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80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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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篇)以案四说以案说法发言材料

(7篇)以案四说以案说法发言材料

(7篇)以案四说以案说法发言材料发言材料1:尊敬的评委们,亲爱的观众们,我今天要向大家介绍的是以案说法的发言材料。

案例四是一起有关民事责任的案件。

案件中,甲方向乙方借款后,拖欠还款期限,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

本次发言,我将从法律角度出发,阐述甲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借款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甲方和乙方作为合同的当事人,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根据合同的约定,甲方有义务在约定时间内按时偿还借款,这是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先知晓的。

其次,根据案例中的事实,甲方明知还款截止日却未按时还款,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乙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财物利益受到了损害。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当事人之间因违约产生的纠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再次,作为借款人,甲方不仅违约失信,还导致乙方无法按照计划安排资金使用,给乙方的生产经营带来了困扰和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利息。

最后,本案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乙方请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上。

这是合同双方在草拟合同时商定的一项违约金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因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甲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承担了按时偿还借款的义务,但却未能履行,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希望评委们能根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判决甲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谢谢大家!发言材料2:尊敬的评委们,亲爱的观众们,我今天要向大家介绍的是以案说法的发言材料。

案例四中,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但甲方未按时还款,导致乙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在我看来,除了甲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外,还需考虑其他因素。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案情中的具体细节。

在借款合同中,甲方虽然没有按时还款,但甲方提供了充足的理由,如身体不适或突发事件导致资金问题。

合同法第八条释义

合同法第八条释义

合同法第八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订立合同:(一)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对于订立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重大事项已经达成一致;(二)对于合同标的的内容,当事人就其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就个别内容未达成一致但双方对此无异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的。

本条所称的重大事项,包括约定合同标的的内容及其价款、支付方式、交付时间、履行期限、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

本条规定了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即达成一致原则和约定即生效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订立合同:一是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对于订立合同的重大事项已经达成一致;二是对于合同标的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个别内容未达成一致但双方对此无异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等。

首先,当事人对于订立合同的重大事项已经达成一致时,可以订立合同。

重大事项包括合同标的的内容及其价款、支付方式、交付时间、履行期限、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

当事人在这些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即可签订合同。

其次,对于合同标的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个别内容未达成一致但双方对此无异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情况下,也可以订立合同。

这就意味着,在某些具体的细节方面,双方可以存在差异或者未能达成完全一致,但双方没有异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了这些差异,也可以签订合同。

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体现了合同订立的重要原则——达成一致原则和约定即生效原则。

达成一致原则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必须在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否则无法订立合同。

约定即生效原则指的是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即使合同尚未正式签订,也生效并具备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合同订立的合理秩序。

它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通过协商订立合同,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同时,达成一致原则和约定即生效原则的应用,有助于加强合同订立过程的效率和确定性,促进了经济的有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八条

第⼋条依法成⽴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不得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释义】本条是对关于依法成⽴的合同效⼒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愿原则,订不订合同、与谁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如何等,由当事⼈⾃愿约定。

但是,合同依法成⽴⽣效以后,对当事⼈就具有了法律约束⼒。

所谓法律约束⼒,就是说,当事⼈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的义务,⾮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同意,不得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所谓受法律保护,就是说,如果⼀⽅当事⼈未取得对⽅当事⼈同意,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从⽽使对⽅当事⼈的权益受到损害,受损害⽅向⼈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的权益时,法院就要依法维护,对于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当事⼈强制其履⾏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履行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履行

