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
三、国际私法的定义: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二)司法判例(三)国际条约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自然人1、本国人只要具有行为能力,就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般不加限制,或只在某些特殊问题上有所限制;外国自然人只有在内国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地位时,才能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2、自然人的国籍:(1)国籍: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国籍在国际私法里的意义:国籍唯一原则是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问题的出发点。
(3)国籍冲突的原因(4)国籍冲突的解决:A、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国籍优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211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B、消极冲突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210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3、住所的冲突的解决:我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212条: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二、法人★★(选择、简答)1、如何确认一个法人的国籍 6种主张:成员国籍主义、登记地主义、住所地主义、准据法主义、实际控制主义、复合标准主义。
国际私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下列哪个法律主体对国际私法的适用具有优先性?A. 国际法院B. 国家法院C. 双方当事人约定D. 国际私法委员会答案:B. 国家法院2. 下列哪种情况下,国际私法适用的法律主要由当事人选择?A. 双方居住国不同B. 合同标的物位于不同国家C. 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的国家法D. 法院自行判断答案:C. 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的国家法3. 在国际私法中,下列哪个原则被广泛应用,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A. 权益平衡原则B. 法律制裁原则C. 法律优先原则D. 当事人自愿原则答案:D. 当事人自愿原则4. 当存在多个可能涉及到国际私法适用的国家时,以下哪个原则被用来确定适用法?A. 最近联系原则B. 国际协议原则C. 判决公正性原则D. 特殊立法原则答案:A. 最近联系原则5. 下列哪个组织负责推动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协调?A. 联合国B. 世界贸易组织C. 国际刑事法庭D. 国际法院答案:A. 联合国二、案例分析题案例一:张先生是中国籍,他在美国留学期间与美国女生Emily结婚,并在美国购买了一栋房子。
几年后,张先生回到中国工作,并与Emily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发生争议。
请阐述在国际私法适用下,该案件的解决思路和可能的结果。
答案:根据国际私法的最近联系原则,该案件涉及的适用法应该是中国法或美国法。
首先,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根据中美两国国内法院的决定进行处理。
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适用法律,那么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应该按照约定处理。
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或约定不明确,国际私法下的国家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在该案件中,如果中国的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无效或不合理,可能会依据中国的法律进行财产分割。
同样,如果美国的法院认为协议无效或不合理,可能会依据美国的法律进行财产分割。
各国法律在财产分割中的原则和方法可能存在差异,因此,最终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Made by Augustine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民商事关系,即国际民商事关系。
我国学者大都认为任何法律关系只要其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外国发生联系就构成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成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征:国际性、广泛性、冲突性。
3、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2、法律冲突问题。
(最主要的问题)○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问题。
一体两翼说(韩德培):“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4、法律冲突:由于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几个国家或法域地法律规定不同所引起的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上的一种矛盾。
5、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冲突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个国家法律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6、统一实体规范:是指能够直接规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一般体现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
7、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
(具有多样性、两重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民商事关系。
区际私法:是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的法律,又可称为"准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区别联系: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之间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首先,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在区际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其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为目的的。
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以冲突规范为核心。
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严格意义上讲都是法律适用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相似的制度,如: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
最后,当一国法院依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按照有些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准据法的确定需要借助该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的规定。
