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令冒险作业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工地干过活的时候,如果说工作存在了一定危险的话,那么管理人员就应当考虑到这个因素合理的进行分配,但是有的时候会让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这种行为的话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行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构成(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
(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四)主观方面:是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认定在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时,应当注意区分重大责任事故和自然事故的界限。
所谓自然事故,是指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雷电、暴风雨造成电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
如果无人违章,纯属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
此外,也应当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技术事故的界限。
所谓技术事故,是指由于技术手段或者设备条件所限而无法避免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
比如在生产和科学实验中,总会因为科技水平和设备条件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事故,造成一些损失,这不是犯罪问题,但是,如果凭借现有的科技和设备条件,经过努力本来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未能避免的,则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逐条解读--3修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三、【修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1]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增加冒险组织作业犯罪的规定。
立法背景近年来在安全生产形势取得好转的同时,一些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难以挽回的特别重大损失,教训深刻,对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5年8月1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304幢建筑物、12428辆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毁。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三次审议期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鉴于天津港爆炸事件的重大损害和惨痛教训,建议提高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等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刑罚,更为有效预防和惩治重特大安全生产犯罪。
当时,法律委员会对此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规定的责任事故类犯罪之一,这类犯罪还涉及很多同类条款,其量刑幅度基本都是相同的,提高这一犯罪的刑罚需同时考虑其他条款,在具体刑罚的设置上也需要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在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评估。
对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可在今后修改刑法时统筹考虑。
”近年来又发生了一些重特大事故,特别是2019年3月21日发生了江苏盐城响水天嘉宜化工企业特大爆炸事故,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
国务院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硝化危险废物导致自燃引发的特别重大事故,企业明知存在重大隐患,甚至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企业检查中责令整改的13项安全隐患问题未整改的情况下,在企业负责人因违法违规堆放处置危险废物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对重大隐患仍不落实责任、有效整改,继续冒险组织作业,酿成惨剧。
犯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既遂一般怎么判

犯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既遂⼀般怎么判公司在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的情况下,不得组织、要求劳动者进⾏作业。
如果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的,有可能发⽣严重的安全事故,⽽这种⾏为可能构成犯罪,那么犯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既遂⼀般如何判?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犯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既遂⼀般怎么判犯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依据犯罪情节量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四条【重⼤责任事故罪】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事故隐患⽽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种情况: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
如致多⼈死亡,或者致⼈重伤的⼈数特别多。
2、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意孤⾏,拒不采纳⼯⼈和技术⼈员的意见,⽤恶劣⼿段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等等。
3、如事故发⽣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员或防⽌危害后果扩⼤,只顾个⼈逃命或抢救个⼈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
4、事故发⽣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等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强令他⼈违章冒险作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多久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多久作业环境安全是每一个打工人生命安全最基本的保障,用人企业必须保证在生产中、作业中的安全,如果明知是违章违规的,出现危及生命的情况但强令其作业的,属于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有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就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那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多久?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多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院判刑如下: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条件有哪些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条件如下: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主观方面:是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认定在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时,应当注意区分重大责任事故和自然事故的界限。
所谓自然事故,是指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雷电、暴风雨造成电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
如果无人违章,纯属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
此外,也应当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技术事故的界限。
所谓技术事故,是指由于技术手段或者设备条件所限而无法避免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
比如在生产和科学实验中,总会因为科技水平和设备条件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事故,造成一些损失,这不是犯罪问题,但是,如果凭借现有的科技和设备条件,经过努力本来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未能避免的,则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七十一条

第七⼗⼀条建筑施⼯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企业的管理⼈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冒险作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共两款,分别就施⼯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法律责任,以及建筑施⼯企业的管理⼈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冒险作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施⼯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法律责任 l.本法在“建筑安全⽣产管理”⼀章中明确规定,建筑⼯程安全⽣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针,建⽴健全安全⽣产的责任技队实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施⼯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产的管理,执⾏安全⽣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建筑施⼯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建筑施⼯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1)责令改正。
即由指⾏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企业限期消除建筑安全事故隐患。
()处以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这⾥所讲的“情节严重”,包括建筑施⼯企业对重⼤的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其存在的建筑安全事故隐患并要求其改正后仍不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因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重⼤安全事故等情节。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所讲的“构成犯罪”,是指构成《刑法》第⼀百三⼗五条所规定的因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重⼤事故的犯罪。
该条规定:“⼯⼚、矿⼭、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十五项禁令

