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安全生产的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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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不服安全生产

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不服安全生产

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不服1、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现代生产,愈来愈表现为协作、有序的状态,从而形成各行各业生产的系统化。

某个环节发生的问题,不仅仅是操作者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问题,并且往往直接关系到整个生产安全。

世界各国普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生产安全。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的教育、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

此外,为了使各行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化,国家陆续发布了《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

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一般职工本人直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不服管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要求或者不服从单位领导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安排。

“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劳动保护等规定。

“不服管理”与“违反规章制度”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如擅自移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志、开关、信号,在禁火区生产时使用明火作业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值班时外出游玩、睡觉打吨、精神不集中等。

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责任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责任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责任1、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一种什么犯罪行为。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一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责任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文件解读

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文件解读
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
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 有关条款及罪名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
•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有关条款及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六)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十一)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办法》解读
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 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办法
》的通知
应急〔2019〕54号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 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 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 遵照执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解读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议题之一,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安全生产的相关罪行作出了修正和补充。

本文将就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罪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款。

首先,刑法修正案十一把重大事故和重大风险源作为安全生产犯罪的基本判断标准进行界定。

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当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重大事故或者存在重大风险源时,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修正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了责任意识,保护了公众的利益。

其次,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

修正案将生产经营单位违规操作、违法建设等行为,与重大事故或重大风险源的发生直接挂钩。

这意味着,无论是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存在的安全隐患,还是对环境资源造成的破坏,只要导致了重大事故或者存在重大风险源,就有可能被视为犯罪行为。

第三,刑法修正案十一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追责力度。

修正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应当承担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对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修正使得责任人员不再能够逃避责任,必须承担起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四,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罪的刑罚力度。

修正案规定,犯罪行为人造成了重大事故导致多人死亡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修正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惩罚力度,有效遏制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最后,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危险物品犯罪也进行了补充。

修正案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危险方法处理危险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修正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众的安全,遏制了对危险物品的滥用和不当处理行为。

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

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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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宪法的规定 刑法的规定 民法的规定 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劳动法以宪法为依据,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调整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相
对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劳动法共有13章107 条,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规范是劳动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劳动者的权利不容侵犯,二是通过建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既保证劳动的工作时间,又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时间,注意劳逸结合,
禁止随意加班加点,以保持劳动者有充沛的精力进行劳动和工作,防止因
疲劳过度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积老成病,防止职业病。尤其在生产不平
衡状态下,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在安排加班时要引起高度重视。因为生产任务紧,
要按照这一规定,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积极采取组织管理措施和安 全技术保障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 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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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规定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这一规定的作用和意义有两个方面,一
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检举控告危害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⑥第五十七条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处理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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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规定
(3)劳动法第七章
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这一章明确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 排他们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并应对他们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犯罪构成1、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资暂停或者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如何确定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百产法》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不一定就构成刑事犯罪。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有可能属于行政责任,也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度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版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权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安全生产法规法律责任内容都有什么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是否继续?你好涉及人身自由的处罚无法折抵,经济处罚可以折抵。

5、行政处罚后的个人影响?6、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构成犯罪吗?论采矿的话除了安全许可证还要开采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安全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责任,但是如果涉及刑责,就能够构成犯罪。

7、安监局罚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zd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安全生产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安全生产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1、重大责任事故罪是领导,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都是非领导吗,怎么区别?主体分别如下:1、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

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区分点:1、概念: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2、客体条件: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3、处罚情形:重大责任事故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种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种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种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1. 警告: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形式的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2. 罚款: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和危害程度来确定。

3. 暂扣证照:对于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可以暂时扣押其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限期整改。

4. 停产停业整顿:对于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及人身安全的单位,可以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顿,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5. 吊销许可证:对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人员伤亡的单位,可以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永久停止相关的经营活动。

6.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的个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进行审判。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并且对于不同类型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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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安全生产的犯罪类型
涉及安全生产的犯罪类型是指那些危害工人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些犯罪类型不仅给企业和工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得安全生产环境持续受到威胁。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犯罪类型:
1. 舞弊行为: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或获得利益,往往会采取舞弊行为,如购买假冒伪劣产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设备等。

这些行为都会导致企业的产品质量下降,增加工人的安全风险。

2. 盗窃行为:盗窃行为在工业界和建筑工地等场所非常普遍。

这些盗窃行为不仅会导致企业财产损失,也有可能引发其他意外事件,如断电、火灾等。

3. 撤离违规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有效的撤离是保障工人生命安全的重要环节。

然而,有些企业或建筑工地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可能会违规堵塞安全通道,阻碍工人安全撤离。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极大地危及了工人的生命安全。

4. 职业病危害:一些企业或建筑工地存在着职业病危害的问题,如粉尘、高温、噪音等。

如果企业不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预防和控制这些职业病危害,就会导致工人生病或身体受伤,严重影响安全生产。

5. 严重伤害、死亡事故:由于安全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有些企业或建筑工地发生严重伤害或死亡事故。

这些事故往往是由
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对危险因素没有足够的认知而导致的。

6. 腐败行为:腐败行为在安全生产领域也相当常见,例如通过行贿、滥用职权等手段获取安全监管部门的批准或避免被处罚。

这种行为会破坏整个安全生产体系,并加剧工人生命安全的风险。

为了维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地减少涉及安全生产的犯罪类型,保障工人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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