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一)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构成民事诉讼价值直接关涉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问题,民事诉讼目的涉及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而存在或设立的,价值论和目的论是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出发点,在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中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的地位,其他基本理论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价值论和目的论基础上的。
价值论和目的论的研究可以为民事诉讼其他基本理论提供一个更高层次的理念,并且如果在价值论和目的论上获得共识将有助于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
不仅如此,价值论和目的论的研究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构建提供基本指导方向,也为法官处理诉讼问题提供方向性的指导。
民事诉权是将民事纠纷等引进民事诉讼程序的权能,所以说民事诉权论是关于民事诉讼出发点的理论。
当事人行使诉权之时,应当向法院明确诉讼保护的对象或范围(即诉讼标的),为法院判决的对象或范围(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可见诉讼标的论在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中也是不可或缺的。
民事诉讼的内容是各诉讼主体依据其诉讼权利义务实施的诉讼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这些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官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反映了民事诉讼(制度)的特质(或诉讼模式)。
民事案件通过正当程序的审理而做出的判决一旦确定,即意味着该案件审判程序的终结,所以说既判力论是诉讼终结点的理论。
(二)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发展简史从学说史的角度来看,在强调私法至上的历史时期,人们普遍接受私法一元论的诉讼观,只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认识和考察民事诉讼问题。
于是,在民事诉讼价值方面,单纯强调民事诉讼(法)实现实体公正的价值而漠视其独立的价值;在民事诉讼目的方面,过分强调民事诉讼(法)对实体法权利的保护(私权保护说);在民事诉权方面,主张民事诉权是一种私权(私法诉权说);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方面,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视为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诉讼标的和既判力方面,采取旧实体法说。
私法一元论的诉讼观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民事诉讼法学,漠视了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及其公法性,严重扭曲了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学

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其他人参与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而依法进行的全部活动,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诉权:指民事纠纷的主体所享有的请求司法机关公正的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的权利。
3、管辖权异议: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4、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准法人组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
5、公开审判制度:亦称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外,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7、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8、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9、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其中的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的当事人则不参加诉讼程序,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仍然及于全体的诉讼,叫做代表人诉讼。
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全体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10、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11、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12、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即证明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真相的事实。
13、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14、期间:又称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期限。
2017民诉知识点总结简洁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简略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解、仲裁、诉讼)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三、辩论原则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四、公开审判制度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第五讲当事人(主体)一、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二、当事人适格三、当事人的确定:原告与被告四、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五、代表人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六、民事公益诉讼七、诉讼第三人(有独三,无独三)第三人撤销权之诉八、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六讲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一、期间二、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三、保全(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执行前保全)四、先予执行(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五、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第七讲法院调解法院调解第八讲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必考点)一、证据资格二、证据的法定种类(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三、证据的学理分类(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四、证明对象与免证事实五、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第九讲普通程序(基本程序)一、普通程序的各阶段(1)起诉(2)立案受理(3)审理前准备(4)开庭审理二、撤诉和缺席判决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四、民事裁判与法律文书第十讲简易程序(重点)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二、简易程序的特点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相互转化(条件,情形)四、小额诉讼程序(肯定条件,否定条件)第十一讲二审程序一、上诉的提起与受理(提起条件,程序,)二、上诉的撤回(条件,撤回时间,二审中撤回起诉)三、上诉案件的审理(审理范围,审理方式,审判组织形式)四、二审案件的裁判(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十二讲再审程序一、性质二、对象及适用范围(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及方式(法院启动,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再审)四、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无独立程序,适用一审或者二审程序重新审理)第十三讲非诉程序一、特别程序1、选民资格案件;2、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本章重点:1.民事诉讼2.民事诉讼法本章难点:1.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2.民事诉讼法学是专门研究民事诉讼实践和国内外民事诉讼理论的科学。