安全生产十五项禁令1、严禁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更不得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2、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个人装束不安全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现场和工作岗位。
3、安全教育培训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特种设备作业和特殊工种人员未持有效证件者,严禁独立顶岗作业。
4、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严禁聊天开玩笑、嬉戏打闹,分散注意力;上班时间,不准脱岗、睡岗、串岗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5、未经授权严禁进入危险区域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生产区。
6、严禁发现事故隐患时不排除不报告,出现事故征兆时不采取措施;冒险作业。
7、严禁用手代替工具操作、攀坐不安全位置和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8、无上岗资质、体能情绪状态不佳、防护穿戴不规范、监护措施未落实、未办理安全作业票、自然环境条件恶劣的,严禁实施危险作业。
9、严禁安排患有肢体残疾、功能障碍、心智欠缺、心脏病、癫痫病、高血压病、严重贫血病、深度近视、精神病等病症的人员从事有相关职业禁忌的作业。
10、严禁操作者身体的任何部位进入设备的运行轨迹和工装的合模区域内。
11、严禁使用失效的安全用具、消防器材和生产工具;不得使用无接零、接地、漏保和外壳防护不达标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12、严禁使用安全附件和防护装置失效的机械设备或受压容器;不得擅自拆除防护、照明、信号、防火、防爆装置、显示仪表和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
13、机械设备运转时严禁下列操作:离开工作岗位、戴手套操作旋转机床、不盘束长发、敞开衣襟、触及运转的皮带及齿轮和加工件表面、直接用量具测量运动的工件、擦洗或拆装转动部件、上下装夹工件。
14、严禁开启、关停情况不明的电源或动力源开关、闸、阀。
未进行安全联络确认挂牌,不准从事设备检修;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不准启动已挂牌停机和封存报废的设备;检修、保养清扫或处理故障时必须切断设备的能量源,若不能切断能量源,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15、理化性质不同,灭火方法差异大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严禁同库混放;剧毒物品必须双锁双人保管。
违章指挥的15种表现,请对照自查!

违章指挥的15种表现,请对照自查!展开全文15种常见违章指挥的表现,请对照自查!1、在有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失灵的设备上,强行安排生产任务;明知有事故风险,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2、多工种、多层次同时作业,现场无人指挥和监护,不制订安全措施;或者安全措施制定不准确,缺乏针对性和严密性。
3、分配工作缺乏适当的程序,用人不当,指派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本工种要求的人员上岗操作。
4、安排生产任务和技术任务交底时,未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交底,或交底不认真。
5、申批签发安全作业票不认真、不把关、走过场;发现职工违章作业时不及时制止、纠正。
6、制定检修计划时,未同时制定安全措施和检修方案;安排检修任务时,安全措施不到位;在机电设备检修的同时,没有把安全防护保险装置项目纳入检修计划。
7、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认真按照“方案、资金、人员、责任、时限”,“五落实”原则及时整改,又不作整改规划。
8、为了赶工期、赶进度、赶产量,在无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考核制度的情况下,布置工人拼设备、拼体力、抢时间、争速度。
9、劳动纪律松驰,生产管理混乱;工作现场脏、乱、差,放任自流,不积极治理,影响安全生产。
10、新建、改建、扩建、挖潜革新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设计施工,乱改乱建;不经竣工验收、擅自决定投入使用。
11、设备安装不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施工、检查、验收、移交;对在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尚未解决前就擅自投入使用。
12、不按安全教育规定对新工人、复工工人、换岗工人进行教育;没有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发证;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生产时,操作者未经学习教育;节假日加班不进行安全教育等。
13、不按要求及时批转、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规定、通知等,或借故拖延、积压、拒不执行者。
14、对安全监察等相关部门已发出的停止使用通知单上的设施,未消除隐患,擅自安排使用。
根据刑法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会判多久