虽然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具有众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调整的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而后者调整的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或地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其次,两者的法律渊源不同。
区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既可以是全国统一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又可以是各法域自己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但只能是国内法。
而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除了国内法渊源之外,还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法渊源。
再次,两者的主要考量不同。
区际私法的制定和实施较少考虑国际因素,也不受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制约。
复次,两者在一些具体的规则和制度上不同。
如:国际私法中国籍是非常重要的连结点,而在区际私法中,国籍这个连结点几乎不起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般在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者适用的范围狭小,而该制度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时其适用范围更广些;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上,在那些区际私法为全国统一的区际私法的国家内,反致和转致问题不存在;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区际私法中,一法域法院一般会倾向于承认和执行其它法域法院的判决,而在国际私法中,各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往往存在更多考虑因素,因此承认与执行较为困难等等。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期末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期末一、选择题1. 下列国际公约属于国际私法的是:A.《联合国宪章》B.《罗马规则》C.《巴黎公约》D.《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答案:C2. 关于适用法律的原则,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 客体国法优先原则是指优先适用被访问国法律B. 遵循国际公序法优先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准则C. 适用最有联系法律原则是在没有其他法律适用原则下的备选原则D. 国家法优先原则是指在适用国际私法问题时优先适用国内法律答案:A3. 关于国际私法争议解决的方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国际仲裁是最常见的解决方式B. 国际私法庭审是解决争议的唯一方式C. 国际仲裁决定没有执行力D. 国际裁决可以被各国法院执行答案:D二、简答题1. 请解释国际私法的定义,并说明其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答:国际私法是研究涉及多个国家法律之间关系的法律学科。
它涉及国际私法主体、适用法律、管辖权、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与国际公法相比,国际私法更关注个人或私人法律关系,而国际公法则是关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2. 请解释不同国家法律的冲突解决原则,并举例说明。
答:不同国家法律的冲突解决原则包括客体国法优先原则、国家法优先原则、最有联系法律原则和国际公序法优先原则。
举例如下: - 客体国法优先原则:当一起案件发生在某一特定国家时,该国家的法律应优先适用。
例如,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适用中国法律,那么在合同纠纷解决时应该优先适用中国法律。
- 国家法优先原则:在国际私法问题中,某些国家会优先适用自己的国内法律。
例如,某国的法律规定,离婚案件适用该国的法律,无论双方是否是该国公民,都会适用该国的法律。
- 最有联系法律原则:当一起案件涉及多个国家时,将优先适用与该案件具有最紧密联系的法律。
例如,在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中,如果买方和卖方都属于第三国,但合同是在中国签订的,合同问题将优先适用中国法律。
- 国际公序法优先原则:如果适用涉及事项的法律违反国际公序法,相关法律将无效。
国际私法个人手工整理(期末必备)

答: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3.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答:一、采用冲突法规范选择准据法的间接调整方法;二、运用实体法规范直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4.国际私法的渊源?答:1、国内立法(主要渊源)2、司法判例(重要渊源)3、国际条约(主要渊源)4、国际惯例5.司法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答:一、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
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文法,但判例仍构成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
6.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答:一、国际条约的含义与种类二、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国际组织1)联合国2)海牙国际私法会议3)美洲国家组织4)国际统一私法协会5)欧洲共同体与欧洲理事会三、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私法的条约7.国际惯例?一、国际惯例成为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8.法则区别说时代?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4世纪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
该学说的主旨是将所有法则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
"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名词解释1:间接调整方法(Indirect adjustment method).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律支配或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2(@):法域,英文为law district, legal unit, legal region, territorial legal unit等多种表达法,是指适用独特法律制度的特定范围。
这个特定的范围既可能是空间范围,又可能是成员范围,还可能是时间范围。
正是基于此,法域有属地性法域、属人性法域和属时性法域之分。
3:法人(legal person)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4:识别(qualification,classification,characterization)识别也称为定性或分类,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所使用的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5: 反致(renvoi)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remission)、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
狭义的反致是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法院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外国法中的冲突规则指定适用法院地法,如果法院接受这种指定并适用法院地法,这种现象就叫做反致。
转致(transmissin):是指对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
