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自治宣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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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常识

一、完善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目的和意义:

完善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期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增强社区居民自治水平,改进社会管理,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二、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还权于民。即扩大社区居民自治范围,落实社区居民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增职赋能。即赋予社区居民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工作的评价监督权力。

归位履职。即理清社区自治服务和政府公共服务的关系,克服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

三、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架构:

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主要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民主监事会、居民委员会、居民议事小组构成。

四、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职能职责:

1、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是社区居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实现社区依法民主

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

2、居民议事会、民主监事会是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社区自治事务常设议事决策监督机构,在闭会期间和授权范围负责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的日常工作,行使社区自治事务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商议社区日常事务。居民议事会组成人员不低于20人;民主监事会成员由5—7人组成。

3、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执行机构,执行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

的决议以及居民议事会在授权范围内的决议,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负责,接受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议事会监督。

4、居民议事小组是社区自治组织的基础单元,以院落或相邻数个院落为单位选举产生。一般5—9人。

五、社区居民自治的权利: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社区居民对辖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知情权和部分决策权;对辖区内的各种重大活动和公共事务拥有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对社区自治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经费和社区运行经费的使用拥有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和服务拥有评议和监督权;对社会组织所提供社区服务拥有评

议和监督权。

六、社区居民自我服务的内容:

居民交往与社区参与类:民主参与、邻里互助、人民调解等;

物业服务类:小区管理、绿化、卫生保洁、内部基础设施维护建设等;

便民利民生活服务类:居家养老、社区食堂、学生课余照看等;

七、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公共事务所的工作关系: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党组织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居民议事会。

社区公共事务所是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开展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派出机构,负责承担政府延伸至社区的各项工作和公共服务。

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居民自治和居民自我服务。

八、社区居民自治项目实施步骤:

入户调查、收集民意→议事会梳理、项目公示→居民(代表)大会表决、公示→项目实施、过程监督→项目完成后代表评议。

商业街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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