以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那么拒决国有化法令的适用6.?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的着作权保护原那么有〔ABCDoA.国民待遇原那么8.自动保护原那么C.独立保护原那么D.最低限度保护原那么9.我国参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公约〔BC〕作出保存A.第1条第〔1〕款〔A〕项10第1条第〔1〕款〔B〕项C.第11条D.第12条8.我国法律把〔AB〕都视为侵权行为地.A.侵权行为实施地9.侵权结果发生地C.侵权行为预谋地D.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地方均作为侵权行为地10我国法律禁止我国〔ABD与外国人结婚.A.现役军人、公安人员B.外交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掌握国家重大机密的人员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D.正在接受教养和服刑的人员10.我国参加?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提出声明,反对采用〔BCD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法律文书.A.中央机关送达B.邮寄送达C.司法官员直接送达D.案件关系人直接送达六、简做题〔每题8分,共24分〕1.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开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根底上开展起来的.2.简述法律躲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躲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躲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成心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标准,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躲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躲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成心,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躲避法律为目的的.(2)躲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3)当事人是通过成心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标准来达到法律躲避目的的.(4)法律躲避必须是既遂的.(5)当事人法律躲避以后,仍与被法躲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3.简述成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大陆法系国家成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成认的裁定,交付执行.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成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成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那么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七、论述题(每题18分,共18分)论系属公式.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标准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那么.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水平、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确实定上采用不同的原那么.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本国法原那么,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那么,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2)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物权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公认的物权法那么,这一法那么起源于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那么,现已广泛适用于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3)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涉外民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行为地法可以分解为假设干个系属公式,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等等.(4)法院地法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5)旗国法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 "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这一法律适用原那么的真正确立是在20世纪70年代.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一个法律适用的指导原那么, 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一些国家也适用这一原那么.八、案例题(每题12分,共12分)[案情]1986年,19岁的法国人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一份纺织品原料购销合同,贝比特向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出售纺织品原料.合同签订后,这种纺织品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贝比特是一个商人,并不生产这种产品,只是通过贸易方式赚取利润.国际市场纺织品原料价格大涨,使贝比特左右为难.履行合同,他要赔钱,不履行合同,要承当违约责任,也要赔钱.在这种情况下,贝比特选择了不履行合同.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贝比特承当违约责任.贝比特进行了辩论,认为他不是合同的适格主体.签订合同时我19岁,而法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的年龄为21岁,签合同时我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水平,所以不应承当违约责任.问:1.贝比特是否应当承当违约责任?2.适用何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水平?答:贝比特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对于人的行为水平的认定,国际上通行的规那么是人的行为水平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根据法国法律,贝比特不具有完全的行为水平,不应承当违约责任.各国在成认人的行为水平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的同时,还成认这样一种例外:依当事人本国法不具有行为水平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水平的,应认定具有行为能力.本案中的合同是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水平.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贝比特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水平, 应承当违约责任。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简答题

13秋电大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简答题简答题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
(2)广泛性。
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
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3)国际性。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①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
②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会产生法律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冲突。
③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3、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答: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
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才能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准据法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的实体法,它可以是国内实体法,也可以是统一实体法,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2、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非冲突法。
4、简述识别的对象P41答:识别时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活动,这一认识活动的对象只能使事实情况而非其他。
①识别的对象不是冲突规范。
②识别的对象不是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也不是冲突规范中的系属。
5、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答:1、反致产生的原因:(1)客观原因: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和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不一致,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原因。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涉外民事关系:亦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间接调整:亦称冲突法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直接调整:又称为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也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研究范围。
运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承担何种民事义务以及在涉外民事活动中享有什么样的民事待遇。
国际私法渊源: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具有确定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规范。
国际私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学科,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它的任务在于研究国际私法的理论,以完善国际私法的立法和指导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Savigny:德国的萨维尼,是国际法学派,即世界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性质,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旨在逐步实现国际私法规范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属人法: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外国法错误适用: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一种内国冲突法的不当适用所导致的外国法错误适用;另一种是适用外国法本身所发生的错误。
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Dicey:英国的戴西,国内法学派,即民族主义学派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性质,它是国内法中的一个部门。
外国法人的认许:一个国家的法人要在另一国境内参与民事活动,还必须要得到该另一国的承认,并在其承认的范围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制度是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限制豁免论: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俩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
4、识别: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类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5、反致: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法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的制度。
6.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一种制度。