转致在法文中称为“二级反致”。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适用于丙国法,依丙国的冲突规范确适用于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整理、总结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判断):在主体、标的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冲突规范 :指国际私法有关法律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只是指出应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去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方法。
主直接调整方法 实体规范 :指国际私法的有关法律规范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方法。
辅三、国际私法的四类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规定外国人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冲突规范概念 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 :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的总称。
统一实体规范概念: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有规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指一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适用的程序规范。
国内法、国际条约四、国际私法的渊源㈠国内立法 内容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年《巴伐利亚法典》 程序规范。
立法模式 分散立法式 年《法国民法典》 专章专编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单行立法式 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
㈡国内判例 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首要渊源 在大陆法系国家,当法无明文规定时,法院也可以以判例作为判决的依据 我国的态度 判例不能作为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依据。
㈢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㈣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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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整理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说明:名词解释在第二、三、四章中,第一章、第二章和最后一章是小题目。
第三章涉及各种各样的题型,案例分析出在这里。
重点是第二、三、四、九、十章。
论述不是死题目,法条滚瓜烂熟,加上上课讲的东西整理,论述题ok,夸侵权、合同好几章。
大的方面、细的方面都要说到。
实际上说的是我国的立法。
简答题按书上的背。
案例分析模板:本案应适用xx法作为准据法。
xxx 的财产为动产。
我国法律规定,xxxxx。
本案中,xxx的法定住所在xxx。
但xxx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
根据xxx第xxx条规定,xxxx。
因此,xxxx,故本案应适用xxx法。
第一章概述(小题目)调整对象:①国际私法中调整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基础地位)②国际私法中调整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分为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③国际私法中调整程序的规范(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性的涵义(涉外)国际性=跨越法域的界限主体的涉外性:民商事关系的主体有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是特殊情况下参与民商事活动的国家或国际组织。
客体的涉外性: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境内法律事实的涉外性: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必须发生在国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它情况。
调整方法:(1)冲突规范(分为内国民商法和外国民商法):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指引内国民商法和外国民商法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2)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分为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直接调整方法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和内国民法与商法的实体法规范直接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的不同点间接调整方法:缺乏明确性和不可预见性概括性,基本涵盖所有国际民商事关系实际运用中有困难,如反致、转致、公共秩序保留直接调整方法:具有明确性和可预见性并没有涵盖所有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内容适用方便,简单明了国际私法的范围:我国①国际私法中调整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基础地位)②国际私法中调整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分为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③国际私法中调整程序的规范(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私法学说发展谱系图(掌握)萨维尼巴托鲁斯里斯斯托雷杜摩林达让特莱胡伯孟西尼戴西库克柯里……国际私法学说发展谱系图一、国际私法的产生: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p34)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位于该城邦的外邦人和城邦的法则能否在该城邦之外发生效力(1)杜摩林(兰):意思自治原则(2)达让特莱:法官一般只适用自己的法律或习惯,使用外国法律或习惯只是一种例外。
(局限于少数人法方面)(3)胡伯:国际礼让说二、近代国际私法学说史:萨维尼(“近代国际私法之父”、德国、法律关系本座说)(1)孟西尼:适用外国法的根据不仅是国际礼让,而且是依国籍原则而普遍存在的各国承认属人法对所有内国人具有支配力的国际义务。
(2)斯托雷(美):“英美冲突法之父”(3)戴西(英):既得权理论三、当代国际私法学史里斯:最密切联系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库克:“本地法”说(2)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补充:唐律《永徽律》是中国最早涉及国际私法概念的法典(立法典范)北洋政府1918年《法律适用条例》★,是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
法则区别说:(主张从法律本身性质入手)法则区别说——国际私法的产生:法则区别说克服了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域内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首次站在双边立场上研究法律适用问题,使国际私法能够真正具有国际性。
(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人主义)法则区别说的传播(必看):①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巴塔路斯★★★:属人主义②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杜摩林: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③荷兰的法则区别说理论基础:发展了国家礼让说国家礼让三原则:①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在其境内有效并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②居住于一国境内的人,无论常住或暂住居民,均被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③一国的法律已在其境内有效实施,则根据国际礼让,在境外亦到处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其他国家主权及其臣民的利益。