根据刑法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会判多久任何单位、个⼈都不得强迫他⼈去从事没有安全保证的作业,这是由于此类作业是极有可能会导致⼈员伤亡事故的发⽣。
对于职员个⼈来说,在遇到领导要求⾃⼰从事违章冒险作业的时候,是可以拒绝的。
强令违章冒险发⽣重⼤事故是会判刑的,那么如果判刑判多久呢?店铺⼩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根据刑法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会判多久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四条【重⼤责任事故罪】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违章冒险作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他⼈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1、造成死亡⼀⼈以上,或者重伤三⼈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3、发⽣矿⼭⽣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百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种情况: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死亡;或者致⼈重伤的⼈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
2、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意孤⾏,拒不采纳⼯⼈和技术⼈员的意见,⽤恶劣⼿段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等。
3、事故发⽣后,⾏为⼈表现特别恶劣。
如事故发⽣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员或防⽌危害后果扩⼤,只顾个⼈逃命或抢救个⼈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或者事故发⽣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犯罪客观⽅⾯犯罪客观⽅⾯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为。
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般主体,主要是具有强令资格的⼈,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有权拒绝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加以对劳动者保护,就会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妨碍生产的正常进行。
因此,我国严格保护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进行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
这一点也体现在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中,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在建筑物、工作场所和通道的安全技术条件、机器设备的安全条件、电器设备的安全装置、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设施、建筑工程的安全技术条件、矿山安全技术条件等方面我国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对用人单位提出了严格的义务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甚至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严重危及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指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明知违反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对劳动者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具有危险性,仍然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劳动权仍属于劳动者自己,仍由劳动者自己支配,不是把劳动权完全交给用人单位,所以在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劳动者可以不服从其指挥或者命令,并有权拒绝执行。
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在危及生命安全时,劳动者有权紧急撤离现场。
这是在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受到侵害、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紧急处置权。
本法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规定,劳动者拒绝执行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不构成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从而更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不用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法、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规范化、科学化地安排生产作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要求,职工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改进。
对于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和控告。
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主要为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因为依照我国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卫生部门主要负责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方面的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市场主体地位而言,由于用人单位掌握着招收录用权、岗位分配权、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权、劳动报酬决定权等实际权力,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因此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此,我国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特别赋予了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的紧急处置权。
同时,法律还赋予劳动者对于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
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劳动者行使了上述权利,就对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本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目前尚无关于此罪的明确司法解释。
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③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修正后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有所扩张,但仍然属于特殊主体;一类是直接从事生产、科研、作业的人员,另一类是负责指挥、领导生产、科研、作业活动的管理人员。
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一般而言,与生产、作业以及对生产、作业管理无关的行政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党团工会人员等,均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这类人员在行使相关职能的过程中出现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其他犯罪处理,但是这些非生产性人员因故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以及对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活动,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并由此引起重大事故的,也能够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由于现代化生产分工精细、工艺复杂,要求各个生产部门的职工和领导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制度,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以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
如果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就必然会威胁到生产安全,给广大职工和国家的利益带来较大的损失。
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应当知道自己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生产、作业行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
构成本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所谓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是指从事生产、科研活动的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为保障安全生产、科研而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形。
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国家法定机关颁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目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二是生产、科研单位以及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程、章程、标准、办法等;三是在生产、科研等专门性活动中逐步形成但尚未成文化的安全操作惯例、习惯。
所谓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是指在生产、作业、施工、科研等工作中负有指挥、领导职责的管理人员,迫使被管理者违反规章制度进行违章作业。
(2)结果。
构成本罪的结果是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如何认定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前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窟琴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有明确规定。
(3)因果关系。
违反规章制度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从业人员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生产、作业活动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所引起的。
(4)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并同从业人员或管理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有直接的、不可分离的联系,这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区别于发生在其他领域中的过失犯罪的重要标志。
1.本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两者之间区别的关键在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如果造成了上述严重后果,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否则以一般责任事故处理。
2.本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的界限自然事故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自然力作用而引发的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技术事故是由于现有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引发的不可抗力的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没有履行正常的注意义务;后者则是由外在的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行为人已经履行了正常的注意义务仍然没有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在此情形下,既缺乏客观上的过失行为,也缺乏主观上的过失心理。
3.关于允许的危险。
在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时候,存在一个如何正确认识风险业务的问题。
某些业务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风险,此为风险业务。
在当前高科技的情况下,风险业务也随之增加。
根据传统的过失理论,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时,应立即停止这一行为。
否则,便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即违反回避危害结果的义务。
所以,对这类业务活动应当禁止。
否则,发生损害结果的,就会以过失犯罪论处。
显然,这种做法虽然能够回避风险,但却不能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不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
在这种情况下,在刑法理论上提出允许的危险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
这里所谓允许的危险,是指某种具有危害倾向的行为,因有益于社会而允许其实施的合法行为。
允许的危险的意义在于:一是一定程度上免除开办风险业务的组织者、管理者的过失责任;二是一定程度上免除从事风险业务的业务人员的过失责任。
由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发生在风险业务领域,因此在认定本罪的时候,应当正确地适用允许的危险这一理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与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以及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相似之处在于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客观上都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区别在于:前者是特殊主体,即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和对生产、作业有领导、指挥职责的管理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前者主要是违反了生产、作业中的规章制度下的注意义务,后者违反的是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规则所赋予的注意义务。