7. 法律规避: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8. 准据法:系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是国际私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专有术语。
9. 系属公式:是对部分双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进行抽象化公式化的结果。
冲突规范的四种类型中,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用的一类冲突规范,于是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就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公式,被称为系属公式。
10. 冲突规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11.绝对豁免论: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
12.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完整word)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制度是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限制豁免论: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俩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
4、识别: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类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5、反致: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法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的制度。
6.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一种制度。
7。
法律规避: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8。
准据法:系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是国际私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专有术语。
9。
系属公式:是对部分双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进行抽象化公式化的结果。
冲突规范的四种类型中,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用的一类冲突规范,于是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就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公式,被称为系属公式。
10。
冲突规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11.绝对豁免论: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
12.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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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称为国际民商事关系、跨国民商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 国际私法学即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是关于国际私法规范的产生、发展、法律形式及其适用的理论观点、学说和理论体系。其任务就是通过对国际私法理论的研究来服务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及实践。 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 是指制定成文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所采用的体系。 国际私法理论体系是指国际私法学者基于其对国际私法的认识所建立的学说体系。 识别,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所谓判例,系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家认可才有约束力。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自然人的国籍是指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处所。 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法人的国籍是区分内国法人和外国法人的标准, 所谓外国法人的认可,是指内国对外国法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定和许可。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国际组织是以自身名义参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同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使其与本国人享受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照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国的待遇,不低于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是指某一民事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所涉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不一致,它们都规定要适用各自的法律调整这一民事关系,因而存在应选择适用何国法律的矛盾冲突现象。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者“法律选择规范”。 准据法是指通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用以确定某一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规范。 (从含义中记住三要件) 识别也称为定性或分类,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或问题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或对有关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我国通常为法院地法进行识别) 狭义的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其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则指定适用法院地法,法院最终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用狭义的反致答后还有转致和间接反致) 无人继承财产是指尽管继承已经开始,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人接受继承或受领遗赠。对此类财产,各国一般规定归属国库或其他公共团体。(继承已经开始,法定期限内,可能填空)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连接点又称为“连结因素”或“连结根据”,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某一地域的法律连接起来的“媒介”或“纽带”。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它是冲突规范系属部分最核心的内容。 范围,又称为连接对象、起作用的事实、问题的分类等,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 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识别冲突,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的外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和不同的准据法的结果。 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则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从理论上讲,转致还有可能出现再转致,即C国冲突规范援引D国法,D国冲突规范又援引E国法,最后,法院按E国实体法处理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间接反致 又称大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因此适用自己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外国法院说 又称双重反致,或完全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独特制度,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客观事实,以避免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proof of foreign law),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证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公共秩序保留,又称公共政策、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它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国有化是指一个国家通过有关法令将属于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类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实行国有化是一国行使主权的体现,可产生改变所有权主体的法律效力。 信托通常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概述 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 特征性履行(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方法,是在国际合同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理论和方法。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民事关系。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领事婚姻问题的实质是,驻在国是否承认外国人之间在其内国依当事人本国法举行的结婚。 法律冲突的含义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在本质上必然不同,内容上的差异和相互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 2、法律除受阶级本质的约束以外,还要受到一国经济、文化、历史、宗教、习惯等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相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的法律也会存在差异。 3、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也会发生冲突。 4、新法与旧法之间也会存在差异,产生冲突。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原因 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2、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商事交往,结成大量的国际民商事关系;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2)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 (3)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均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般条件 1.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2.有关的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3.外国法院判是确定的判决4.外国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判决5.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6.原判决国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7.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8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不执行不违反内锅的公共秩序。 国际私法调整的方法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 1、间接调整: 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受何国(或地区)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2、直接调整 是指根据有关国内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法。 两种方法的关系: 这两种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我国学者的共识 : 1、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所特有的规范,是国际私法的本体或核心。 2、在以冲突规范作为国际私法基本构成规范的前提下,应将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有关规范也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二、国际私法的规范 国际私法主要包括: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