本章教学时数:二学时第一节民事冲突与民事诉讼一、民事冲突(一)民事冲突的概念所谓民事冲突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各种原因对民事权益状态或民事权利归属的认识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
民事冲突,有人又称作民事争议或民事纠纷。
如婚姻家庭冲突、著作权冲突、荣誉权冲突、债权债务冲突、损害赔偿冲突、合同冲突、海损事故冲突、货物买卖冲突、房屋租赁冲突、山田水利冲突、森林草原所有权归属冲突等等。
形成各种民事冲突的原因是相当复杂的。
有政治的原因也有经济的原因;有社会环境原因,也有人文个性的原因。
(二)民事冲突大体上有下列特点:1、民事冲突主体的平等性。
无论是公民之间或是法人之间产生的冲突,也无论是中、外公民或是中、外法人之间出现的矛盾,冲突主体始终置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相互之间不存在命令服从上下隶属关系,在法律法规面前并无高低贵贱之分。
2、民事冲突内容的特定性。
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冲突,从质上说尚未激化为刑事犯罪,从度上说并非是无益之争而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
这种权利义务之争可以高度概括为财产权利义务之争和人身权利义务之争。
3、民事冲突的可处分性。
民事冲突主体的平等性和内容的特定性,决定了主体对内容的可处分性。
基于不同的理由,主体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让度权利。
4、民事冲突的可处理性。
既然是民事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义务之争,主体又享有处分的权能,因此,任何民事冲突都可以采用和平的方法处置,实践证明它们是可以平息和解决的。
二、解决民事冲突的途径在我国,解决民事冲突的方式有下列五种:(一)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
当事人是民事冲突的主体,根据国家法律,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
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
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
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
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民诉第1章 总论

民事诉讼法学第一章总论一、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一)基础理论1、三大基础理论难题:目的是指国家设计的民事诉讼制度所企求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确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既判力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实质上的拘束力。
既判力具有实体法和诉讼法双重性质,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以在确定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就是诉讼标的所涉及的主体的范围。
2、基础理论: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诉权模式民事诉讼模式,也称为民事诉讼结构,是指以一定的国情为背景,在一定的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下,为实现一定的民事诉讼目的,通过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
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问题。
3、基本制度基本原则(二)程序总论1、主体论:(1)法院(主管和管辖)(2)当事人(单数、复数--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 2、证据和证明:静态和动态(三)诉讼程序分论1、一审、二审、再审(宏观的纵向,但不是直线链接)2、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横向,但可以相互转化)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3、结案方式:裁定、裁判、调解、和解4、微观的纵向:审前程序庭审程序(四)审理程序(诉讼程序、特别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1、非讼程序〔特别、公示催告、督促〕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的宣告(五)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1、海事特别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2、涉外程序(包括诉讼和执行)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第二十七章仲裁第二十八章司法协助二、民事纠纷(一)概念1、定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民事诉讼法

B、专业性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 员由法律、 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成人员中, 成人员中,法 律、经济贸易专家不 得少于三分之二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 员名册。 员名册。 其他:民间性、保密性、快捷性、 C、其他:民间性、保密性、快捷性、 经济性、独立性、 经济性、独立性、法律性
• 仲裁的特点: 仲裁的特点: A、自愿性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第4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 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 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第5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 第6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 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1997年6月,刘某与张某离婚,法院判 1997年 刘某与张某离婚, 1997 岁的儿子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200 200元抚 决2岁的儿子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200元抚 养费。2005年 刘某觉得每月200 200元的抚养费 养费。2005年8月,刘某觉得每月200元的抚养费 根本无法维持儿子的基本生活与学习, 根本无法维持儿子的基本生活与学习,在与张某 协商无果的情况下, 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应当通过怎样的程序加 以解决?(2008四川 ?(2008四川) 以解决?(2008四川) A.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A.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增加抚养费 B.可以向法院起诉 可以向法院起诉, B.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C.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增加抚养 费 D.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裁决 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裁决, D.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裁决,要求增加抚养费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一、民法部分。
1. 总则编。
-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
-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法律后果。
- 代理:代理的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2. 物权编。
- 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的类型、效力等),动产交付的方式(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 所有权: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权利义务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内容)。