国际礼让说将国家主权理论引入法则区别说,将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考虑,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
国际礼让学说一方面强调国家主权,另一方面要求一国基于礼让使依外国法产生的权利保持其效力,认为国际礼让是国际习惯法上的义务,这是其矛盾之处。
近代国际私法学说史萨维尼“近代国际私法之父”《当代罗马法体系》——国际私法领域的“哥白尼革命”。
法律关系本座说(主张从地域入手),即:对于每一法律关系均应寻找依其性质属性的或所隶属的地方的法律,即该法律关系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法则区别说先验地设定了三个固定的连结点:人的法则——住所地;物的法则——物之所在地;混合法则——行为地,然后依法则的性质确定其适应范围。
萨维尼认为:❝人的身份能力以人的住所为本座,因住所是人的归属之处;❝物权以物之所在地为本座,因为物占据一定的空间,且是可感知的;❝债不占据空间,需借助债的发生地、履行地等可见的外观来表现其形态,其中债的履行地是实现债权的场所,更适合于表现债的外观形态,因此债权以债的履行地为本座;❝行为方式问题以行为地为其本座;❝程序问题以法院地为其本座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意义:❝①在法则区别说统治欧洲数百年之后,实现了国际私法方法论上的根本变革,促进了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②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③继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在新的基础上又恢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
❝④对后世的最密切联系说,法律关系重心说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当代国际私法学说史美国冲突法革命——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是从一种没有利益要保护的中立法院的角度来写的,他只是寻求适用罪恰当的法律。
”为确定最强调的法律,提出了最密切联系说。
美国冲突法革命三大主题:①实现实体法中的公平、正义观念;②使僵硬的冲突规范更加灵活;③向法院地法原则倾斜的趋势。
国际私法立法史欧洲大陆——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居住于法国境内的全体居民均有强行力。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使用法国法律。
关于个人与身份与能力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于国外时亦同。
”意义:本国法主义的正式诞生。
扩大了冲突规范作用的领域,使国际私法真正具有国际性。
标志着成文国际私法规范的正式确立。
(不是间接调整的法律规范)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是一个法律适用的顺序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冲突的选择问题。
第二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小题目、名词解释)★国际私法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自然人国籍冲突的类型(1)积极冲突:一个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2)消极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国籍冲突的解决(1)积极冲突A同时具有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时:内国国籍优先原则(内外冲突)B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外外冲突)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b、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为准;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为准。
C不对当事人国籍进行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划分,只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为准。
(2)消极冲突A以当事人住所地国的法律为期本国法; B当事人无住所或其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地国法为其本国法;C住所、居所均不能确定的,以法院地法为其本国法。
我国关于国籍冲突解决的立法(1)积极冲突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解释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新法第19条依照本国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2)消极冲突中国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解释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
”新法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的住所(1)住所:一个人以久住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住所两个构成要件:久住的意思表示;居住一段时间的事实。
(2)居所: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住所。
居所分为:临时居所和惯常居所(3)惯常居所:在一定时间内生活的中心和居住的处所=我国的经常居住地新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自然人的住所的积极冲突第一,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发生冲突的,适用内国法为住所地法。
第二,外国住所与外国住所发生冲突的,又有以下几种方法:1、以先取得住所为住所,2、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3、如果一个人同时取得两个住所,或以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住所为住所(我国立法),或以当事人现在居所地的住所为住所。
当事人无居所的,则以父或母的最后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的消极冲突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是以居所代替住所。
对于现在无住所的人,有的主张以其最后的住所或出生时的住所为住所,如果没有最后住所或出生时的住所,就以其居所为住所。
对于无住所、居所的人,以他现在的所在地法为住所地法。
我国: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属人法的两大连接点——住所和国籍,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适用国籍(因为国内立法统一,不存在冲突);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适用住所(因为其国内立法存在区际冲突)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名词解释、各种各样的题型、案例分析)★★★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指由于与国际民事关系有联系的几个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规定不同所引起的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上的一种矛盾。
(赵相林)法律冲突的产生条件(书p6-7):1、国家之间进行正常的民事交往,从而产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
国际民事关系的存在是法律冲突产生的客观基础。
2、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几个国家就相同的问题的规定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