裁判要旨:风险代理收费应以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处理结果 不应以案件结案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案涉《委托代理合同》及约定的风险 代理条款的目的在于通过律师代理诉讼,达到当事人的预期诉讼目的,实现当 事人利益最大化。只要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尽到合同约定的代理义务并达到了约 定的代理效果,就有权要求当事人按照约定支付风险代理费。
2.选择权的行使
通知对方选定后不能变更,但对方同意除外。 (516-1) 部分选择事项消灭时如何处置?(516-2)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部分可选项给付不能的,只 能就剩余给付行使选择权;若全部可选项给付不能,权利义务关 系消灭。
例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乙(出卖人、选择权人)在收到甲(买受 人)的价款后,需给付A仓库的白砂糖10公斤或B仓库的蜂蜜3公斤。在乙交 付前,若A仓库发生火灾,白砂糖全部毁损灭失,选择权的行使对象只能为 B仓库的蜂蜜;若 A、B仓库均发生火灾,货物全部毁损灭失,则因全部可 选项均给付不能,甲乙之间的选择之债归于消灭,乙无须对甲履行任何约 定给付,但应返还从甲处收取的价款。
(一)全面履行
1.出卖人应该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 的有关单证和资料。(599)
2.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旅游经营者未尽到 必要提示、救助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旅游纠纷规定19-1)
3.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778、785) 4.债权转让时 , 转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其查封财产的剩余期限 , 因未告知 导致受让人未向法院申请续封 , 该财产被他人取得。转让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郑州中院(2009)郑民四终字第459号】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 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论合同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保护

论合同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保护

论合同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保护摘要:债权让与法律关系中,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呈现出复杂的三角关系,而债务人处于被动接受的弱势地位,在实务中往往发生对债务人利益保护不足的情况,因此,加强对债务人利益保护,使其利益在实质上不会因为债权转让而恶化,这须成为法律关注焦点。

关键词:合同债权让与债务人保护一、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所谓债权让与,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成为原有债的新债权人的行为。

现代市场经济时代,债权的财产属性和资本性客观上要求其具有较大的自由流通性,债权让与通过维护债权人的债权自由处分权,使债权这一无形资产自由流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财富增长,因此,在商业实践中最为活跃。

而债权让与法律关系涉及多方主体,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间呈现出交织复杂的利益关系,对各利益主体的关系进行全面考虑并予以合理平衡,是债权让与制度的主题。

对于债权让与三方当事人而言,债权人在让与完成后,全部或部分地脱离了原债权债务关系,其效果就是债权人自己的清偿,是受益者;对于受让人而言,本应由让与人履行的债务,变更为由债务人履行,所以对于债权是否能够顺利的实现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均强调对受让人的保护;然而,对债务人而言,债务人却处于被动接受的弱势地位。

传统观点认为,债权让与是债权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自己的权利,对债务人利益影响不大,只是使债务人的履行对象发生了变化,因此,债权让与合同的订立不需要债务人的参与和同意,债务人只要得到债权让与通知,则应当接受债权让与的事实和法律后果。

但实际上,债权让与可能会课以债务人一些合同约定以外的义务,债务人的利益不免会或多或少的有所牺牲。

通常而言,债务人一般应当承受因债权让与给自己带来的不适,这是为了债权让与的自由和安全而需由债务人承受的必要负担。

但债务人的忍受是有限度的,否则,将会给债务人增加过多的负担,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三角债法律规定(3篇)

三角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三角债,顾名思义,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中涉及三个主体,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

三角债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由于其复杂性,处理起来难度较大。

为了规范三角债的法律关系,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三角债的定义、法律特征、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三角债的定义与法律特征1. 定义三角债,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

其中,债权人是债权人,债务人是指原债务人,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

2. 法律特征(1)涉及三个主体:三角债关系中,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三个主体。

(2)债务转移:债务人在无法履行债务时,将债务转让给次债务人。

(3)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三角债关系中,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涉及多方利益。

(4)法律关系复杂:三角债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包括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

三、三角债相关法律规定1. 合同法(1)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 担保法(1)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法第3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部分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3. 破产法(1)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2)破产法第41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管理人不得以其对债务人的债务先于破产债权而拒绝抵销。

(完整版)债权法

(完整版)债权法

债法总论债的概念与性质一、债的概念:给付义务民通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1)债的客体是当事人的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此种行为被称为给付(Leistung)。