-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规定。
- 担保物权:抵押权(不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等的设立、效力、实现),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特殊规定),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限制。
3. 合同编。
- 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规则,格式条款的规制。
- 合同的效力: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
- 合同的履行: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 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情形,解除权的行使和法律效果。
- 典型合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转租等规定)、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的特殊规则。
4. 人格权编。
- 人格权的种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的内涵与保护方式。
- 人格权的限制与保护: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与人格权保护的平衡。
5. 婚姻家庭编。
- 结婚:结婚的条件(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 家庭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父母子女关系(抚养、教育、赡养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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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诉权与诉一、诉权理论1、诉权的概念:诉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是当事人一切诉讼权利的核心,所有诉讼权利都是从诉讼权中派生出来的,是诉权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具体表现。
如果没有诉权,当事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种诉讼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诉权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就是当事人请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
它既包括起诉权,又包括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申诉权等,这些都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不同表现形式。
当事人行使起诉只是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起点。
有些人认为,诉权是原告专有的权利,被告只有应诉的义务,并不享有诉权。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诉权是一切当事人都平等享有的权利,并非原告在诉讼中的专有权利。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当事人的诉讼完全平等的。
这种平等性表现在当事人的绝大部分诉讼权利是完全相同的,如当事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等。
有些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虽然并不相同,但是互相对等的,例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应诉权。
如果被告不享有诉权或诉权不平等,就不可能有上述平等的诉讼权利。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就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来实现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既是互相关联的,又是各自独立的。
它们的关联性表现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形式和内容,手段和目的关系。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形式和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内容和目的。
如果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不具有起诉的资格,因而不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如果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就不具有胜诉的资格,诉讼的结果只能是败诉。
因此可以这样说,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认权就无法实现;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单纯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就变成了既无目的,又无意义的活动。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的诉权的独立性表现在:首先,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产生的时间不同。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在实体法律关系发生时起,权利主体就具备了,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表现出来。
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则是在某种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才会产生。
所以,实体意义上的诉讼总是早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其次,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起诉时可以独立存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只要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就具有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对他的起诉就应当接受,开始审判活动。
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不是在诉讼开始之前审查,而是在审理过程中查。
可见,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各有其独立性。
2、诉权理论的研究意义:诉权理论贯穿整个诉讼始终,并起着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具有很重要的理论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诉权作为法律实施的组成部分,与审判权一起构成了诉讼诉权可视为公民基本权利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制度中的体现。
①审判权是国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国家权力在发生纠纷领域发挥作用,要求一般的权益争端均需由当事人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解决,这是国家职能发达的表现,要求排斥私力救济,其功能在于保护实体权利及实体法的实施。
但审判权的行使必须在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基础上,以民事诉讼程序为开始条件,于是诉权作为桥梁和纽带将民事争议与获得国家司法保护、审判权之间连接起来。
当事人要求国家按照法律的预设最终实现自身权益的请求权利,即是诉权。
②诉权是法律实施制度的基本条件和组成部分。
正是诉权使得审判权得经启动、行使,两者一起构成了诉讼,而诉讼则使司法权由静态转为动态,成为法律实施的最终保障。
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审判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具有决定性作用。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解决的途径可以是自行和解,或经中立者(如第三者、工商部门、仲裁机构)解决,向法院起诉则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
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如起诉权、反诉权、申请权、质证权、辩论权、处分权、上诉权、请求执行权等等均受到审判权的直接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常常是决定性的,决定着诉权的行使是否能达到实现当事人权益的结果。