债的本质在于给付义务债的内容不一定限于单个给付关系(单一债关系),完全可能存在包含数个不同给付的债关系(复合债关系)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和人格权:义务人不特定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第5页:“反之,以不实施侵权行为为内容的一般性法律义务,并不意味着是一种如履行即构成给付,进而可能构成债务关系内容的义务,这是因为此种不作为是由所有的人向其他所有的人负担的。

就这一点而论,不存在特定债权人与特定债务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3)债是实现债权人特定利益的手段这里所谓特定利益,是指债权人除了其在债关系应当履行时拥有的固有人身财产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存量”利益vs.“增量”利益债所欲实现的债权人利益:特定行为结果抑或特定行为过程?4)债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但法律效果是相同的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行为、缔约过失等综上所述,所谓债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享有相应的请求给付的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给付义务称为债务,请求给付的权利称为债权二、债的性质1. 债务人所承担义务的分类1)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指充当债关系要素、决定债关系类型的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指不充当债关系要素或决定其类型,但仍然和主给付义务一样能够被单独请求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指既不充当债关系要素或决定其类型,也不能和前述两种义务一样被单独请求履行,而仅能在被违反时被课以损害赔偿的义务2)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指按照债关系内容本应承担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指原给付义务发生履行障碍时,出于补救的目的而发生的进一步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与不真正义务的区别不真正义务指违反之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导致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固有权利之减损丧失的“义务”合同法119条1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自考 《合同法》过关宝典自考通案例分析题精选

自考 《合同法》过关宝典自考通案例分析题精选

1、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

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

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供应机床,要甲公司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文本。

甲公司即对机床使用场地、配套设备及购置资金等做了准备,并于6月15日派人员前往签约,但乙公司提出要加价,未获甲公司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其为签约谈判花费的差旅劳务费、为准备工作支出的费用及未及时获得机床等损失。

请问:(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3)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赔偿哪些损失?答:(1)合同未成立。

因为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但并没有签订合同书,双方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故该合同并未成立。

(2)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合同未成立,也就没有生效。

只有对生效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才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甲公司为签约谈判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和为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甲电器公司主要生产电冰箱、空调等夏季适销产品。

为能赶上夏季空调销售的黄金时期,该公司决定临时购进一批冷卷板,于是便向乙轧钢厂发函,函件中称:“我公司现急需50吨冷轧卷板,如贵厂有货,且价格在每吨2000元左右,请在接到函件后一星期内发货,货到付款。

运费由货方自行承担J乙轧钢厂在接到函件的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2400元发货50吨,并在第三天发货50吨至该公司,该公司随即验收并接受了货物。

请问:(1)本案中,如果甲电器公司所发函件到达乙轧钢厂后,甲电器公司还能否反悔撤(2)乙轧钢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它与甲电器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该如何确定?答:本案中,如果甲电器公司所发函件到达乙轧钢厂后,甲电器公司还能反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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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80条解读
【实用版】
目录
1.合同法概述
2.合同法第 80 条内容详解
3.合同法第 80 条的实际应用
4.总结
正文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合同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合同法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包括买卖、租赁、承包、合伙等。

【合同法第 80 条内容详解】
合同法第 80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这就是我们
所说的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是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它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赔偿。

违约金条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当事人起到约束作用,促使他们履行合同;二是当一方违约时,可以为守约方提供一种简便的赔偿方式,减轻其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 80 条的实际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法第 80 条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

当一方违约时,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那么守约方可以依据该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这样可以避免因违约行为产生的纠纷,节省司法资源。

举个例子: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甲方未按期支付房款,应向乙方支付总房款的 10% 作为违约金。

后来甲方未按
期支付房款,乙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第 80 条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总结】
合同法第 80 条对违约金条款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通过约定违约金,可以有效地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当一方违约时,违约金条款为守约方提供了一种简便的赔偿方式,减轻了其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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