另一方面,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当事人权利,对于审判权的启动和诉讼程序的运行有重大影响。
所谓“不告不理”,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只能依赖于当事人行使诉权,审判权特有的属性是被动性,不能主动审理、解决民事纠纷。
审判权不仅指民法院具有保障诉权行使的资格或能力,而且意味着必须提供这种保障,审判人员无权任意取舍。
当事人行使诉权可以对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产生约束力,只要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带瑕疵而符合法定条件,均应产生诉讼法上的法律效果。
裁判者负有保证此效果发生的责任,不得谋求任何个人利益。
从此意义上来说,诉权的行使能监督和制约审判权的依法行使,保证民事程序的公正性,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2)诉权理论指导、调节着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并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中。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以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主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并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多面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诉权相结合而产生,是以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为主导的多面法律关系。
它以权利义务为研究内容,诉权理论必然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影响。
不同的诉权理论,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相应地也会不同。
由于诉权不仅是一项阶段性权利,而且贯彻整个诉讼活动始终;不仅由原告享有,而且由原告、被告双方享有;其广泛性和贯彻始终性必然会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中。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征和精神实质,其中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体现了诉权理论精神。
(3)诉权理论与民事诉讼法目的存在必然联系,是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的根本保障民事诉讼法目的从程序设置者(即国家)方面来说,其诉讼目的为解决纠纷、维护法的秩序、维护社会秩序;而从程序利用者(即当事人)角度来说,其诉讼目的是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以诉讼方式保障自身权益。
无论程序设置者的诉讼目的是什么,其目的的实现只能通过实现程序利用者的目的来达成,因此法律明文规定了不同诉讼阶段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这些诉讼权利作为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监督制约诉讼活动的进行,保证程序的公正性,从现时保障了当事人权益。
3、诉权的保护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过去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病,对诉权的保护也相应被忽视,以至于诉与诉权制度的理论探讨也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才渐渐为法学界重视,现实司法活动中对诉权的侵犯更成为了一道随处可见的“风景”。
如何加强对诉权的保护已经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的一个研究课题,主要的措施包括“(1)加速诉权“宪法化”步伐和增添、充实民事实体法的可诉性。
民事诉权的宪法化是现代宪政的发展趋势之一,我国宪法实际上也是承认赋予公民诉权的,民事诉权作为一种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和阻碍其行使,那么就要首先从宪法内容上增加保护公民民事诉权的明确条款,在宪法内容上肯定民事诉权的地位;在民事实体法上增加实体法、程序法的法律可诉性,使法院在受理和审判案件时不仅有保护诉权的依据,更能起到监督和防范侵害、阻碍诉权行使行为的作用,防范出现增加当事人起诉条件、法律缺乏救济程序和救济途径等现象。
(2)、民事诉权行使合理化:主要是针对现行立法和司法中的不合理现象例如:修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加“对原、被告之间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提起诉讼权利,使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再是消极接受原告起诉后的诉讼程序到来,再等待法律判决到来,而转为可以行使诉权,直接提起针对任一方的诉讼(或反诉),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请求法院保护起合法的权益。
再如,法院应合法及时受理案件,不得以自由裁量权非法增加公民行使诉权或提起诉讼的条件。
应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要求适当放宽,方便当事人起诉,缓解当事人“起诉难”的怪现状。
具体的做法可以是:放宽当事人口头起诉的条件;对当事人起诉权证据的提交和证据来源的证明条件放宽,不得强行要求当事人提供胜诉证据;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必必须提供证人详细的身份证明,只要当事人提供证人简单身份证明即可;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的补正申请应予以支持,对已经超过补正期限的,也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对诉的合并和变更,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予以允许;不得随意非法增加诉的合并和变更的条件,等等。
另外,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随意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未提起的诉讼标的,在判决时不得超越或任意变更,否则即构成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侵犯。
法院更不得以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判决无法执行等原因拒绝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应该告知当事人在起诉时需认真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这既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也是法院对原告提起诉讼中适格被告的要求,如果对方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和法律文书,那么法院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将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材料、文书。
如果法院因上述原因拒绝受理案件,也将构成对当事人诉权的侵犯。
另外,对审判人员侵犯诉权应予以相应的规制和监督,不仅有审判机构内部监督还应该提倡群众监督。
(3)、提高执法人员、审判人员审判素质,加强对公民法制宣传教育。
当事人诉权的保护需要正当和合理的民事诉讼程序做保障条件,需要执法、司法和诉讼程序的正当化和公正化,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公正执法,审判人员严格依据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民事诉讼制度和按照合适的民事审判方式审理案件。
立案过程中,法院应仔细依法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告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和必知事项,特别是在农村或较偏远地区,公民的诉讼意识上升了,相应的法律知识却依旧十分匮乏,造成公民遇不平到法院告状的欲望和要求增强了,但是诉讼开始后存在盲目性的弊病却没有根本改变,通过执法人员给予他们“面对面”的法律知识讲解、宣传是保护其诉权行使的重要方式。
二、诉的理论1、概念及特征:(1)概念: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请求。
与诉权相同,也可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
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关于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
(2)特征:其一、诉的主体是当事人诉的起因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权益的纠纷,是纠纷中的一方认为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了对方的侵害,因此,纠纷的当事人是诉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